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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中的土地纠纷——以丰镇教案为例
发布时间: 2016/5/19日    【字体:
作者:刘元
内容提示: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教案,居清末教案之首。丰镇教案又以其纠结时间长、涉案人员广泛、土地纠纷的复杂性,位于各教案之首。通过分析丰镇教案,可以了解到,复杂的租赁关系是影响结案的重要原因、教会尽全力帮助教民得到土地、教会与教民争地是希望能够掌控土地的使用分配权、教会对教民的帮扶又是遵循一定原则的。
关键词:  丰镇教案 土地纠纷 教会 教民  
 
1860年,基督宗教再次获准进入内地传教之后,教案风起云涌,此起彼伏,遍及全国。引发教案的原因是多重的,有文化冲突、民教冲突、谣言揭帖、土地纠纷等等,但其中土地纠纷引发的教案最多。土地纠纷引发的教案中,丰镇教案以其纠结时间长、涉案人员广泛、土地纠纷的复杂性,位于各教案之首。本文以丰镇教案为中心,对丰镇教案中的土地纠纷进行分析,希望能对认识土地纠纷引发的这一类型教案的原因和特点有所裨益。
 
一、丰镇教案述略
丰镇教案始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终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历经13年。案情较为复杂,牵涉其中的除教会、教民、地方官员外,还有蒙古地主、蒙官、非教民等等。教案大致可以分为三个过程,这三个过程的界限并不是非常明晰,有时是同时发生的,但也有一个大致上的时间顺序。
 
(一)1861年—1870年:教民段振举指争荒地案
教案发生地点在山西丰镇厅黄榆窊村[1]。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教民郝朝昇赴此处租地垦荒,道光年间又有教民池进禄、段佑等人来此地谋生,都以租种巴图孟克及其后人承启的田地为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原先的荒地被“垦荒成熟”,各户“于该处建盖房屋”[2],慢慢形成了一个有七八十户人家,三百多人口的,以教民为主的村落。
 
教民租种的田地共计百余顷,在支付地租的问题上,教民先后两次向卢太(承启的家丁)交押荒钱400串文,并议定每顷每年交地租钱10吊,秋后交纳。如此多年,一直相安无事。但至咸丰九年(1859年),有达佐领控诉承启越界私垦,承启则疑惑家丁卢太“原放地租尚有不实”,于是“向各地户加增租资,或另行招种”。但以段振举弟兄为首的地户,“均不肯将地腾退”,于是“各地户摊出地租银二百零三两”,“所有房屋地亩仍令段振举等各地户照旧居住耕种”。段振举等人“深恐日后复有加增租资之事”[3],于是赴京呈控。但段振举等租种承启地亩,属于蒙汉私相授受,地方官拒绝受理此案。正当段陷于窘困之时,天主教驰禁,传教士和教民皆受保护。于是蒙古宗座代牧戴世济(Francois-Ferdiand Taglibu)呈请法国全权大臣准行呈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出示公文,将空闲牧场给予教会。段振会(段振举之兄)从西营子教堂借得银两,旋即赴京,经法国驻华公使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告状。总理衙门咨行山西巡抚和察哈尔教统等转饬属下从速查办此案。此案由一场土地纠纷案件转化为教案。
 
大同知府李汝霖、署丰镇厅理事同知福祥署理了此案。在查明事实之后,令承启将所收203两租银退还教民,仍令教民在原处居住垦种。对此,法使美理登(Bardon de Meritens)通过哥士耆(Kleckowski)进一步提出,教民开垦荒地“自应按照开垦荒地例,每亩完纳一分四厘图课。俟垦成之后,再行升科。此项即由本处地方官征收。”如果教会的要求得到施行,就意味着这批教民将由“私垦民户”变成合法的“升科地户”。[4]
 
教会和段振举等人的行为引起地方官不满,因为此案触碰了口外蒙古牧地不准私行垦种的既定法令和制度,如果地方官府给段振举等发给准许住垦的执照,便意味着承认其私垦的合法性。总理衙门虽称不能“遥制”此案,但依然授意地方官府处理此案。地方官府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地主承启与达佐领正为教民垦种的这块地互讼,产权并不明晰。地方官员告知只有户部公布处理结果,才能处理教民与承启的地亩案。等待户部公布结果,是一年之后了。随即,总理衙门着地方官员为教民办理地照。
 
但是,先后因冰雪覆地、难以丈量,地主承启迟迟未到一直拖延。至同治二年(1863年)八月,教民又以田内禾稼,处于收割之际,此时丈量土地,有碍庄稼为由,推迟丈量土地。尔后,地主承启提出“(教民租种的土地)曾有与正黄旗牧地毗连,并与佑安寺香火地鄂博交界接壤。”丈量地亩,必须“会同旗员先行分明界址”,否则日后争端不断。同治三年(1864年)四月,地方官员会同蒙旗官员、达佐领至黄榆窊村丈量土地时,达佐领百般阻扰。教会与地方官府多次交涉,一直未果。直到同治八年(1869年),地方官员都拒绝为教民办理地照。
 
同治八年,蒙古教区副主教司牧灵( Smoreburg Antoon – Everhard)向罗淑亚(Count Julien de Rochechouart)禀称:教民“所受教外官吏民等残害,难以枚举,因此无能劝化外教归化。而教内之人尚有居囹圄者,或受酷刑残虐者,故而若人背天主教者,不能尽数。”[5]司主教希望罗淑亚能帮助教民解决丰镇厅地亩案,以维护圣教。当年六月,罗淑亚至晋省游历,途径丰镇厅西营子教堂,被当地教民的贫困所震惊。他询问西营子教堂的传教士该如何解决教民的贫困问题,传教士表示让他帮助教民解决丰镇厅地亩案。回京之后,罗淑亚函致总理衙门,要求迅速处理丰镇厅地亩案。
 
同治八年十一月,地方官员程豫、承恩、成锦,会同达佐领、祐安寺喇嘛、承启、教民段振举等人,丈量土地,指明边界。令地主承启“将从前得遇押荒钱文,作为地价,写立约据,将地推与段振举等永远管业。”[6]再次经过丈量、刨挖壕沟,至同治十二年(1873年)最终升科。教民终由“私垦民户”变成合法的“升科地户”。[7]
 
(2)1871年—1872年:教民与张理厅村民的土地纠纷
同治十年(1871年),大同府知府程豫禀,大青山教民李贤等先后赴张集儿巡检赵梦松处喊告,称其“在青山尾种地,被直隶张理厅万兴张村民人张鹏等勾结四村二百余人,群殴霸地,打伤教民男妇六名口,抢去受伤人二名并牛马等物。”[8]
 
地方官府审讯之后得知,教民与张理厅村民在一块与黄榆窊村毗连的田地上存在争议。这块田地有20多顷,原为达佐领领地。达佐领于同治二年,将此地租与张理厅玻璃沟、王茂沟、万兴张村、旧庙沟四村民人开垦,耕种已有几年。但同治九年(1870年),达佐领突将田地指给教民,不准民人耕种。民人为继续耕种,出银八百两,并“陆续交给巴图纳逊等小数钱一百余干”,希望重新租回田地。[9]但支付钱款之后,巴图纳逊态度暧昧,村民没能要回土地。至春天耕种之际,村民一时情急,殴伤教民王生秀等人。
 
在审理案件之后,地方官员并未深究达佐领的过错,而是由达佐领的下属巴图纳逊和家丁李福儿承担了该案的后果。巴图纳逊受鞭责,李福儿递解回藉。并将张鹏等民人所交田款追回。
 
地方官员自认为如此判案“各清各业,两造输服无词”,“可永绝争端”。但并没能解决张鹏等村民的实际生存问题。在结案不到一年的时间,张鹏等人又有“越界填壕,殴伤教士”的行为。[10]在地方官员追查滋事缘由之时,口北道奎斌一语中的,“俾有生路,庶可永息争端”[11],提出另拨田地给村民垦种。奎斌的建议受到李鸿章的称赞。最后,办案官员依此思路做出了最后判决:争议地亩仍归教民所有,张鹏等村民补偿张理厅辖区内的一块荒地。
 
(3)1870年—1873年:教民与教会争夺土地的所有权
在教民与张理厅村民土地纠纷案没有完全结案的时候,教会又提出让教民将地全行归入教堂。
 
教会提出此主张的理由有二:
第一,教民曾向教会借用银两2200两,愿意将土地献给教堂以抵还银两。
第二,教会称教民因为畏惧地方官员,也情愿将土地捐给教堂。[12]
 
但当程豫等人审问段振举等教民时,教民称“(田地)开荒成熟,竭尽辛劳,数十百家藉以仰事俯离,一旦归入教堂,实无生计。”[13]在调查过程中,程豫发现教民有借用教堂银二千二百俩,是“教民赴京控争是地往返川资,及供应罗使臣两次来丰,及一切零费等项所用。”程豫认为“该教民既有借用教堂之欵,若不及早清结,日后必纠葛。”但教民皆系贫苦民众,实难付清如此巨款。于是,程豫派张皋儿、巡检赵梦松与教士协商,将指给教民的成熟地十一号“估值地价银二千五百两,抵还该教堂垫款,作为本利清结。”[14]教会也同意如此抵还。但正在办理之时,传教士斐尔林敦(Verlinden Remi)又突向程豫索要地照,仍要将田地归入教堂。并称此举是由于“段振举浮开费用,意图吞地,惟求为众教民公平分拨。”程豫称如果教民段振举等人果有浮吞的情形,一定会秉公办理。但此地断不能归入教堂,此地如若归入教堂,教民“数百余口,势必立成饿殍”,“难保不激成事端,致生巨患”。而教会,也会“得陇望蜀,贪求无厌”。且“和约内载,彼国不得侵占中华寸土”,教会“觊觎地亩,争控归堂”,是故违和约。[15]
 
山西巡抚何璟认为通过此案,或许能让教民不再信教,“从前教民藉教士为扛帮教士资教民幡然悔悟,鹬蚌相持,渔人得利。该教民皆系中华子庶,再得地方官秉公讯断设法抚循,或能从此灰心,不为彼族所用,亦我蒙旗官民之幸也。”[16]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地方官员断不肯将地划入教堂。罗淑亚回京之后,继续向总理衙门施压,希望能将田地归入教会,早日结案。并派翻译官林椿(Paul Ristelhueber)同总理衙门交涉时称“二十三张约,因大青山地亩花费二千两,天主堂若得此地可以将此款还给。奉教人因榆树窊地亩花费一千两,此款天主堂已经给过。去年因此地亩之案,有地方官暨随从人等寓天主堂内许久,共费用银二千五百两。今年段姓因此案,又花银一千二百两。以上共银六千七百两。”[17]
 
总理衙门对此进行了驳称:
教士不应干预分外之事,前既抗帮教民争产。迨案已断给又欲攘夺教民之产,教士如安本分,似不至此。此案教民段振举二十三家,承种该处地亩有年。如一旦归入教堂该教民岂肯甘心,难保将来不滋生事端。且口外各属,每因争产致酿巨案,教士此等作为,将来遇有意外之事,实非中国所能保护,至该处游牧地亩。向禁开垦,教士亦不得与地方民人勾通,希图私置。想贵大臣亦必以为然也。[18]
 
为彻底解决案件,程豫会同丰镇厅同知福增,传集教民段振举等二十三家,并教士斐尔林敦当面对质。双方对质的结果为,从咸丰十一年起至今,教民赴京控诉、罗淑亚两次来丰镇的开支、挖壕沟丈地拉号等事,共用银一千七百三十二两,仅借用教堂九百余两,其余银两均系教民自己出资。教会所用银两“不但并无六千余两之多,即前次所称借用教堂之二千二百余两,尚有虚冒”。程豫称,在种种证据之下,传教士“俯首无词,情甘遵照原案,将地归教民等承领垦种,不敢再争。”[19]教民随即按照号数丈明亩数,分别领照承领,办理升科。
 
但是官府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并没有能将教会和教民钱财上的纠纷完全理清楚。首先,教民购买达佐领的榆树窊等地,向教会借用的银两一千余两,在对质过程中,传教士与段振举等教民均回避了此项费用。在教案办理过程中,招待官员的费用也没有纳入进去。所以林椿提出的六千七百两是有一定依据的。据《比利时传教士在华传教年报(1868-1887)》(Annals of the Work of the Belgian Mission in China(1868-1887))记载,在地方官员的坚持下,多数土地仍然被分配给了段振举等教民。但在程豫作出判决之后,教民还是将地照交给了传教士,土地被传教士租售给教民。斐尔林敦等传教士利用出售土地的三千两为南壕堑教堂建造房屋。[20]
 
二、丰镇教案分析
 
土地纠纷案件,在教案中并不少见。但如丰镇教案纠结时间如此之长,涉案人员之复杂,案件之曲折反复,实属罕见。下面具体对丰镇教案进行分析:
 
(一)租佃关系的复杂是影响结案的重要原因
法国公使哥士耆在交涉段振举田亩案时,曾函致总理衙门称:
有山西教民段振会,因租种荒地,业主议欲加增租钱,认教民不愿加租,自定交纳钱粮数目,请为代求总理衙门,行文山西巡抚转饬照办等语。
 
总理衙门驳之:
查各省地丁钱粮,自有定额,岂容该教友擅自定数?今段振会辄敢悬定,显系恃教妄为。推其弊之所极,则霸地抗粮,其势亦将不免。[21]
 
但此案并非加租与不愿加租的简单纠纷。段振举一案在此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地长期一直存在土地租佃上的矛盾。
 
清初,察哈尔部的反清叛乱被镇压之后,半自主体制受到限制,由清政府委派察哈尔都统进行统一管理。清政府在口外沿边地区设立了大量的公共牧场。从顺治朝开始,清政府就宣布内蒙古地区实施禁垦,但多流于形式。察哈尔地区更是如此。主要原因是,察哈尔各旗的蒙官、兵丁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薪饷和放牧,但生计难以维续,于是他们将官牧或自己的牧地都拿来私自放垦、收租,以维持生活。这种不合法的放垦异常混乱:“其初蒙古皆经得价指放地段,有给予文据者,有未给予文据者,有文据系指此地而予以彼地者,迨耕垦成熟,其未经得钱与曾经得钱而又转租他人之蒙员,则又以有碍游牧为辞,与承种者为难,其或率众驱逐,焚毁房舍,劫夺牲畜。弱者饮泣吞声,强者不能甘服,则与后来承种之人互相呈控,或纠众械斗,每每攘争覯衅,缠讼不休,大为边疆之患。”[22]这在段振举案中均有反映。段振举垦种的虽为察哈尔贵族承启的私有牧地,但依然为蒙汉私相收受的土地,仍然得不到地方官员保护。在承启要求提高地租,如若不接受,段振举等人虽垦种数十年,仍要遭到驱逐。根据《大清律例》: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即可升科[23]。但这一条例并不适用于察哈尔部土地的开垦。段振举等人在申领地照的过程中,地方官一直拒绝受理此案。因为此案触碰了口外蒙古牧地不准私行垦种的既定法令和制度,如果地方官府给段振举等发给准许住垦的执照,便意味着承认其私垦的合法性。
 
在案件转化为教案之后,地方官员审理过程中,又发生了一田多租、多售的事情。同治二年,达佐领将其管辖的20多顷牧地交与张理厅村民租种。在同治八年,地方官府为教民划界时,达佐领收受教民银两,将榆树窊、三保沟一带的牧地私自卖与教民。同治九年,又将张理厅四村村民租种的土地卖与教民。张理厅村民租种的土地同样开垦多年,突将土地卖与教民,自然导致村民与教民之间的激烈冲突,这也是教案延拓多年、难以终结的原因。
 
此外,由于蒙古人长期的游牧生活,造成他们土地观念淡薄。尽管清政府为蒙古各旗划定了放牧的区域。但在实际情况中,“初虽粗有四至,而向游牧不禁,未经开垦之前,绝无专利,几同公物。即蒙古各员与王公子孙,亦难确定界址”[24]。当这些放牧土地开垦成农田之后,明确的土地四至和亩数成为必须厘清的事情,而他们“从不着实丈量,已成惯例,不过骑马巡视一周,指为十顷则十顷,指为百顷则百顷。”[25]所以在段案中,土地四至界限的明晰和亩数的丈量,也成为了影响该案结案的重要因素。
 
(二)教会尽力为教民争取土地和利益。
段振举在与蒙古贵族承启、张理厅教民的争讼中,最后都是以胜利告终。这些都与教会的鼎力协助是分不开的。在段振举最初因承启增租而赴丰镇厅告状时,因为租种土地的特殊性,并无地方官员受理此案。正当陷入困境之时,天主教弛禁。教会开始支持丰镇教案中的教民争讼。段振会赴京经法国驻华公使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告状,就是从西营子教堂借得的银两。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教会为教民获得土地的心情甚是急切。同治八年,蒙古宗座代牧戴世济到任之后,马上呈禀法国全权大臣罗淑亚:
 
镇厅文山,倚势威逼呵呼诓骗教民三人手指押印假结销案。后又驳呈于丰镇厅领地升科,回批升科不能独尔等先行办理,遵守法纪,毋得勾引法国人等盘踞种种,致滋事端。因修士司赴至蒙古地面,查知丰镇厅不但未接公文妥办,反责圣教勾引法国人等违背法纪,至今抗违谕旨,朦胧各宪。现今情因玷污圣教及法国英名,故尔即行禀知全权大臣台前。鉴视如何施行办理。[26]
 
尔后,罗淑亚亲赴丰镇厅,会见新任丰镇厅同治成锦,要求解决丰镇厅教案。回北京后,又致函总理衙门,要求从速办结丰镇厅段振举田亩案。
 
同治十年,张理厅村民与教民土地纠纷中,有德玉明(Devos Alfons)神父和同伴杨广道(Jansen Andries)带枪骑马到民教双方争议土地上驱赶张理厅村民,并高呼“奉教者出租种地,不奉者不能耕地”,用马鞭将村民吕明打伤,随后与民众厮打在一起。[27]在教会的努力下,终于将张理厅村民赶出了争议土地之外。
 
在教会的帮助下,地方政府最终承认教民所承租土地的合法性,地主承启之前向教民收取的押荒粮,即为教民购地之价,此地归教民所有,地主承启完全丧失了土地所有权。教民段振举在法国公使的干预和保护下胜诉,获得了“永远管业”之土地,最终由“私垦民户”变成合法的“升科地户”。此案中的口外教民,借助条约保护,通过“合法”的途径领地升科,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开了先河。[28]这一点,如果没有教会的帮助,是断断难以完成的。
 
(三)教会希望掌握土地的主动权。
丰镇教案的特殊之处,还涉及教会与教民的争讼。教会与教民之间的争讼,并不是简单的利益之争,而是教会希望掌握土地的主动权。
 
教会在传教过程中,不断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汉族农民在蒙古口外生活的处境是比较悲惨的。他们最初是因为灾荒被迫背井离乡,来到蒙古口外租种土地以维生活。他们餐风露宿,经过多年的辛苦劳作,有了自己的住所,“日增月聚,渐成村落”。但这种生活并不稳定,他们经常会受到官府差役的驱赶、敲诈,蒙官也会索要好处。更有甚者,有的蒙古贵族、蒙古官员会将一块土地同时租与两拨农民,造成农民为争夺土地而打斗。而且他们常常还要面临土地会被随时收回的危险。
 
传教士在传教的过程中,认识到了汉族农民的艰难处境,而且也了解到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他们逐渐开始购买、租赁蒙古人的土地,吸引穷苦农民前来耕种土地。贝文典(Leo Van den Berg)对这一点曾做过这样的归纳:
 
在教会的支持下,教友团体往北方或西部迁移。由于土地从蒙古王公的手中可以购买或租赁,因此教友村得以建立起来。村子的中心就是教堂,在驻堂神父或传道员的领导下,教友可以每周聚会在一起祈祷、听道理。[29]
 
教会获得土地,都是为了传教事业,在丰镇教案最后出现了教会与教民争夺土地,但教会并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希望能掌握土地的主动权,由他们分配土地的租种,形成教会内部的租佃关系,造福更多的教民,吸引更多的人入教。这一点从西南蒙古教区主教韩默理(Ferdinand Hamer)所写的一封信可以看出:
现在你会说,买这样一块地将会花销很大一笔钱,我们何时才能收回投资。蒙古人也许不会出售它,但他们会出租一切。只要付给他们年租,比别的县的税要便宜好多的年租。所有这些花销仅仅是5万比利时法郎。到哪儿弄这些钱?你知道,我们有一些奖学基金。为了投资那笔钱,我们在天津买了一间房子,给我们带来了极好的收益。去年房子被征用,我们得到的补偿两倍于我们的投资。我把这些钱放在银行里,等待投资的机会。现在这块地就是机会。耕种者只需付给我们一点点地租,比如收获量的十分之二或者十分之三。这些地租足够偿付蒙古人的地租和学生的奖学金了。同时我们还获得了一些异教徒的灵魂。[30]
 
韩默理的信告诉我们,教会获得土地之后,主要是将土地交给教民耕种,收取的地租只有收获的两到三成。土地被作为很好的吸引信徒入教的手段。
 
蒙古地区的民谣,也反映了这一现象:
天主圣母玛利亚,热身子跪在冷地下,神父!哪里拨地呀?噢来!红盛义去种吧!
 
你为什么进教?我为铜钱两吊。为什么念经?为了黄米三升。[31]
 
蒙古西南教区代牧主教闵玉清(Alfonso Bermyn)也曾碰到过这样的教民:
余外还得上保守书房,学道理,这就不易了,许多在奉教领洗后,承认这个不可避免的上书房是他们最难接受的一点。也难怪这些粗笨的人,手中从来没拿过一本书,单知道养牛种地,专心于日用吃用,这一切占满了他们的脑子;叫他们学习经言要理,那简直如街上的顽童一样,难而又难了。有半分奈何,可是不来啊!不难懂这样天真的回答:“神甫你看,你也懂的,如果我还有些口粮的话,我决不来奉教。”这是一个保守教友来求哀矜时所说出的真心话。[32]
 
地方官员对这种现象也有所认识:“强争越占,有恃不恐,不入教不足以得地,一入教便可以制人。”[33]
(四)教会对教民的帮扶是遵循一定原则的。
 
在以往的多数教案中,教会都给人留下了对教民一味抗帮的印象。但是在丰镇教案中透露出,教会在帮扶教民的问题上,并非一味抗帮,而是有一定原则和规矩可言的。
 
教会进入中国之后,他们慰问穷人、病人,并建立了孤儿院、养老院等慈善机构,尽可能的去帮助有困难的民众。一方面,固然是从传教事业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在实践基督的博爱。但是,教会是有他们的规则的,贫困的人他们可以尽全力去帮扶,但不是无任何原则和限度的帮助。在丰镇教案中,教会帮助教民获得土地的问题上,是真诚的,教会是尽全力帮助的,也希望通过帮助教民得到土地让他们摆脱贫困。
 
但是,当教民赢得诉讼,获得土地之后,就必须向教会归还官司诉讼中所欠教会的钱款。当钱款无以偿还的时候,教民愿意拿地抵还,教会愿意接收。所以,以此来看,教会与教民争地并不能简单的看作教会与教民争利,而是教会在履行他们的规则——“欠债还钱”,这项规则也一直为中国的传统文化所承认。
 
教会本是一个宗教场所,重视的是信仰和精神上的皈依。但是由于世俗社会中带有各种目的的人的加入,教会内部也充满了利益之争。很多教民加入教会,本就带着世俗的目的,当他们受到世俗社会打击,会求救于教会。当教民与教会发生利益之争的时候,物质利益也往往被他们放在前面,而忽略了自己的宗教信仰。具体到丰镇教案,段振举等教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求救于教会和法国公使,从“私垦地户”变为“升科地户”,获得了合法居住的身份。为了偿还教会的欠款、获得教会的保护,他们同意将土地献给教会。但当地方官员予以坚决反对之后,他们马上改变了自己的立场,甚至不惜与教会对簿公堂。在面临这些纷繁复杂的利益之争的时候,教会也会在了解地方社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自己的原则,以做到有理有据。
 
三、结语
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纠纷,贯穿与整个清末教案。最初是天主教弛禁之后的“给还旧址”,之后是教堂进入地方传教的买地设堂,还有教会购买民间地产、房屋等等。
 
以土地为基础的经营和管理,使天主教势力迅速发展壮大。传教士在内蒙地区至1900年以前,已是“除田庐外,其牲畜、杂具等,已殖产达数千金。”[34]依凭土地和钱财,教会向教民租赁土地,吸引村民奉教,为教民提供生活生产资料、建造房屋,迁移教民集中居住,在蒙古口外地区建立起一个又一个教民村。如三道河子、二十四顷地、小桥畔等等。
 
但天主教在获得土地的时候,有很多不依条约、不合礼法的情况发生。这使教会在获得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好的声誉,留下了诸多隐患。在蒙古地方,传教士、教民获取了土地,但与此同时汉族农民失去租种多年的耕地和家园,蒙古牧地范围缩小,蒙官、贵族的权益受到影响。在段案之后,教会的形象受到了一定的打击,所到之处,均受到了反对。同治十二年,归化城买地案中,教会在当地设堂受到了地方商民、蒙古喇嘛的一致反对。主要是因为段振举等人与张理厅四村村民的争地案让他们感到害怕。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传教士戴天禄、杨光等人在小石砭等地的买地设堂被阻,就是因为当地传言“洋人所买地亩甚多,四邻皆被强占”。[35]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山西巡抚岑春煊在处理山西教案的时候就提到:
 
口外去岁酿祸之重,实由民教争地争利,积致猜嫌。即如丰镇一厅教士干预租地,如刘拯霖、孟仕仁等案者,固已不一而足。托克托城亦有因水利争讼之案,殊不知地皆教民所种,与教士无涉。而该教民等则必假所依仗者,冀遂贪夺之私,不塞其源,祸何由息。此后口外遇有民教地案,止准教民具呈,教堂不必干预。庶可以杜无穷之患,收相安之效。大凡争礼争俗,其怨尤浅。至于争利则害有不可测者,此所宜预为之计也。[36]
 
丰镇教案中,教会参与到当地本已纷乱的土地竞争,使地方的社会秩序进一步恶化。狄德满对这一现象也进行过总结:“侵入的基督教不是乡村社会秩序长期恶化的始作俑者,但它却从许多重要的方面强化了这一趋势”。[37]
 
教会在条约的保护下,参与到世俗的土地竞争,在获取信徒的同时,也触及到了部分人的利益。1924年,在中国天主教第一次主教会议上,传教士干涉词讼、通过给世俗政权施压获得利益,受到普遍的批评,这也是教会对晚清传教中出现的问题的一次反省。
 

转自《天主教论辑》2015年(第12辑),作者已经授权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1] 黄榆窊村在今乌盟兴和县境内。
[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4年版,第455页。
[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二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4年版,第695页。
[4]参见 [比]Patrick Taveirne:《汉蒙相遇与福传事业 圣母圣心会在鄂尔多斯的历史 1874—1911》(Han-Mongol Encounters And Missionary Endeavors A History of Scheut in Ordos (Hetao) 1874-1911),古伟瀛、蔡耀伟译,台湾光启文化事业,2012年,第201-217页。
[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4年版,第446页。
[6]同上。
[7]参见 [比]Patrick Taveirne:《汉蒙相遇与福传事业 圣母圣心会在鄂尔多斯的历史 1874—1911》(Han-Mongol Encounters And Missionary Endeavors A History of Scheut in Ordos (Hetao) 1874-1911),古伟瀛、蔡耀伟译,台湾光启文化事业,2012年,第201-217页。
[8]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三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5年版,第429页。
[9]同上,第430页。
[10]同上,第462页。
[11]同上,第251页。
[12] Patrick Taveirne, The religious case fengzhen district reclamation and missionary activities in Caqar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P395.
[1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三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5年版,第436页。
[14]同上,第437页。
[15]同上,第438页。
[16]同上,第445页。
[17]同上,第433-434页。
[18]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三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5年版,第440-441页。
[19]同上,第451页。
[20] Patrick Taveirne, The religious case fengzhen district reclamation and missionary activities in Caqar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P395.
[21]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下(三),商务印书馆(台湾),1963年,第682页。
[22]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六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80年版,第668页。
[23] 参见张荣臻等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第10页。
[2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三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5年版,第258页。
[25] 王学明:《天主教在内蒙古地区传教简史》,内蒙古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沽源文史资料》第1辑1985年,第178页。
[2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4年版,第447页。
[27]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三辑)第一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4年版,第251页。
[28]参见 [比]Patrick Taveirne:《汉蒙相遇与福传事业 圣母圣心会在鄂尔多斯的历史 1874—1911》(Han-Mongol Encounters And Missionary Endeavors A History of Scheut in Ordos (Hetao) 1874-1911),古伟瀛、蔡耀伟译,台湾光启文化事业,2012年,第201-217页。
[29]古伟瀛主编:《塞外传教史》,(台北)光启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
[30] Han-Mongol encounters and Missionary endeavors A history of Scheut in Ordos(Hetao)1874-1911,p372.
[31] 宿心慰:《天主教传入磴口地区述略》,磴口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磴口县文史资料辑》第6辑1989年版,第16页。
[32] 王守礼著,高培贤译:《闵玉清传》,内蒙民委油印本,第97页。
[3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第409页。
[34]傅增湘主编:《 绥远通志稿》卷81天主教及耶稣篇,稿本,藏内蒙古图书馆。
[35]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六辑)第二册,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据抄本影印1974年版,第737页。
[3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末教案》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第234页。
[37] 狄德满:《义和团民与天主教徒在华北的武装冲突》,《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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