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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中央和地方僧官体系及其特征
发布时间: 2015/2/13日    【字体:
作者:游彪
关键词:  僧官制度 中央地方关系  
 

     僧官制度的研究是探讨佛教寺院僧尼等级结构等问题的一个必要环节。虽然宋代僧官体系有沿袭隋唐僧官制度的痕迹,然而,宋代僧官也有其特色,在中国古代僧官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笔者试图对唐宋僧官制度的发展变化作一些肤浅的研究,不妥之处,尚祈指正。

    一 中央僧官


    宋代中央僧职机构称为左右街僧录司,左右街僧录司“掌寺院、僧尼账籍及僧官补授之事”,①直接隶属于鸿胪寺。实际上,从宋初一直到宋神宗这段时间里僧录司没有多少实权可言,其职掌差不多被功德使、祠部等世俗官僚机构瓜分殆尽。在宋代,祠部“凡宫观、寺院、道释,籍其名额,应给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数。”②也就是说,僧录司“账籍”的职能为祠部所取代。而僧官的补授则由开封府尹兼任的功德使具体负责,僧录司实质上仅仅是徒有虚名的空架子而已,其职掌无非是为皇帝举办各种宗教仪式或其它一些纯粹的宗教活动。宋神宗熙宁四年以后,僧录司似乎有了部分实仅,但仍然十分有限。熙宁四年宋神宗下诏“自今寺院有关当宣补者罢宣补,及差官定夺,止令开封府指挥僧录司定夺,准此给牒。”③但熙宁八年又下诏将制敕宣补僧官之权下放给祠部了,“诏内外宫观、寺院主首及僧道正,旧降宣勅差补者,自今尚书礼部给牒。”④总而言之,僧录司在宋代一直没有实权,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宗教活动机构。此外,宋代西京洛阳还设有一个僧录司机构,但与东京开封府一样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僧录司设僧录、副僧录、讲经首座、讲论首座、鉴义等僧官,左右街各设一员。关于这些僧官的沿革与职掌,白文固同志已有论述,在此毋需赘言。值得补充说明的一些情况是:其一,左右街僧录司设置有“都僧录”一职,其地位远远高于左右街僧录。宋孝宗淳熙十一年,高僧若讷“丐老,进左右街都僧录,退居天竺弥陀兴福院。”⑤又如绍定二年,“诏法昭法师往下天竺,寻迁上天竺,补右街鉴义,赐佛光法师,进录左街。……转左右街都僧录,御书晦岩二大字赐之。”⑥从佛光法师自右街鉴义晋升到都僧录的事实中可以看出:从左街僧录到都僧录是一种升迁,显而易见,都僧录地位比僧录要高得多。但北宋是否也设有都僧录一职不得而知。然而,都僧录似乎仅仅是一种荣誉性的头街,并不掌握实际权力,恐怕是皇帝褒奖某一高僧而设置的。


    其二,宋代史籍中还有“两街僧录”的记载,颇令人费解。如宋太宗端拱元年,“两街僧录可朝等请笺释御制佛乘文集,诏许之。”⑦又如宋太宗至道元年“诏两街僧录省才进盂兰盆仪。”⑧通常情况下,宋代史料中左右街僧官都是有所区别的,如“大宋乾德二年,左街僧录道深荐(僧傅章》于太祖神德皇帝。”⑨又如宝祐元年,皇后谢氏功德寺落成后,“以首座宝师时举应诏补右街鉴义。”⑩诸如此类称呼,如左街首座、右街僧录在宋代史籍中俯首即拾,而且都是区别左、右而言的。但如前面所举的“两街僧录”、“左右街僧录”等等的记载似乎并不太多,而且都是有名有姓,所指的均是同一僧侣,景定四年,“诏祖印法师住上天竺,补右街鉴义,退归旌得教寺,复诏妙铦法师住上天竺,补左右街僧录。”(11)这里的“左右街僧录”恐怕跟前面所举的例子一样,不会是记载的失误。果然如此,又当作如何解释?一种可能是左、右街录缺左或缺右,但这种情况在宋代几乎是不能想象的;另一种可能就是同一僧侣既任过右街僧录,也任过左街僧录,故称之为“两街僧录”;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左右街僧录”或“两街僧录”等地位在左街或右街之上,是否与“都僧录”有异曲同工之妙,不得而知,在此仅仅是将对史书记载的疑问提出来而已。

    其三,僧录司似乎还设有“僧正”一职,《宋会要辑稿》记载宋仁宗天圣八年五月开封府言:“勘会左右街僧正、僧录管干教门公事,其副僧录、讲经论首座、鉴义并不管干教门公事,诏今后左、右街副僧录并同管干教门公事。”(12)一般说来,宋代一州僧司的最高长官才称为“僧正”,恐怕此处的“僧正”并非一州僧司长官的涵义。白文固同志解为左右街僧录、僧正并行之故,但对“僧正”的职能和地位却只字未提。在宋代,佛教寺院相对集中的地方或重要的佛教圣地除按规定设置地方僧司和基层僧官组织而外,还附设一些统一的管理机构。宋太宗太平兴国五年,“诏重修五台十寺,以沙门芳润为十寺僧正。”(13)此处的“僧正”乃是五台山十座寺院的最高管理者。那么,东京开封府左、右街也是寺院相对集中的地方,更是全国佛教的中心,僧录司下属的“僧正”与五台山“十寺僧正”的性质是否一致呢?就本人所见到资料而言,似乎只有此处出现过僧录与“僧正”并列的情况。作为宋朝全国的佛教圣地,左右街设置“僧正”统一管理所属的寺院,恐怕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司马光在谈到西京洛阳僧录司的情况时并未提出“僧正”一职(下面将要谈到),只怕此处的“僧正”与五台山“十寺僧正”的性质和职能是相同的。
   

    有一点尚需要说明:宋代西京洛阳虽然同东京开封府一样,设置有僧录司机构,但所设僧官与开封府僧录司大相径庭。司马光记载:“西京僧官六员,曰录,曰首座,曰副首座。左右街各有一,缺则选僧之有行业者补之,又缺则以次上迁,逮左录而止。崇德僧绍鉴既为左首座矣,会足有微疾,乃叹曰:吾弃家为僧,固求自安逸,今有病而犹自勤于僧职,岂吾本心哉?即投牒请自解去。时左录新物故,其徒皆上之,以为宜待次补,鉴不听,既解去。明日,右僧录亦物故,补其处者乃位于鉴下之人也。”(14)从司马光的记载来看:西京仅设僧官六员,包括僧录、首座、副首座各二人,但东京开封府僧录司所设僧官远远不止六员,而且所设僧官名称也不太一致。西京无副僧录、鉴义,讲经、讲论首座也未分设,而东京则无副首座。“皇祐初,洛阳南资福院有僧录义琛者,素出入尹师鲁门下。”(15)此处的“僧录”乃西京僧录无疑。另外,西京僧录司僧官的迁补并不是通过考试而选拔的,这一点很值得重视。宋真宗大中祥符年间以后东京僧官实行考试升迁制度,此时司马光尚未出生,而司马光写这篇文章又当是更后一些的事情,但他只字未提考试升补的事情,足以说明宋代僧录司僧官考试制度仅仅是在东京僧录司才实行,而洛阳僧录司则按资历论资排辈。这又是东、西京僧录司之间的一大差别。倘若司马光的记载属实,那么,宋代东、西京僧录司的僧官设置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很显然,西京僧录司并不十分健全,这一点以往的学者似乎都忽略了,差不多都以为东、西京僧录司所设僧官一致,其实不然。究其原因,隋唐时期洛阳的佛教寺院就已相当发达,并且一直都是传播佛教的中心,五代时期各割据政权又多定都洛阳,因而洛阳寺院数量增加不少。但到了宋代,由于封建国家的政治、经济中心迁到了开封,洛阳的佛教中心地位也随之而衰落了,寺院数量相应也减少了很多。欧阳修尖锐地指出了这一点,“河南自古天子之都,王公戚里、富商大姓处其地。……故浮屠之居与侯家主第之楼台屋瓦高下,相望于洛水南北,若奕棋然,及汴建庙社,称京师,河南空而不都,贵人大贾废散,浮屠之奉养亦哀,岁坏月隳,其居多不克完,与夫游台钓池并为榛芜者十有八九。”(16)随着西京寺院的衰落,管理寺院的僧录司僧职不完善、健全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有僧官头街的僧侣在史书中比比皆是。其实,这些僧官头衔大多是荣誉性的虚街;并非真正管理佛教事务的僧官。这一点与世俗官僚制度中的官、职、差遣是相通的。在宋代,僧官只有带“主管教门公事”或“管干教门公事”等实际差遣职位的僧人才是真正掌握实权的僧官。宋太宗至道年间,高僧赞宁“补左街讲经首座、知西京教门事。”(17)实际上,“左街讲经首座”是东京僧录司的僧官头衔,“知西京教门事”才是赞宁的实际差遣。宋真宗咸平元年,“擢赞宁汴州右街僧录、主管教门公事。”(18)从赞宁归降宋廷后所任僧官的名称中可以看出:宋代僧官似乎也存在官、职、差遣的制度,这是宋代中央僧官与前代和后代迥然异趣之处。只有皇帝任命的“主管教门公事”的僧官才有管理佛教事务的职权,其余众多的僧官皆是有名无实的虚衔。又如宣教大师契嵩“今四朝,历迁两街,主教门事,天下僧籍为之统。”(19)再如宋徽宗宣和三年,“诏解州防御使郑明之特与剃度为僧,充僧职,与师号、管干教门公事,法名善因。”(20)宋仁宗以后,副僧录才被允许带“管干教门公事”这一实际差遣。但由于僧官越来越多,其中许多僧官仍旧是闲散人员,并无实际职权。沙门洪蕴“以医术知名,太祖召见,赐紫方袍,号广利大师。……咸平初,补右街首座,累转左街副僧录。”(21)无独有偶,随州僧智缘“尝以医术供奉仁宗、英宗”,宋神宗时又自告奋勇往西部边防地区,“遂自称经略大师,……朝廷怜其意,犹得左街首座。”(22)许多史料表明:宋代很多僧侣名义上是中央一级僧官,实际上都被差遣为一些名山大刹或帝王、后妃功德寺的住持僧。绍兴五年正月,“诏左街鉴义德信特补右街副僧录、主管教门公事,令承替思彦住持图觉院,依旧崇奉太上本命香火。”(23)绍兴三十年,“中书诏皇后功德院住持、天竺时思荐福寺慈授法灯大师子琳特与补右街鉴义。”(24)又如天竺弥陀兴福院“诏以嗣法高第首座师觉补右街鉴义,继席住持。”(25)诸如此类的例子不胜枚举,此不赘引。
   

     宋代有僧录司僧官头衔的僧侣数量达到了空前绝后的程度,尤其是南宋时期。特别是“鉴义”一职,出现了众多的守阙鉴义僧。虽然宋代一直存在守阙鉴义一职,如吕夷简“私交荆王元俨,尝为补门下僧惠清为守阙鉴义。”(26)但北宋前期和中期控制得比较严格,守阙鉴义并不太多。北宋末、南宋时期,僧官愈加冗滥,守阙鉴义,额外守阙鉴义等有名无实的僧官大量涌现,僧官之众,令人咋舌!南宋时期还逐渐出现了特补僧官的现象,宋孝宗乾道元年“诏天竺时思荐福寺系寿皇、太上皇后功德寺,住僧右街鉴义子琳特补右街僧录,监寺僧利宗特补右街鉴义。”(27)这些特补僧官大多是一些名山大刹或皇族功德寺的住持僧、监寺僧,或者系得宠于皇帝的僧人。由于宋代僧官的晋升大多是依资历(指不带实际差遣的僧官),因而宋朝僧官数量越来越多,这是隋唐和明清从未出现过的特殊现象。无怪乎南宋一些有识之士上书皇帝,谓“今日僧官充剏都城,未闻有清修之士、压服众望者。”(28)足见宋代僧官见滥情形之一斑。

    二 僧官的选举

    宋代中央僧官的选补从宋初至宋真宗景德二年一直由开封府尹兼任的功德使负责。“旧例,僧职迁补,止委开封府而滥选者众。”(29)景德二年,宋真宗“御便殿引对诸寺院主首,询其行业优长者次补左右街僧官。先是,道官(疑作僧官——引者)上令功德使选定迁补,所置或非其人,多致谤议,故帝亲阅试焉。”(30)中央僧官差不多都是从各寺院住持僧中选拔,选差的标准是“行”与“业”。当然,功德使选拔僧官,自然会出现作弊现象,于是宋真宗不得不亲自主持选拔。大中祥符三年,宋真宗又命李维、祁 “宿于中书,出经论题考试左右街僧官而迁序焉。”(31)僧官考试迁补之制自此确立起来。在此需要纠正史学界的一些看法(白文固同志亦不例外)。其一,僧官考试并没有执行“四十腊、二十夏以上”的所谓资格审察制度。宋仁宗天圣八年二月,“上封者言,自今选补僧官,须经四十腊、二十夏以上,仍设六科考试。诏开封府下左右街,具奏以闻。而卒无应格者,乃命次补如旧。”(32)白文固等一些学者裁取史料的前半部分,认为执行了资格审察制度,其实并非如此。其二,宋代一般僧侣没有参加僧官选拔考试的资格,僧官考试仅仅是为了防止僧官晋升中的舞弊现象罢了。道理很简单,如果左街僧录缺额,那么,左街副僧录、右街僧录等均有资格晋升,但名额只有一个,自然而然只有通过考试来最后决定其中哪一位僧官能晋升了。南宋时期,臣僚上奏:“臣观国朝僧职有缺,命两街各选一人,较艺而补。”(33)此人的奏札反映的恐怕是整个宋代僧官考试的情况罢。由此可见,所谓僧官考试而升迁仅仅是在两个僧人之间进行。其三,选补左右街僧官也并非从一般僧侣中简拔,而是从左右街各寺院住持僧中挑选,前面所引宋真宗“引对诸寺院主首”即说明了这一点,至此,宋代左右街僧官的选举程序就一目了然了:住持僧→左右街低级僧官→左右街高级僧官。这一晋升次序大凡都是通过考试来决定的。白文固同志引《佛祖历代通载》的史料并认为:僧官考试“场设棘围,糊名考校”,未免有些牵强附会,“场设棘围”的考试仅仅是杭州地区选择本地寺院住持僧的办法,并未通行全国。中央僧官的考试是否如此很难说,因为左右街僧官考试毕竟只有几个人,非常容易控制,用不着故作神秘。其四,宋代僧官的考试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特权制度,与其说是僧侣之间的公平竞争,毋宁说是一种升迁的需要。虽然这一制度是受科举制影响而产生的,但毕竟是初创时期,制度还不太完善和健全,并无多少公平竞争的成分可言,因而它不可能与科举制度同日而语。


    附带谈一谈宋代中央僧官选拔中的诸种弊端。北宋中期以前,僧官选举制度比较紊乱,因而许多僧人多是巴结权贵而被委托为僧官的。宋真宗下诏实行僧官考试升迁后,这种情况有所好转。但选择僧官过程中的作弊现象仍未中止。“先朝僧官有缺,多因权要请谒内降补人,当时谏官、御史累有论列,选帝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职有缺,命两街各选一人较艺而补,”欧阳修的奏札进一步说明僧官考试只是在两个僧侣之间进行的,然而,考试制度并非万能,“至是鉴义有缺,中书已下两街选一人来上,而内臣陈承礼以宝相院僧庆辅为请,内降管乏与鉴义,中书执奏以为不可,”(34)前文所引的一些史料中也可以看出僧官选举中的种种弊病,此不赘述。尤其是南宋时期,由于特补僧官制度的盛行,僧官选拔过程中更是漏洞百出,僧侣们交结权贵,蔚然成风,“僧徒裾祴日撇公卿之门,不可胜数。”(35)庆元三年,“仙林寺住持宗满特补右街僧录,命下之日,外议藉藉,咸谓宗满乃么庸释耳,安能上动冕旒护降中旨,意有与之为地者,若非左右近习则必肺腑之懿亲也。”(36)正因为宋代僧宫选举过程中弊端甚多,因而宋朝僧官见滥的局面也就愈加突出,南宋时期情况更为严重。


    宋代中央僧官除了僧录司的僧职而外,还应该包括译经僧官。宋代译经僧官的头衔都是表明其级别而无实际职权的散阶。宋太祖时,“僧元霭亦加朝散大夫阶也。”(37)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设置译经院,译经僧官带散阶者逐渐增多,但这些僧人大多是来自域外。雍熙二年,“诏天息灾、法天、施护并朝散大夫、试鸿胪少卿。”(38)其后法天等僧人的散阶又转为正五品的朝奉大夫,“累试鸿胪卿,朝奉大夫,转光禄卿。”当然,宋朝也有本国僧人充任译经僧官的,“译经鸿胪少卿,光梵大师惟净,江南李王从谦子也。通敏有先识,解五竺国梵语。”(39)但能精通梵文的宋朝僧人太少,因而宋代绝大多数译经僧官都是域外僧。宋仁宗嘉祐三年,“赐天竺译经三藏、试光禄卿法护諡諡曰演正大师。”(40)元丰元年“故西天译经三藏、鸿胪卿日成赐諡曰阐教。”(41)到宋神宗元丰三年,详定官制所言:“译经僧官有授试光禄、鸿胪卿、少卿者,请自今试卿者改赐三藏大法师,试少卿者赐三藏法师。诏试卿者改赐六字师号,少卿四字,并冠以译经三藏,久之复罢。”(42)至此,译经僧官的散阶才最后被废除。可见,白文固同志所谓“唐宋僧官无品无秩”实是误解。宋朝时期,译经僧官既有品,也有秩,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

    三 地方僧官的选差


    宋代地方僧司的具体情况限于史料,很难彻底弄清楚。尤其是县一级僧司的组织机构等问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宋代州、县分别设有一级地方僧职机构,主管本州、本县的佛教事务。余靖曾说:“凡僧之董领教门者,国曰统,曰录;郡曰正,县曰首。”(43)一般情况下,宋代州一级僧司设有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职。建隆初,演正大师“爰自上国来归故乡,仍补管内僧正。”(44)熙宁七年,“嘉兴僧道亲号通照大师,为秀州副僧正。”(45)在宋代,一些佛教寺院较为发达、佛教事务繁多的州除设前面所举的僧官外,还另设有“都僧正”一员。苏轼记载“钱塘佛者之盛,盖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与妄庸巧伪之人杂处其间。号为难齐。故于僧职正副之别补都僧正一员,簿帐案牍奔走将迎之劳专责正副以下而都师领略其要,实行行解表众而已,然亦通号为僧官。”(46)实际上,“都僧正”并无实权,仅是名义上的虚衔而已,无非是政府为树立僧侣楷模,从而起到表率、垂范僧侣而设置的。在宋代,平江府、温州、台州、湖州、处州、明州等一部分州设有都僧正。如平江府“都僧正清立以医药利施一方。”(47)宋代县一级僧司的最高长官称为僧首,如广州南海县僧法宗“人地相高,众所推择,遂选为县僧首。”(48)又如“婺州武义县僧了蒙,为一邑僧首,诵经精专,不饮酒食肉。”(49)僧首之下究竟还有无僧官不甚清楚。


    宋代地方僧官的选举通常由知州、通判从所辖地区僧侣中选拔,然后申报转运司,转运司审察通过后上报朝廷,由中央机关颁降任命书后正式由某僧就任地方僧职。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诏今后诸州军监僧道正缺,委知州、通判于见管僧道内从上选择。若是上名人不任勾当即以次揀选有名行、经业及无过犯,为众所推、堪任勾当者申转运司体量诣实,令本州军差补勾当讫奏,候及五年依先降指挥施行。”(50)如明州,“丞相沈公来镇,以僧职处师,师以老疾固辞。丞相遗手札曰:师当表正一方,纪纲诸刹,毋退避以自洁。”(51)地方僧官的晋升在宋代往往是依资历叙迁,“诏诸州僧道依资转至僧道正者每年承天节前具所管僧道及寺观、分析为僧道正已来年月、岁数、名行、有无过犯,开坐以闻。”(52)一般情况下,僧正缺额由副僧正递迁,“诸州僧道正缺,副正递迁,如无或不应迁即以次选有行业、无私罪、众所推服者充。”(53)宋代地方行政长官选拔僧正时往往必须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行业、无私罪、声望。一旦选拔出来,僧官的晋升迁补往往论资排辈。在宋代,地方僧官七年一次升迁,僧正任满七年后由本州保明上奏朝廷,朝廷颁降紫衣、师号等象征地位和荣誉的标志或头衔,“诸州军差管内僧道正自今勿复以闻,候及七年合赐紫衣、师号即具奏保明闻奏。”(54)

    四 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的特点


    与隋唐以前相比,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有其自身的特色。
    其一,僧官冗滥局面空前绝后,这是宋代特殊环境下产生的恶果。僧官冗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僧官人数众多(前面已有论述,此外从略);二是僧官素质低劣。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官良莠不齐的现象极为突出,其中只有少数僧官能够“表正一方,纪纲诸刹”,大多数僧官自身素质低下。因为宋代僧尼冗滥的情况就十分严重,笔者在另外一些稿子中已有论述,从略。各地方行政长官要想从已经世俗化的僧侣中挑选出一些清修之僧侣担任僧实在难得。韩建知华州时,“患僧杂犯者众,欲贷不可尽,治恐伤善类,乃择有道行者为僧正。训治之而非其人,反为所惮。久乃悟牒云:本置正欲要僧正,僧既不正何用僧正?”(55)就连地方官也感到宋代僧尼已到了不可药救的程度。因而宋代僧多系放荡不羁之辈,“武唐公者,本阆州僧官,嗜酒无赖。尝夜半出扣酒家求沽,怒酒仆启户迟,奋拳击其胸,立死。”(56)许多僧官根本不遵守佛教的清规戒律,他们常常作奸犯科,吃喝嫖赌,无所不为。“临平明因尼寺,大刹也,往来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共寝,于是寺中专作一寮储尼之常有淫滥者,以供不时之需,名曰明因尼站。”(57)这些僧官何曾是禁欲主义者,简直是一群披着袈裟的恶棍!而堂堂大刹居然变成了淫荡之所!就连僧官最高机构的僧录司也不例外,他们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僧录司在京号为膏脂之地,交接遗近,货赂公行。”(58)总之,宋代僧官冗滥现是历代僧官中绝无仅有的。

    其二,“国有僧以僧法治,国有俗以俗法治”(59)原则逐渐打破。隋唐以前,僧统司、僧正司等中央及地方僧司机构有权按照佛教教规处理寺院、僧尼内部事务。到了宋代,中央及地方僧职机构除了一些纯粹的宗教事务而外,没有多少实权可言。《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僧道争讼事观事务者许诣主首,主首不可理者送官司。”(60)《琴川志》记载:“僧直司,承受寺院事件。”(61)就所见资料而言,似乎只有《琴川志》中有这样的机构来处置寺院事务。其它地方是否如此不甚了了。宋代寺院、僧尼之间的纠纷大多由官府处理,这类现象很多,此不赘述。而僧尼犯法,官司也按照俗人违法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文绳之以法,韩复“改秘书省著作郎、知五台山寺务司。五台供施倾天下。恶少年多竄籍其中,上下囊囊为奸,号为不可措手,君摘其魁宿置于法,按薄书皆得名物。”(62)又如李及之“知信州,灵鹫山浮屠犯法者众,及之治其奸,流数十人。”(63)可见,宋代僧俗之间的界限逐渐泯灭,实际上,也是宋代僧侣法律特权丧失的反映,同时进一步证明了宋代僧职机构权力日益缩小,一些过去拥有的职权为世俗官僚所剥夺。


    其三,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司、僧官职权范围相当有限。隋唐时期,中央及地方僧司已经开始纳入世俗官僚机构的行列,但隋唐时期僧官仍保留不少特权,如度僧权等。到了宋代,僧司、僧官差不多都听命于世俗官僚。可以肯定,这是集权政治的需要,也是统治者控制寺院、僧尼的一项重要策略。宋代大多数僧官都仅仅是荣誉性的头衔,并无实际职掌。与此同时,虽然设置了僧录司、僧正司等机构,但统治者又委派其他一些世俗官僚管理佛教事务,将僧录司等机构的权力瓜分怠尽。如东京僧录司的经济大权就被提举寺务司所剥夺,“课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诸寺邸店、庄园课利之物,听命于三司,以寺务司官兼掌。”僧官的其它权力也分别被世俗官僚机构分割,前面所引韩复就曾任过“知五台山寺务司。”总而言之,宋代中央及地方僧司、僧官几乎都变成了纯粹管理宗教事务或从事宗教活动的机构。这一结果是宋代宗教政策、集权政治等多种因素造成的。


    其四,发轫于宋真宗时期的僧官考试制度实质上是为了僧官晋升迁补方便而已,并非所有的僧尼都有参加僧官考试的资格,这就意谓着这一考试制度并非公平竞争,加之舞弊现象严重存在,从而说明宋代僧官考试制度还很不完善。事实上,无论中央僧官,还是地方僧官,大多是按资历晋升,不论僧官有无真才实学,也不管他们对弘扬佛法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只要熬到一定的时间,自然就会有升迁的机会。加之僧官选拔中的诸多弊端以及特补僧官的盛行,僧官考试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宋代僧尼冗滥的局面。


    注释:
    ①(54)《宋会要》职官25之2,5之11。

    ②(21)(26)(63)《宋史》卷163《职官》、卷461《方技》、卷310《李迪附李及之传》。
   

    ③④(29)(32)(40)(41)(58)《长编》卷288熙宁四年十一月戊戌、卷73大中祥符三年闰二月壬子、卷109天圣八年二月丙申、卷188嘉祐三年冬十月丙午、卷290元丰元年秋七月辛巳、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庚戊。


    ⑤(18)(25)《释氏稽古略》卷4。


    ⑥(10)(11)、(7)(8)(13)《佛祖统纪》卷48、卷43。


    (9)《宋高僧传》卷7《大宋东京天清寺傅章传》。


    (12)(30)(31)(50)(52)、(20)、(23)(24)(27)、(28)(33)(36)、(38)《宋会要》道释1之11、1之7、1之12、1之15、2之7。


    (14)《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69《书〈心经〉赠绍鉴》。

    (15)《邵代闻见闻》卷16。


    (16)、(34)《欧阳文忠公文集》卷63《河南府重修净垢院记》、卷119《内降补僧官》。
    

     (17)《佛祖历代通载》卷19。

    (19)《乐全集》卷40《上都左街僧录、知教门事宣教大师塔铭》。
   

     (22)《东轩笔录》卷7。
   

     (35)、(43)(48)《武溪集》卷3《朝贤送宝珪诗序》、卷7《广州南海县罗汉院记》。


    (37)《事物纪原》卷7。


    (39)《宋朝事实类苑》卷44《仙释僧道、光梵大师》。


    (42)《容斋三笔》卷13《僧官试卿》。


    (44)《小畜集》卷16《济州众等寺新修大殿碑》。


    (45)《梦溪笔谈》卷20。


    (46)《东坡后集》卷20《释教•海月辨公真赞》。


    (47)《吴郡志》卷31 。


    (49)、(56)《夷坚志补》卷25《蒙僧首》、《夷坚丁志》卷15《武唐公》。

    (51)《攻媿集》卷110《延庆月堂讲师塔铭》。


    (53)(60)《庆元条法事类》卷50《道释门》。

    (55)《密斋笔记》卷5。


    (57)《志雅堂杂钞》卷下《仙佛》。


    (59)《镡津集》卷2《铺教编》


    (61)《琴川志》卷6《县役人》。


    (62)《豫章黄先生文集》卷22《朝奉郎、通判泾州韩君墓誌铭》。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学报《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04期。
转自中国佛教制度研究中心网,2007-11-17 。
http://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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