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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事务条例》为宗教法治的新起点
发布时间: 2015/1/9日    【字体:
作者:俞学明
关键词: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法治  
 
      作为我国首部综合性宗教立法,《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法制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成果。《条例》出台10年,既在实践层面为我国的宗教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政策依据,同时其不尽完善性又引起了诸多争议。随着我国民众法治自觉性的加强,宗教在中国当代社会的急速发展,政界、教界、学界对宗教法治有了新的认识和探讨,宗教法制建设作为宗教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在未来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的有力保证。

  当前,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面临着多重困扰。

   其一,现代法治文化和中国传统治道文化之间存在差异的困扰。

  现代法治文化发端于欧美,是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脱胎于宗教威权体系下理性和人文的解放而发生的,以人人平等和个人权利为核心诉求、以法律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尺度的文化形态。由于现代法治文化顺应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发展需要,顺应了人的需求,因而在现代社会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然的、理想的社会治理范式。中国传统的治道文化,则以君臣(政府)为施政主体,以国泰民安、长治久安为目标,是顺应“天-地-人”和谐共生的农业文明的总体特征、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完善的治理范式。传统治理以集体为本位,以稳定为优先原则,因而往往要求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效率服从稳定,在实践中反映出教化优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政治、文化策略。当代中国社会的治理,遵循着传统治道文化的基本特征,又力图在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实现现代法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在差异的二者之间找平衡,期望面面俱到,是导致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步履维艰的重要原因,也为宗教法治的推进带来了困扰。

  其二,中国宗教文化与西方宗教文化之间存在差异的困扰。

  以治道为核心的中国文化,在宗教观上体现出早熟的理性和人文的特征,使得中国人理想中的日常生活为高明和中庸、逍遥与平常的结合,有着审美的意义,进而使具体的宗教存在从来不曾成为高于政治、或者与政治平行的另一种权威。与此同时,宗教在现实社会中被道德化、实用化,甚至失去了提升人心的终极意义。近代以来中国的文化反思和启蒙,承接了欧洲启蒙运动的批判精神,以宗教批判为社会批判的先导。由于中国并不存在欧洲历史上那样的宗教靶子,宗教批判往往过犹不及,疾风暴雨似的社会运动进一步打击了本已脆弱的宗教力量。迄今,人们难免在西方宗教文化的基本理论架构中解读中国宗教,又以中国宗教文化的基本思维看待宗教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这些错位易造成对宗教在法治社会中定位游离,进一步加大了宗教法治的难度。

  其三,宗教管理与宗教信仰权利之间存在距离的困扰。

  秉承了历史上的经验和传统,中国的宗教往往由政府主导、采取管理的方式,引导宗教发挥人心教化的积极作用,在适当的时候用行政干预的方式减少乃至避免宗教组织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尤其是在政治冲突和社会冲突中的压力。但现代法治文化则强调公民的信仰权利,把宗教信仰和实践视做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并以政教分离作为保障公民信仰权利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当代的宗教法治建设过程中,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人们在宗教管理和宗教信仰权利保护之间往往划出鸿沟,怀着矛盾的心理看待二者:一方面,站在宗教界的立场,把宗教管理视做政府对宗教的限制,却又把宗教信仰权利的保障乃至宗教发展的政策性支持视做政府天经地义的责任;另一方面,站在管理部门的立场,则把宗教管理视做政府对宗教的规范。宗教法治究竟是宗教管理为主旨还是以宗教信仰权利的保护为基础,这是宗教法律制度体系搭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其四,宗教现状和主流宗教观之间存在距离的困扰。

  勿庸置疑,近30多年的主流宗教观,已经从对宗教的否定乃至彻底批判的态度转化为宗教是文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部分肯定的态度。但由于长期的思维惯性和工作惯性,理论上的“脱敏”还在呼吁中,实践上还需要继续解放思想,使各方对宗教的态度正常化。不仅如此,还应在“脱敏”的基础上,进一步使得宗教“去殊别化”,使宗教不再因为其“信仰”内容成为殊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体的特殊存在,使得有宗教信仰的公民与有其他信仰的公民拥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这在各种宗教组织层出不穷、宗教活动蓬勃发展的今天更具有紧迫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条例》正是在解决这些困扰中,由多方促成的、尽量平衡各方需求、又有助于社会治理的宗教法治的尝试。10年来,《条例》为中国宗教的发展与社会和谐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促进公众宗教法治观念的形成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当代中国宗教法治,应以《条例》为新的出发点,在法治思维的引导下,促进“去殊别化”的宗教观的形成,让宗教法治成为人们的共识,把宗教管理与宗教信仰权益保护统一起来,建立完善的宗教法制体系,让宗教法制体系成为处理宗教与社会、宗教和公共领域之间关系的有效规范,推进中国法治社会建设。

(编辑:司静)


载于《中国民族报》,2014-12-30 ,转自中国宗教民族网。
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41221169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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