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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 2005/9/25日    【字体:
作者:朱 波
关键词:  宗教管理 立法  
 

 

                                                                     朱 波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近年来,由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出现和境外敌对势力的影响,宗教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比较严峻。做好宗教工作的根本出路在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关键词.: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 必要性


      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实行这一政策,就是要使宗教信仰完全由公民个人自由选择,国家不得强制干预或施加压力。同时,也要求各种宗教必须爱国守法,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禁止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和社会公共教育,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虽然我国颁布了一些法规、条例对宗教行为及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刑法中也有相关条款,对打着宗教幌子进行破坏宗教秩序的邪教进行打击, 但总体上显得零零散散,不利于公民对宗教法律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以至于一般公民对宗教与邪教的界限并不明确,对国家所持的态度也不清楚,由此助长了邪教的盛行,如果不用法律去规范,仅靠一时的媒体宣传、教育,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又庄严地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

      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必须将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依法管理。早在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宗教界人士赵朴初就提出党和政府应及早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把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来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规范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希望中央予以重视。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依法管理宗教事物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指明了方向,是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

      二、宗教具有双重作用,只有依法管理才能趋利避害

      从宗教的本质来看,宗教是人类在成长发展过程中,基于内心世界和外界的差异或理想与现实的差异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平衡内心矛盾的意识形态。

      宗教对社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因为宗教的功能在于感化人心,晓以祸福,劝人行善。它通过内心的精神力量引导人们积极向上,能起到缓解一定社会矛盾,弥补法律之不足的作用。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详细地论述了基督教在促进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以至于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他将新教与近代资本主义精神联系起来,认为理性化的新教是近代资本主义法治的基础。基督教教义中,人人都是上帝的孩子,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点演化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天赋人权”的观点,最后形成了现实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又如,基督教中原罪理论认为:人生来是有罪的,要多行善事,去赎减自己的罪恶,以劝人行善,造福人类,这对人们的价值和道德观念的形成都有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宗教对社会的发展又有一定的阻碍甚至破坏作用,因为宗教都带有迷信色彩,对科学普及、人类进步有阻碍作用。任何一种宗教其理念当中都包含有违背科学规律的内容,加之宗教的特殊组织形式和传播方式,导致了信教群众对这些不科学的宗教内容盲目信仰。这种盲目信仰使得信教人无视法律的存在,对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发展都有一定的阻碍和破坏作用。特别是当有的宗教或宗教性势力走向极端化时,会产生残害生命、扰乱社会治安等诸多严重破坏法制的问题,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如何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做到趋利避害,发挥其优势,限制其负面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三、宗教问题的国际化趋势,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在千方百计寻找新的途径干预中国内政,对中国进行渗透以达到西化的目的。其中利用宗教就是一个新的动向。如美国一些政治势力多年来一直通过各种渠道支持西藏分裂势力,邀请达赖访美,促成把诺贝尔和平奖颁给达赖;再如新疆出现的东土耳其斯坦复国运动,使得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极右翼势力,在美国反华势力的操纵和支持下,试图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建立所谓的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他们利用宗教问题谋求中东一些国家反华势力在经济上、装备上给予的支持,蠢蠢欲动。宗教问题如何抵御外来势力的干涉,成为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这些现象都说明利用宗教问题对中国进行渗透和钳制,已经成了国际政治斗争的新方式。解决这类问题的基点,就是要首先办好我们自己的事情,就是说首先把国内的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规范和管理,这样才能建立起一种抵制国外反华势力渗透的社会基础,这是促进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非常重要的基础环节。

      当今社会已进入全球化的发展时代,特别是中国加入WTO 以后,中国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会急剧加快。在这个大趋势下,宗教界的对外交往规模会越来越大,越来越频繁。相应的,在宗教外交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会越来越多,传统的政策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已显得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手段,通过法律渠道、法定程序去化解矛盾、解决争端。过去我们管理宗教事务主要依靠政策;现在,在对外交往中,再拿这些政策、红头文件去交涉,不符合国际惯例,难以有效地解决问题,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只有纳入法制化轨道才能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包括: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绝不等同于宗教自由、迷信自由。任何宗教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内在方面包括信念、情感,它纯粹属于个人的事情,发生在人的精神领域。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内在方面的自由。所以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外在的方面则包括组织、行为、体制等,属于社会性事物,它发生在社会政治领域,所以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即便是合法的宗教,也必须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接受国家依法进行的管理。我国宪法同时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因此,作为信仰宗教的信徒,首先是国家的公民,遵守法律是一项基本义务。对邪教和违法的宗教活动予以打击,也就是对正常的宗教信仰和活动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五、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真正强化对宗教事务的经常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由于宗教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严重,使得各国政府感到必须把宗教事务纳入法制化轨道,强化对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经常化管理。这样,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则,一旦酿成恶性事件或一旦形成邪教组织的话,政府势必就要采用非常手段才能解决问题。如:美国的大卫教事件、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事件及我国的“法轮功”事件,其基本教训之一就是常规性管理和引导不够,一些问题日积月累,酿成大患,有的造成危及多人生命的恶性事件,有的形成与社会和政府对抗的政治势力。这既不利于法制建设,又有损政府的威望和形象。

      当今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又使得宗教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相应地增加了管理宗教事务的难度。如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以往宗教文化的传播手段。一些邪教组织则谋求在网上以欺骗手段统治另一个世界,使正统的宗教在经历了一千多年建立起来的事业受到巨大冲击,邪教可通过网上横行,在很短的时间内发挥巨大的影响力。例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中国的法轮功、加拿大的“末日派”、巴西的“回到未来”及美国的“海尔波普”等都在网上建了据点。因此,只有依法管理,才能真正的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作者单位:中共海南省委党校

                                                   (本文转载自:《新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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