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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跨界”了?——反思教会的问责机制
发布时间: 2016/6/16日    【字体:
作者:谢木水
关键词:  教会 问责机制  
 
 
获2016年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影片奖、最佳原创剧本奖的Spotlight(港台译为《惊爆焦点》),改编自真实事件:二十世纪末叶,波士顿当地媒体《波士顿环球报》(Boston    Post)揭发天主教圣职人员在当地任职期间犯下的性侵害罪行。
 
 
Spotlight:天主教会面对司法裁决
 
2015年年底,此片于美国上映。美国天主教当局如临大敌,上映前一个月就着手预备面对影片可能引发的后果。新墨西哥州的总主教(Santa Fe Archbishop John Wester)提醒该教区的圣职人员与信徒,此片极可能引起受害者与肇事者的伤痛回忆,而圣职人员需要随时预备辅助有需要的信众。艾奥瓦州的总主教(Archbishop Michael Jackels of Dubuque)则警惕圣职人员,“这是一部叫人心痛的影片。”他继而鼓励神父去看,并接受此片的提醒与挑战,“它会不断提醒我们,到我们修正所有的错误为止。”  
 
其实,在波士顿教会丑闻曝光之前半个世纪,偶有受害者向教会或警方当局举报,也有人尝试透过新闻媒体公布性侵者的暴行。可是,因为天主教会圣职人员及信徒领袖,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铺天盖地,他们雇用极负盛名的律师,软硬兼施地说服控方或受害者于庭外和解。警方与媒体经常因资料不足,或社会权贵施加压力予媒体,或记者个人维护教会的情结,而刻意不予彻查那些案件。
 
从教会与社区的纪录,枢机主教只藉无关痛痒的理由,将肇祸的神父调派到另一社区教堂,但往往导致性侵的悲剧重複上演。虽然如此,当人人选择缄默的时候,许多性侵事件被掩盖、尘封,然后不了了之。受害者一辈子活在疑惑、罪咎、逃避、自我麻醉,甚而有的选择自杀。叫人心悸难受的是,那些仍然活着的,称自己为“幸存者”。
 
此一震撼全球的教会案件的引爆点,是2002年《波士顿环球报》组成《焦点》专栏的五位记者,在新任主编指导之下,负责追查波士顿城裡十三个犯下性侵的天主教神职人员。在搜寻肇事者与受害者的口供过程中,记者团队发现,单单在该城的肇事者,居然是本来人数的八倍!从当事人层面,到司法运作,到教会体制,到社区领袖,最后到更高层的教廷领导,逐步调查之下,这团队揭露了他们始料未及的真相——个别的性侵案是体制性操作的结果。
 
影片叙事手法叫人折服的地方是,它以记者的专业精神,採取极度自制而客观的调查方式,去描述受害者的心灵世界,诉诸教会信徒、社区成员、司法人员与各界领袖的道德挣扎及价值判断。整体故事不採譁众取宠或鞭挞教会的煽情批判路线。不过,片中一些对白,仍然叫人不寒而慄、揪心难过。
 
其中一名记者引用俗话,说:“培养一个孩子需要全村的力量;同样,摧毁一个孩子也因全村的共犯。”另一记者的对白则是:“如此不幸的性侵事件,若发生在这个社区,受害者可能是你,可能是我。”
 
不论观众或舆论界对这部影片评价如何,承受波士顿性侵案件最大冲击的,莫过于天主教当局。2002年以后的一年内,当地教区赔偿五百多位受害者,金额高达八千五百万美元。波士顿事件后十五年来,全球不下十个教区因性侵讼诉案宣告破产。总计过去半个世纪因圣职人员犯下性侵案的法庭费、和解费及各种赔偿费,天主教已付出不下五百亿美元的代价。             
 
2002年以后,教廷多次召开议会检讨教制、拟定对策、整肃内部、加强纪律、辅导受害者,透彻整顿内部与对外道歉的次数,可说是天主教绝无仅有的行动。教廷发出全球调查与统计显示,约有百分之四的圣职人员有性侵行为,而受害者多半是少年人;对比之下,受害的幼童或儿童则为数不多。
 
过去十馀年,教廷议会在多次、多方检讨之后,列出以下几点圣职人员性侵行为的主要原因:一,教会体制未能重视问题的严重性;二,教会各方过度提防丑闻;三,给圣职人员的性辅导或治疗不够全面;四,错误引导的饶恕方式;五,各个阶层的问责机制与执行不力。
 
然而,教会向谁负责?教会由谁问责?可换个角度提出此问题,即:“教会内部事务需要向教外司法制度负责吗?”,又或:“教会按照属灵原则行事,为何需要接受教外世俗的(非属灵的)原则,进行监督?”或许,从历史角度理解教会的法治运作,可以提出另一思考进路。
 
 
宗教改革:政教两者的问责机制
 
中世纪的天主教认定,教会体制按照“教会法”(Canon Law)制定问责机制。教会法本于上帝的恩典、圣经的诫命、使徒的传统、教父的教导以及圣灵的启示,在属灵事务的判断标准,全然凌驾于世俗理性、人道为本的“民法”(Civil Law)之上。故此,教廷授权各个教区的“教会法庭”(church court),按教会法审视与判断一切有关圣职人员、信徒以及与教会有关的人。在欧陆的天主教世界,也就是历史上通称“基督教国度”(Christendom),不分男女老少、宗教族群、社会地位、朝野上下的行为,只要被看为与教会信仰或属灵事务相关,都可以是教会法裁决的事务。
 
教会法与民法分别是教会圣职与世俗政权的两大法治系统,分别审断教内行为与教外行为之合理性(rationality)及合法性(legitimacy)。但因为部分的教会法与官方民法有重叠之处,所以前者可以涉入后者的范围,处理执政者以及他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可以想像在中古时期两者在处理政治事务与民生问题所面对的张力。
 
历史上,十六世纪初的英格兰君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是一个重要的个案。当时,君王亨利八世因皇妃不能生育,为延续王位,欲罢黜婚约另娶。但他的要求遭罗马教皇按教会法反对,导致英国朝廷与英国教会联盟对抗罗马天主教的改教运动。这是英国圣公会(Anglicanism)至为重大的教会事件。改教运动其中一个最大的修订案,除了赋予君王崇高的宗教权力之外,就是重新制定教会法与民法两者的范畴、功能及权力。当时英国教会依据教会法修订给教内订立的法律,称为“教会法规”(ecclesiastical canon or ecclesiastical law)。但教会必需得到君王的允准(royal assent),才可执行教会法规。故此,上述修订案奠定了教会由司法问责的运作机制。
 
与此同时,欧陆德国亦点燃了宗教改革运动。修士马丁路德在1517年公开指出天主教在福音信仰上的错谬,强烈争取教会信徒的自由,脱离教皇暴政及圣职人员施予的霸权,更要挣脱教会法带给良心的枷锁。路德区分福音与律法,说明救恩来自人对福音的信心,并非靠着行律法而得救;所有人都个别在上帝面前得到恩典,并非靠赖圣职人员代求;人人都领受上帝的恩召,忠于自己的工作岗位以事奉上帝,并非由圣职人员垄断事奉的荣耀;教会是圣徒的团契,不是制度化的组织体;所以,教会与信徒的良知由圣经指导,不受人间传统或制度统治。
 
路德按以上的福音神学原则,抨击天主教会的教会法,主张“教皇、主教或任何人,在没有得到基督徒个人的许可下,无权加诸任何法律要求在他身上。”路德进一步指出,“智慧的统治者,只要有圣经在旁,就是法律了。”与当时的法学家(jurist)辩论时,他激烈地反驳道:“所有法学家都是基督的敌人。”如此一来,是不是就可断言路德神学在本质上就是政教分离?也就是说,教会内事务不必由教外司法问责?路德的改教事业之所以成功地改革教会,在于他的神学原则也可以改革社会,以致教会与社会能以和谐共存。
 
路德的改教运动吸引了不少贵族、地主、诸侯、官员及各个阶层的百姓,大家纷纷脱离过去旧教传统的教会法,在各个社区成立路德式的教会与各种社团。问题是,这些新兴社群的领袖与群众,对教会讲台、祷告、礼仪、圣礼、丧礼、圣日及教牧的责任等,应当如何执行,感到非常困惑。此外,社区中的产业、各个行业的管制、罪案的审理、婚姻的罢黜、产业的继承等法律问题,也让新社群感到棘手。再加上孤儿、寡妇、私生子、学生、游民、难民等,过去有牧区的照顾,如今却如孤魂野鬼,无依无靠。     
 
1530年代,为了应对全新的社群需要,路德一派在各个社区设立牧区教会,由脱离天主教的修士与圣职人员负责牧养社区的工作。同时,他们也成立地方性的司法机关,授权给当地德高望重的领袖,成为该社区的行政长官(magistrate),处理社区内的司法事务。而此时有不少法学家加入路德阵营,汲取路德神学的原则,全面地制定司法制度,在改革教会之外,继续改革国家与社会。史学研究指出,这三十年间,由路德宗作家书写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文字着作,充斥新成立的路德宗大学、教会与司法机关。由此可见,宗教改革不只是神学的革新,更是司法上的革新与落实,如此才可能带来政教两方的革新!
 
 
两个国度观的政权问责机制
 
到底路德的政教观有何特点值得我们这一代人借鑑?众所週知,路德在改教中期所倡导的“两个国度观”(two-kingdom theory),即基督徒同时住在地上的国与天上的国,同时拥抱属灵的与属世的责任——公义与正义、真理与知识、政府与秩序。但这两个国度也有完全不同的地方,就是基督徒活在天上的国,在福音裡的良心全然清洁,按上帝的话语行事为人;但地上的国却因罪恶而堕落,所以人必需按照律法而生活。
 
这裡要说明的是,路德一方面认同教会传统观点,就是世人生于地上的国,即便人性在罪中堕落,仍然有着不变的自然法则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与指导人在世上的行事为人;另一方面,路德反对天主教传统所教导的阶层式国度观,即上帝创造不同阶层等级的人与事物,教皇是最高层,然后是圣职人员,以后才是君王、王侯、贵族、地主、农民等。在此国度的每个人,都有其阶层内的角色、功能与权力。人人必须附属于上一层,如教皇高于君王,圣职人员高于平信徒,而且无人可以越界。
 
路德的两个国度观指出:(1)神学方面,因上帝与世界全然不同,所以地上的国度至多是天上的国的面谱,人惟有透过信心才可能进入天上的国。(2)本质方面,“人人都是祭司”,所以任何人与任何组织在上帝面前都是同等的,教会的圣职人员与社会的成员一样,都要承担公民的责任与义务。(3)权力方面,上帝赋予家庭、教会与国家三个机关有基本的、平等的权力,不过在地上的教会没有政权,只有国家才有。教会不应当有教会法,因为它没有立法的权力,国家才是立法又执行法律的机关。路德派法学家关注的是,教会不能过问司法事务,又如何确保国家的法律符合圣经的道德原则?
 
路德认为,教会是天上的国在地上的代表,教会牧师必须全力培养社区的行政官长,让他们接受圣经真理的培育,按照上帝的心意服务社区成员与家庭。教会赋权给地区行政官长,视他们为基督的祭司、社群的父亲以及立法的摄政。为了预防官长陷入专权的危险,路德建议其人必须接受社区委任的代表(civil retinue)、教会及家庭的监督。以后的路德派法学家,依循路德的政权观,认定行政官长为天上的国在地上的国之立法者,其人必须学习法律与神学;不但如此,还要掌握民法与传统的教会法。法学家进一步认为,既然路德宗所改革的民法可以等同传统教会法或教会法规,传统的教会法庭既可由地方法庭替代,那麽行政官长的职权就可延伸至教会,以此强化其属灵上与法治上的权力。当然,这也意味着教会领导必须向行政官长负责。教会由政体问责的机制业已形成。
 
路德派的政权观,经过后人诠释与转化,具体落实在德国路德宗教会的体制,形成国家教会(established church)的问责架构:教会的牧职与领导直接向国家政府负责,而国家政府直接供给牧职人员薪俸及其他福利。问题是,国家教会是否还能保持其福音本质,与地上政权分别,继续宣扬因信称义的福音真理,监督并批判执政者与执法者?
 
三个世纪后的1930年代,德国新任的纳粹政府要求教会牧者领袖签署无条件支持政党条约,承认党主席希特勒是行政长官,拥有政权、军权及属灵权柄,所以是教会的元首。当时的德语教会,不论新教或天主教,大多赞同并签署,不少神学家与大学教授,甚而为纳粹主义公开背书。只有极少数的新教教会领袖与神学家,如卡尔巴特、潘霍华成立“认信教会”(the Confessing Church),制定《巴门宣言》(the Barmen Decla ration)重申“基督是教会的元首”。由此可见,国家与教会之间的问责机制一旦失衡,会导致何等严重的信仰及道德危机。
 
《惊爆焦点》一片爆破教会的问责制度之缺欠,即教会一旦独立于任何教外司法的监督,就难保教会内部的问责机制是否健全。不过,以上宗教改革的政教关系给我们后续的反思,若有人认定教会应该由社会的司法体制问责的话,试问教会如何保守其福音本质与身分,而不至沦为民间社团或国家机器?对持守福音信仰的群体而言,这是教会生死存亡的本质性问题。接下来,让我们转向另一“惊爆焦点”,从近年发生在新加坡的康希审讯,进一步思考教会的福音见证与问责机制两者的关系。
 
若有人认定教会应该由社会的司法体制问责的话,试问教会如何保守其福音本质与身分,而不至沦为民间社团或国家机器?
 
康希审讯:谁在跨界
 
过去五年来,新加坡官方调查城市丰收教会(City Harvest Church)自2002年开始推动的“跨界计划”(Crossover Project)。此计划本意是要使用女牧师何耀珊的歌唱和音乐,来接触未听闻福音的人群和地区。然而,教会领导使用教会建堂公款项目的大笔资金,资助“跨界计划”,从政府主管单位角度而言,教会在财务运作上有失信及滥用公款之嫌    。
 
事情发生在2010年5月底,新加坡慈善机构总监和商业事务局正式调查该教会的金融交易、建堂公款及跨界计划三者之间的资金运作。共有12人接受商业事务局的问话,包括教会主任牧师康希,也就是歌手何耀珊的夫婿。以后2012年6月,该教会的五名管理人员遭警方逮捕,分别是城市丰收教会董事会主席(康希)、副主席、时任管委会成员、教会前基金经理和财务经理。一个月后,教会前财务主管成为本案第六位被告。
 
往后三年,此案可说是该国的新闻焦点,更是网友热切追踪、讨论、辩论的热点话题。每当开审前后那几天,民间对审案的讨论几乎给主要的社交媒体“洗版”。此案终于在2015年11月20日判决。该教会六位领袖罪名成立。其中教会主领康希牧师受判入狱八年,而其他成员则服刑21个月至5年之间。
 
从该地司法界而论,康希案件绝不是当地宗教领袖遭控的惟一案例。此案从开审到判决为期140天,被称为该地历史上审讯最长的案件,其中涉及二千六百万新币的公款失信,也是该地宗教讼诉案涉及最大笔的失信款项。
 
审案判决后,当时辩方随即提出上诉,预计还有些时日才可能定案。可是对当地以及海外的教会,即便在宗派传统、信仰表达与领导模式存有差异,许多人的情绪、感受、疑问仍或多或少难以平息。个人就在演讲、教学,甚或讲道的场合之中,多次听见信徒提问“到底教会应如何看待康希案件?”又“教会内部使用资金推动传教事业,需要向司法部门负责吗?”又或“到底教会的内部运作,需要由司法界问责吗?”等类问题。
 
此案在教内引发的言论呈现一幅光谱:有的毫无保留地捍卫康希等人的清白,认为他们一心传扬福音,无意滥用公款,纯属教会对外传教的策略;有的认为教会与司法是两种体制,有不同原则,应各自运作,不该混为一谈;有的认为该管理层在财务管理方面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应该可以帮助决策者避开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犯下如此大错难辞其咎;有不少认为此案有不少难解的细节与内情,最好不要断论,交由上帝判断即可;更有的教会领袖主张,教内人士有维护教会的责任,尤其是教会领袖的名声与权威,因此选择缄默⋯⋯。    
 
但是,以上回应教会案件的方式,与波士顿天主教会丑闻在揭发之前的应对有何差别?康希案件需要今日基督徒冷静反思这事件折射出的教会治理问题,到底教会领导是否需要问责制度?为了保持教会在社会的福音见证,教会内部的问责机制真的无需司法制度的监督?还是教会为了有效地见证福音,除了需要在内部制定完整的问责机制,也应“谦卑地”全面接受教外司法制度的监督?
 
记得康希案件判决前的一年,报界记者约我简短访谈,希望我以基督教神学教育者的身分针对审讯表达看法。我先声明,以下不是针对康希本人或任何一家教会的发言,而是对所有宗教团体与非营利机构说的,他必须同意我如实报导。记者答应了。之后我在报章上读到:“针对时下教会的管理问题,谢博士提出三个原则:用财要透明,用权要民主,凡事要问责。”两个月后,我受邀主讲一堂有关新加坡霸级教会带给华人教会的借鑑。会中有一个牧师提问:“您提出教会管理要有问责原则,那岂不是要教会俯首于政体吗?”这问题或许点出了教会面对政体当有的人格特质——谦卑。
 
 
教会:谦卑的政教身分
 
基督教向来以“属灵国度”与“属世国度”,或“两个国度观”,又或“政教关系”的神学框架来思考,往往把宗教与政治先予二分,进而界定两者之间不同的志趣、关注与目的,随后寻求两者并存的辩证关系。然而,在政教分离的前提之下,基督徒政教身分的有机性严重分裂。基督徒看见政教之间的差异、张力与冲突,却不见政教两者同样本于上帝的恩赐与赋权,正是基督徒政教身分定位的基础。
      
在罗马殖民时代宣告“天国福音”的耶稣以及祂的门徒,展现在政教之间的双重身分,或许可以帮助我们釐清基督徒当有的社会责任。活在罗马帝国统治巴勒斯坦地的耶稣,在马太福音五至七章所记载祂对门徒讲解天国真理,也就是着名的《登山宝训》。我们可以从中看见,天国子民的身分落实在现世生活的智慧。
 
耶稣以“八福”说明天国子民入世的生活态度(太五1∼12),之后祂提出门徒在世上做盐发光的功能,“你们的光也该照在人面前,让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来颂讚你们在天上的父亲。”(太五16)天国子民的行为必然顺服上帝的律法。
 
然而,耶稣教导门徒不要只是按照摩西律法的字面意义而生活,而是与世俗司法和宗教条文全然不同的生活法则。已故的斯托得牧师诠释《登山宝训》的生活法则:
 
《登山宝训》是新约圣经中给基督徒反主流文化(the Christian counter-culture)最完整的界定。从这裡看见基督徒的价值体系、道德标准、宗教生活,以及对金钱、理想、生活、人际关系的态度,与非基督徒世界全然不同的标准。反主流文化的基督徒生命正是天国的生命,一个活在上帝治理下的完整的人性。(斯托得,《基督教文化的挑战:登山宝训精研》)
 
诚然,耶稣教导门徒以律法为本,却超越律法条文的生活法则,直接颠覆了当时的两大主流文化,一是以摩西律法为本的犹太文化,二是以罗马法律为本的殖民文化。但是,斯托德诠释耶稣的《登山宝训》为反主流的基督徒文化,问题是,难道基督徒文化必然对抗非基督徒文化或世俗世界的主流文化?若是如此,耶稣论及给圣殿纳税的责任,为何祂直言“纳!”接下来,耶稣提醒门徒,只有“外人”才需要纳税给君主,“儿子”却不需纳税。紧接着,耶稣纳了殿税。(太十七24∼28)
 
以后在受难週期间,敌方试探耶稣,问及给凯撒纳税的责任。叫人惊讶的是,耶稣没有耸恿跟随者或门徒抵抗罗马政权和司法制度,而是要门徒把“凯撒的归给凯撒,把上帝的归给上帝。”(太二十二15∼21)从这两个事件可见,耶稣并非反对犹太宗教的缴税义务,也没违抗殖民政府的缴税制度。耶稣言行反映出一种合理又合法的政教关系,门徒不但需要持守,更要超越基本的政教责任或义务,才能够活出上帝的儿女或天国子民的身分。
 
耶稣言行反映出一种合理又合法的政教关系,门徒不但需要持守,更要超越基本的政教责任或义务,才能够活出上帝的儿女或天国子民的身分。
 
这一点正是使徒保罗劝腓立比教会的劝戒:“只要你们行事为人与基督的福音相称。叫我或来见你们,或不在你们那裡,可以听见你们的景况,知道你们同有一个心志,站立得稳,为所信的福音齐心努力。”(腓一27)这裡的动词(politeuesthe),字根为“公民”(polities)。换言之,“行事为人”原来指的是“成为公民当有的行为”。
 
这一希腊词汇只在新约圣经出现两次,另一次出现在保罗在公议会上的发言。保罗被逮捕后,在议会中定睛看着千夫长和祭司等人,说:“各位弟兄,我在神面前,行事为人一向都是凭着良心的。”(徒二十三1)罗马公民在公议会上使用这词汇(politeuesthe),要指出自己的行为举止符合罗马公民的身分。换言之,藉着合法或合理的外在行为显出内在纯正的动机,以此说明了个人的身分定位。
 
这合理又合法的政教身分与行为,也是保罗在《罗马书》十二及十三章所教导的。首先,基督徒全然献上自己为活祭的人生,不效法世俗世界的价值观,而是按照上帝的旨意而活。其次,基督徒必需善用上帝恩赐的种种才干、能力、资源,在教会中以爱心彼此服事、互相接待、以德报怨。最后,基督徒按上帝的旨意,在社会上合理又合法地行善,服从掌权者的权柄,尽上一己的公民责任。
 
由上文可见,政教关系最理想的融合是人格养成——天国子民在地上国度展现的敬虔生命与社会责任。故此,我认为,历史上政教二分导致基督徒的政教身分的不和谐,不是神学推展而得必然的结论,而是历史的偶然条件下促成的结果。当然,这不意味着宗教改革五百年来主张的“政教分离”违反了圣经真理,而是指政教关系不能单纯以为“分离”只有一种解释的角度,以致只有一种实践的方式。
 
我们从耶稣与保罗的言行看见“政教分离”之意义与实践,不是放诸四海皆准的真理,而是圣经智慧在不同处境下的践行。在教会以福音真理的培育之下,基督徒政教德行逐步养成,在日常家庭、教会与社会生活之中,以具体的谦卑人格,见证临在凡尘世界的天国真理。
 
教会是谦卑的政教身分,按照圣经真理实践神国子民在地上国度的公民责任,致力于实现合理又合法的治理体制,谦卑地接受教外司法制度的问责,同时勇敢地面对自身的不足、缺乏或错误,努力寻求改进与变革。如此,一个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上帝同行的教会,愿意顺服地担负基督的十字架,成为腐朽社会裡的盐、黑暗世界中的光。
 
我相信,谦卑的基督教会促成政教两方在合理合法之间可“跨界”,藉此向世人见证基督的福音真理。    
 

 
作者谢木水,生于马来西亚,定居新加坡。英格兰艾克塞特大学哲学博士。现任新加坡神学院华文神学系教务主任,目前是候任院长。立志终生为基督做仆人,为教会做神学,为社会做关怀。研究兴趣多元,有神学伦理学、二战时期欧陆的犹太问题、现代犹太基督教对话、宗教暴力及后现代神学思潮等。
 
本文转自台湾《校园》(2016年5、6月号)
 
转自基督工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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