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观点与争鸣
 
《浙江日报》发文“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 基督教人士发表各自意见
发布时间: 2015/5/22日    【字体:
作者:王新毅
关键词:  《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 法治 宗教法  
 
今天或将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浙江省表示“书面意见请于2015520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浙江日报》于今日早上在第三版发出题为《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的一篇评论。
 
55日《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后杭州市崇一堂、磐石堂、杭州市基督教两会以及温州教会等浙江当地基督教界给出反馈意见,表示规范中关于教堂十字架的位置和大小规定于国家法律和教会传统不合。
 
去年,在浙江“三改一拆”中出现的当地政府所言的“整改十字架”、但当地教会称之为“强拆十字架”并由包括中国基督教两会等官方承认的教会发出抗议声明之后,《浙江日报》也曾发过一篇浙江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副主席孙彰道撰写的《基督徒应当遵纪守法》的文章。
 
此次这篇由“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 孔陈焱”撰写的评论还同时被转载在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的“浙江新闻”网站上,并被网易新闻、凤凰网、杭州网、温州网等社会媒体广泛转载。
 
《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文章从三点立论
 
该文最开始并未首先提到《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而是从“三改一拆”说起,作者写到:“‘三改一拆’工作已经进入了第3个年头,与转型升级、环境整治、生态建设等内容相结合,使城乡面貌大为改观,群众生活环境大为改善。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开展,是“三改一拆”取得重要战果的根本经验,也是没明深入持续开展“三改一拆”的根本要求。宗教建筑不是化外浙江日报之在征求国,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也要体现法治要求。
 
之后,这篇文章从三个方面立论:1、宗教尊重国家法治是历史和时代的要求;2、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价值观;3、拆除宗教违法建筑是法治精神的真正彰显,在第二点开始谈到宗教建筑,并且谈到“拆除宗教违法建筑”。
 
在“宗教尊重国家法治是历史和时代的要求”中,文章写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是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社会面临的艰巨而重要的现实使命。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尊重国家法治当然也是历史和时代提出的要求,关系到宗教关系的和谐以及各大宗教自身的长远发展…纵观世界宗教数千年的历程,至今仍能屹立于宗教之林的,莫不主动积极与当时社会相适应…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前提就是政府依法治理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法治依据法律法规使社会关系得以调整,解决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信教群众通过正信正行的宗教实践活动,在社会中组成合法宗教团体,从国家法治中获得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有社会责任的宗教组织,不仅要从教义上强调信众的虔诚,也要从教理上教育信众尊重现实法治。”之后,作者谈到了各个宗教对此的教导,其中提到“基督教《圣经•新约》记载了耶稣的话,‘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还记载了使徒保罗的话:“每人要服从上级有权柄的人,因为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所有的权柄都是由天主规定的。所以谁反抗权柄,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处罚。”
 
在“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价值观”中,文章写到“宗教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建构,有其独特的社会表达形式。宗教建筑是宗教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开社会表达的一种行为活动。宗教建筑有两个表达向度:一是满足特定信教群体的精神需求,发挥宗教凝聚力。这是宗教的内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宗教的教义性要求;二是提供特定信教群体的社会需求,发挥社会影响力。这是宗教的外向表达,必须符合所在地域的社会性要求。宗教的内向表达涉及到造型设计、技术理性、艺术手法等;而其外向表达则不仅包括道德风尚、价值取向、精神教化,还包括了生态环境、社会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和谐。宗教建筑合法合规,当然是属于‘法治’价值追求的题中之义。宗教建筑无论以何种简繁穷奢的方式表达宗教精神,其物质上的本质还是属于社会性的。当代中国各大宗教都已经不再提倡形式的繁复奢华,宗教的各种社会表达的重点自然也从世俗物质转向了社会精神培育和公益慈善活动。而这正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所倡导的内容,正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个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之后,文章提到“目前,《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并且评论说“这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规范全省宗教建筑的法治化举措,必将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推动宗教建筑设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促进宗教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拆除宗教违法建筑是法治精神的真正彰显”中,文章继续提到“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工作,表示这“都是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大平台、试验田、试金石和活教材’。省委、省政府要求广大干部在具体工作方式上要坚持执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法律法规讲在先,思想工作做在前,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主动权;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和例外,坚决拆除各种违法建筑,把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要求落到细处。可以说,‘三改一拆’工作正体现了法治浙江建设在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追求—法治、公平、公正。”
 
“可见,从2013年初持续至今的“三改一拆”是一项普惠性、公平性的民生工程,并非打压某个特定信教群体的一时之举。”文章在这里专门点出这一句。
 
之后作者给出自己的结论,“依法治国之下,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宗教也不例外。”
 
作者继续说到:“如果违法建筑由于其所涉特定群体的宗教因素而获得特殊法外容情,既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原则不符,也于法治保护全社会各种性质群体合法平权的原则相违,又于地方法治的落实不利,更不符合正信正行宗教自身所倡导的社会良俗。如果地方政府干部面对涉及某些信教群众利益的违建不敢执法,难有作为,那么无异于酿成新的不公平和不公正,最终损害的还是社会公众利益。英国法学家波洛克曾经这么说过:‘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违法建筑不管是哪种表现形式,但违法的本质是一样的。我们拆除宗教违法建筑是法治精神的真正彰显。”
最后作者说:“‘三改一拆’工作今年在攻坚克难阶段继续推进,一定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各大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个美丽的浙江、和谐的浙江、法治的浙江,是我们遍布海内外、不分民族、不分信仰的全体浙江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共同的愿景。”
 
基督教不同人士对该文章的评论
 
对于该文章的评论,有一直关注此事的几位基督教人士给出了不同的评论。其中,一位三自教会的牧者表示看到此文章感到“无语”,“它说的每句话其实是就教堂的‘十字架’来说的,但是不这样去说。的确只是看文章的话,它说的话都很有道理,我都赞同,当然对于违法宗教建筑要拆要规范,但就想问一句:拆违章和拆‘十字架’是一个概念吗?”
 
这位牧者认为,本身拆‘十字架’和规范‘十字架’的比例就是对相关宪法和法律的践踏,在这样的基础上谈守法,那守什么法?”他认为,我国有宪法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也有宗教事务条例,而这个法规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已经产生冲突了,是在用“法规反对法律”,他不能认同。
 
他认为,《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中对于基督教“十字架”位置和大小的规定的问题最根本在于这为以后拆十字架提供了一个所谓的合法借口,不管以前是不是宗教合法建筑。
 
同时,基督时报继续邀请了曾经评论过此事的一位服事30多年的家庭教会领袖L牧师发表观点。他认为,这个文章虽然谈了很多“法治”,但因为中国这么多年一直并没有宗教法,在宗教建筑方面也没有类似的法律,在这样的基础上就宗教建筑如此谈“法治”,他不能认同。而且他认为,就算是宗教建筑需要规范,但为何其他的宗教建筑并没有类似明确的规范呢,比如其他宗教如伊斯兰教也有在建筑顶上放上自己的标志物的习惯,而只是针对了基督教和天主教的十字架不能放在顶上,如果说十字架影响了建筑的高度,那可以放低一点,但是直接规定不能放。他认为“只是看这一点”,这让他不得不觉得这是对基督教的“歧视”。
在他看来,《浙江宗教建筑规范》和此次的《浙江日报》的评论,都是“打着法治的幌子”来为去年强拆教堂和十字架“自圆其说”, “拆了教堂,无话可说了,就出台了这个规定,说要公开征求意见,别人说了反对了,又不想让人说话了,开始用‘法治’来说。”他再次谈到他的观点,即认为这样的举动背后是一部分人对基督教的误解有关,总觉得基督教是西方来的产物。
 
关于此事的影响,L牧师认为对家庭教会的影响不大,因为家庭教会很多不太关注盖教堂,但在他看来,执行这样宗教政策的人不明白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会“让三自大教堂的人失望,让三自教会的人心越来越凉”。
 
Y老师是一位独立的基督徒学人,看到《浙江日报》的评论后,他也继续发来了他的评论和观点。他认为:“《浙江日报》这篇文章的观点是比较中肯的,是尽量在法治框架下讨论问题,力图澄清浙江近期的整改十字架的政治动机。从更深层次讲,不管它是否有政治动机,我想解决问题还是要在法治框架下解决。在一个现实国家中,有政治冲突和分歧是很正常的,重要的是解决的方式。既然现在官方是希望给人一种以法律的方式去解决,教会也要在这个思路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当地政府和教会彼此都要梳理自己在法治框架下的欠缺之处进行弥补和改进。如果只是一味的指责,我认为这不是基督徒该有的立场,否则无法说服别人,因为这是个公共事件,需要双方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才是出路,随意揣测或阴谋化其政治动机来取代法治解决的选择,那肯定只会使得事情越来越糟。”
 
“看到《浙江日报》这篇文章的思路,我们应该做的是从法治框架的角度去应对。”Y老师说,“同时教会本身缺乏法治思维,也告诉我们必须尽快提高法治思维,不能一味地“喊冤”,强调受逼迫的处境。所以我们应当以一种冷静、审慎的角度看待这篇文章和它提到的‘法治’的解决方案与目标。他们是计划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宗教建筑,那么,我们也该要提出按照法治的方式如何规定宗教建筑,并且参考国际范例,同时也要反思我们的问题,不能一味的给自己辩护。”
 
Y老师认为,现在处在这样的矛盾冲突之中,教会也需要看到自己所面临的两个短板,“一个是浙江基督教宗教建筑普遍存在用地扩大化的问题,即使用“政府限制用地”的理由辩解,但也不能否认土地要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规范‘第二,关于‘十字架’的本身,当你要求‘十字架’有充分的标志性和象征性的时候,那是否要考虑其他宗教的感受呢?我们不能一味的只是批评其他的宗教建筑如道观、佛像建立得多大,而同时扩张我们自己的权利。”
 
“这件事情意味着中国基督教以民间宗教存在的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我们必须有个新的思维,要学会在公共环境、多元宗教背景下的定位。”Y老师认为,“在这个事情上基督教应该有一个自觉去化解、解决问题,因为我们的原则不就是宽容和爱吗?”
 
背景资料:
——浙江当地教会对《浙江省宗教规范》的反馈意见:支持法治,但认为具体规定不合法律精神
 
浙江省55日发出意见函征求关于《浙江设宗教建筑规范》的意见稿。该规范明确对基督教教堂十字架的位置和大小进行了规定:“基督教的宗教标志物为钟楼和‘十字架’。‘十字架’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题建筑的正立面上,‘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的比例应小于1:10,色彩应与教堂建筑立面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杭州市崇一堂、磐石堂、杭州市基督教两会以及一些些三自牧者等给出反馈意见,其中有在肯定 “对宗教建筑的设计及建造提供了较好的指导作用”的同时,也从法律的角度和教会传统的教会表达了对其十字架位置和大小规定的不赞同。
 
杭州崇一堂表示:“我们认为该规范总体来说,对宗教建筑的设计及建造提供了较好的指导作用,但我们也认为《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稿)》的部分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及法律精神相违背,与本规范的立法指导思想相违背,部分条款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缺乏科学、合理性,应当删改…按照国家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信仰自由。这样的尊重包含对其信仰的内容、仪式、活动等方面的尊重….但在该《规范》中的第4.6.4条之规定,就违背了尊重信仰自由和尊重宗教传统习俗的要求。”
 
杭州磐石堂在其反馈意见最后一方面表达了《规范》与之前已经建成宗教建筑物冲突,也表达了对于法治中国和出台宗教建筑《规范》的支持:“就时间来说,已经建成的宗教建筑在本《规范》之前,不应该在《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但事实是眼下就有许多的宗教建筑物或宗教标志物被拆除。以基督教为例,许多教堂的十字架已经或正在被拆除,这让我们十分不解。《规范》尚未出台,对于那些合法的宗教建筑物,我们建议停止整改或拆除。 在‘法治中国、和谐中国’的背景下,出台一部宗教建筑的《规范》,让宗教建筑在建造过程中有法可依,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一件美事。作为中国人,我们磐石堂的每个基督徒都希望我们的国家和谐稳定、繁荣昌盛,也愿意为此付出我们应尽的义务。我们不愿意看到教堂或十字架被无理强拆的事发生,更不愿意看到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护公民财产的物权法以及建筑法等法律权威受到侵害。所以,恳请贵单位根据相关的法律、结合实际的情况、聆听各宗教团体和有宗教信仰公民的建议,对此《规范》作进一步的修订。”
 
——宗教法治自去年开始,成为一个我国重要话题和趋势
 
继去年10月十八大四中全会举行之后,“依法治国”成为全国焦点。“宗教法治”也成为其中话题之一。117日,《人民政协报》上发表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的文章《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指出要积极推进宗教立法、适时修改《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等。
 
129日至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河北调研,其中走访了佛教寺院、天主教教堂等宗教场所。俞正声强调,要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切实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要善于按宗教规律做好宗教工作,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孙春兰走访了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教团等在京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孙春兰强调,希望全国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自觉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宗教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公布的2015年工作要点时,第一点就提到“切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今年5月,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接受《学习时报》的专访,在回答记者“在尊重宗教规律的前提下,我们处理宗教问题要秉持怎样的基本原则?”问题时,他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基本原则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符合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不折不扣地执行。保护合法,就是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保护和限制的统一,不能有效保护合法,就不能真正地制止非法、打击犯罪,反之亦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保障信教群众正常宗教需求,尊重信教群众的习俗,稳定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对社会上出现的强迫人们信教或者不信教、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侵占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言行,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我国,全体公民和所有社会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不允许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特权,宗教也不例外。宗教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宗教事务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等均有明确规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应当自觉遵守。违反这些规定从事非法活动,就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正常的宗教秩序,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来源:基督时报,20150519日 ;原标题:《浙江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最后一天 《浙江日报》发文“宗教建筑也要体现法治要求” 基督教人士发表各自意见。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s/17850/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基督教与中国国家利益关系辨析
       下一篇文章:宗教治理:在全球层面展开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