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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与中美关系
发布时间: 2006/2/8日    【字体:
作者:杨卫东
内容提示:冷战结束后,宗教因素在美国人权外交中的重要性明显上升。《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进一步使之得到强化。本文旨在探讨该法出台的历史背景与现时原因,并着重分析该法所反映出的美国人权外交新特点以及该法对中美关系的影响。
关键词:  宗教自由法 人权外交 中美关系  
 


      国际关系演化至今,早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政治、军事、经济等“硬权力”领域, 文化、宗教等“软权力”领域亦成为影响国家间关系的重大因素。美国《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的出台, 因美国自身所处的超强地位,必将成为影响整个世界以及中美关系的重要变量。深入探讨该法出台的背景和影响,不仅有助于深入理解中美关系的发展和未来可能的变化,而且对于我们探讨文化之于国际关系的影响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亦有其深远意义。

     一、法律出台背景与基本内容

     1998年10月, 美国政府颁布了《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 , 以下简称IRFA)。该法的出台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时因素。

      从历史渊源上讲,宗教信仰自由是美利坚民族的一大传统。早期的移民始祖——清教徒漂洋过海、殖民北美大陆的一个目的, 就是希望摆脱英国国教的宗教迫害,按自己的宗教思想在北美建立“山巅上的圣城”, 实现自己关于“圣经王国”的理想。但是,这些早期的清教徒们“只是想建立另一个英格兰并为欧洲树立一个榜样,而没有成为欧洲传统的叛逆。因而,新英格兰等殖民地实行的是僧侣寡头政治体制,这种制度不但全面承袭了欧洲政教合一的传统,而且使宗教政治更加强化”。在早期的13个殖民地中, 除了罗德岛、新泽西、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等4个殖民地实行宗教自由政策外,其余9个殖民地都属于政教合一的管理体制。可以看得出, 在殖民地时代, 这些宗教自由的寻求者趋向于否定他人所寻求的信仰, 占绝对优势的新教徒要求别人对他们的信仰能够宽容,但却不能宽容别人的宗教信仰。

      随着北美殖民地经济的发展, 清除前资本主义思想残余,实行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提到日程上来, 人们逐渐认识到政教分离的重要性。1786年, 弗吉尼亚议会在詹姆斯·麦迪逊和托马斯·杰弗逊的共同促动下, 率先通过了“宗教自由法令”。1791年,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最终确立了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权利法案》第1条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确立一种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考察了美国社会后写到,美国“文明是两种完全不同成分结合的产物, 而这两种成分在别处总是互相排斥的,但在美国却几乎彼此融合起来, 而且结合得非常之好。我们说的这两种成分, 是指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每年的1月16日是美国法定的“宗教自由日”。在这一天, 总统要发表有关宗教自由的讲话, 民众会搞一些纪念活动。可以说, 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 作为一种信条, 已经深深地植根于美国人的思想观念之中, 并对美国人或美国政府的行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作为近因,IRFA的出台, 又是和现代社会美国的国内、国际环境有关。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国内宗教保守主义的兴起是促成“国际宗教自由法”出台的内部催化剂。20世纪60—70年代,以基督教福音派为核心的宗教右翼势力在美国逐渐抬头。宗教右翼势力在关注传统宗教复兴的同时,也特别在意国内的宗教迫害问题。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多为保守的共和党把持,宗教右翼势力又是共和党传统上的支持者,在这种情况下,宗教右翼—共和党联盟容易促成国会通过有利于宗教团体利益的立法。1993年,美国第103届国会通过了《1993年宗教自由恢复法》(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of 1993),旨在以法律形式强调国内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不过,该法在1997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判为违宪。但是,该法的出台,确实是美国国内对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原则的强烈回应。

      随着冷战格局的解体,长期被压抑和掩盖的民族主义意识和狭隘宗教意识得以复活,并日益表面化,使得民族、宗教矛盾越来越成为影响地区和全球和平稳定的一个隐患,成为影响世纪之交国际政治的一个变量。针对国际社会出现的一系列新变化,美国政界、宗教团体对宗教问题表现出异常的关注。1998年1月,由美国种族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发起的在华盛顿举行的一次会议上, 美国国际政治学家、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发表演讲指出:“遍及世界的宗教复兴使得宗教迫害和宗教信仰自由成为重要的问题……宗教已经成为民众生活和国家政治的一个潜在因素。”亨廷顿接着分析了宗教问题愈来愈突出的原因。他认为,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以世俗因素划分归属已不太重要,相反,以宗教信仰划分归属性愈发突出。在土耳其、伊朗、印度、以色列、俄国,宗教归属性愈来愈重要。许多国家的政权合法性和宗教相联系, 这样, 这些国家的宗教民族主义就容易以宗教为武器,进行宗教迫害。不难看出, 亨廷顿是在用美国理念分析这些国家的宗教问题。1998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宗教自由与千禧年”的国际学术大会上,美国前国会议员托拜·罗斯(Toby Roth)作了题为“美国外交:道德关注”的报告。罗斯认为, 两个世纪之后,“如果有什么能超越国界与文化的普遍原则, 那就是宗教自由。……国会反对国际上的宗教迫害,并且相信,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它与外国政府的关系应该和宗教自由这一核心信仰相一致”。罗斯呼吁:“宗教给了我们以价值观念。我们的价值观念又促成了我们的行动和决定。……外交政策必须关注道德。就像我们人类不能容忍仅仅局限于经济一样,我们的外交政策也一样。相反,我们的外交政策必须包括人性的全部:经济的和道德的两个因素。虽然这比较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容忍在我们的外交政策中忽视道德因素。”罗斯由此得出结论:“20世纪是一个商业世纪, 21世纪将会是一个思想的世纪。”罗斯显然旨在规劝政府注重美国外交中的“理想主义”传统。作为一个资深议员,他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至少代表了美国政界部分人的观点。

      正是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美国政府在冷战后也相应地加大了宗教自由在对外政策中的砝码。因此,在美国官方文件中,强化宗教信仰自由的言辞也时有出现。美国国会众议院报告3610号指出,美国政府支持宗教容忍,限制宗教迫害,并把它作为其全球外交的中心环节。美国国会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最终出台了《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该法案经总统克林顿签署后正式生效。IRFA内容较多,主要条款可概括如下:(1) 设立主管国际宗教自由的巡回大使。该大使经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充当总统与国务卿的咨询者,负责领导关于“国际宗教自由”的新机构,该机构从属于国务院。(2) 设立由两党支持的独立的“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9名总统任命有表决权的代表和无表决权的巡回大使组成。委员会监控宗教自由,制订政策咨询报告。(3) 委员会必须于每年5月1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就其它国家违犯宗教信仰自由的状况向美国政府提交政策建议。(4) 要求国务院就国际宗教自由问题提交年度报告, 该报告评价各国宗教自由状况, 并向政府报告就各国宗教问题应采取的政策与措施提出报告。(5) 要求总统就违犯宗教自由的国家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外交谈判以使其终止宗教迫害。进一步还可从外交惩罚、经济制裁到取消安全保护的特别措施。(6) 要求在美国对外援助、国际广播、国际交换项目等领域优先促进宗教信仰自由与实践。(7) 要求总统在不迟于每年9月1日以前就哪些属特别违犯宗教自由的国家做出决定。总统在同相关国家政府、人道主义组织、美国各利益集团协商并向国会通报后,决定是否将相关国家列入经济制裁清单中。作为替代措施,总统可以在短期内同他国谈判以达成协议;也可以为了特殊的国家利益的需要,或由于不断的制裁反倒有助于违犯人权这种特殊例外事件, 要求放弃在IRFA规定范围内采取措施。

      IRFA能够成为正式法律文件,反映出美国政界对宗教问题看法的一致性: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在美国人权外交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二、美国对华人权外交中的宗教因素

     人权外交,在20世纪后期的美国对外关系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但是, 把宗教信仰自由和人权特意联系到一起, 作为人权外交的一部分,在美国历史上并不多见。鉴于内政外交的特殊需要, 卡特政府提出了对外人权政策的三原则。其中第三条提出:“公民享有思想、宗教、集会、言论和出版的政治自由权;国内外自由迁移的权利; 参政的自由权利。”卡特总统虽然以人权外交而著称, 但是, 在卡特政府的人权外交中, 宗教信仰自由并没有占据突出的位置。

      20世纪90年代, 国际宗教问题的突出, 促使美国政府把宗教自由与人权逐渐联系起来。美国参议员汤姆·戴莱的前助理威廉斯·特恩博登说:“近年美国外交在同对人权的其它问题关注方面相比较, 相对而言, 忽略了对宗教自由的关注。IRFA就是代表着一种试图修补这种忽视的倾向。”1998年10月27日,克林顿总统在签署了IRFA之后的讲话中说:“我的政府投身于促进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我的政府把促进宗教自由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中心内容。”可以说, 继卡特政府提出“人权外交”之后,90年代末克林顿政府推出了“国际宗教自由法”, 把“宗教自由”作为处理与他国外交关系的准则之一, 为美国人权外交赋予了新的内涵。依据IRFA, 美国国务院每年必须向国会提交各国宗教问题的年度报告。1999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个年度报告, 该报告1000多页, 涉及194个国家或地区的宗教问题。这是美国政府依据自己的标准第一次大规模地评价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自由问题。该报告在涉及中国宗教自由问题的部分中指出:中国政府难以容忍宗教活动不向政府登记; 警察圈占宗教圣地; 政府在西藏和新疆地区采取宗教迫害政策; 新教和罗马天主教的教会不属于官方教会。

      早在IRFA通过之前, 美国政府领导人曾多次表示出对中国宗教问题的“关注”。在1996年亚太经合组织非正式领导人会议上, 克林顿总统在同江泽民主席会谈中提到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人权问题。1997年3月,副总统戈尔到中国访问时, 更表示对“中国限制宗教自由的关注”。1997年1月,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和负责人权与人道事务的助理国务卿沙特克访问中国时, 亦需专门就宗教问题同中国领导人交谈。1997年10月,中美首脑会晤期间,江泽民主席曾邀请美方派高级宗教代表团访问中国。该代表团一行三人由牧师多恩·阿久博士率领, 于1998年2月到3月1日访问了中国。

     除了美国政界、宗教界要人表示对中国宗教问题的“关注”外, 个别美国国会议员曾公开发表讲话攻击中国的宗教政策。美国参议员查尔斯·凯纳迪(Charles Canady) 在德国柏林举行的“宗教自由与千禧年”大会上 发表讲话指出, 中国迫害基督徒的宗教自由, 在西藏和新疆搞宗教控制, 破坏各地清真寺。1998年,美国众议员弗兰克·沃尔夫在记者招待会上, 依其所谓的西藏见闻, 宣称西藏人没有宗教自由, 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实行“文化灭绝”政策。

      应该看到,美国政府在把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作为人权武器干涉他国内政的同时,自然也会包括中国。正像美国官方文件所指出的那样:“美国把宗教自由作为其针对中国人权政策的主要问题,在同中国官员的双边讨论中多次提出这个问题。”

     自卡特政府以来,人权外交在美国对外政策中的地位逐渐突出。中美两国由于人权问题而引发的外交争执时有发生,人权问题愈来愈成为中美两国发展正常关系的障碍。IRFA的出台,又把中美两国关于人权问题的争议引向深入。在世纪之交,“宗教信仰自由”又被美国政府作为其人权的核心内容而提出,这就为人权外交赋予了新的内涵。该法的出台,无疑又在为中美两国在人权领域内的对话设置新的障碍。

     三、宗教信仰自由观与中美文化差异

     受传统价值观的影响,美国政府以及美国宗教界某些人对中国政府在宗教政策上的态度过于偏颇。他们对中国政府近年来在民族宗教政策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视而不见,却以道听途说、歪曲捏造的材料,指责中国政府迫害宗教信徒,尤其是迫害西藏僧侣,这些指责不光缺乏事实根据,更是无视现实!其实质无非是打着宗教自由的旗号粗暴干涉中国的内政。

      中国是一个民族众多、宗教信仰比较复杂的大国。在历史上,中国就形成了多种宗教并存的现象。中国传统文化虽以儒家思想为主流,但又提倡求同存异、兼容并蓄,积极吸纳世界上种种优秀思想和文化,这就为现代社会提倡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基础。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政府在宗教政策方面曾经有些做法过于激进。但是,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恢复了一度中断的行之有效的民族宗教政策,把宗教信仰自由建立在国家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除宪法第36条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刑法、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公民的条文。1997年10月16日,中国政府公开发表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白皮书专门就西藏、新疆地区的宗教状况做了详细介绍。白皮书指出,目前,西藏有1700多个佛教活动场所,住寺僧尼4.6万多人。信教者家中几乎都设有小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在百万人以上。西藏处处可见从事佛事活动的信教群众。关于新疆民族宗教问题,白皮书说,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针对美国政府对中国西藏问题的无理指责,中国政府于2000年6月22日公开发表了《西藏文化的发展》白皮书, 以铁一般的事实, 指出西藏民族文化在近些年所取得的成就。

      同时, 我们还应该看到,中美两国人民对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观等问题,在理解方面确实存在有差异。在美国人看来, 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对宗教自然持否定的态度。事实上,在中国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例如文化大革命, 确实对宗教采取过偏激的态度,这在笃信基督新教的美国人看来简直不可思议,并成为他们敌视共产党中国的原因之一。在美国这样一个宗教归属感较强烈的国家, 对东方一个无神论大国自然会产生敌视感。在具有强烈宗教情怀的一些美国人看来,两种社会制度的竞争本质上是宗教的竞争、上帝与罪恶的竞争、有神论与无神论的竞争。宗教信仰和自由制度是对付共产主义的两个主要武器。在他们看来,上帝是美国文明的终极依托,共产主义否定了美国社会所存在的信仰基石,否定了支撑美国社会的基本的宗教信仰,所以,被看作世界邪恶力量的焦点。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美两国政府都承认的基本人权,但是,在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这个问题上,双方分歧较大。美国学者肯尼思·D·沃尔德(KennethD.Wald)认为:“在某一水平上,美国人和中国人都把宗教自由理解为信徒有崇拜不受干扰的权利。但两国的公民可能对在中国发展这种自由方面有不同的看法……而我认为,在更为根本的方面,存在着对宗教自由的要求有着不同的理解。除了崇拜自由外,美国人对宗教自由的理解主要是教会具有与政府分离的自主权,就像它在美国所实行的那样。在美国,宗教组织真正享受着不受政府规定的彻底的自由。……这种与政府相分离的自主的传统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以至禁止政府去收集有关宗教事务的情报。美国人期望他们的宗教是属于个人的私事,认为有权在家中和在工作场所表达其宗教。……他们评判其它社会,包括中国的宗教自由的水准也是同样以宗教机构享有与政府相分离的自主权作为标准。如果美国人相信中国并没有这样一种宗教自由的水准,那么他们就会尖锐地审视中国并支持制裁中国。”沃尔德的这些分析基本上反映了普通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观。

      美国政府以《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为武器,把宗教信仰自由与人权相联系,把宗教问题政治化、扩大化,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权外交的新武器攻击中国,是人权沙文主义的表现,只能加剧中美两国在人权领域内的冲突,有悖于两国人民对和平与发展这一主流的追求。

      中美两国在宗教以及宗教信仰自由观等问题上的分歧,实质上反映了两国在文化价值观方面的差异。中美两国之间的争执历来众多:有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也有思想文化的。虽然我们把中美之间的争执导因主要归咎于经济、政治与意识形态,但是,思想文化也不容忽视。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在分析中美争执的原因时认为,东西方文明的异质性是中美误解的根本原因,“坚持农业经济和官僚政治的中国文明”同西方文明之间存在着“文化对抗”,“两种文明是冰炭不相容的”。费正清还认为,在美国对华政策的制定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思想感情因素。“在国务院里起作用的是感情而不是金元外交……。”我们虽然不能赞同费正清的评论,但是,费正清的评价至少道出了中美冲突的原因之一:文化因素。

      就广义的文化而言,宗教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两国的文化冲突中,自然也包含有宗教文化的冲突。由于历史、文化的不同,中美两国人民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确实存在有很大分歧。但是,文化的差异应该是中美两国相互了解与借鉴的动力,而不应该是所谓“文明的冲突”的理由。世界文化,包括宗教文化,只有相互砥砺、相互借鉴才能更好地发展。

作者:南开大学拉美研究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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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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