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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广照、茆雪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6/30日    【字体:
作者: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排除妨害 九华山圆觉精舍 宗教财产  
 
案号:(2014)池民一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照,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茆雪,女,195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华山圆觉精舍,住所地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
负责人释通晓,该寺庙主持。
委托代理人刘鹰,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广照、茆雪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2013)九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广照及其与茆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丰,被上诉人九华山圆觉精舍的负责人释通晓及委托代理人刘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2年经九华山佛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教职人员释圆空在九华山小天台寺庙北侧原有老庙基基础上主持重建寺庙,寺庙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划拨。1995年释圆空作为“法人代表”申请在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中载明:申请单位为“九华山佛教协会圆觉精舍”,“现有房地产情况”为大殿91.94M2、厨房40.7M2,管理组织为九华山佛教协会。1997年,九华山圆觉精舍修建门楼、韦陀殿。2010年土地管理部门为九华山圆觉精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人为九华山圆觉精舍,用途为特殊用地,类型为国有划拨。九华山圆觉精舍因相关政策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九华山圆觉精舍建成后,释圆空即担任该寺庙住持。2011年释圆空年老生病,张广照及其家人来九华山圆觉精舍照料释圆空。2012年9月,释圆空去世,之后张广照、茆雪夫妻二人一直滞留在九华山圆觉精舍。2013年6月经九华山佛教协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教职人员释通晓担任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后因张广照、茆雪二人阻拦,释通晓不能回九华山圆觉精舍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原判认为,九华山圆觉精舍座落于九华山风景名胜区内,由九华山佛教协会管理,并依法进行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张广照、茆雪对教职人员释通晓的负责人身份有异议,应向有关宗教管理部门提出,寺庙负责人人选不影响九华山圆觉精舍作为民事主体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张广照、茆雪非宗教教职人员,长期占用九华山圆觉精舍寺庙房屋,导致教职人员不能回寺庙开展正常宗教活动,构成侵权,九华山圆觉精舍要求排除妨害应予支持。教职人员释圆空主持重建寺庙后,将所建房屋作为处所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且在该处所内开展宗教活动,该房屋即成为宗教财产,而非教职人员个人财产。九华山圆觉精舍房屋尚未进行产权登记,应由权利人会同宗教部门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多份“释圆空遗嘱”,除真实性尚不确定外,其中将不属于释圆空个人所有的宗教财产交由释通晓或者张广照等人继承的内容无效,且张广照不在释圆空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亦不能通过遗嘱继承释圆空遗产,其关于通过继承取得寺庙财产的意见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为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原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张广照、茆雪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搬出九华山圆觉精舍。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广照、茆雪负担。
 
张广照、茆雪上诉称,排除妨害属物权保护纠纷,妨害物权的必须是物,一审支持被上诉人的诉求即判令上诉人立即搬离九华山圆觉精舍寺庙,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为释圆空将所建房屋作为处所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且在该处所内开展宗教活动,该房屋即成为宗教财产,九华山圆觉精舍不属于释圆空个人财产,不能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九华山圆觉精舍房屋至今未进行权属登记,该房屋应视为建造人释圆空的个人财产。私人出资修建的小型庙宇,归私人所有。释圆空在该房屋内进行宗教活动,并不导致所有权的变更,也不能意味该房屋系宗教财产。释圆空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赠与张广照,上诉人对九华山圆觉精舍的一切财产包括房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居住在九华山圆觉精舍。释通晓作为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的身份不合法,其不能代表该寺庙。上诉人已向池州市宗教事务局提出撤销登记申请,且通过行政诉讼申请变更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九华山圆觉精舍辩称,本案诉争的九华山圆觉精舍房屋属于宗教财产非个人财产,九华山圆觉精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经过合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释通晓系九华山佛教协会任命的宗教教职人员,两上诉人非宗教教职人员,长期占用宗教活动场所,导致宗教教职人员不能正常从事宗教活动,构成侵权。上诉人认为九华山圆觉精舍系原主持释圆空个人财产出资建设属个人财产的理由与一审查明事实不符。建设单位系九华山圆觉精舍,释圆空系组织的负责人或联系人。释圆空多份遗嘱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释圆空个人财产的部分应属无效。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判决两上诉人搬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宗教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张广照、茆雪提供第一组证据为建筑执照、设计图、收据、协议书,综合证明九华山圆觉精舍系释圆空私人在1992年出资建造,其出资建造时尚不存在宗教组织九华山圆觉精舍,设计图明确载有建设单位为释圆空个人。第二组证据为快递单,证明上诉人对九华山圆觉精舍负责人释通晓的身份有异议,并已提起撤销其负责人身份的行政诉讼。九华山圆觉精舍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非新证据,且不能达到上诉人证明九华山圆觉精舍属于释圆空个人所有的目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第一组证据非新证据,且第一组和第二组证据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依法确认原审查明之事实。
 
本院认为,九华山圆觉精舍系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人系九华山圆觉精舍。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上诉人非宗教教职人员,长期占用九华山圆觉精舍以致该寺庙无法开展正常宗教活动。原判支持九华山圆觉精舍排除妨害之诉求,并无不当。原审已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广照、茆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大明
审判员钱跟东
代理审判员张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愿其
转自裁判文书
http://openlaw.cn/judgement/9a386aeb5d524b4ebf91ba102a045ed1?keyword=宗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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