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岁阿富汗公民日瓦赫曼因为改变其伊斯兰教信仰, 转而信仰基督教, 受到阿富汗伊斯兰教宗教法庭审判。根据伊斯兰教法,改教者有被判处死刑的危险。在西方国家施压后,日瓦赫曼在2006年3月28日被释放,后被转移到意大利接受庇护。

阿富汗宪法宣布本国为“伊斯兰共和国”,其第2条称:“其它宗教信徒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下自由举行宗教礼仪”,但第3条说:“不容任何法律与神圣的伊斯兰教法相冲突”。而伊斯兰教法是不能容忍伊斯兰教徒改信其它宗教的。日瓦赫曼一案是对阿富汗民主、宪法、司法制度以及法治环境的考验。
辛瓦瑞是一名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现任阿富汗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一批与辛瓦瑞法官思想统一的下级法官团结在他的周围。辛瓦瑞主张以死刑处置日瓦赫曼,这样的司法决定显然并不违反阿富汗宪法。
20世纪50-60年代,一度相当西化的阿富汗仍被笼罩在5年前就已垮台的塔利班的阴影下。大法官意图通过司法捷径将政治上失去的原教旨主义空间夺回来。他要求所有下级法官必须接受伊斯兰教法的过滤方可任职。国际通行的现代法律理念被排斥在伊斯兰教法的权威之外。忽视个人基本价值的超宗教保护理念,是单一封闭的宗教过度发展后常常会出现的现象。一个阿富汗普通公民在严肃审视固有的宗教信仰传统时,可能会面临生死抉择。
阿富汗宪法包括毫不含糊的保护宗教自由的条款(如第7条,公民有改变信仰的权利),而且宣称阿富汗遵守国际协议,包括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世界人权宣言》,但宪法规定伊斯兰教法的权威在阿富汗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具体来说,伊斯兰教法对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宗教实践、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享有更高一层审查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际上阿富汗宪法已经不能被严格地定义为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