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团体
 
古兰经中的妇女权利
发布时间: 2015/4/24日    【字体:
作者:阿伊莎
关键词:  古兰经 妇女权利  
 
我们常听说古兰经赋予妇女权利,但却很少讲述这些权利。
 
古兰经确实谈到了这些权利,讨拉特、福音书上则没有。而欧洲直到法国革命才提出“权利”的概念。
 
一些妇女权利是古兰经特有的:
 
参与政府的权利
 
“信仰的男女,互相是盟友。他们劝勉为善,禁止做恶。他们守拜功、缴天课、服从安拉和他的使者。这些人,安拉会对他们仁慈,安拉是大能的、大智的。”(古兰经9:71)
 
在古兰经中,我们也读到女统治者士巴皇后的故事。
 
离婚的权利
 
“倘若他们决心离异,安拉是听到和知道一切的。”(古兰经2:227)
 
复数“他们”表明,安拉指的是配偶双方。
 
离婚时获取生活费用的权利
 
“被离异的妇人的赡养费(必须)按合理的(程度供给)。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责任。”(古兰经2:241)
 
孩子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
 
“生母们应当喂她们的孩子两整年的乳,如果生父愿意,就完成这个期限。但是他却要在公平的条件下,供应她们的衣食。不过,任何人都无需担负他力所不及的负担。生母既不应该由于她的孩子受到亏待,生父也不应该因为他的孩子而吃亏。(生父的)继承人也被责成同样的(责任)。”(古兰经2:233)
 
“生母们应当喂她们的孩子两整年的乳”,对于她,这两年只是哺乳,不用提供其他抚养费用。
 
工作权和财产权
 
“你们不要贪图那些安拉曾经使你们当中一些人比其他人更为优越的东西。男人被赐给他们所应得的一份财富,女人也被赐给她们所应得的一份财富。(所以,你们不要互相嫉妒,)而要向安拉祈求他的恩赏,安拉确实全知万事万物。”(古兰经4:32)
 
享受性的权利
 
“他的迹象之一,是由你们当中造化了你们的配偶,以便你们能由她们得到身心的安宁。他(主)在你们之间注入了爱和怜。对于那些能参悟的人,其中确有许多迹象。”(古兰经30:21)
 
遗产继承权
 
“这是规定的:当死亡接近你们当中任何人时,如果他遗留任何财物用来遗赠给双亲和近亲,(你们要)按照合理的定制(来处理)。这是敬畏主的人应尽的责任。如果任何人在听到遗嘱之后改变它,那些改变(遗嘱)的人就会有罪。安拉是能听的和深知的。倘若任何人恐怕立遗嘱者有偏袒或做错而从中调停,他是无罪的。安拉是多恕的、大慈的。”(古兰经2:180-182)
 
所以我们要以最好的方式,通过协商,满足继承人的需求。若无遗嘱或遗嘱不公,可以设定最小的合法增添量:
 
“这些就是安拉所规定的限度……”(古兰经4:13)
 
这个合法的最小限度就是:
 
“男性的一份等于女性的两份。”(古兰经4:11)
 
“在你们的遗产中,如果你们没有子女,她们的份是四分之一。倘若你们留下一个孩子,在付清(你们所嘱咐的)遗赠或债务之后,她们应得八分之一。”(古兰经4:12)
 
你们当中死后留下遗孀的人,应当留给他们的遗孀一年的居停和赡养费用,而不要把她们赶出去。倘若她们自动离开(居所),你们对于她们在其权力范围之内为她们自身所做的是无罪的。安拉是大能的、明智的。(古兰经2:240)
 
以上这些规定建立在:
 
男子是妇女的保护者(和供养者),因为安拉已经使他们当中的一方比另一方优越(力量上)。同时,也因为他们花费他们的财产(赡养她们)。(古兰经4:34)
 
分割遗产的这些规定体现了真正的公正和平等。现代社会对维持妇女生计没有太多公义可言,类似惨状每天都在发生,且愈演愈烈,更加体现了坚持让妇女获取一半遗产的意义。记住,古兰经自始至终都在强调公义和平等的概念:
 
“你说:‘我的主命人公正。’”(古兰经7:29)
 
“他创始造化,然后再复制它,以便他能公平地回赐那些信仰和做善事的人。”(古兰经10:4)
 
“有信仰的人啊!你们要坚决地为安拉公平作证,不要由于任何人(对你们)的仇恨使你们乖离公道。你们要处事公道,公道是更近于虔敬的。”(古兰经5:8)
 
商议、表达观念的权利
 
“但是在安拉跟前的那些(回赐)却是更好的、更持久的,它是给那些信仰并仰赖安拉的人的,和那些远避大罪及可耻行为的人的,和在他们发怒时能够宽恕的人的,和那些听从他们的主,并遵守拜功的人的,和以互相磋商(处理)他们的事务的人的,和使用我赐给他们作为生计(于施舍)的人的。”(古兰经42:36-38)
 
换言之,作为穆斯林社区一部分的穆斯林妇女应该在各项事务及各个层面上进行商议,以便达成共识——从夫妻双方到政治组织的事宜。
 
法律面前的平等权
 
“(在公平的原则下),妇女跟男人有相同的权力。”(古兰经2:228)
 
在光章(24:1-8),确立了对被发现的通奸行为的惩处,又一次证明了一个男人的证言等于两个女人的证言这一说法的谬误,包含了无罪推定的权利:
 
-辩护权;
 
-上诉权;
 
-要求有权利保障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悔改和修补伤害的权利。
 
载于islam.net.cn ,转自伊斯兰之光网,2012年7月27日。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浅谈佛门剃度传统
       下一篇文章:百年台湾佛教比丘尼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