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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宗教与慈善公益
发布时间: 2015/4/17日    【字体:
作者:卓新平、张训谋、王卡、林启泰、郑筱筠
关键词:  宗教 慈善公益  
 
 
郑筱筠:在《世界宗教文化》2011 年第2期,我们曾经专门邀请几位专家学者对话宗教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问题。大家认为在当代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宗教慈善公益活动也开始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在转型。但随着日益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宗教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社会定位问题、政府对于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在社会公共领域角色的认识等问题,都是中国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软问题”,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来明确。2012 年2 月26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 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次《意见》的出台究竟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其对中国宗教慈善公益活动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来看待当代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宗教与慈善事业的关系?为此,我们邀请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卓新平教授、王卡教授、国家宗教事务局研究中心张训谋主任、北京仁爱基金会林启泰秘书长再次畅谈宗教与慈善公益事业的问题。
 
卓新平:《意见》的出台对我国宗教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以新的姿态投身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建设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其中宗教界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随着当代社会的多元发展及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复杂局面,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应该说是水到渠成、恰逢其时。宗教界在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上本来就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经验,但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我们所忽视。这种滞后与人们对宗教的认知误差相关,尤其是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信仰及教义支撑让人们对宗教的这一参与持怀疑态度,实际上使宗教的这种潜能和特长被压抑,不能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在2008 年“5·12”四川汶川等地的大地震发生后,宗教界志愿参加社会救援、捐赠和服务的义举逐渐被社会大众和舆论所关注。不过,这种宗教界的赈灾义举仍然只具有临时性、突发性、偶然性、应急性的特征,各种宗教对这种大规模的社会服务及公益慈善事业的参与还没有成为常态,也缺乏相关的管理程序。为此,社会有识之士开始呼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能让宗教界在社会服务、公益慈善事业上更加积极参与、发挥更大作用,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因此,这一《意见》的发布乃非常及时,并提供了相关的信息和指导。
 
张训谋:《意见》的出台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贯彻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积极作用的一项重大举措。《意见》的出台是国家宗教事务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着眼于建设和谐社会,在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上迈出的坚实一步,体现了宗教工作注重正面引导的新方向和新思路。《意见》的出台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深刻的现实基础之上,指导思想明确,任务目标务实,政策措施得力,指导性、可操作性强,为宗教界“服务社会、利益人群”这一优良传统的当代展现搭建了平台,建立了机制。我们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根据变化了的实践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呈现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清晰历史脉络。中央1982年19 号文件提出,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指出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并且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大命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这些科学论断成为《意见》提出、完善、最终形成的重要理论依据和基础,并且在《意见》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中得到了坚决贯彻,在具体的政策措施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而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正是一个最现实的切入点和工作抓手。反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界的公益慈善之路,可以看到,我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发扬济世利人的精神,积极参与和开展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为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公平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贡献。应该说,宗教界从事的公益慈善活动与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在方向、目标上是高度一致的,在服务的范围、对象上是互相交叉的,在取得的成果和社会收益上更是交相辉映的,呈现出优势互补的良性局面,宗教界是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因此,《意见》审时度势,明确提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益补充”、“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等,这就给予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以准确的定性与定位,一方面有利于宗教慈善公益活动摆脱在整个公益慈善事业体系中的“小众”地位,突出其社会属性,从而以更好的姿态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各方统一思想,正确认识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的“身份问题”,从而将其纳入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郑筱筠:回顾2011 年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可以说2011 年是最好的一年,也是最坏的一年。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在这一年一波三折,有波峰浪谷,曾经行到水穷处,却又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这是一个历史的发展契机,公益慈善行业被前所未有地推向舆论前台,令社会公众的目光聚焦,同时也使政府、慈善组织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开始反思中国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热”与“冷”现象。值得注意的是,与此慈善事业整体上忽冷忽热的现象不同,中国宗教慈善事业近年来可谓异军突起,一直处于持续走高的“牛市”,表现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和潜力。面对这种状况,人们自然想到宗教与慈善公益之间的关联是偶然的,还是历史的?
 
王卡:为宗教慈善事业的开放提供学术支持,首先要回顾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过往历史。近代之前,在传统社会中,佛道二教对慈善事业不是完全漠视的,但与现代慈善事业不同,只是宗教人士自发的行为,不是以有组织的社会救济行为进行的。道教历史上也曾对灾难性事件进行救助(掩埋战争中死难者)、救济民生(如“五斗米教”设置义舍)、施医施药、修筑地方水利等。行善的观念和分散行为一直是存在的。近代以来,现代意义上规模化的慈善活动是由基督教带入中国的。清末开始,基督教大规模办育婴堂、医院等、救济灾民等。基督教的这种活动实际代表了西方近代世俗社会的慈善事业的工作方法和范式的基本面貌。1949 年以前,中国比较正规的宗教慈善机构和规模化的宗教慈善事业都是以基督教居多,但是中国本土宗教从清末开始已经在学习西方宗教的经验与做法,并把它融入本土的慈善事业。在这一方面,佛教的经验更为成熟一些,在学习意识、财力和人才方面都已形成优势,如慈济基金会等。道教方面,1901 年庚子时期,道教界也曾从国外银行借款举办救济灾民的活动,在民国时如北京白云观陈毓坤道长等也曾举办一些小学,但不如佛教成功。大陆自1950 年代后,与慈善相关的事业全部由民政部和红十字会等机构和世俗组织接管。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应该走慈善事业多元化的道路。从仅由世俗机构从事慈善事业到多元主体来从事慈善事业,宗教慈善事业将开发出新的慈善道路。这是慈善主体多元化的良好现象,有利于从更多渠道募集善款,有利于召集更多的义工和信仰者从事慈善活动。此外,从事慈善活动的多元主体之间将会形成良性竞争,相互监督,有利于扭转目前慈善机构信誉降低的状况。
 
卓新平: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本来就是社会工作的重要来源之一。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卓有成效、经验丰富,并培养了许多训练有素的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宗教界出于其信仰和教义理解来参加扶贫济困、赈灾救难、养老托幼、帮残助弱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少有功利色彩而更多超越之境,通常是以其“社会关怀”来表达其“终极关怀”,是基于其“价值理念”而得以体现的“工具理性”。今天,我们在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缺口仍然很大、人们的需求也很多,政府各级民政部门虽全力以赴却鞭长莫及、很难“包打天下”。我们发掘并用好宗教在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上的资源及经验,既能正面肯定宗教的积极意义和价值,又能为我们的政府在社会工作上减负、分担,使社会建设有更广泛的民间参与,形成更多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和更自觉的社会公民意识。这对于社会良性发展和达成和谐来说是一种“双赢”。
 
郑筱筠:宗教与慈善公益除了纵向的历史联系外,还有横向的关联。在我们的对话中出现宗教、慈善、公益等关键词。它们之间有关联,但肯定亦有分别。一般说来,慈善组织是指以自愿性为基础,专门从事捐赠救助的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慈善活动的性质决定了慈善活动的社会性属性。其中宗教慈善公益组织与其他慈善组织一样是要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也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征。宗教慈善组织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即它是以宗教信仰为纽带形成的组织;而它的善款来源和服务对象,又超越其信仰,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分信仰的社会大众(既包括有相同信仰的,也包括有其他宗教信仰的,或无宗教信仰的)。这就使宗教慈善组织既与特定宗教的团体有关联,又要有所超越,既有宗教信仰的依托,又不能过分凸显其宗教信仰,甚至要超越其宗教信仰。
 
林启泰:可以说目前我国并没有成形的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群体,现已存在的由宗教界或信教人士发起成立的慈善组织,无论有无法人地位,基本都不强调自己的宗教背景色彩,也就是和一般的社会慈善公益组织没有什么区别。每年遇到灾难或面对贫困人群时大部分宗教的活动场所都会拿出一些钱物来参与救济,数量也不少,但宗教慈善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至于要弄清楚这个关联,还应该从这几个关键词:宗教、慈善、公益入手,其实正确理解这几个词是不容易的,也是很重要的。在现代公益发源地的美国,慈善和公益都用charity 这个字,但在意思上还是有些不同。同样捐款,区别在于是否为了救助直接有需要的特定的弱势群体。在出现灾情时,捐款是一种慈善,平时的捐款则多为公益。例如,前不久,华人张磊为耶鲁大学捐款,就是非救灾性的公益行为。MedShare 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收集和分发由医疗产品公司提供的多余医疗物品,具有公益性质,但向世界贫穷国家免费提供这些物品,则是慈善性质的。美国人做公益捐赠是一种经常性的行为,不是等到有了灾情才采取的应急措施,而且公民普遍参与公益,占到全国捐赠的80%,这非常有助于从正面确立公益的社会意义和利他道德精神。如果只有少数富豪大笔赠款,许多人会认为捐赠只是有钱人才该做的事情。他们甚至怀疑捐赠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公关形象、赎罪或者是纯粹出于省税的利己动机。普通公民越多参与公益,公益才能越加成为公众心目中真正的好事。人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有现成不变的道德价值,人的道德价值是在人群关系中学习和逐渐形成的。如果人群期待和鼓励人们捐赠,把捐赠当作人群成员应尽的责任,形成一种风气,那么这种责任就会因习惯的内化而转变为一种道德价值。人人都将此当成个人的道德价值,公民素养自然提升,社会自然和谐。实现这样氛围的基础要形成捐赠对自他两利的完备的理论和社会舆论支持。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公益事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为经济活动、社会活动和居民生活服务的部门、企业及其设施。主要包括自来水生产供应系统、公共交通系统、电气热供应系统、卫生保健系统、文化教育系统、体育娱乐系统、邮电通讯系统、园林绿化系统等被称为公益事业。而慈善事业则指:私人或社会团体基于慈悲、同情、救助等观念,为灾民、贫民及其他生活困难者举办的施舍、救助活动的统称。其活动对象、范围、标准和项目,由施善者确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公益事业是指政府管的社会公共服务业,与民间组织没有什么关系。除了很有钱的人,一般不会为这些部门捐赠。这样的认识显然不利于培养公民的公益捐赠习惯。而对于慈善因为解释为施舍,捐赠者居高临下,忽视了与受助者的平等性,更无法让捐赠者在慈善参与过程中注重内心的快乐和心灵成长的收获,对受助者生起感恩之心,造成民众认为慈善是有经济能力人士的一种时尚,就像我们时常能听到的“等有钱了我也去做慈善……”云云。这样理解慈善,不能有效诠释慈善的非物质性、普遍性和习惯性,无法起到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的作用,同时捐赠者当遇到受助者没有感恩行为的时候慈善热情也容易退失。我查阅了《百度百科》,它对“慈善”的解释:慈善应是在慈悲的心理驱动下的善举。对“公益”的解释: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社会公益组织,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早先的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慈善机构。国内有些主流的民间组织人士认为公益不等于慈善,公益应该是高于且大于慈善的。从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我国无论政府、理论界还是慈善公益行业本身都没有完成公益和慈善的界定和区别。
 
郑筱筠:宗教、慈善、公益这些观念及相关活动在我国是有悠久传统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在当今中国,它们又需要重新厘清。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变迁了,更重要的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在进步,赋予这些观念新的价值,并进而对个人、组织和社会赋予更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林启泰:我认为直接对有需要的特定弱势群体的帮助是传统意义上的慈善,而对于社会公众福祉和利益的关注和支持可称之为“公益”。有意思的是“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是属于政府要担当的责任,怎么成了民间组织的主要工作呢?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历史问题,美国的公益事业肇始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是以卡耐基为代表的一群美国资本主义的受益者发起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市场和政府失灵所做的努力,正如前福特基金会总裁说到的美国基金会存在的价值归根结底是为了维系和完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也就是说西方的民间公益事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使命的,如同公民社会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伴生物,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天生的缺陷起弥补和调节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西方,公民意识构成民主社会的基础,而公益慈善事业则实现了主动的乃至充满慈爱的社会财富再分配。原本是以自利、贪婪为社会发展主动力的资本主义制度,由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威胁到社会稳定”(见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以卡耐基等人为代表的一群富人拿出自己的钱来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并以《财富的福音》一书对基督教“罪富”思想做出了新诠释。通过政府、公益人士和舆论几十年的大力推动,亚当· 斯密的另一部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提到的人性中除了自私、贪婪外,另一个“关心他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的本性得到广泛的宣扬和实践,逐步形成了以利他为目的公益体系,也就是社会第三部门的核心,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先天缺陷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和平衡。但公益和慈善又是分不开的,就如同上面的MedShare,项目前端具有公益性质,后端是慈善性质的。在美国,7 万多家基金会有很多是面向公益的,但配合基金会做事的100 多万家活跃在社会各个角落的基层一线NGO 则几乎都是慈善组织,而且有宗教背景的占到一半、甚至更多。给钱的资助型基金会或机构在使命思考上一般是讲公益的,理性突出,但落地用钱的组织几乎都是慈善性质的,也就是说在对具体人的时候是讲心的、讲感同身受的、讲慈悲的,公益不能偏离慈善精神而冷冰冰地存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明确提出并实践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私有制作为多种所有制的补充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如果不把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公民社会和社会第三部门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起来,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和积累就会让大包大揽的政府不堪其负,执政党思维必然是要“发动群众爱群众、组织群众自我管理”。但我国在早期引入公益机制时,无论民间还是政府都忽视了对慈善精神的关注和培育,其结果是政府在公共事业和民众福利上投入越大,民众反而还不满意。而没有树立正确的慈善公益价值观的民间组织也很容易为了公益而公益,走着走着就成了抨击政府的“愤青”了。慈善精神是整个公益事业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公益行为是否能真正达到“公益”的标准。按照百度百科描述的,慈善是以一种慈悲的心理去完成的善举。在佛教里,“慈”是予乐,“悲”是拔苦,“善举”是好的、正确的行为,也就是说,让别人感觉到快乐、减少痛苦、正确的好事,才称为慈善。但这里面是很有值得探讨的深意的。无论是快乐和痛苦,都有感官上和心理层面的;既有短暂的,也有长久的;更有你觉得快乐而别人却不以为然的。而正确的好事,也有看似眼前不错,而长久来讲却是有害的。如何来把握“慈”与“善”,是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人需要认真思考、用心体验的,也是政府和整个社会舆论要去引导的。不仅如此,无论是民间的公益事业,还是社会的公共服务事业,乃至各行各业和政府治理,如果缺乏了慈善精神,都是不容易做好的。
 
郑筱筠:现代慈善公益活动日益凸显其专业化、制度化、国际化特征,作为其中的一员,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也具有这样的特征。但宗教性却是中国宗教慈善活动区别于社会慈善公益组织的重要特征。即参与此公益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是有宗教信仰的,他们正是以宗教的终极价值观和宗教慈善理念为文化支撑点参与到社会慈善活动中来的。因此,很多人直接就把做慈善活动看作是修行的实践,因此更加强调在宗教慈善活动中无私的奉献,注重的是心灵或精神境界的提升,在活动中建构的是心灵慈善文化模式。
 
林启泰: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对于我国慈善精神和慈善文化的再造责无旁贷、舍我其谁。因为每一个宗教都充满了对人类生命的终极关怀,而且理论完备、系统,数千年来又经过了无数古圣先贤的实践,对人类本性的化导和引领具有强大的可操作性。具体上来讲,目前中国的宗教慈善事业刚刚起步,还没成气候,因此对自身使命宗旨和项目特点的定位就非常重要,其核心应该是如何把宗教对人类终极关怀的情操演绎、诠释出来,并落实到人群中。仁爱慈善基金会是以佛教徒为主发起的,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的慈善组织,在学诚大和尚指导下,在设立之初即确定了弘扬慈善精神、传播慈善文化、推动扶贫(含精神)救助的宗旨,通过实践,逐步将自身的工作模式定位为补位慈善、大众慈善、感恩慈善和心灵慈善,严禁在慈善项目中传教、使用宗教性语言和行为,五年多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可持续,而且政府放心、群众拥护。比如仁爱关怀都市忙人的“仁爱心栈”项目,从08 年一月份开始在社区、火车站、科技园、CBD 每天清晨奉送爱心粥,365 天节假无休、风雨兼程,四年多来共奉送出100 多万杯,与无数的人结了善缘,每年吸引15000 多人次的志愿者参与奉粥,成了周边许多大中小学生和单位组织的善行实践基地,而每年的费用仅30 万元,大部分来自于志愿者捐赠。仁爱的孝德奖项目,去年在赵朴老家乡安徽太湖县5万多学生中展开时,通过村民和同学推荐,班级竞选,全校公示,全县评比等程序,评出孝德奖获得者3000 名、仁爱孝德奖300 名、仁爱孝德之星60 名,颁奖仪式上包括县政府和教育局领导在内的许多人在观看孝德之星的一分钟事迹视频时都感动落泪,会后县长表示孝德评选活动要从学校扩展到全县民众,而太湖县每年孝德评选活动的费用不超过10 万元。因此,宗教慈善事业只要扎根在一线人群中,用心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的志愿服务上来,在慈善中收获、在慈善中成长,一定可以为社会的进步与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郑筱筠:因为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宗教组织不像海外宗教团体那样在其社会中有“强势”地位,宗教慈善经过长时期沉寂,目前刚刚复苏,在许多方面处于探索中,有待成熟和完善。随着专业化的慈善活动出现,宗教性慈善组织势必要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宗教组织的宗教性身份和社会性身份的认同问题在自我调适中自然会遇到困难。为此,我曾经特意选取“另类的尴尬”和“玻璃口袋”效应这样的词句来分别表示当代宗教慈善公益事业面临的身份认同问题和宗教慈善组织内部和外部运行机制困境的生存状态。《意见》的出台,既是为宗教慈善公益“正名”,同时也针对发展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和提升的规范与要求。
 
张训谋:我国宗教界一向具有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长期的实践中,宗教慈善公益活动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更加符合时代精神。在党和政府的正面大力引导下,宗教界在神学思想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公益慈善活动所反映出来的深刻信仰基础更加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气息,宗教界服务社会的意识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提高,服务观念不断更新,更加贴近社会需求。二是更加趋向专业化。近年来,宗教界紧随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脚步,开始成立专业的公益慈善机构,完善制度、公开财务、科学管理、高效运作,并且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成为服务社会的重要力量,也起到了很好地示范作用。三是更加体现自身优势。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领域随着实践不断扩展,既有旧领域的深化,也有新领域的开辟,我国各宗教在不同的领域、地域形成了一些传统优势项目,在政府暂时难以顾及、社会保障尚不到位的“真空地带”起到了倡导和补充的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宗教慈善公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困难。首先是政策法律环境有待改善。一直以来,关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法律不健全、政策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导致宗教公益慈善机构登记注册难,不能建立独立的法人机构,享受不到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政策优惠,这成为影响其活动的规范性和宗教界积极性的最大“门槛”。其次是整体水平仍然较低。当前,宗教团体和信徒直接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比重较大,能够成立宗教公益慈善机构的仍是少数;多数活动尚处于自发自愿、分散无序的状态,大都缺乏长远规划和专业人才的参与,服务方法、技巧和能力有待提高,理论性、创新性不足。第三是服务活动不够规范。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热情有余,理性不足,服务社会与传教工作界限不清;宗教界开展的一些公益慈善活动、项目效果不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一些管理者和组织者暴露出缺乏管理经验的问题,制度建设不足,财务不够公开,在面临资金短缺的“无力”问题时,不能合理合法地拓宽资金渠道,有些项目对海外资金的依赖程度比较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宗教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成为宗教事务管理的大势所趋。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大趋势以及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共同构成了《意见》出台的深刻现实基础。《意见》关于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基本形式、政策优惠、应当坚持的原则等规定,正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特点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具体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郑筱筠:由此来看,宗教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社会定位问题、政府对于中国宗教慈善益在社会公共领域角色的认识等问题,都是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软问题”,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来明确。这次《意见》的出台使中国宗教慈善规范化,有助于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软着陆”。《意见》的出台恰逢其时,具有务实和适度的特点。所谓务实,是说在社会管理层面规范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要范围和主要形式,准确地把握住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模糊点,使之明晰化,使诸多过去在理论上成立但在现实中却较为敏感的宗教活动逐步“脱敏”,有助于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真正凸显其慈善公益的社会价值。所谓适度,是说政府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要按照“积极支持、平等对待、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进一步增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主动性、规范性与可持续性,鼓励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在逐步实现现代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转型过程中,积极探索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中国模式”。在这方面还有事情要做,而《意见》的出台,则为此开辟了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张训谋:《意见》的出台,首先是有利于将社会各方对宗教公益慈善的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指示精神上来,保持和促进和谐稳定的局面。《意见》指出,“与社会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相比,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积极意义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力度需要继续加大”,同时明确提出平等对待的工作原则,即“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优惠待遇”,由此重申并强调了党和政府发挥宗教积极作用、支持和鼓励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既定政策,有利于统一各方认识,必将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提供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其次,有利于引导宗教公益慈善活动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增添活力。《意见》着眼于将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推动宗教公益慈善机构登记注册,明确其法律地位,在税收减免、政府资助、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宗教界可以享受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切实帮助宗教界解决现实问题。《意见》同时也结合我国宗教界的实际,明确了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求相关部门“完善机制、依法管理”。这些举措是对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进行的正面引导,明确政策法规界限,有助于提高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整体水平,帮助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增强社会公信力,为宗教公益慈善活动“脱敏”,促进宗教公益慈善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三,有利于为宗教界建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信仰表达机制。我国各宗教的教义中都蕴含着符合时代精神、有助社会和谐的丰富思想文化资源,“服务社会、利益人群”也是我国各宗教共同的优良传统,如何将宗教中的优秀资源深入地挖掘出来,如何让宗教界的优良传统更好地在当代展现出来,需要我们在引导宗教界拓展实践渠道上下功夫。鼓励宗教界积极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是让全社会正面接触宗教、正确认识宗教的途径之一,也是为宗教界深入挖掘信仰中的积极因素、体现自身社会价值打造一条通衢,既是社会的需求,更是宗教健康发展的要求。
 
卓新平:在我们今天全力展开的社会建设中,宗教界对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参与应该是其重要构成和积极因素。所以,我们已不能如从前那样过多地把宗教作为某种社会政治力量来对待,而应将之视为在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中可以积极有为的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宗教团体参加社会建设及服务,自然是以社会组织的形式来出现,因此理应被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这里,对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性社会参与可以一种平常心来看待,即把宗教界从事社会服务视为社会的“常态”。我们应从更加积极、更为公正的态度来承认宗教在社会中的存在与发展,将之视为人类文化、社会发展的“常态”,科学、公正地分析宗教在社会中的“问题”及其相关“功能”,从积极引导的角度来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作用,使宗教界对我们的社会及其政治指导产生信任及信心,更加深入、广泛地促成我们社会“公信心”的建立。我们应该扩大宗教的“社会空间”,鼓励其“社会参与”。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引导”和“管理”也应该主要是“社会”层面的,更多地将宗教作为“社会团体”、“公民社团”来看待,承认并突出宗教团体的“社会”定位。应该说,今天宗教对我们社会的维系已经有着积极意义和正面功能,宗教是“自己”而不是“异己”,应让其以社会主人翁的姿态、有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社会建设及其擅长的公益慈善事业之中。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宗教界以其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等社会服务活动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社会在这方面的相关需要也非常明显。因此,政府可以鼓励、支持条件成熟的宗教团体以这种专门机构出面来开展社会援助、赈灾、扶贫、兴办医院和从事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康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帮助残疾人、进行特殊教育和心理治疗等工作;同时也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宗教团体这些专门机构的社会服务活动与慈善公益事业,扩大其社会影响力,使之获得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这种发展将有利于中国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和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有利于培养、鼓励、爱护、保护和支持宗教人士与信教群众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热情,有利于积极引导宗教团体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动宗教团体结构、职能与角色的转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和谐家庭与和谐世界,传播中国文化与宗教自由政策,而且还有利于将宗教团体的“教内事务、福传活动”与公益慈善、社会服务活动区别开来;这样,宗教团体内的敬拜和其教外社会中的服务亦可内外有别,使我们国家“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得以体现,宗教界由此可以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上找到自己的正确社会定位,并且可以大有作为。
 
郑筱筠:《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宗教界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使其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逐步走出宗教慈善的“中国式困境”,使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逐步从“输血式”的慈善公益转换为“造血式”的慈善公益,同时还进一步发挥中国宗教慈善公益在社会公共领域的作用,逐步在社会营造“心灵慈善”文化氛围,真正使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软着陆”。
 
林启泰:《意见》的出台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它向全国各级党政部门明确了高层的指导思想,使各地管理部门在支持与规范宗教慈善公益事业的开展上有据可依,放下包袱。可以预见今年各地宗教性公益慈善组织的注册必然迎来一个高潮。更多的宗教类公益慈善组织的出现,大家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充分发挥宗教人士信仰坚定、慈悲博爱的精神,做诚信慈善、有效慈善,为中国公益慈善行业注入一股清凈、稳固的力量,逐步扭转公益慈善在民众中的不良印象。《意见》出台后,宗教管理部门的进一步推动很重要,越来越壮大的宗教资源如何引导到公益慈善上来为社会发展和稳定做贡献是重大课题。长时间以来大家已经习惯了讲法、做法事的弘法方式,但慈善事业的组织和推动是要有人用强大稳定的心力去维持的。学诚大和尚讲:谋事在人,成事在缘。政府出台政策仅是方向指导,抓落实则是关键。各地《意见》精神如何学习落实,要不要设考核指标去拉动,如何鼓励宗教人士发心,如何发动社会舆论推进等等,只有形成一个大的氛围环境,众缘才能和合,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才能形成一个新局面。还有一个,从欧美公益慈善长时间以来的发展情况看,普通个人捐赠大都是捐给宗教慈善组织的,世俗性的公益慈善组织则更多是靠政府购买服务来维持,从我国长远的发展情况来看也会是这样的,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必然会有大量的社会服务项目要交给社会组织完成,现有的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慈善组织有更多的便利条件承担,他们的公募资质反而不能成为主要的筹资手段,而宗教慈善公益组织有大量信众资源,也应该成为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如果没有公募许可就不容易合理合规的开展,这也是管理部门应该考虑的一点。
 
郑筱筠:面对中国宗教公益的最新发展,面对《意见》的出台,不仅是林启泰秘书长等从事宗教慈善公益实际工作的人士感到振奋和责任重大,从事宗教学研究的中国学者们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王卡:宗教学者需要进行更多的组织和政策方面的探讨,这是宗教学研究的一个薄弱环节。宗教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很多相关问题也有待深入。研究与宗教慈善事业相关的政策、体制等问题应该是宗教学、社会学合作的新领域。我认为道教慈善事业需要以养生事业为出发点,积极学习相关的政策、组织管理、人才培养问题等等,成立脱离道教协会本体的由道教授权或冠名的独立慈善团体。中国开放宗教慈善事业,一定要有国家安全的意识。应当做到有利于中国本土宗教创造服务社会的新范式。虽然西方宗教在慈善事业方面拥有成熟的经验,但政府应该着力支持本土传统宗教(十七届六中全会谈到“让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到文化建设的进程之中”)应当维护中国本土宗教在中国宗教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不过,中国本土宗教如佛道教在政府刚刚开放宗教慈善事业之时,会显示出某种不适应。比如佛教的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大,但是在组织如医药等专门机构时仍是需要学习的。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有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不可开始就要求过高。本土宗教也可以采取冠名的方式与社会上已经运营的文化公司、公益基金会、民间高校等联合,选取有一定能力、具备完善管理体制的单位,寻求适合的入手点,资助小区诊所等等。救灾只是异常情况,宗教慈善最主要的是参与到社会常态服务中去,如丧葬服务等。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是多方面的,包括宗教团体。况且有些公共服务是不适合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在这些方面。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社会空间,但需要保证中国本土宗教是这些领域的主体,在资金来源上应当保证是中国本土信众提供的善款,执行人员应当是以某种宗教的社会信众为主,而不是主要由宗教组织本身来进行操作。现代中国也存在一批民间企业家希望通过宗教慈善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中国宗教应当把这些社会资源利用起来,只要对方认同自己的基本价值即可(比如香港政府就主要鼓励宗教团体来进行社会慈善事业)。在中国本土宗教积极成功地参与到社会慈善事业中去之后,也有利于宗教生态的平衡。
 
中国政府在保持中国本土宗教作为宗教慈善事业的主体地位方面,要给出一定的政策支持,还要保证慈善资金来源的安全性,比如外来资金在任何宗教慈善机构所用善款中所占比例必须有严格的百分比控制。一旦外来资金所占比例过高,将不利于中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在过程上,开始阶段要做到有限度地开放宗教慈善,宗教慈善的参与度在开始阶段不宜过高。道教在进行宗教慈善时需要吸纳适当的战略合作伙伴,并对它形成有效的监督。政府可以促成一些认同传统优秀价值理念的会力量与道教结成合作伙伴,比如与中医界合作举办养生事业等等。
 
卓新平:在社会建设中,推动、加强、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推出相应的政策举措,已很有必要。为了使宗教团体的慈善公益事业与社会服务活动合法、顺利地进行,就应该协调好在从事这些活动时与相关领域及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一些程序、规章制度方面的问题。由于宗教社团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其他社会团体,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基础上,我们也应在立法定策上考虑专门为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律保障。《意见》的发布,就为依法管理作为社会团体存在的“宗教社团”及其作为社会活动事件的宗教慈善活动创造了条件,为今后充分、完整地制定相关法律奠定了基础。在积极鼓励宗教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同时,当然也应该认真考虑宗教界在这种参与时在法律政策上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使之能依法行事、维系其社会诚信、获得宝贵的民众公信,从而有效地保障、保护宗教界的合法地位及社会权益。在宗教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工作及公益慈善活动中,政府有关部门以发布文件的方式对之提供免税或减税、贷款、用地等方面的方便及优惠条件,这充分表明了政府积极支持、热心鼓励宗教慈善事业的态度。而且,由政府出面来协调、沟通宗教界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和联络,能够实质性地帮助宗教界的这种社会参与和投入。在政府的指导、参与和帮助下,相信我国宗教界的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能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迎来其鼎盛发展的美好春天。
 
郑筱筠:《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宗教慈善公益事业在这样“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下,会有一个大繁荣、大发展的高潮,也必然会有新现象和新问题出现,我们的对话还将继续。谢谢大家。
 
本文原载于《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2期,转引自“佛缘”网,http://www.foyuan.net/article-5568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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