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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宗教与法律
发布时间: 2016/5/26日    【字体:
作者:T.杰米•古恩
关键词:  日本 宗教 法律  
 
 
一、    导言:主要的宗教和国情   
 
著名导演黑泽明执导的电影《罗生门》是当今世界影坛的经典之作。这部影片于1951年首映,片中四名目击证人对于一起强奸凶杀案进行描述,他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描述,而各种描述相差甚远。日本人在宗教、政府、法律、社会和神道教方面的态度极其复杂,甚至相互矛盾,其程度就像罗生门式的谜,难以简单描述。日本人对于什么“是”宗教,什么“不是”宗教的看法,与这次调查中的其他国家都不一样。实际上,如果不先了解日本人对于本民族的自我认知,对宗教以及神道的矛盾态度,将很难理解日本的法律——不论是书面法律还是行动中的法律。下面列出了影响日本人宗教和法律观念的三个重要因素。 
 
首先,日本人对于宗教以及“日本精神”态度非常复杂。旁观者很容易观察到:一方面,日本人对宗教普遍都很虔诚;而另一方面,他们又几乎都很世俗化。寺院、神道庙,以及为了纪念战争牺牲者而建立的准宗教性纪念碑或者庙宇都在日本的文化遗产和历史景观中占有重要位置。佛教和神道教作为日本最为古老的两大宗教已经在日本的文化和观念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神道与祖先崇拜以及仪式净化紧密相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后来慢慢的与敬拜天皇结合起来。对于一些日本人来说,神道教育与日本文化完全融为一体,以至于神道教已经不再是一种宗教,而是“日本精神”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日本人也同样的非常世俗化,甚至非常的物质主义。
  
人们还会将日本人描述为宗教上的混合主义者,而且他们对于各种含糊不清的宗教持非常宽容的态度。对日本公众的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日本人认为自己既是佛教徒又是神道教徒。“绝大多数日本人——大概70%到80%——尽管有一个或者多个宗教的名分,但是他们都不承认自己信奉任何宗教”[1]。在日本,尽管基督徒的人数只占总人口的1%左右,但是圣诞节仍旧是最受欢迎的节日之一。这种表面上的开放和宽容遮掩了日本人在深层次上对宗教热情的不信任。这就是为什么热心的宗教运动人士以及激进的新兴宗教运动在日本不受欢迎。著名的沙林毒气事件被人们视为与奥姆真理教有关,再次印证了这种猜测。 
 
其次,与上述因素紧密相关,日本文化与神道教紧密相关,而且也非常敬重战争纪念物和地方上的神庙。这种“神庙崇拜”很可能给外界人士留下一种印象,即日本人非常具有宗教献身精神;而这与别国人民在他们的国家公墓或战争纪念碑前的表现很不相同。在一个神道教的国家里,为了国家荣耀在战争中牺牲的人们应受到极高的尊敬,因此去拜访神社的人们流露出一种类似宗教献身精神的感情就不显得奇怪了。同样,政府愿意在财政上支持神社也不足为奇。然而有趣的是,日本的国家机构诸如最高法院还要判断政府在财政上资助此类纪念活动究竟是属于“宗教性质”(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必须予以禁止),还是“传统性质”(可以免除合宪性审查)。 
 
日本在法律与宗教领域最具争议的问题在于政府支持神道礼仪以及纪念战争亡灵活动的合法性。日本最高法院受理的宗教类案件绝大多数都直接涉及政府的这两项活动是否违反日本宪法第20条以及第89条的问题。绝大多数日本民众可能会认为,政府支持神道礼仪和纪念战争亡灵并没有违反宪法,但一些少数派人士则极力否认这种政府行为的合宪性。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位于东京的靖国神社。关于靖国神社,下文会提到。靖国神社反映了日本人对日本民族主义者和军国主义者过往历史的认识,对谁来承担战争责任的认识,对天皇在二战中应承担责任的认识,对日本未来以及靖国神社本身对于日本的意义的认识等。[2]
 
最后,日本有关宗教的法律是在二战后同盟国占领时期(1945年-1952年),在美国的影响下通过的。尽管日本的法律体制在整体上反映了包括日本本土的法制传统,也含有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民法典的因素,但是日本宗教性立法的决定性因素还是来自于美国。在二战后七年的占据时期(1945年-1952年),有关宗教问题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获得通过,那就是1947年宪法和1951年《宗教法人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送交日本国会通过之前都由美国人起草,而且它们在本质上都反映了美国的法律观念,但这两部法律并不是单纯照搬美国宪法或其他任何一种法律形式。相反,起草者们试图通过这两部法律来改变日本在宗教上的法律传统。美国人是成功的,表现之一就是这两部法律的稳定性。这两部法律自1952年以来,1947年宪法从来没有经过任何修订,而1951年《宗教法人法》虽然几经修订,但至今仍保持着最初的基本框架。[3]
 
二、人口、历史和文化的因素
 
(一)人口因素
 
日本最近一次人口普查完成于1998年10月。该次普查表明,日本的人口已经达到125,570,246.[4]截至1994年1月,日本人口中99.4%是日本人,另外的0.6%绝大多数是韩国人和中国人[5]。根据日本教育部的报告,截至1995年日本共登记有184,000个宗教组织[6]
 
1998年 宗教信徒
(日本宗教年鉴)[7]
宗教
全部人数
神道
104,553,179
佛教
95,117,730
基督教
1,761,835
其它宗教
11,214,331
合计
212,647,075
 
 
日本同志社大学的教授对上述数据作了如下评论:“鉴于日本仅有一亿两千万人口,这个数据表明大多数成年日本人同时信奉佛教和神道教[8]。其他学者也指出了神道教和佛教的统治地位”[9]
 
(二) 历史和文化因素
 
神道  神道和佛教是日本两大传统宗教。神道的意思是“诸神的道”,是在日本本土产生的宗教,大约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纪。神道教强调历史、疆域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联系。这种观念赋予了神道教一种特殊的“民族主义指向”[10]。世界上大概再也没有什么别的宗教能够像神道教那样紧密地联结于一个国家,而且没有传播到任何其他国家[11]。但是,神道教并不像世界上其他主要宗教。在其他的宗教体系中,不管是强调一神论的伊斯兰教,还是主张多神论的印度教,甚至是佛教的达摩,信徒们都盼望将自己与神、先知或者是圣贤至高的道德以及属灵教导联合起来。但是在日本,由于神道在全社会范围内具有统治地位,这种概念就没有机会得以实行。
 
神道教没有创建者,没有正式的神圣经书,也没有固定的教义体系。事实上,神道教从本质上讲就是日本人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价值观念就形成了日本人矛盾的但又与众不同的日本式情感、宗教信仰和态度。……  
神道教没有精心制定的教义体系和道德规范;这种宗教强调参与神庙中的传统典礼仪式以及节日,甚至这种仪式的参与可以延伸到家庭。[12]
 
事实上,神道教有几种不同的形式。现在名声不好的国家神道(State Shinto)形成于20世纪20-30年代。当时日本的一些民族主义者利用天皇来强制民众顺服,同时推行帝国主义。这种形式的神道教现在已经基本消失,仅存于少数人的想象中,这部分人留恋20世纪30年代日本对外征服的辉煌时期。
 
除了这种名声败落的国家神道以外,在现代的日本社会中还存在着其它几种形式的神道。宫廷神道集中主张天皇对其祖先神灵的崇拜。神社神道包含绝大多数的神道神社,并且继续强调神道和日本人生活的紧密关系,以及对于民族再生的需要。这种神道不受政府的任何控制,在经济上独立。[13] 神道教与现代日本的大众生活紧密相连。[14]
 
早期历史  自8世纪早期日本首次编纂自己的法律,直到二战后的被盟军占领时期,日本的地方官员以及国家官员都尝试着以政府的名义来监管宗教组织[15]。在该国历史上,有两个时期,佛教地位很高,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第一个是奈良时代(710年-790年)。在这一时期,“佛教和政府的关系非常紧密。奈良政府推崇佛教,但同时根据行政和法律上的规定对神职人员和僧人的地位进行严格控制。”[16]后来佛教逐渐取得了自治。当基督教于公元16世纪进入日本时,当时的统治者们将其看作是“对政治统一的威胁,于是无情地镇压基督教。这个过程中日本出现了很多殉道者,到1638年基本上将基督教消除了。”[17]之后的一段时期,佛教又一次受到严格的政治控制。德川统治后期(1603年-1608年)对佛教的控制更为严格:
 
幕府颁布法令以约束每一个佛教寺庙,每个成年人必须依法在某一个寺庙登记。这些措施形成了一种政府发起的类似教区制度的组织网。而同时也使得寺庙被纳入封建统治体系之中。因此,日本特有的所谓檀家制度就形成了。这种体制要求每一个家庭必须附属于某一个佛教寺庙。确立檀家制度的法律于1871年被废弃,但是直到今天很多家庭仍旧感到他们与寺庙有着特殊关系或者对其负有特殊义务。这种归属情结给佛教组织提供了强大的社会支持。[18]
 
德川幕府时代,政府既支持佛教,也管制佛教,佛教被强加给日本,而日本在这一时期也对外封闭。在这期间:
 
所有日本人被迫宣誓效忠佛教,并在当地佛教寺庙里为祖先举行葬礼或纪念仪式。这些规定在事实上将佛教变成了一种国家机器,并赋予其举行葬礼的垄断权。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寺庙和家庭之间建立紧密联系。日本人祭祀祖先的方式就是在这种寺庙与家庭的密切关系中进行的,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今天。[19]
 
国家神道的兴起 1868年宫廷政变推翻了幕府政权,明治皇帝恢复皇位。佛教不再是国教。“明治复辟的领导人极力反对佛教,果断地将佛教从神道教中剔除,而且起初他们还试图建立一个以神道教为中心的政府”。[20]尽管明治政府明确声明会再次恢复基督教和其它宗教的合法地位,但事实上,真正统一日本的宗教是神道教。“随着明治政府复辟,日本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发生了戏剧性改变。在那个历史时期,日本需要某些形式的法制、伦理以及神秘色彩,于是神道教就成为了获得政治支持的有力武器。”[21]
 
政府开始将神道教看作是一个国家机构。“1868年,原来与神道教有关的宗教理事会(Council of Religion)成了理论上的中央政府,其地位甚至高过日本国会”[22]。这种现象不合理,而且也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尽管官方放弃了这种做法,“但是这个国家最重要的神社仍旧具有特殊地位,并且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还能享受政府财政支持。”[23]在神社侍奉的神职人员要由政府的指定,民众要到神社登记,就如同先前他们必须到佛教寺庙登记一样。
 
所有的神道教神社都在内务省的监管下,而其他的宗教组织则都接受教育部的管辖。事实上,由于行政上的原因,神道教并不被看作是一种宗教,而且在行政上也与别的宗教待遇不同。[24]
 
神社不仅举行传统的净化仪式,同时还举行新民族主义者的仪式。神道的地位含糊不清,越来越趋向于将自己从宗教领域分离出来,演变成一种传统和爱国精神。[25] 
 
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崛起 19世纪末的国家神道和同时期的日本政治一样,越来越趋向于民族主义和帝国主义。“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神道教已经成为日本民族主义的重要部分。而正是民族主义导致了日本国内对持不同政见者的残酷镇压(当然也包括宗教运动),对外不断扩张,直到最后卷入第二次世界大战。”[26]从这一时期直到20世纪30年代,日本政府都是通过得到神道教的认可,加上行政手段来管理国内的宗教。[27]1939年日本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宗教法[28]。二战期间,日本的整个政治体制就是以天皇和神道教的宗教权威为基础,神道教成为国教。[29]随着二战前日本民族主义的急剧攀升,国家神道达到了巅峰。[30]
 
占据时期和废止时期(1945年-1952年) 根据1945年的《波斯坦公告》,日本于1945-1952年间处于盟军总部(SCAP)的管制之下。 直到1952年日本签订了《和平条约》(Treaty of Peace),解除占据状态。整个占据期间,日本实际上处在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将军[31]领导下的美国军事管制状态。盟军总部对日本的法制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戏剧性改革,并得到了日本国会的认可[32]。第一项改革包括解除军事装备,实行民主化,并且废除1925年的和平保卫法。[33]盟军总部相信日本的帝国主义和国家神道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在明治复辟之后,政府和神道之间的紧密关系危害很大,现在的宪法规定了政教分离……”[34]
1945年12月15日,就是日本宣布投降3个月后,盟军总部(SCAP)颁布了《禁止政府赞助、支持、永久化控制和宣传国家神道法案》。其对天皇的非神圣化以及对国家神道的解除是对历史的修正,这对日本来说是一笔影响深远的遗产。这些因素触及到了日本文化中深层次且未曾受到质疑的方面,也触及了这个国家历史遗留下来的发育不健全的残留物。    
 
在此以后,同盟军开始对日本法律的其他部分进行系统化改革。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颁布了1947年宪法。该宪法推动了普选权,并且规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35]一位著名的日本法理学家指出:
 
“大多数经历过1945年以前的管制时代的人,实际上很欢迎这些新政策。同盟国的这些激进改革措施没有受到公众的抵制,推行得很成功。这一事实也证实了日本民众对于新政策的接受。盟军总部所推行的政治和社会价值深深地植入日本人的脑海,几乎不可改变……对于修改宪法的提议从来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尽管表面上看起来这是美国人强加于日本人的宪法,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宪法进行任何的修订。”[36]
 
1951年4月,也就是对日本的占领状态结束前一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盟军总部起草的《宗教法人法》。该法连同后来的修订法案至今有效。这些改革,包括取缔神道教的国教地位、对宗教自由的宪法保障、以及关于宗教的法律的制定颁布,都被广泛接受,并且对日本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7]
 
几乎所有的宗教团体都很欢迎占领时期废除神道教国教地位、取缔战时的宗教管制,以及对宗教自由的保障。然而,作为国教的宗教组织却对终结与政府之间长期合作关系不是很热心。
 
可以说这些宗教立法的改革在占领时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盟国占领日本期间,其它任何领域都没能如此彻底地切断政府与私人团体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如此有力地对这些团体的独立自主提供保障”。[38]这种法治理念事实上被灌输到一个顺从的国会以及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自从日本独立以来,处于主导地位的政党——自民党——一直试图对1951的《宗教法人法》进行实质性修订,但是由于受到来自其敌对政党以及一些宗教组织的联合反对,最终没有成功。尽管自民党主导了日本政治,但在这件事上从来没有取得他们所期望的结果。
 
占领后期以及奥姆真理教事件   占领后期对日本人宗教观念影响最大的事件要数1995年3月发生在东京地铁的奥姆真理教毒气事件。这次事件经过精心策划,在地铁里释放沙林毒气,导致12人死亡,成千上万人中毒。[39]尽管日本警方掌握了一些有力证据,证明与奥姆真理教有关人物的危险性——如绑架甚至谋杀,但还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这次毒气事件以后,日本警方获得了民众的大力支持,拘留了一些没有参与任何非法活动的人。“日本民众已经认定奥姆真理教有罪,并且已经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对那些跟随或者曾经跟随国奥姆真理教的人形成了歧视。这些无辜的人们,只是奥姆真理教的普通信徒,从来没有受到任何法律上的指控,却无法再按照他们的意愿正常生活下去了。”[40]可以说在这次毒气事件以前,日本警方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和警惕,而是在事发之后采取过激反应,损害了大批无辜者的人权。这次事件在全日本渗透着对小型宗教组织的惧怕,而且很多其他的宗教组织已经受到了官方和公众的报复心理的影响。“奥姆真理教令人憎恶的恶行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日本社会反对政府干涉宗教组织的心理。”[41]对此,政治家们迅速做出反应,不仅要修订1951年的《宗教法人法》,而且还在1999年制定了两部新的法律,其中一部是针对宗教恐怖主义。[42]
 
奥姆真理教事件对日本所有的宗教活动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要求强化宗教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宗教运动控制的呼声很高……而且这一事件还破坏了宗教的形象,增加了民众对于建制化宗教的厌恶感,打消了他们接近宗教组织的积极性;这导致民众开始转向一种更加自由的、非正式的宗教行为。[43]一名日本记者在观察日本社会对于奥姆真理教的反应时表示,日本民众没有根据准确的事实证据来判断,他们的反应过于歇斯底里,并不理智。[44]
 
现代日本对宗教的态度  日本给人的印象一方面非常世俗化,甚至有点物质主义,但另一方面又深受宗教影响。
 
在外人眼中,很少有哪个社会像日本社会那样世俗化……日本没有任何具备统一教义、普遍适用的标准尺度,或者先验的异像……但是,各种各样的宗教又在日本非常兴盛。神道教、佛教和基督教共同兴盛,经常以混合的宗教仪式吸引着同一群人。[45]
 
日本最高法院在一个著名的判决中指出了这种矛盾现象。“日本民众普遍对宗教没有明显兴趣,但他们表现出了一种混合的宗教情结。总体上,他们信奉神道教,同时又信奉佛教。在不同场合下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不会使他们感到任何不和谐。”[46]这种混合的性格反映了日本的一个特点。日本人对各种宗教信仰态度很宽容,但对于那些热心于宗教活动的人,他们又会产生深刻的不信任。[47]
 
(三) 有争议的象征物:靖国神社
 
二战后,占领时期进行的宗教法律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被日本人民接受。但还有一个复杂的没有解决的标志物,集中反映了这个国家政治生活的裂痕。尽管争议比位于东京的靖国神社广泛得多,但是靖国神社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代表了这个问题。该神社建于1869年,当时明治天皇复辟刚刚成功。神社位于皇宫附近的僻静处,占地数公顷,内有楼房和一个博物馆。对于很多日本人来说,这个神社敬奉的是战争中的亡灵。有人认为靖国神社对于日本就像是其他地方的国家公墓,或者纪念无名烈士的纪念馆[48]。参观者如果觉得纪念战争亡灵有些奇怪的话,至少会认为这没有任何危害。[49]
 
但是对于更加知情的韩国人或者中国人来说,靖国神社分明是一种象征。它象征着国教、侵略性民族主义、军国主义和战争暴行之间的紧密关系。在反对者眼中,靖国神社是日本采取军国主义、民族主义甚至法西斯主义的危险象征。在20世纪30年代,靖国神社成为了国家神道的中心,所有日本人都要向其表示忠心。批评者们认为,靖国神社供奉着日本的战争领袖,士兵,甚至是那些曾经强奸和屠杀中韩两国人民的战争罪犯。[50]一名日本记者代表了这类观点,对靖国神社提出过如下指控:
 
“靖国神社是为了供奉已故的日本首相东条英机以及二战中其他A级战犯。日本应该对于二战中亚太地区丧生的两千万人民负责,但是东条英机以及其他的肇事者反而在这里如同神灵一样以神道的名义受到膜拜。神道是民族主义的宗教,它是日本历史和社会中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基石。”[51]
 
靖国神社的反对者们还指出,靖国神社实际上就是现在极右派民族主义分子聚集和准备东山再起的象征。
 
在全日本有成百上千所(假如不是成千上万)这样的神社用来供奉为保卫日本而战死的人们。地方上的战争纪念馆叫做chukonhi,或者叫做地方亡灵纪念馆。这种纪念馆在传统上与神道教有联系,其中很多都是20世纪才建立的。这些纪念馆都建在一些公共场所或者附近,尤其是靠近学校。在二战后的占领时期,有一些纪念馆被隐藏起来,但是1952年后又都逐渐恢复。尽管这些纪念馆在价值观上来源于神道教,但是其支持者们却未必将其与国家神道或者是二战紧密相连。但是对于靖国神社来说,这种观念上的分离却是不可能的。
 
当政治家,尤其是国家首相以官方身份或准官方身份参拜靖国神社时,关于靖国神社本质意义的争论就爆发了。“尽管首相要求远离靖国神社,但1994年仍有7名内阁成员参拜了靖国神社。在这里,天皇及其夫人为战争亡灵祈祷。1996年7月,桥本首相参拜了靖国神社,而这次参拜被认为既有个人性质又有政治目的。”[53]2001年10月小泉纯一郎参拜了靖国神社,又一次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辩论。[54]日本的历任首相及内阁大臣每年都定期参拜靖国神社,以纪念日本二战投降之日,尽管大多数人称他们是以个人身份参拜。[55]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经常会引起中国和韩国政府方面的外交指责。日本以外的法理学家则在政治或道德上对其提出批评,许多著名的日本法理学家称这种参拜实际上是“对政教分离原则的破坏,违反宪法。”[56]
偶尔,从二战结束以来一直左右日本政坛的自民党保守派曾经提议,通过立法的方式将靖国神社设立为国家神社并对其提供财政支持。但是每一次都因为“公明党(与创价学会宗教有关的政党)和其他反对党以及一些宗教团体的共同反对”而以失败告终。[57]
 
日本最高法院受理的宗教性质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关于政府支持神道礼仪和纪念战争亡灵活动以及靖国神社的问题。在外人看来,最高法院的裁决表明,这类事件所反映的文化、历史、宗教和情感问题事实上已经触及到日本人对宗教、法律和“日本精神”的根本态度。[58]
 
三、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
 
(一)  政治体制概况
 
根据1947年宪法,日本是一个具有改良的议会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国会实行两院制。一个众议院,一个参议院。两院议员都由普选产生。国会是全国唯一具有立法权的机构。执法权由首相以及内阁各部行使。首相及各部官员都由国会选举产生。首相本人必须是国会成员,内阁大臣中绝大多数也必须是国会成员。[59]天皇是国家的象征,并不掌握实权。[60] 事实上,天皇的角色仅限于礼仪[61]。在日本,地方政府的权力有限,重大的政治法律问题要提交中央政府裁决[62]。涉及宗教问题的重要法律是全国性法律,原则上要由文化事务署来执行。文化事务署是教育科学体育文化部(下文简称教育部)的一个局。
 
日本的地方政府体系非常复杂。一般来说,有两类地方政府:县(大约47个)和自治市 (大约3200个)。自治市又可以分成几类,翻译成中文大约是“市”、“镇”、“村”等等,但是在日语中又经常称作“To”,“Do”,“Fu”。地方政府首要官员称为“总督(governor)”。因此,东京市的最高长官不叫“市长”,而是“总督”。1951年《宗教法人法》赋予地方政府总督负责认定本地区宗教法人的内部章程和此类机构法人的登记事宜[63]
 
日本有统一的三级法院,管辖所有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这三级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例如东京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64]。日本共有50个地区法院,8个上诉法院(即高级法院),一个位于东京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共有15名大法官,包括一名首席大法官[65]。这种统一的法院听审各种行政案件,但不包括税务和专利案件。另外还有一个独立的家事法院,该法院的上诉案件归上诉法院管辖。日本法院还有权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对其合宪性作出判决,同时,还审查政府行为的合宪性[66]。根据宪法规定,日本最高法院虽然有权进行司法审查,但是该法院只在五种情况下判定立法违宪。而这五种情况从来没有涉及到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67]。但是,最高法院判决过侵犯基本权利的政府行为违宪。1997年,最高法院首次判定日本官员涉及宗教的行为违宪[68]。按照一般惯例,最高法院的裁决都会得到其他各级法院的尊重和执行[69]。但是,也有人对最高法院过于顺从政府的做法提出批评。
 
(二) 法律渊源和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自1947年制定以来没有经过任何修订。该宪法是全日本效力最高的法律,所有公务员必须尊重并遵守该宪法[70]。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都无效。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应得到遵守[71]。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不得受到任何侵犯[72]。宪法还规定“日本政府缔结的所有条约,承认的所有国际法都必须得到严格的遵行。”[宪法第98(2)条]
 
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73]
 
成文法存在效力等级。在宪法之下,依次是:国会认可的国际公约,国会制定的法令,内阁发布的命令,首相发布的命令[74]。习俗若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应该得到尊重,尤其在商事领域中,合作各方认可就应遵守[75]。当一个案件涉及一般法(例如《民法典》)和特别法(例如商事法)之间的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76]
 
法院判例的作用界于法国(根本不存在判例)和美国之间(非常重视判例)。对此,小田指出,存在于日本社会的主流观点是:判例在法院的运行体制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但绝不具有决定性作用。[77]
 
(三)规范宗教的法律
 
1、1947年宪法
1947年宪法是在盟军占领日本初期通过的,至今没有做任何修订。这部宪法规定了一些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这在日本历史上前所未有[78]。这部宪法中有一些条款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宗教问题。第20条规定:
(1)  任何人都享有宗教自由。
 
(2)  任何宗教组织不得从政府方面获得任何特权,也不得行使任何政治权利。
(3)  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任何宗教活动、庆祝、仪式或行为。
(4)  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进行宗教教育或者开展宗教活动[79]
最高法院称宪法第10条建立了日本的“政教分离”体制。这一规定在于防止国家神道的再次发生。第89条禁止政府对宗教组织进行财政支持: 
 
没有公共权力的控制,公共资金及财富不得用于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的使用、收益或维护,不得用于任何慈善教育或者慈善事业。
 
但是日本法院发现很难将上述两条宪法规定应用在与神道有关的事件上。例如公共建筑之前的奠基仪式,在公共建筑上摆放战争纪念物,在纪念馆供奉战争亡灵等等,都是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的。
在这次调查所涉及的所有国家中,日本关于思想自由的宪法规定最少。第19条仅仅提到:“不得伤害他人的思想及意识自由。”宪法还禁止了宗教方面的歧视(宪法第14条,第44(2)条)。该宪法对言论权、结社权提供了基本的保护,并且明确禁止了审查制度(第21条)。小田教授指出:“言论自由受到了最高程度的保障,因为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80]
 
2、 国际公约
1979年7月21日,日本签订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际公约在日本自动执行,尽管事实上日本法院并不引用、解释或适用国际人权公约条款。[81]日本在“欧洲安全合作组织”中处于观察员地位,但并没有义务遵守该组织的承诺。
 
3、1951年《宗教法人法》(修订案)
1951年4月,占领时期结束前一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新的《宗教法人法》(1951年第126号法案)[82]。该法历经多次修订——其中最著名的一次修订发生在奥姆真理教东京地铁毒气事件之后——至今仍旧有效。[83](后文会单独讨论1995年毒气事件后的修订)
 
根据日本专家的说法,“1951年《宗教法人法》的根本原则是:根除军国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如宪法所规定,确立宗教自由,并且实现政教分离[84]。然而,另外一位知名的美国观察家却指出,该法的主要目的仅仅在于为宗教组织的登记建立合法程序。“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允许宗教组织登记为法人,从而拥有资产并能为发展宗教事业进行商业活动。”[85]只要我们谨记这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能够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就不必再去探寻该法的首要目的。
 
经过修订后的1951年《宗教法人法》共有10章89条,还有一些 “附加条款 ”。该法案所包含的五个主要话题有:1. 确定国家对宗教组织的政策;2. 给出定义;3. 对宗教法人及其产权的建立、注册、运作和取缔给出相关规定(目前为该法的最大部分);4.设立政府机关管理宗教组织;5. 对于违背该法规定的行为确立(非刑事)处罚办法。
 
应该指出的是,与别国的宗教法不同,日本的宗教法对于学校和教育、军事以及神职人员免于出庭作证,或者是神职人员在医院和监狱活动等情况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日本政府对宗教组织的政策。1951年《宗教法人法》只简单阐述了国家对宗教的政策。第1条规定:1951年《宗教法人法》的制定是为了允许宗教组织进行注册从而获得合法身份。第1条还提到了1947年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障,尤其指出“该法案中任何条款不得被解释为对任何个人或集体的宗教教导、宗教礼仪或开展其它宗教活动的限制。”换句话说,原则上,1951年《宗教法人法》不得被用来限制个人或集体的宗教活动。相反,该法案旨在建立一个合法程序对法人团体提供合法的法人地位及适当的运作规范。该法案其他条款强调了禁止政府干涉任何宗教的内部事务。(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25(5)、71(3)、84、85条)
 
第二,定义。该法案仅仅给出了三个名词的定义:“宗教组织”,“教区建筑”和“宗教法人”;对“宗教”本身并没有加以定义。具体而言,对于“宗教组织”,该法案仅仅从功用的角度通过不完全列举给出了这个概念的部分外延,包括:神社、寺庙、教堂、修道院、宗派、派别、修会、兄弟会、天主教教区等。“教区建筑”则是指进行宗教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包括教堂、礼拜堂、训练馆、神社等等。“宗教法人”指的是具有合法法人地位的宗教团体。[4(2)]
 
第三, 对宗教法人及其产权的建立、注册、运作和取缔给出相关规定。1951 年法案大多数的篇幅都在讨论宗教团体的运作,这个问题将会在下文的第五部分讨论到。
 
第四, 设立政府机关管理宗教组织。1951年《宗教法人法》确立了两类政府机关来管理宗教问题。一个是隶属于教育部的宗教法人审议会;另外一个是教育部内设的一个机构,负责审核申请获得法人地位的宗教组织的内部规章。
 
第五,对于违反此法行为的非刑事处罚规定。第88和89条规定,对于制作虚假文件或者制造虚假声明的行为处以不超过10,000日元的罚款。
 
4.其他全国性法律
除了1951年的《宗教法人法》以及宪法以外,还有一些涉及到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的全国性法律。1986年《民法典》[第33条至88(2条)]对于宗教组织的建立作了附加规定。另外还有《刑法》的一些规定(见下文第六部分)。税收法也适用于宗教组织。
 
5.地方性法律
事实上,日本在宗教问题上不存在地方性法律。
 
(四)负责宗教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部是处理宗教事务的首要机构。[86]教育部将涉及宗教组织的事务委任其下属的文化事务署。教育部还有权对申请获取法人资格的宗教组织的内部章程进行审核。
 
1951年《宗教法人法》还在教育部下设了一个顾问性质的“宗教法人审议会”(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71条),该委员会的职责在于回答司法部的咨询,并且被明确规定禁止干涉任何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同上)[87]
 
地方政府也有权处理宗教组织的注册问题。地方政府的行政官员有权对向其申请成为宗教组织的团体所提交的文书进行审查[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5(1)条]。另外,“法律事务署”或者地方政府的“分支机构”也负责宗教组织的注册以及维护注册组织的档案(第61条)。这些权力机构必须把所有的注册团体向公众公开。(第64条)[88]
 
四、与宗教相关的基本规范
 
(一) “宗教”(及相关术语)的法律含义
 
1951年《宗教法人法》、1947年宪法以及最高法院都没有对“宗教”一词作出定义。最高法院认为神道教的神职人员在公众场合进行建筑物的奠基仪式属于“宗教”仪式,尽管该活动并非宪法第20条所禁止的;但是,最高法院却裁决靖国神社属于宗教范畴,因此政府不得对其存在和维护进行任何资助。根据最高法院的见解,“宗教活动”不应被解释为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而是那些具有宗教目的或者是在客观上会改进、帮助、支持、镇压或者干涉宗教的所有活动。
 
1951年《宗教法人法》对于“宗教组织”的定义为以传播宗教教导、遵行宗教仪式和行为、教育并培养信徒为首要目的的团体(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2条)。上文提到,1951年《宗教法人法》列出了一些实例作为宗教组织的存在类型,包括:神社、寺庙、教堂、修道院、宗派、派别、修会、兄弟会以及天主教教区。
 
(二)涉及宗教问题的主要法理学说
 
日本在宗教和法律领域有多个基本原则。波义耳和西恩指出了三个方面:禁止歧视任何宗教信仰;宗教活动自由;自由建立宗教组织。[89]
 
然而,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20条和第89条认定日本在宗教领域的基本原则是“政教分离”。据此,最高法院指出,日本在宗教立法上的根本原则来源于对宪法的忠实遵守。“自从明治复辟以来,政府与神道教之间的关系存在严重问题,现行宪法则保证了政教分离……”[90]发生在津市的“奠基事件”是日本最高法院审理过的最重要的宗教案件之一,。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定日本宪法遵循了政教分离的原则。[91]这种裁决表明,“日本政府在宗教上的中立性”。[92]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任何宗教性问题都处在“政府管辖范围之外”[93]……
 
在津市,法院将涉案的仪式明确定义为涉及宗教问题。
 
显然,这种奠基仪式是为了祈求稳固地基和安全施工的一种宗教性仪式。根据上诉法院提供的相关事实,该仪式的形式属于宗教性质。该仪式由专职的神道人员在专门建立的特定处所主持进行,神职人员身着宗教性质的服装,并严格遵守神道教的宗教仪式,使用特定的宗教器具。另外,有理由相信执行该仪式的神职人员是出于其真诚的信仰执行该仪式的。因此,毫无疑问,该仪式属于宗教性质。[94]
 
承认了政教分离,也认可了政府对于该项宗教活动的财政支持,人们很容易认为,最高法院应判决该行为违宪。但是,最高法院(如拜伦笔下的朱丽亚并未如此判决,反而认可政府与宗教的这种关系[95]。最高法院的理由是,绝对的政教分离是不可能的(这一点毋庸置疑)。最高法院还指出,禁止政府与宗教组织的某些交往可能意味着对宗教的歧视(这一点也无可指责)。但是,最高法院选择了批准这种本来很容易禁止的政教联系,最高法院还认可政府对这种神道仪式提供财政资助。对此,最高法院并没有认为这是对其它宗教的歧视,也没有认为这违背了一部分持相反观点的纳税人的意愿。因此,最高法院以禁止任何对宗教的资助都会导致对宗教的歧视为名,认可了政府对于某个特定宗教的资助。
 
尽管“政教分离”是日本正式的宪法原则,但这种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应该认可什么,禁止什么。通过回顾一些重要案例,可以了解到这种模糊不清的状况是如何形成的。最高法院已经判决,鉴于神道与地方性战争纪念馆有关,地方政府可以对这类神社提供土地,资助其宗教性活动,并资助神社的维护。[96]但是,最高法院还判决某地方政府资助另外两个神社的(其中一个为靖国神社)行为违宪。在这个案例中,最高法院将这两处神社判定为“宗教组织”,并将其仪式判定为宗教性质的仪式。[97]
 
(三)对宗教和宗教活动的限制
 
和美国宪法一样,日本宪法并没有包含一个“限制条款”,以确定在何种情况下政府可以对宗教进行限制。事实上,日本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在何种情况下政府可以或不可以以诸如公共利益、公共健康,或者公共道德的名义对宗教进行限制。 
 
小田教授指出:日本对于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给予特殊保护,对这些自由的限制给予严格审查。
诸如言论自由和良心自由需要比经济权利更强的保障。人们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可避免会与他人的权利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和自由应该受到限制。然而,鉴于这些权利的重要性,普遍认为应该将这种限制降到最低程度。因此,日本通常倾向于采取双重标准,或称作优先原则。这种原则的本质就是,针对限制个人权利(例如言论自由、良心自由,以及其他相关自由)的规定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判定其合宪性。这种原则背后的根据是:这些权利和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奠定了宪法的根基,因此应受到充分保护。[98]
 
但是,上述宽泛陈述之后,小田教授又指出:“最高法院在最近几年不愿否决政府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限制。”[99]甚至他在观察中发现,“在有些案件中,最高法院并没有积极保护个人权利。[100]”一名佛教神职人员在对一位精神错乱的妇女实施强制性约束措施和宗教仪式的过程中因过失将其杀害,尽管其以“宗教自由”的名义进行辩护,仍旧没有避免被定罪。[101]但是,在最近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维护了一名“耶和华见证人”的权利,反对对其采取违反本人意愿的医疗措施,尽管这种医疗措施被认为是完全正常的。[102]类似案件还有,一名隐藏刑事罪犯的牧师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因为它是在履行一名牧师的职责。[103]
 
(三) 国家对宗教的财政支持
 
尽管宪法第89条明确规定:“公共资金及财富不得用于任何宗教组织或团体的使用、收益或维护,不得用于任何慈善教育或者慈善事业。”但是,最高法院仍旧在地方性神社上认可了政府的财政资助。尽管宪法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政府对宗教的财政资助仍旧在继续。例如,政府资助宗教学校,并且资助在日本自卫队的军舰上建立神道教神社。[104]“政府在财政上资助一些佛教寺庙或者神道教的神社,将其看作历史文化遗产。”[105]另一类例子就是对天皇的资助。
 
皇宫是日本天皇的居所。天皇现在仍旧被认为是神道教的最高祭司,是“日本这个国家以及民族团结的象征”。政府拥有皇宫并对其提供财政支持。此外,政府和神道教之间的界限很容易模糊。这种界限的模糊来自于管理皇宫事务的机构,称作皇宫事务处。该机构的运作资金来自三种不同的政府基金:皇宫内务预算。只有第三种基金被用在神道教事务中。而皇宫内部的神道教事务都被看作是“私人性质”的,而不是“公共性质”的,尽管所有的预算资金都来自政府。[106]
 
虽然存在很多形式的官方资助,爱媛案件仍然表明此类资助的程度是存在明确限制的。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有些政府性资助可能违反宪法规定,政府仍旧不批准对宗教组织的宗教活动提供大宗财政资助;而且自民党长期以来试图争取对靖国神社提供财政资助,都以失败告终。
 
(五)宗派、邪教和新宗教运动
 
新宗教运动长期以来在日本都有很好的生存环境。“新宗教运动持续发展、人数快速增加,这已经成为战后日本最显著的一个特点。”[107]尽管这些新宗教运动有着很强的生存发展能力,广大民众仍旧对他们不友好。[108]“即使在20世纪30年代,政府采取‘铲除有害宗教’运动也因为得到现存宗教、媒体和国内一些思想进步人士的强力支持而变得更加严厉。”[109]二战后“一些宗教组织(包括基督教的六个宗派)要求政府颁布法令对‘不健康的或非法的’宗教教派——其实指的就是那些新兴宗教——实施特别管制,如果不能称之为完全打压的话。”[110]这些针对新兴宗教的敌视态度在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之后迅速显露出来,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迫使其采取有效措施。[111]“一旦公众媒体对一个新兴宗教(日语中称为新兴宗教运动)进行攻击,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整个日本社会就会出现一种歇斯底里的情绪,宗教就会遭到仇视。”[112]
 
政府已经对奥姆真理教成员(以及奥姆真理教更名后的Aleph)采取了严厉制裁措施,尽管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他们中间每个人都曾经犯有罪行。很明显,这种状况使宗教组织的注册变得更加困难。政府还于1999年制定了《奥姆法案》,该法案在上文曾经讨论过。与法国不同的是,日本迄今为止尚未试图界定或禁止此类“新兴宗教运动”。
 
五、宗教实体
 
对所有具有宗教目的的实体,日本法律都使用统一的“宗教组织”指代(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2条)。“宗教组织”成功完成注册后即被称为“宗教法人”。据估计,大约有80%的宗教组织是经过注册的“宗教法人”,而另外20%则没有注册。[113]尽管这两种类型是目前对宗教组织最常用的分类,但还有一些法律形式被宗教组织直接或间接的使用。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注册成立一个宗教法人比注册成立一个公益法人相对容易。随着近来对于宗教团体注册程序的要求趋严,以及对于其他公益法人注册程序的改进,注册的难度比10年前增加了。
 
(一) 未登记的宗教团体
 
日本政府并不要求宗教实体进行注册。但是,未经注册的实体不得拥有法律身份,不得享受其他相关利益,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114]同时,1951《宗教法人法》也对未注册宗教组织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包括政府官员不得干涉其内部事务等。[第71(3)、85条]
 
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宗教组织,山冈优子指出:“在日本有很多自发性组织不是以法人的身份在运作。尽管申请注册曾经非常容易,这些组织中仍有很多选择不注册。因为他们担心一旦注册,就会处在某一权威机构的管制之下,这样一来就失去了自由和自主权。”[115]
 
  (二)政府承认的宗教实体
 
1. 宗教法人
1951年《宗教法人法》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建立一套合法程序以帮助宗教实体进行注册,从而获得法人身份。[116]“因此,该法旨在处理建立和运行宗教组织过程中的世俗性事务,事实上它的作用就是允许宗教组织在合法程序下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例如签订合同,购买或出售房产等等)。”[117]除了获得法人身份以外,根据日本的《税法》规定,经过注册的宗教法人可以自动享受税收特权,包括免税特权。由于注册宗教法人相对容易,并且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因此,日本的宗教法人组织极其普遍。众多团体为了获得这些利益而纷纷将自己注册为宗教法人,导致了很大程度上的泛滥。因此,在日本数量最多的非营利性法人实体是宗教法人,大约有184,000个,比位居第二的公益法人实体数量大得多。后者在日本大约有27,000个。[118]
 
涉及到宗教法人设立、注册、管理和取缔等方面问题的首要法律是《民法典》(第33至84(2)条)和1951年《宗教法人法》。尽管任何一个宗教法人都必须同时遵守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然而事实上《民法典》比1951年《宗教法人法》更详细的规定就显得多余了。[119]下面的讨论会集中在相对详细的1951年《宗教法人法》。
 
(1) 背景:宗教组织的活动范围
根据1951年《宗教法人法》,注册的宗教法人可以参与的活动包括:宗教教导,举行宗教仪式,使用宗教性的建筑或者神社[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2(3)条],公益活动[第6(1)条]以及一些仅仅为了该宗教法人的共同利益而不向成员分配红利的盈利性商业活动[第6(2)条]。
 
《民法典》第34条规定:“与崇拜、宗教、慈善、科学、艺术或者公众利益有关的,不以营利为宗旨的社团或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权威机关的批准成为法人。”
 
《宗教法人法》的第六部分规定:宗教法人不仅可以参与公益活动,在不违反该法人成立宗旨的前提下还可以参与其他活动。宗教法人还可以参与商业活动,但是所得利益必须用于宗教事业或公益事业。也就是说,商业活动所获利润不得分配给任何个人。[120]
 
尽管宗教法人拥有法律承认的很多特权,但他们仍需受到法律的约束。1951年《宗教法人法》强调了宗教法人要受到《刑法》及《民法典》的约束。[121]
 
(2) 申请宗教法人注册的四个步骤
一个宗教实体要成为宗教法人必须经过四个步骤。第一,制定该宗教组织的内部章程;第二,发表公告;第三,申请对内部章程的认证;第四,申请注册。
 
第一,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章程。该章程必须包括并明确该宗教组织的宗旨、名称、办公地点、人事任命、撤销程序、决策机构、处理商业利润的程序[122]、财产的创建和处理程序、修订章程的程序以及解散该组织的程序[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12(1)条]。申请成为宗教法人的组织必须具有三个或以上的“负责人”(经常是,但不一定必须是,经过成员投票选举产生的人)(第18条),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在必要时替换负责人的程序。(第20条)[123]
 
第二,发布“公告”。内部章程制定完毕后,要就该组织的形成向公众发表声明。对于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该组织必须提供本组织的章程。(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12(2)、(3)条)
 
第三,申请对于内部章程的“认证”。该组织必须向“有法定权力的公共权威机构”申请对其章程的认证(第13、14条)。根据宗教组织活动的地理范围不同,有两种具有法定权力的公共权威机构。如果该组织仅仅在某个地方政府(省、市、镇、村)[124]的管辖范围内活动,那么只需在该地方政府官员那里注册;如果申请者在不止一个地方活动,那么必须在位于东京的教育部申请国家级别的注册(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5条)[125](教育部将处理宗教性事务的权力下设在文化事务署)。申请认证必须提交两份该组织的内部章程,同时还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该组织确实是宗教性组织;(2)发布了公告;(3)提交申请的个人获得授权(以及接受授权者的认证书)。(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13条)
 
接到申请后,“有权的公共机构”必须做出如下判断:(1)该组织是否属于宗教性组织;(2)内部章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如果要拒绝认证,首先要给申请者做出回应的机会。国家教育部如果要拒绝认证,必须首先向宗教法人审议会[126]提出咨询。相应的权威机构必须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如要拒绝认证,则需提供书面解释(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14条)。[127]对于申请延迟回复或者无理否决,该组织都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128]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四, 申请注册。申请者接到相应的权力机构对其内部章程的“认证”后必须在两个星期之内申请注册。申请文书须在“法律事务局”存档,或在该组织总部所在地地方政府的一个“办事处”存档。申请注册的文书必须与申请章程认证时的信息一致(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52条,第63条)。申请注册的过程很像例行公事。一个宗教法人注册成功以后,必须在两个星期内在地方“法律事务局”或者地方政府的“办事处”注册其下属机构。[第52(3)、61条)[129]
 
另外房地产业可以在相关部门注册(第66-70条)。注册房地产会使其所有者享受一些有限的利益。(第80条)
 
(3) 存续条件和政府监管
宗教法人一旦注册就必须接受一些具体的监管,并且根据规定提交报告。  
 
通知会员的要求。当宗教法人要进行房地产买卖、修建建筑物以及从事类似活动时,必须通知其成员(第23条)。违反这条规定会导致交易无效(涉及到善意第三者除外)。(第24条)  
 
对于建立新办公处所,地址变迁和合并做出声明的要求。宗教法人建立新的办公处所,改变地址或者合并,必须迅速向有关权力部门做出声明。(第53-57条,第63条) 
 
报告及记录要求。宗教法人每年要对自己的财产和开支做一次详细记录,并对该法人召开的会议以及做出的决定做实时纪录。这些记录必须存在供政府机构或相关权力机构审查的地方[第25条,第78(2)条]。[130]享受免税政策的宗教法人也要遵循相应的税务报告要求。[131]
 
修订内部章程及更改与其它宗教组织关系的规定。宗教法人可以修订或更换其内部章程,也可以与其他宗教法人断绝关系或合并,但是这些行为必须符合认证的章程。根据变更的性质不同,可能还有额外的报告及认证要求。(第26、27、28、30、32-42条)[132] 
 
政府的实时监控。有关政府权力机关有权对宗教法人的记录进行检查,并提出问题(第25条,第78(2)条)。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可以撤回认证。(第80条)
 
(4) 解散(自愿或被迫)
宗教法人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宣布解散,例如该组织自发决定合并、破产,或者基于司法命令(第43条)。宗教法人申请自愿解散必须符合自身章程和其他法律规定,还要获得相关权力部门对其解散申请的“认证”,并注册解散(第44、45、46、48、58、60条),同时还必须建立资产清算程序。(第49、50、51条)[133]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下令解散一个宗教法人(第81条)。其中一个原因是法院判决该宗教法人在行为上危害公众利益[第81(1)(i)条]。奥姆真理教的取缔就是由法院根据这一条款做出的判决。该判决被上诉到了最高法院。[134]在这一案件中,奥姆真理教在法院对其领导人奥姆的刑事审讯尚未完结时就遭到取缔。也就是说,在没有对任何人进行刑事判决之前,这个宗教组织就被取缔了。尽管地区法院承认99%的奥姆真理教教徒没有参与任何非法活动,[135]但并不影响其取缔整个奥姆真理教。取缔一个宗教法人的其他理由包括:法院判定该组织已经没有能力发挥功能,或者其存在不具有实际意义,而是名义上的存在。[136]法案还包括处理这类问题的具体程序。
 
(5) 宗教社团的优势
一个宗教组织在注册成为宗教法人后,不仅可以获得公众的认可和知名度,在法律上还享有一些具体的益处。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它获得了法人资格。其次,在其名下注册的财产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法律保护(第83条)。第三,宗教法人不仅可以参与公益活动,在不违反该法人成立宗旨的前提下还可以参与其他活动。[137]宗教组织可以参与营利性经济活动,虽然所得利润只能用于该宗教组织而不得分配给任何个人。最后,宗教法人享有非常重要的税收特权,包括非常重要的免税特权以及获得税收回扣的特权。
宗教法人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中最重要的是根据日本税法所获得的各种优待。其中最重要的税收特权得利于宗教法人属于《企业税收法案》中的“非营利性基金”的范畴。从根本上说,只要一个宗教法人的活动一直属于非营利性质,那么所得利润就不用缴税。另外,宗教法人从事的营利性质的活动也只需按照27%的税率缴税,比普通的公司法人税率(37.5%)低。宗教法人同样从《地方税收法案》享受类似的特权;具体讲,宗教法人的非营利性活动不需交纳企业税、地方居民税或者城市居民税。[138] 
 
宗教法人在税收上享有的其他特权有:(1)在其拥有的地段建立的建筑物,如果仅用于符合本宗教初始宗旨的活动,则不必缴纳固定资产税或者城市规划税;(2) 宗教法人在规定区域内申请获得建筑物或土地不需交纳房地产所得税以及注册许可税;(3)《消费税收法案》规定,宗教法人可以免除一部分购买消费品需缴纳的税金;(4)宗教法人可以将用于宗教活动的盈利性资产的开销归为损失性开支(其上限为不超过本年度收入的27%);(5)由于隶属于《所得税法案》的管理,并被列为“公共法人”,宗教法人在利息或股票分红上的收入不必缴纳所得税。[139]
 
税收方面的法律复杂且多变。
 
  (6)法律义务
宗教法人的官方代表如在履行职责时造成对他人的伤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11条)
 
附录:对奥姆真理教事件和税收滥用的回应
上文提到,1951年以来,日本的法律对宗教法人比对其他非营利性组织或者公益组织的政策更为宽松。但是1995年以来,三个方面的变化削弱了宗教法人在这方面的相对优势。
 
第一,如上所述,1995年因为沙林毒气事件而修订了1951年《宗教法人法》,这使得注册宗教法人变困难了,而政府也因此获得了额外的法定权力,加强了对各种团体的管制。这次修订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奥平教授指出,这次修订与奥姆真理教事件毫无关系,因为它于此案的审理没有任何帮助。这些修订的内容其实是日本自民党长期以来所推崇的,但是在1951年《宗教法人法》广受支持的情况下又无法实现。因此,自民党抓住机会推动了这次修订。[140]“尽管这次修订是为了防止类似奥姆事件的再次发生,但是经过彻底分析可以看出,这些修订更像是针对创价学会。” [141]这些修订“并没有针对类似奥姆真理教的犯罪活动,而是针对新兴宗教,尤其是创价学会。修订案要求加强政府的审查权,并要求宗教组织提供更透明的财政报告。事实表明,这次修订对于像奥姆真理教之类的宗教组织的控制力度远远不及对普通宗教团体的控制。”[142]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自1995年以来,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很多非宗教性组织利用宗教组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相对容易的程序来获得法人资格,享受1951年《宗教法人法》所规定的税收特权。因此,很多组织采用欺诈的手段注册成为宗教法人。“尽管缺少可靠的数据,但是,事实表明宗教法人的确在滥用税收特权。[143]
 
第三,法律制度修改之后,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法人资格变得更加容易。日本法律在传统上不愿允许社团组织获得法人资格。但是自从1995年神户地震以后,这种态度有所转变。日本人发现,很多公益组织率先对地震做出反应,他们通常比政府还要高效。[144]这些反应迅速的组织中很多不能(或者不愿意尝试)获得法人资格以及税收特权。公众对于这类组织的正面反馈促使日本国会制定了1998年的第7号法律《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45]尽管这部法律建立了组建法人组织和获得税收特权的体制,但是该规定不能适用于宗教性活动。[146]
 
2、政府认可的其他组织
日本法律在传统上就不愿意轻易地赋予私人团体法人资格。[147]基于这一点,1951年的《宗教法人法》就是一个特例,尽管该法仅仅适用于宗教组织。有关其他类型的团体申请法人资格的法律十分严格,以至于注册了的“宗教法人”在百分比上比其他所有非营利性组织和公益组织的总和还要高出好几倍。一般来说,在1998年以前,“日本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法律政策非常严格和强硬。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民法体系的大致特点,而且反映了长期以来日本当局对于独立公民行为的不信任。”[148]
在日本,宗教组织及其下属机构还可以直接或间接的以另外三种形式申请法人资格。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公益法人”。
 
第一,公益法人。《民法典》第34条规定,公益法人的活动必须与“敬拜、宗教、慈善、科学……”或者其他目的有关。该类法人的建立要遵循1996年9月20日的日本内阁令“批准公益法人的建立及维护准则”。[149]该类法人“必须是为了维护很多不确定人群的利益而建立的。”这类活动不得包括校友会,或者有共同理念和共同信仰的社团,也不得仅仅服务于某一特定人群。[150]这类法人必须是非营利性的,还可以参加一些商业活动,尽管其活动范围受到法律限制。
 
很多宗教组织注册在《公益法人法》之下,包括神道协会,教派神道联合会,全日本佛教会,日本基督教联合会,日本新宗教联合会和日本基督教协议会等。[151]
 
第二,公众慈善信托可以因为“敬拜、宗教、慈善和教育”的原因依照《信托法》(1923年,第66条)建立。[152]
 
第三,私立学校法人可以根据《私立学校法》(1949年第270号法案)的规定建立。[153] 
 
六、宗教、刑法和国家安全条例
 
尽管1951年《宗教法人法》本身并没有包括任何刑事责任条款,但是它明确规定宗教组织有义务遵循刑法的规定(第81,86条)。日本刑法有一些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宗教或宗教组织。
刑法典 1907年45号《刑法》有一条规定直接涉及到宗教问题。《刑法》禁止“对于神道神社、佛教寺庙或者其他敬拜场所的不尊重行为”。对于侵犯上述场所的行为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并处不超过10万日元的罚款[第188(1)条]。该法还禁止“对传道、敬拜,或者葬礼权利的侵犯”,对违法者将处以最多一年的监禁和不超过10万日元的罚款。[第188(2)条]
 
《破坏性行为管理法》  1951年第240号法案。该法令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反共产主义的法律之一。尽管20世纪90年代一些日本官员试图利用该法令来反对奥姆真理教,但事实上并没有任何组织受到该法的禁止。[154]
 
 1999年奥姆法案  1999年12月,两部“反奥姆真理教法案”提交国会一个月后即获通过。[155]虽然法律名称没有明确指明奥姆真理教,但是很显然就是针对奥姆真理教。该法案同样适用于其他组织,而到2005年这两项法案都将接受重新审查甚至撤销。[156]
 
首先,《参与大规模谋杀的组织管制法》颁布于1999年12月7日。该法案赋予公共安全调查署广泛的新权力,能够对它认为参加暴力破坏性活动的团体进行审查[157]。公共安全调查署和警察可以不经司法批准,自己采取措施对它认为违法的团体进行调查。公共安全调查署可以对它认为违法的组织实施制裁,包括禁止其使用自己拥有的房屋地产等。第二项法案允许没收失去法律庇护的团体资产并将其转用于该团体的违法行为的受害者身上。尽管支持者认为该两项法案对于管理类似奥姆真理教的组织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反对者们认为该法案赋予警方过多的权力。Flash 期刊的编辑政基山崎说:“警方正将这些法案作为借口,扩大自己的权力。”[158]
 
这些法案已经被用于反对奥姆真理教。“法案于12月底生效。公共安全调查署于2月1日首次行使权力。警方从根本上起到了监控奥姆真理教的作用。公共安全调查署在五个不同的府县立即展开了对奥姆真理教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奥姆真理教的一个计算机公司一直在向政府机构和主要的大型企业提供软件。”[159]
 
七、宗教敬拜、言论和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
 
(一)宗教敬拜和公共展示
日本法律中没有具体限制宗教敬拜和展示的条款。
 
(二)公开的宗教演说、传教活动、旅行和签证  
日本对于宗教性演说没有任何限制。“没有法律条款明确禁止宗教性演说”。[160]然而,根据《外国人员注册法》的规定,“当政府认为不可接受某个外国传教士,或认为其卷入违反公共利益的活动时,政府有权予以禁止。”[161]
 
(三)改变个人信仰 
日本没有法律禁止改变个人信仰。
 
(四)毁谤与亵渎   
日本没有关于毁谤与亵渎的法律条款。
 
八、宗教和教育
 
在日本,公立学校里没有涉及宗教的教育项目。《教育基本法》第9条要求,学校开设关于宗教包容和宗教概况的教育。[162]
 
在日本开办宗教学校绝对自由。事实上大多数的宗教学校是基督教学校。[163]“政府对于私立学校及私立福利机构的支持影响着这些机构的长期运作。”[164]二战结束后,有些方面要求政府加强对私立学校的控制,同时又要求减轻对宗教的控制。[165] 1949年的《私立学校法》将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列为公共教育体系的同一级别,以保证人民受教育的权利。运营私立学校的组织被看作是另一种形式的学校或者教育组织,或被称为私立学校法人。”[166]
 
法院曾经受理过一个案件,学生请求免除学校在周日上课或者强制学生练习剑道。审理的结果是,部分学生得到了豁免权,可以免于参加;而部分学生则没有。[167]
 
九、宗教和军事
 
尽管日本没有正式意义上的军队,但是却拥有一个面向全民的“自卫队”。日本没有军事征兵。政府资助在自卫队战舰上服务的神道神社。[168]
 
 
 
术语表:
chukonhi:敬奉战争亡灵有关的战争纪念馆
hojin:   法人
kami:     在战争中牺牲,被敬奉成神灵的军人灵魂
kimi:     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和人民团结的象征)
koeki hojin: 公益法人
shukyo:      宗教
shukyo hojin:宗教法人
tenno:    “神权”或“天子”——天皇的一个称号。其含义并非“天皇”。习俗表明该称号始自公元前7世纪。经常用来指代天皇作为神道教的最高神职人员的宗教身份。
 
 
附录一:宗教法律选编
 
1)《宗教法人法》,1951年第126号法案(经1995年第134号法案修订,1996年生效) 
 
主要参照1995年1793号公报;以及1995年的《宗教法人体制修订准则》,(第1081号法案,第24-25条);以及《宗教法人法部分修订案的前后比较》,(1995年第1081号法案,第27-31条)。在此之前是1939年通过的《宗教团体法》。
 
(2)1896年《民法典》(修订案) 第二部,第33-83(3)条。《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年第7号法案。
(3)《公益法人的建立及监管批准办法》,1996年9月20日内阁令。[169]
(4)《信托法》第66条(1923年)(1977年生效);
(5)1998年3月31日,文化事务署发布的关于税收问题的行政通知[170]
《教育基本法》[171]
 
 
附录二:最高法院案例
 
1、1963,Nishida v. Japan], 17 Keishu 302, (Sup. Ct, G.B., May 15,1963)最高法院在Aum Shinri Kyo v. Doi [Madden at 354] [宗教医治案件]中予以引用。
 
2、Tsu City Shinto Groundbreaking Ceremony Case, 13 July 1977,31 Minshu 4 at 533 (也引作Kakunaga v. Sekiguchi)(现在仍为“标志性案件”[172])[此案涉及到一公共体育馆破土典礼动用政府经费举行神道典礼。祭司以及其他神职人员都接受了酬金。该案原告方要求退还经费开支。最高法院判定“此破土典礼不可否认与宗教有所联系,但是同时也是符合社会习俗的世俗化仪式……”] [4(2(iii))]
 
3、Japan v. Nakaya Servicemen Enshrinement Case H 1988(摘自Beer)[173] [copied from Beer]173 [aka Yamaguchi Shrine Case](第20条)
4、1993,Minomo Chukokuhi case, 16 February 1993(cited Odap. 120)
5、1996,Aum Shinri Kyo v. Doi, 900 Hanrei taimuzu 160,163-66 (Sup. Ct., P.B., Jan. 30, 1996)托马斯·里奥翻译成《对于宗教法人奥姆真理教的取缔》,《太平洋沿岸法律和政策期刊》(1997年):327,344-54);也摘自下级法院判决】
6、1997,Ehime Shrine Donation Case
Yasakuni donations case, Nakagawa, Ehime Prefecture, 2 April 1997
 
7、 1999,Minoo Memorial Service Cases 1999 Minoo  Kamisakis. Subject of To Dream of Dreams [begins in 1970s]
 
8、2000,Blood Transfusion case (29 February 2000)
   
 
(本文摘自《多国的宗教与法律问题》书稿,高民贵译,李松峰校)
 
载于《宗教与法治》2015年冬季刊,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1] 赖肖尔、简安生,《今日日本》,第215页。
[2] 详细讨论,参下文第二部分第(三)点。
[3] 详细讨论,参见下文第二部分第(四)点第4条以及关于1951年《宗教法人法》的讨论。
[4]《欧罗巴世界年鉴》2194页。
[5] Dolan and Worden, 《国家调查,日本》,84页。
[6]《欧罗巴世界年鉴》2194页。
[8] 研一浅野:《从奥姆真理教到对所有非正统宗教的取缔》http://wwAv.cesnur.org/testi/aum_018.htm尽管面对这些统计数据,我个人仍然认为只有很小一部分的日本人真正虔诚的信仰宗教。事实上,只有1%多一点的人口信奉基督教在全世界也属少见。
[9] 其他学者也指出,日本公开申明的宗教信徒人数大概是真实人数的两倍左右,造成这种人数差异的原因是“日本人对于宗教采取的多元主义做法。尽管很多人都有很强的宗教意识,但是却很少人依附于某一特定信仰(如基督教、佛教或者伊斯兰教),而是将多种宗教的信条和行为综合起来。”Boyle and Sheen著:《宗教信仰自由》,第209页;“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由文化事务署公布的宗教成员报告中包含多重的宗教隶属关系。这种宗教隶属关系在数量上甚至超过了日本的总人口数。大约76%的人口表示自己属于佛教,而95%的人口则称属于神道教” O'Brien and Ohkoshi,《梦之梦》,第21页;“超过65%的日本人表示自己没有宗教信仰,只有30%多一点的人口表示自己有宗教信仰。” O'Brien and Ohkoshi,《梦之梦》,第23页;“日本人没有像南亚或者西亚以及西方人那样认为一个人只能信仰一种宗教。” 赖肖尔、简安生,《今日日本》,第209页。
[10] Reader,《日本的宗教》。
[11] 在本次调查所涉及到的国家中,与日本情况最接近的是俄国东正教,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教,以及印度的印度教。这些国家都在其传统与宗教之间形成了某种联系。但是在这些情况中,涉及的宗教都属于更大的世界性团体的一部分(东正教,伊斯兰教),或者是经过修正、改进,并且传到其他国家(印度教)。
[12] Bowker,《牛津世界宗教词典》,第892页,第892-893页。
[13] Bowker,《牛津世界宗教词典》,第892页。
[14] 小田,《日本法律》,第119页。
[15] Kawatawa,《日本法律中的宗教组织》,第199-200页。
[16]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46-47页
[17] 赖肖尔和简安生,《今日日本》,第212页。
[18]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46-47页。
[19] Reader,《日本的宗教》,《大百科全书》。
[20] 赖肖尔、简安生,《今日日本》,第209页。
[21] Michael Young,《美国人看日本和宗教自由》,1998年,(http://www.religiousfreedom.com/conference/japan/young.htm).
[22] W.G. Beasley,《日本经验》,第227-228页。
[23] W.G. Beasley,《日本经验》,第228页。较早的一项工程是在东京皇宫附近建立靖国神社。参见下文第二部分。
[24] 雨森、山本,《日本非营利性团体》,“简介”部分,第8页。
[25] Hardacre,《神道与国家》,第120页。
[26] Reader,《日本的宗教》,《大百科全书》。
[27] 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28页。
[28] 奥平,《日本近期对于宗教组织管理上的争议》,第129页;Garon 指出“对于1939年《宗教团体法》议案的辩论过程,明确显示了将任何其它宗教置于天皇权威之下的取向。日本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在国会对于宗教的正统给予了新的定义‘我强调指出,所有宗教都必须与我国政治体制的宗旨相一致;不得与我国的天道相悖。’”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85页。
[29] 小田,《日本法律》,第119页。
[30] 赖肖尔、简安生,《今日日本》,第210页。
[31] 里奇韦将军于1951年代替麦克·阿瑟将军。
[32] 日本国会愿意通过该法律议案并不是始于日本战后被占领时期,也不是结束于该时期。“日本80%以上的全国性法律是由政府起草,经由执政党批准或修订最后提交国会讨论。”池上,《多元民主社会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作用》,第4页。
[33] 奥平,《日本近期对于宗教组织管理上的争议》,第131页。
[34] 爱媛神社捐款案件,I.2(2)(a).。
[35] 主要参考小田,《日本法律》,第29-31页,119页;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8页。
[36] 小田,《日本法律》,第31页。
[37]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7页。
[38]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6页。
[39] 有人认为,相对于世贸中心被毁对美国人造成的创伤来说,这次事件给日本人造成了更大的创伤。
[40] 研一浅野,《从奥姆真理教到对所有非正统宗教的取缔》http://wwAv.cesnur.org/testi/aum_018.htm.
[41]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12页。
[42] 见下文第六部分。
[43] Reader,《日本的宗教》,《大百科全书》。
[44] 研一浅野,《日本帝国统治时代:从奥姆真理教到对所有非正统宗教的取缔》
[45] Haley,《日本的法律精神》,第185页。以及W.G. Beasley,《日本经验》,第267-268页。
[46] 津市奠基案件,第4(b)(iii)条。
[47] 日本人的宗教意识并不是体现在对于某一特定宗教体系的接受。根据1994年的一次报业调查,72%的日本人明确表示他们没有任何宗教信仰,只有11%的被调查者认为日常生活应该受到宗教教条的指导。但是86%的人们认为战士们的亡灵时刻都在观望并且保护着他们。大多数的日本人到神道神社或者佛教寺庙去作祈祷,将新生婴儿带到神社,在每年的第一天都去拜访神社,进行基督教或者神道教的婚礼,以佛教方式举行葬礼等等。参见:Boyle and Sheen ,《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09页。
[48] 靖国神社不是一个公墓,而是一个纪念堂。
[49] 从法律上讲,靖国神社是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经过注册的“宗教法人”。关于宗教法人,欲知详情,参下文第五部分第(二)条第1点。
[50] 尽管类比并不总是那么贴切,但是靖国神社的确和德国纳粹主义者聚集地纽伦堡的功能很类似。现在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与德国总理拜访(假想中的)存留着盖世太保戈林、戈培尔以及其他士兵遗物的公墓性质类似。
[51]研一浅野,《日本帝国统治时代:从奥姆真理教到对所有非正统宗教的取缔》(http://wwAv.cesnur.org/testi/aum_018.htm)
[52] 尽管在这件事上,那些采取极端立场的人们会受到感情上的指责,但是事实上绝大多数日本人并不关心此事。“对于战争的纪念以及对于宗教自由之间不断的斗争并没有引起日本民众的注意。对于作为少数派的基督徒连同支持他们的自由主义者与极右派民族主义者之间的斗争,日本民众几乎是不闻不问。” O'Brien and Ohkoshi,《梦之梦》,第208页。
[53] Boyle and 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0页。
[54] 欲了解该次争论所涉及的范围,参照2001年8月21日《日本报界对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评论》(www.fpcj.Jp/e/shiryo/jb/0138.hmil).
[55]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10页。
[56] 小泉首相参拜靖国神社“违反了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康宏奥平教授引用2001年8月21日《日本报界对于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评论》。“我们参拜靖国神社的初衷违背了宪法第20条的规定……”三宏深田,《关于参拜靖国神社的立场》,2001年7月9日(www.rk-world.org/Yasukuni/yasukuni4.html).“引起争论的原因是宪法第20条关于政教分离的规定。”小田,《日本法律》,第119页。
[57]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10页。
[58] 关于战争纪念问题的法庭判决,参下文第四部分,第(二)条,第2点。
[59] 日本宪法,第67、68条。
[60] 日本宪法,第1、4条。
[61] 小田,《日本法律》,第37页。
[62] 1947年《地方自治法》第67条。参小田, 《日本法律》,第58页。
[63] 该条款使笔者联想到1995年对于1951年《宗教法人法》的修订,本次修订赋予了教育部更大的权力。
[64] 例如,奥姆真理教案件最初由地区法庭审理,最后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参见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34-354页。
[65] 小田,《日本法律》,第66页。
[66] 小田,《日本法律》,第104。日本宪法第81条明确赋予最高法院这一权力。
[67] 小田,《日本法律》,第41-42页。
[68] 爱媛县中川,Yasakuni捐款案件,1997年4月2日。
[69] 小田,《日本法律》,第50页。
[70] 日本宪法第76条第3款,第97、98条。日本宪法于1946年通过,1947年开始生效。从理论上讲,该宪法是对1889年宪法的修订。
[71] 日本宪法第97条。
[72] 日本宪法第96条。
[73] 日本宪法第81条。
[74] 小田,《日本法律》,第50页,第35页。
[75] 小田,《日本法律》,第60页。
[76] 小田,《日本法律》,第35页。在这一点上,日本的做法与通常采用的《民法典》优先原则相反,就是说当《民法典》的规定于1951年《宗教法人法》发生对抗的时候,优先适用1951年的《宗教法人法》。
[77] 小田,《日本法律》,第52页。
[78] “日本人对于个人权利这个概念在19世纪之前没有任何了解。” 小田,《日本法律》,第102页。
[79] 这一点与明治宪法不同。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8页。
[80] 小田,《日本法律》,第110页。日本《刑法》第230条规定,文字诽谤应该受到惩罚。根据这条规定,日本一家杂志因为对某一宗教领袖的活动进行报道而被判有罪,并且没有获得在该报道真实性基础上的辩护权。最高法院推翻了该判决,判定该杂志有权证明自己报道的真实性。小田,《日本法律》,第115页。(摘自1981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判决)惠秀35-3-84;Monthly pen案件。
[81] 小田,《日本法律》,第49,125页。
[82] 对于1951年法案,笔者在原则上采用EHS英文法令社1990年第三部的翻译。EHS英文法令社将其翻译为“Religious Juridical Person Law”,,但是笔者选择以更为读者熟悉的“Religious Corporation Law”(《宗教法人法》)来指代该法案。来自杨百翰大学的Taya Cook女士提供了该法案的修订部分的译文。理论上讲,1951年《宗教法人法》是在《民法典》第34条的指导下制定出的一部特别法律。
 
[83] 1995年对于该法案的修订内容体现在1995年第134号法案。
[84] 雨森、山本:《日本非营利性团体》,“简介”部分,第9页。
[85]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8页。
[86] Boyle and Sheen ,《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3页。
[87] 对于宗教法人审议会的行政管理条例收录在第72-77条。
[88] 军人奉祀神社案件II(日本和中山)(1998年)。在对该案件的审理中,最高法院判定,神道神社将一位妇女丈夫的亡灵供奉在神社中的行为属于该神社的私人性活动,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政府的参与违反了宪法。欲了解日语中“宗教”一词的语源,参见O’Brien and Ohkoshi的《梦之梦》,第23-24页。
[89] Boyle and 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2-213页。
[90] 爱媛神社捐款案件第九2(2)①条。
[91] 津市奠基案件,第四(2)⑨条。
[92] 津市奠基案件,第四(2)①条。
[93] 津市奠基案件,第四(2)①条。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为了强调这一宗旨,最高法院再次申明有必要确立政教分离条款,以减少政府与宗教的联系。因此,应当理解宪法已经设立了政教分离,确保政府的世俗性和在宗教问题上的中立性。津市奠基案件,第四(2)①条。
[94] 津市奠基案件,第四(2)③条。尽管最高法院可以认定该案件中的宗教性成分,但是仍旧提出这项活动的参与者们不一定认为这是宗教性质的活动。
[95] 泪水涌出她的双眼,我真盼望她不要哭泣,然而,唉!谁又能够在爱中保持清醒?并非她不抵挡诱惑;她诚然悔改,尽管仍有挣扎。口中念“我永远不会满意”,却已经满意。拜伦《唐璜》,第116节。
[96] 这些判决来源于三个箕面案件以及津市案件。
[97] 爱媛神社捐款案件第一2(2)①,第二2(2)②。爱媛案件的反对者非常合理的指出,最高法庭的这项判决事实上和对于津市案件的判决不一致。
[98] 小田,《日本法律》,第106页。小田提出,日本最高法院“看起来接受这种观点”,同上。对此,他还做了有限的讨论。同上.第107,110页。
[99] 小田,《日本法律》,第124页。
[100] 小田,《日本法律》,第125页。在此小田列举了自卫队军人奉祀神社案件。同上。
[101]《宗教医治案件》西田诉日本(1963年);同时参照Boyle and 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3页。
[102]《耶和华见证人输血案件》,2000年。
[103] Boyle and Sheen 《宗教与信仰自由》213
[104] Boyle and 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1页。尽管日本宪法禁止拥有军队,但是日本却拥有一支自卫队。
[105] 美国国务院2001年《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第165页。
[106] O’Brien and Ohkoshi,《梦之梦》,第204页。
[107] Reader,《日本的宗教》,《大百科全书》。
[108]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6、207、211页。
[109]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7页。
[110] Garon,《日本意识形态的形成》,第207页。
[111] Boyle and 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5-216页。
[112] Boyle and 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5页。
[113] 参见:《亚太慈善论坛》“宗教”部分  
(http://www.asianphilanthropy.org/countries/index_3.cfm?countryid=4«&group=Religion&id=10)
[114] 雨森、山本,《日本非营利性团体》“简介”部分,第9页。
[115] 优子,《日本》,第170页。
[116] 欲了解1951年《宗教法人法》的整体概况,参见上文第三部分。1951年《宗教法人法》集中讨论了宗教法人的注册以及运作,并没有像其他国家的宗教法那样对于宗教教育和宗教与军事关系等问题给予集中规定。
[117] 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31页。
[118] 1996年日本最普遍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宗教法人”,大约有184,000个。位居第二的“公益法人”大约只有26,312个。雨宫,《日本》,第133页。根据日本教育部于1993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日本已经有184,000个团体依法注册为“宗教法人”。http://wwwwp.mext.go.jp/ekyl993/index-14.html.美国政府于1999年12月31日公布的统计结果显示日本注册为“宗教法人”的团体数目为182,935个(第165页)。 
[119] 尽管《民法典》提到与“敬拜”和“宗教”有关的组织(第34条),但是该条款对于非营利性或者公益团体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并非单独指代“宗教法人”。 
[120] 萨拉蒙,《国际指南》第213-214页。
[121] 参见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81、86、88条。
[122] 前提是一个宗教法人在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下运作一个盈利性产业。
[123] 对于有关官员的权力及限制,都有具体的条款规定。参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21、22条。
[124] 参上文第三部分第(一)条关于这些术语以及地方政府体系的讨论。
[125] 这一点反映了1995年对1951年《宗教法人法》进行修订的情况。
[126] 欲了解“宗教法人审议会”, 参上文第三部分。
[127] 尽管条文规定三个月之内必须有回复,事实上却并非如此。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第77页。
[128] 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第77页。
[129] 这些机关有义务对所有注册的组织存档备案,并发布公告。(1951年法案第6条第2款,第64条)
[130] 对于财政支出的备案、存留纪录以备政府检查的要求是1995年修订案中最重要的内容。第78条第2款对于1995年修正案来说完全是新添加的内容。尽管这一条款是崭新的,但可以被认为是《民法典》第67条规定的重申。为了使宗教组织免于担心这些检查会干涉到宗教内部事务,该法案另外注明,如果真的进行此类检查,则必须在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前提下进行。(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15条第5款)
[131] 参见雨宫,《日本》,第152页。
[132] 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32-42条对于合并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与建立宗教法人的规定类似。
[133] 尽管1951年法案没有具体指明《民法典》第68-83条的规定,但是却参照了《民法典》中关于法人解体的条款,以及1898年第14号法案《非刑事案件程序法》中的有关规定。
[134] 欲了解该案件中关于解散奥姆教的法律分析,参见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27-360页。另参见奥平,《日本近期对于宗教组织管理上的争议》第132ff。
[135] 以下是日本最高法院对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81条的解释:第81条所制定的取缔一个宗教法人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此条款强制取缔一个宗教法人并剥夺其法人资格。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继续保留某一宗教法人的法律地位就不再合适或者没有必要:(1)有明确证据证明该法人以某种形式违反了法律,从而严重威胁了公共利益(第81条第1款第1目);(2)该宗教法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宗教法人成立的宗旨(第81条第1款第2目前半部分);(3)该宗教法人的宗教内涵已经不再存在,该组织的存在仅限于名义上(第81条第1款第2目后半部分-第5目)。根据第81条规定下达的取缔令与对取缔一个商业公司的法令在理解上原理一样。(《商法》第58条)(被引用于)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52页。 
[136] 1951年《宗教法人法》第81条第1款第2-5目。参见奥平《日本近期对于宗教组织管理上的争议》,第133页。
[137] 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第78页。
[138] 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31-32页。
[139] 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32-33页。  
[140] 奥平,《日本近期对于宗教组织管理上的争议》,第138-143页。
[141] Kisala,《生活在后奥姆时代》,第10页。
[142] Kisala,《生活在后奥姆时代》,第15页(引用1995年10月22日的Katorikku Shinbun)。
[143] 雨森、山本《日本非营利性团体》“简介”部分,第9页。近来日本的非宗教组织为了获得税收特权存在利用宗教法人身份的倾向。为了减少这种情况,日本文化事务署于1998年3月31日向各地方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官员在宗教法人的成立、内部章程的修改,以及其他相关事务上严格执行行政手续。近日来,日本的大众媒体不断报道宗教法人的内部争斗,逃税漏税,大宗的盈利计划,处理财产中的问题等等。但是宗教法人在认识到其社会责任同时,应该实行独立自治,并做好自我行政管理。宗教法人需要对于本组织存在的宗旨有明确彻底的认识,这一点上文曾经讨论过。最后,在日本宗教联盟和各地方政府的配合下,日本文化事务署多次召开了研讨会,并且,为了与宗教法人有关的各方利益,出版发行了各种行政管理指南。通过这种方式唤醒并加强宗教法人的责任感,并且提高宗教法人神职活动和管理方面的水平。(http://wwwwp.mext.go.jp/ekyl993/index-14.html) (1993年教育部) 
[144] 主要参照:雨宫,《日本》,131ff;另外参照:池上,《多元民主社会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及作用》,第4页。
[145] 已经被翻译成英文并出版在山冈的《日本》,175ff。
[146] 《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法》第2.2.2.1点。
[147] 主要参照:雨宫,《日本》,131ff 
[148] 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第59页。   
[149] 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第64页。
[150] 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第64页。
[151] 雨森、山本,《日本非营利性团体》,“简介”部分,第9页。 
[152] 山冈,《日本》,第168页。
[153] 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第68页。
[154] 小田,《日本法律》,第111页。Madden指出,民意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日本民众支持对奥姆真理教使用该法案,但是绝大多数的律师却反对此举。律师们认为,该法案本身并不符合宪法原则,而且没有为奥姆真理教提供充足的保护。他们唯恐采用此法案会留下不好的判例。Madden,《奥姆真理教的取缔》,第358页。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组织因此法案而被取缔。奥平指出,80%的日本民众愿意根据1952年法案取缔奥姆真理教。奥平,《日本近期对于宗教组织管理上的争议》,第143-154页。
[155] 针对奥姆真理教制定了两项法案。http://www.fpcj.Jp/e/shiryo/jb/9941 .html. 
[156] 美国国务院《2001年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165.
[157] 公共安全调查署是司法部下属的小型情报机构。司法部是负责涉及国家安全内部事务及外部事务的官方机构。公共安全调查署成立于1952年,其最初的作用是控制颠覆活动。新的法案赋予了公共安全调查署很大的权力,使其有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进行调查活动而不受监管。这种做法在一个法治的民主国家应该引起疑问。
[158] Valerie Reitman,《日本宗教法引起争论》,《洛杉矶时报》,2000年1月16日,第20页,A栏。
[159] Barbara Wanner,《日本的经济问题和教育体制为宗教创造肥沃的生存空间》,《日本经济研究院报告》第10页A栏,第11页。(2000年3月10日)
[160] 美国国务院《2001年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第165页。
[161] Boyle、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3页。
[162] Boyle、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4页。
[163] Boyle、Sheen,《宗教与信仰自由》,第214页。
[164] 山冈,《日本非营利团体历史》,38页。
[165] 山冈,《日本非营利团体历史》,39页。
[166] 山冈,《日本非营利团体历史》,38页。
[167] Boyle and Sheen 《宗教与信仰自由》,214页。
[168] Boyle and Sheen 《宗教与信仰自由》,211页。
[169]雨宫《非营利性团体:法律背景》,64页。
[171] Boyle and Sheen 《宗教与信仰自由》,214页。
[172] Haley,《日本的法律精神》,189
[173] 在本案中,一名寡妇起诉日本政府。该寡妇的丈夫是日本自卫队的一名军人,在一次执行任务时死亡。她在诉状中称,日本自卫队曾经与自卫队军人以及退伍老兵组成的私人社团“自卫队友谊协会”合作将包括她丈夫在内牺牲的军人奉祀神社,却不顾她作为一名基督徒提出的反对意见。她表示,自卫队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伤害了她的宗教自由权。对于自卫队这一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她要求自卫队给以经济赔偿。另外,作为本案审理的政治背景,原告还描述了保守派向国会提交的旨在加强政府对于靖国神社财政支持且未被通过的议案。靖国神社是在明治时代帝国政府建立的国家神道的最高神社,用以供奉战争亡灵;二战结束后靖国神社实现了私人化。在最后一章,原告还分析了地方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对于上文提到的“自卫队军人奉祀神社案件”的判决。山口地方法庭以及广岛高级法庭都认可了本案原告的诉求,但是最高法院否决了高级法院的判决。其理由为,自卫队在这次军人奉祀神社事件的合作上是间接的,因此没有触及到宪法中关于政教分离的条款,也没有违反宪法中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但是最高法院绝大多数成员在判决中也附加了一条,指出自卫队对于宗教少数派民众的感情应该更加敏感,并且以这种敏感的态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原告表示,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成员是在含蓄地警告自卫队不应该积极地参与昭和天皇的葬礼,以及在不久的将来昭和天皇儿子的继位典礼。原告认为,最高法院这种含蓄的警告正反映了日本司法部门在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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