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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界定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05/9/25日    【字体:
作者:王 斌 唱友宏 傅延龄
关键词:  1  
 


                                                           王 斌 唱友宏 傅延龄


摘 要: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界定的问题既是现实理论问题,又是困扰基层办案单位的症结问题。在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的实践中,必须明确什么是邪教,什么是宗教非法活动, 准确把握邪教的特征和宗教非法活动的表现形式, 弄清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做到正确界定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 准确执法。

     
      邪教是一种国际性的社会现象, 近几十年来发展较快。它以其极端、邪恶、疯狂和破坏性的活动,制造了一系列令世人震惊的恶性事件,如美国大卫真理教86名教徒集体自焚案;日本奥姆真理教制造的东京地铁毒气案;法轮功邪教组织制造的天安门广场自焚案件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很多地区陆续出现了一些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有的是从境外渗入的,有的是境内不法分子建立起来的。他们的活动涉及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的存在和非法活动,给社会治安、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害,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成为侵蚀、瓦解基层政权,与政府争夺群众的一股势力。另外,宗教非法活动近些年来也十分严重。一些人曲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大肆进行非法传教和发展宗教组织的宗教非法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给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带来了很大的危害,阻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肩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的历史使命的公安机关,对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和宗教非法活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打击和制止。在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的实践中,对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如何界定的问题,既是个现实理论问题,也是困扰基层办案单位正确执法的症结问题。如何正确把握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斗争的效果。特别是在新形势下,随着隐蔽斗争形势的发展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更加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在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的实践中,在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界定的问题上存在的带有共性的问题是:其一,对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的界线含糊不清,定性不准;对什么是邪教、什么是宗教非法活动、用什么标准来衡量界定把握不准,往往把邪教活动误认为是宗教活动或宗教非法活动, 或把宗教非法活动及宗教活动误认为是邪教。其二,适用法律政策和处置不当。由于对邪教和宗教非法活动界定不准,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当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交叉出现时,往往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实行一刀切,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执法质量。有时因打击处理不利,放纵了邪教分子的犯罪活动;有时则因处理不当,伤害了信教群众,激化和扩大了矛盾。怎样才能到准确界定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呢?笔者认为,要做到准确界定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必须搞清下述几个问题:

       一、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

      (一)邪教
      所谓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秘密结社。邪教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和危害社会。

      教主崇拜:是邪教的突出特征。教主为实现其政治野心和满足各种私欲,往往以各种伪装和骗术神化自己,自称为王/主/活基督等绝对的无限之神,让信徒对其顶礼膜拜,绝对服从,从而在受骗信徒中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

      精神控制:是邪教的基本特征。精神控制是邪教教主用以建立和巩固其神圣地位、维持信徒对自己无限效忠的基本手段。邪教教主经常以各种谎言、骗术、心理暗示和诱导等,对信徒进行洗脑、恐吓,蒙骗信徒,使信徒丧失正常理智,丧失判断是非的能力,甘愿受其控制,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

      编造邪说:编造、散布各种歪理邪说,是邪教教主蒙骗、坑害信徒和群众的基本手段。邪教组织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的名义,编造散布歪理邪说,妖言惑众,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达到其搞乱人心和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

      敛取钱财:非法敛取钱财,是现代邪教的明显特征。邪教的教主大都通过各种手段骗取钱财。他们要求信徒倾其所有的钱财奉献给教主,或通过所谓治病、兜售书籍和音像制品、举办学习班、辅导班等方式,收取高额费用,骗取钱财。

      秘密结社:秘密结社是邪教的又一基本特征。邪教一般都以教主为核心,建有秘密的组织体系。邪教的组织体系结构十分严密,联络和活动的方式诡秘,其内幕多不为外人知晓。在邪教组织内部,等级和戒律森严,信徒必须绝对服从教主,而且严禁脱离和背叛组织。

      危害社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邪教的本质特征。邪教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邪教的教主大都有政治野心,有的一开始就有明确的政治图谋,有的则是在势力壮大后政治野心也随之膨胀。他们不满足在秘密王国实行神权加教权的统治,还要在全国甚至全人类实行神权加教权的统治。为了实现其建立神的国、取消人的国和改朝换代的政治野心,他们或者以信徒的生命作为牺牲品和政治赌注,或者以反社会、反人类的疯狂之举震惊世界,或者利用社会矛盾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

       (二)宗教非法活动
      所谓宗教非法活动,是指宗教方面超出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对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宗教非法活动主要是指:1.未经登记,非法建立宗教团体组织;2.未经批准,非法在公共场所从事宗教宣传和宗教活动;3.以宗教活动为名,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4.以宗教治病为名,非法行医,损害公民身体健康;5..造谣惑众,干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6.未经批准,非法开办训练班、学校;7. 违反国家教育制度,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8.未经批准,非法出版、印刷各种出版物;9. 利用宗教干预司法、行政;10.挑动信教与不信教者及不同教派之间的矛盾冲突,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二、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的区别

      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的区别,可以概括为:性质不同;教义教规不同;活动场所不同;活动方式不同;活动时间和内容不同;危害结果不同和适用法律不同。

      (一)性质不同
      通过前文对邪教的界定和邪教特征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邪教在政治上是反动的,是一种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进行危害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恶势力;其本质是冒用宗教或其他名义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而宗教非法活动则不然,它是指教职人员或信教群众在宗教方面超出了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允许范围的行为。其特征是对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滥用和曲解,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根本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后者侵害的客体是局部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主观方向表现为过失或盲从。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教义教规不同
      邪教的教义大都是教主为神化和标榜自己,打着宗教的旗号,偷取宗教经典的只言片语,东拼西凑,杜撰而成的歪理邪说。如被李洪志标榜为法轮功教义核心的“真、善、忍”,既不符合宗教的教义,更构不成独立的理论体系。被称之为法轮大法经典的5转法轮,也不过是集宗教、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和妖言邪说为一体的荒谬大杂烩。宗教非法活动则基本上依附于宗教经典,保持了各教经典的原汁原味,只是对法理的理解有偏误,曲解了经典的内容或掺杂了一些异端邪说罢了。邪教的教规是教主为巩因其神圣地位和控制教徒对其绝对效忠而设立的枷锁,是体现教主意志和权威的帮规。如李洪志为了控制法轮功习练者,提出了以法为师的教规,并解释为师傅的话就是法,要求习练者对李洪志的话只能言听计从,不能做任何解释,否则就是对师傅不忠,修不成正果。而宗教非法活动的教规则基本来源于宗教经典和宗教习俗。如基督教非法活动仍把源于《圣经》的十条戒命作为教规。

      (三)活动场所不同
      宗教非法活动大都设立固定的公开活动场所,并在活动场所设置一些宗教活动必备的陈设,如佛教非法活动场所内一般都设有佛龛;基督教非法活动场所内一般都设有神像等。而邪教自知其进行的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行为是万万不能公开和让外界知晓的,而且,慑于公安机关的打击威力,其活动大都没有固定的场所,而是随机而定,使其活动十分诡秘,不易发现。如门徒会的聚会活动场所一般都由召集人临时确定,以秘密通知的形式聚集,聚集时一切仪式从简,在其活动场所内不设置任何反映邪教特征的陈设。

      (四)活动方式不同
      宗教非法活动一般都误认为自己从事的是正常宗教活动,因而对自己的行为大都不加隐瞒,也不太忌讳和逃避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往往是比较公开地进行传教、讲道、劝教等宗教仪式和活动;而邪教大都是秘密地进行传教、劝教活动。为了逃避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打击,其活动极为诡秘,集会时往往是快聚快散,且不带任何文字资料,以防授人以柄。如门徒会的活动都是单线联系,昼伏夜出,行动诡秘,传教没有固定的地点,又多选在野外和夜间进行。因此,人们也把门徒会称为旷野教。

      (五)活动时间和内容不同
      宗教非法活动有较为固定的活动时间,一般不轻易更改。如基督教非法活动一般都把周三、周日夜晚定为主祷日,届时进行活动,而邪教则没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它强调因时而异,因人而异。宗教非法活动的活动内容类同于宗教活动,一般都按规定的宗教仪式内容进行活动,比较规范。如基督教非法活动一般都有诵读和讲解圣经、唱赞美诗和祷告等活动内容,而邪教一般则没有规范的活动内容,而且活动的内容大都比较简单。如门徒会的活动主要就是祷告,而且祷告时就是“主啊!神啊!赐给孩儿医病赶鬼能力,保佑孩儿平安”这几句话。

      (六)危害结果不同
      其一,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危害范围的大小不同。邪教活动涉及的地域广,往往是跨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甚至跨越国界,而且人员构成的成分复杂,涉及社会的许多层面,人数众多。如门徒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就是如此。宗教非法活动涉及的地域则相对比较小,其活动多局限在某一地区之内,人员构成成分较为单一,多为偏僻落后地区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众,且人数相对也较少。

      其二,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危害的客体不同。邪教组织为实现其政治野心,攻击党和政府,抗拒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妄图推翻现政权,从事的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犯罪活动,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政权和根本制度。宗教非法活动是超出法律和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局部的社会治安秩序。

      其三,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危害结果的大小不同。邪教往往是假借宗教的名义,奸污妇女,诈骗钱财,侵蚀、瓦解基层政权,编造、散布妖言邪说蒙骗群众,制造恐慌,破坏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宗教非法活动一般来说只是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扰乱了局部的社会秩序。其行为给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七)适用法律不同
      邪教组织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旨在推翻现政权,建立体现教主至高无上权威,由神权独裁统治的神的国。我们同邪教的斗争属于敌我矛盾的斗争,因此,对首要分子应适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适用5刑法6第300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第19条5款之规定,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一般参与者,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只要他(她)们同邪教组织划清界限,保证不再参与邪教活动,可免予处罚。宗教非法活动违反的是国家治安管理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人们内部矛盾处理。构成违法的,适用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6第24条6款之规定,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其活动场所予以查禁取缔,对参与活动的广大教民群众进行宗教管理法规和宗教政策教育,引导其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过正常的宗教生活。

      三、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之间的联系

      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之间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二者之间又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都是借用宗教的名义。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都是打着宗教的旗号,借用宗教的名义进行活动。

      (二)两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邪教活动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宗教非法活动危害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两者之间虽然危害结果的大小不同,但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

      (三)两者都具有非法性
邪教组织及其活动属于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宗教非法活动属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两者之间虽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不同,但其行为都是非法的,都具有非法性的特征。

      (四)两者具有相同的思想根源
      邪教和宗教非法活动,都是一种唯心主义意识形态,都是宣扬唯心论、宿命论等唯心主义思想,都是以唯心主义为其思想根源和理论基础。两者之间虽然有本质的区别,但思想根源是相同的。

      (五)两者具有相同的成员发展模式
      邪教和宗教非法活动,虽然活动的方式、场所、内容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但是发展成员时,都是采用亲连亲、友连友的方式,滚雪球式向前发展,具有相同的成员发展模式。

      综上所述,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在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的实践中,必须明确什么是邪教,什么是宗教非法活动,准确把握邪教的特征和宗教非法活动的表现形式,弄清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正确界定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准确执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保驾护航。

 


                                  (本文转载自:《辽宁警专学报》2002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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