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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患“共产党员信仰宗教”的焦虑症(一)
发布时间: 2014/12/12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政党 宗教 党建  
 

 
最近一两年来,有一位原中共中央统战部的领导不断发声,多次提出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近日他又以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的身份重提这个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人们关注的是,当前,全国各级党委、政府、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在集中力量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讨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决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大家通过学习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沉浸在学习文件精神的喜悦之中。在这个重要节点上此人却发表了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与依法治国主题毫不相干的文章,挑起了党员信教与不信教的争论,其实际效果是分散了广大党员和群众集中精力学习贯彻四中全会这个中心,转移了人们的学习兴趣和注意力,达到他本人出风头的目的。这种不合时宜不负责的文章,不对机缘,不顾形势,难以受到人们的欢迎。
 
记得他前两年也发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言论的时候,好像还担任中央统战部的领导职务,分管民族宗教工作。中央统战部是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宗教界人士共同参加现代化建设的工作部门,他的职责是争取团结各民族各宗教界的人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而努力。党员信不信宗教,应当是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方面的事务,应当属于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和中纪委的职责范围,一个统战部的领导不谈贯彻落实党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不谈民族团结,不用精力去解决信教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例如佛教被商业化问题,佛教教产被侵占维护合法权益问题,有关部门借佛敛财问题,四大名山高额门票问题,文物部门园林部门强占佛教寺院不归还问题,当今出现的企业寺庙,私人老板寺庙问题,寺院承包问题等等,全国类似问题堆积成山,积重难返。他不去深入调查研究关心解决这些问题,而是热衷于背离他自身的工作职责,大谈什么党员不能信仰宗教问题,实际上是越职使权和失职和渎职行为。
 
这次他以全国政协民宗委主任的身份,又提出了《“党员不能信教”原则不可动摇》的言论,实际上仍然存在不务正业的问题,身在其位却不谋其政。全国政协民宗委更是个团结联合各民族各宗教界人士,在党的领导下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机构。团结进步,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全国政协的职责所在。他不谈宗教界的团结进步,不谈参政议政,不谈政治协商,不谈如何学习贯彻依法治国的决定,避开当前依法治国的课题,却又摆出一个党建理论家的面孔,以此教训别人。而民族宗教界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难点,面临依法治国的重大艰巨任务,他却充耳不闻,我认为是再次的失职和越职使权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他这么短的时间内连续发表与他本人职务和职权毫不相关的言论和文章,是不是有点患有党员信仰宗教焦虑症了。
 
奉劝人们,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决不是象人们夸张的那么严重,因为党所信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最彻底的科学学说和理论,受过党多年教育的共产党员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为其他信仰的。我倒是觉得绝大多数共产党员对宗教知识一窍不通,应当补课学习一些宗教基本常识。实际上有些共产党员可能是由原来毫无宗教知识,为了增加自己的知识结构,读一些有关宗教知识方面的书,了解一些宗教基本常识也是人之常情,不要认为他们已经信仰宗教了,不必大惊小怪。如果说到部分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虔诚信仰宗教,那简直是天方夜谭。所以,有关的人士也不要过于担心,要对自己的党员充满自信,千万不要因此患上某种焦虑症,冒着在不合时宜的节点发表冲击四中全会《决定》学习的风险,是不值得的。
 
如果说某位领导如此密集发表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言论和文章,给他扣上纯粹为了出风头,为了冲击依法治国决定学习的大帽子,我感到也是很十分冤枉的。毕竟作为一位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还是很在意共产党的健康发展和党员的组织纪律思想素质修养,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位领导对共产党员信仰宗教的发声频率,好像比提醒共产党员不得违反其他纪律的频率还要多得多,这就有些令人费解了。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共产党员违反信仰宗教的纪律对党对国家危害大呀,还是共产党员违反了其他纪律(比如:贪污受贿、包养情妇、违法行政、吸毒、涉黑、以权谋私、嫖娼、通奸、赌博、携款外逃等)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大呢。怎么就没有看到某位领导就此类问题发表“不准….、不准….”之类的言论和文章呢?由此在他们看来,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可能要比共产党员违反其他的纪律危害还要大,否则他为什么只对党员信仰宗教现象发声,对党员违反其他纪律的行为和现象就噤若寒蝉呢?
 
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党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在领导人的讲话中有所表述和体现。应该算做党的组织对共产党员的纪律要求范围。但是在我看来,共产党员信仰宗教的违纪现象,要比其他违纪现象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要轻得多的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在会议文件和纪律条例中正式提出来,是正确的。党员信仰宗教肯定有,但只是极少数,对这极少数党员,党组织可以进行内部教育,个别谈话,甚至对情节严重的党员进行一定的纪律处分,直到开除党籍等等。在共产党员中违反信仰宗教的纪律者是极少数人,不必要在如此密集的时间内频频发声,大张旗鼓地加以反对。如此作法给人们的感觉好像整个共产党的组织出了大事了,好像有相当多数的共产党员都要信仰宗教了,如果不这样大声疾呼,大张旗鼓地反对已经不行了,好像某领导人为了挽救党,挽救革命,挽救这些党员于水火必须这么作的。现实情况决不如此,如此大张旗鼓发声批评党员信仰宗教,有点如临大敌,夸大其辞,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架式。
 
我们认为,某领导如此高频率大声发言,不但误判了共产党员队伍的现状,而且简直视宗教如洪水猛兽,好像共产党员只能生活在真空里,纯而又纯,对宗教这一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和随处可见的宗教活动宗教知识方面,共产党员只能不闻不问,只能蒙着脑袋闭着双眼一点都沾不得。如此对待宗教,你将让党员如何生存在社会上。如此作法将置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如何地?置《宪法》第36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于何地?置全国的三亿信仰宗教的群众于何地?中央统战部和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是团结和联系各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职能部门,是与宗教界人士交朋友的平台。宗教界朋友们看到这位领导如此频繁发声让共产党员如此防范宗教,远离宗教,不得丝毫沾宗教的边,最好从思想意识上抵制宗教,那么宗教界人士就会想到,您不是统战部的领导吗,您不是全国政协民宗委的主任吗,您作为宗教界的朋友怎么对宗教这么不友好甚至敌视呢?您怎么视宗教如此不堪呢??您这个领导是不是真心和我们宗教界交朋友呀?您如此心胸,原来您对我们宗教界人士所说的话所作的事不是出于真心呀?您对我们宗教界的那一付笑脸原来是装出来的呀!通过您这么几篇文章,我们总算看到你的真面孔了。既然您对我们宗教界如此不友好,我们就只好对您敬而远之吧,拜拜啦!
 
可能这位领导感到很冤枉,说道:“不是啊,我不是那个意思呀,我是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呀。我对宗教界朋友还是很真心很尊重的呀,我很愿意同你们交朋友呀,我对你们的笑脸也是真心的呀,不要误解了我呀。”
 
这就是隔山打炮的后果,瞄不准,打不中,反而误伤自己的朋友。所以奉劝某些领导,还是安份作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越职使权,往往与隔山打炮收到同一个结果。
 
共产党员能不能信仰宗教,要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建党理论去寻找。 
 
列宁主义建党思想对待宗教有三论:即鸦片论,基石论,斗争论。马克思在他25岁时大学毕业一年后在《莱茵报》当编辑时写的一篇文章中的一段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页)这段话是马克思还没有接触政治经济学,还没有创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情况下,受费尔吧哈思想影响的文章中写的论断,有学者认为这篇文章不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奠基之作。却被列宁当作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经典论断。列宁高度评价了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说它“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列宁选集》第2卷第375页)。列宁在基石论的基础上,又提出对宗教的斗争论:“我们永远会宣传科学的世界观,我们必须跟某些‘基督教徒’的不彻底性进行斗争。”“但是这决不是说,必须把宗教问题提到它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同宗教作斗争不应该限于抽象的、思想上的宣传,不能把它归结为这样的宣传;而应该把这一斗争同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阶级运动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并且强调说:“如果无产阶级本身的反对资本主义黑暗势力的斗争没有启发无产阶级,那末任何书本、任何说教都是无济于事的。在我们看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关于天堂的意见的一致更为重要。”《列宁全集》第10卷,第65—66页)列宁还指出:“ 同宗教偏见作斗争,必须特别慎重;在这一斗争中伤害宗教感情,会带来很多害处。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来进行斗争。斗争搞得过于激烈会引起群众愤恨;这样的斗争会加深群众在宗教问题上的分裂,而我们的力量在于团结。”(《列宁全集》第28卷,第28页)有鉴如此,列宁提出:“我们在我们的党纲中没有宣布而且也不应当宣布我们的无神论。因此,我们没有禁止而且也不应当禁止那些还抱着某些旧偏见残余的无产者靠近我们党。”(《列宁全集》第10卷,第65—66页)“党纲草案中规定,全体公民,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等,都享有平等权利。”(《列宁全集》第7卷,第62页)由此可见,列宁提出那些带有宗教信仰的无产者仍然可以加入党组织。在党内不分信仰来信仰宗教,享有平等的权利。因为“ 同宗教偏见作斗争”,必须特别慎重,必须经过周密思考以教育为主进行。
列宁对宗教进行斗争的主要原则是:1、着眼于团结人民群众,而不是分裂人民群众;2、同宗教偏见作斗争,避免伤害宗教感情,否则会带来很多害处;3、应当通过宣传教育来进行斗争,反对采取过火的斗争形式;4、与宗教做斗争应当服从于党对敌斗争的总任务和总路线,否则会分散经济斗争的和政治斗争的力量。5、在与宗教进行斗争的同时,还要宣布一切宗教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允许抱有宗教偏见的无产者可以加入党的组织。
 
总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就是:宗教的三论(鸦片论,基石论,斗争论)必须坚持,但为了革命的需要,这种斗争必须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既斗争又不伤害宗教感情,既斗争又不影响总路线和部任务,既斗争又能团结宗教人士,既斗争又要宣布宗教信仰自由,宣布各宗教平等。这种既斗争又团结的宗教政策,实际执行起来是很困难的。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不是采取过火的斗争,就是采取放任的态度,很难把握准确。我们从列宁批评那些对待宗教十分过火斗争的言论就可见一斑。列宁曾经批评道:“鼓吹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宗教开战,实际上是帮助了神父和资产阶级”“宣布工人政党的政治任务是同宗教作战,不过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而已。”"打倒宗教,无神论万岁,宣传无神论观点是我们的主要任务。马克思列宁主义者说:这话不对。这是一种肤浅的、资产阶级狭隘文化主义观点。"“恩格斯痛斥了妄想做超级革命家的杜林,说他想用另一种方式来重复俾斯麦的蠢举,同时恩格斯要求工人政党耐心的去组织教育无产阶级,使宗教渐渐消亡,而不要冒险地在政治上对宗教作战。”(《列宁选集》第2卷,第250页)
 
列宁的设想是过于理想化的,在实际执行起来并不容易。事实证明,在后来的斯大林时代和勃列日涅夫时代的苏联时期,列宁制定的宗教政策都没有真正正确地实施过,而把宗教定义为与社会主义不能相容的落后的反动的旧剥削阶级的残余,通过无神论宣传的方式,对宗教采取了大规模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每年有大批教堂被关闭,有大批宗教职业人员被迫转业,宗教界受到空前打击与摧残。
 
总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要点是: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这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共产党人为了使人民从宗教的麻醉与欺骗中解放出来,必须与宗教进行斗争。由于宗教的产生是社会阶级压迫、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的结果,这种斗争必须与反对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联系起来,消除宗教产生的根源,为了团结更多的群众参加革命,所以,对宗教的斗争要讲究策略,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
 
苏联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同时也把马克思、列宁关于宗教的“鸦片论”、“基石论”、“斗争论”传到了中国。中国共产党建党理论受列宁主义影响,当然也受到宗教鸦片论基石论和斗争论在影响。由于对敌斗争的需要,在建党初期就提出明确的对待宗教极其慎重的宗教政策。
 
1、1923年到192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决议案中,都强调对宗教采取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和宗教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革命活动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

2、1931年,江西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

3、1941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4、1945年,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93页)并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71页)

5、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

6、1952年,毛主席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

7、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8、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第3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是从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和全国解放后国家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中对人民群众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系列规定。对待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也有规定。
 
在共产党的党章中,没有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规定,但在领导人的讲话中和文章中有所提及。在延安时期,毛泽东主席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成同意他们的唯心论和宗教教义。“(《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00页)就是共产党员是不能信仰宗教的。解放以后,毛主席又提出:“我看,共产党进教堂,只要群众去,是可以去的。“(会见赫鲁晓夫的谈话1959年10月1日)”既然人民群众还去教堂,为了接近、团结群众,我们也应该进教堂。我们可以发表声明说,我们是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者。“(五十年代会见外宾时的谈话)”我赞成有一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中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第1094—1095页)
 
在毛主席看来:1、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但是共产党员必须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可与宗教界人士结成统一战线;2、那么多群众信教,为了接近群众,作群众的工作,共产党员可以进教堂;3、群众那么多人信教,赞成部分共产党员可以研究各宗教的经典,懂得宗教,不能只红不专;4、“群众觉悟是逐渐提高的,要群众丢掉宗教需要很长过程,信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1964年5月25日接见外宾的谈话)

在毛主席的思想中,宗教并没有现在有人认为的那么可怕,并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人民群众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共产党员对信仰宗教的群众并不感到担心和恐惧,而是像对待其他群众一样。只是作为党员不能信仰而已。所以,在毛泽东主席著作中,有关宗教的论述是非常轻松、风趣并充满幽默感,从中找不到列宁主义对待宗教的“鸦片论”,“基石论”和“争论”的文字痕迹。这是我们研究宗教和党建的专家学者值得关注的。
 
我认为,首先中国的宗教与欧洲的宗教有不同的历史和经历,中国宗教没有与国家直接对抗的历史,在人民群众心目中中国宗教只是社会生活的一种补充,对社会影响和政治制约很小,而对人们的道德文化影响很大。毛主席从中国宗教的实际出发,得出切合中国宗教实际的谈话和论断,是实事求是的。我同时注意到,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对宗教的评论都是十分平和、轻松、自如的,在他们的所有有关宗教的论述、谈话和文章中,从来都没有用鸦片论基石论和斗争论的字眼。他们是完全从中国宗教实际出发提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解放以后,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方面,在党的文件、领导人的讲话和宪法、法律文件中,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信仰自由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在党和政府的实际工作部门对待宗教,没有像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邓小平老一辈革命家那么轻松、风趣并充满幽默感。而是把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的“三论”教条式在套用在中国宗教身上,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三论作为普遍真理全盘接收,全面贯彻落实。在思想理论宣传方面,大力宣传宗教的“三论”。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深入采取步步深入的策略,对宗教进行一系列限制、改造、动员转业等瓦解、分化、取缔、寺观教堂合并等措施,直到“文革”期间采取专政手段对宗教进行镇压,在全国范围内对宗教彻底进行扫除,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关闭,所有宗教教职人员转业。这些错误作法都是在所谓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三论”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上这种作法违反了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违反了毛主席和老一辈革命家对待宗教的一贯思想,完全践踏了党的宗教政策思想,是完全错误的。所以在当时那种紧张恐怖状态下,别说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就是原来是教徒群众也不敢公开自己的信仰了。(待续)
 
本文转载自作者新浪博客2014年11月18日至24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44f8440102v6h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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