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试论唐律对唐前期寺院经济的制约
发布时间: 2016/8/11日    【字体:
作者:郑显文 于鹏翔
内容提示:唐代建立之后,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立即着手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来加强对寺院经济的限制。唐前期国家安定,统治者比较开明,各项法令制度执行得比较好,使寺院经济按照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缓慢地发展。寺院经济在当时受到国家法令制度的制约,与国家的政治需要相一致。
关键词:  唐律 唐前期 寺院经济  
 
 
佛教自东汉时期传入中国以后,因受佛教戒律的制约,僧尼蓄财的现象并未出现。及至南北朝时期,由于王朝更迭频繁,社会动荡不安,许多官僚贵族为寻求精神解脱,便将田产、财物大量施舍给佛教寺院;一些无依无靠的贫民也纷纷归依寺所,靠耕种寺院的土地为生。寺院僧侣拥有了土地、劳动力和财产等,寺院经济便在中国这块土地上迅速发展起来。到了北魏、北周统治时期,由于佛教寺院广占土地、隐匿人口、聚敛财物,已严重影响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引发了寺院与国家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最终导致了两次大规模的毁佛运动。但终整个南北朝时期,封建政府并没有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对寺院经济进行限制。
 
李唐政权建立之后,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从立国开始即制定了许多法令、法规,来加强对寺院经济的限制。尤其是在唐前期,由于国家安定,封建统治者比较开明,各项法令制度贯彻执行得比较好,使寺院经济按照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缓慢地发展。“安史之乱”以后,唐前期制定的有关寺院经济的法令制度大都遭到破坏,寺院经济在无拘无束的环境下迅速发展,最终导致了寺院经济与国家经济的冲突,出现了会昌毁佛运动。因此,我们认为,唐代寺院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唐代法律制度的制约。
 
  一、唐前期颁布授田法令,对寺院僧侣占田进行限制
 
在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使自己政权稳固,都试图把广大的民众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劳作,以期从农民身上榨取更多的财富。所以,每个封建政权都十分重视国家对土地的控制,自南北朝以来,由于社会动荡和王朝更迭频繁,士族地主和普通民众信奉佛教的人数猛增,佛教势力发展迅速,寺院僧侣占有土地、隐匿人口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僧侣“驱策田产,聚积货物”(注:《旧唐书•高祖纪》。),与国家争夺土地和劳动人手,直接影响了封建政府土地政策的实施。
 
唐朝建国后,针对社会上出现大量无主荒芜土地的情况,颁布均田法令,把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均田制度。李唐政府在颁布授予农民土地法令的同时,也颁布了僧尼授田的法令,这是唐以前历代所没有过的现象。
 
关于唐代僧尼受田的时间,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说法:即武德说、开元说和不可考说。我们认为,唐代僧尼受田应在唐期建国后不久。据生活在太宗、高宗时期的僧人道世记载:“若是国家大寺,如似长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分地外,别有敕赐田庄”,(注:《法苑珠林》卷77。)似乎此时已实施过寺院僧人授田制。另据贞观二十年(646 年)朝廷田令官的奏说:“如佛教依内律僧尼受戒,得荫田人各三十亩。今道士、女道士皆依三皇经,受其上清、下清,昔僧尼戒处,亦合荫三十亩。此经既伪废除,道士女道士既无戒法,即不合受田,请同经废。”(注:《法苑珠林》卷69。)从这两则史料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僧尼、道冠的授田在贞观中已经实施过。
 
对于唐朝政府授给僧尼道士田的动机,有些学者认为是唐政府对北朝以来寺观广占田地既成事实现象的正式承认,(注:参阅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第147页。)是僧尼社会地位逐渐提高的表现。 而我们认为,唐代中央政府通过授田给僧尼道士,正是李唐政府试图在经济上控制寺院经济发展的表现。在唐以前的北魏、北齐、北周和隋代,僧尼虽无授田之名,但他们却可以通过兼并土地、国家赏赐财物、私人捐赠土地等形式,使之合法化。因此,在北朝历代,僧尼占有土地的现象司空见惯,北魏、北齐、隋朝从而也就成为佛教寺院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李唐政权正是在吸收了以前各朝的经验教训后才提出对僧尼进行授田的。
 
关于唐代僧尼受田的数量,据《唐六典》卷3 “尚书户部”条记载:“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此外,在现存的唐人碑文如《阿育王常住田碑》以及《法苑珠林》卷69、卷77中也都有僧尼受田的记载,可见唐代僧尼受田的确实行过。
 
寺院僧尼的受田,也与均田制上的农民一样,有“退田”之说。当僧尼身亡,亦由政府收回或转授其他僧人。《唐会要》卷59就有“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的记载。在“安史之乱”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僧尼受田的制度也就不了了之了。
 
李唐政府通过颁布法令的形式对僧尼阶层进行授田,解决了僧尼的基本生活问题,避免了僧侣滥占土地和直接向信仰群众索取财物的情况,保证了国家均田制的实施。由于有了政府授田给僧尼这一前提,国家也就有足够的理由颁布法令来对寺僧尼占田的数量及规模进行限制。如在唐朝前期,政府就多次对寺院的田产进行检括。开元二十一年(733 年),唐玄宗命“检括天下寺观田”,少林寺田碾因系先朝所赐,“不令官收”。(注:《金石萃编》卷77。)此外,《通典》卷11郑叔清在至德二年(757年)也说:“准法不合蓄奴婢、田宅私财”, 说明了寺院除授田外(除皇帝或皇帝批准的官僚赐田)占有土地的非法性。
 
对于寺院僧人占田过量的情况,唐政府颁布法令明确予以限制,如《唐会要》卷59载:“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唐政府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试图限制僧尼的占田数量,进而达到从经济上控制佛教势力的发展,而唐政府限制僧尼占田过量的前提就是对其授田。
 
但是,在唐前期,由于许多皇帝和贵族官僚信奉佛教,他们置国家的法令于不顾,把土地大量地赏赐给寺院,使寺院僧人广占土地的现象仍很严重。早在武则天时期,就有“所在公私田宅,多为僧有”(注:《通鉴》卷205。)的记载。中宗时,寺院不但广占土地, 而且还侵夺百姓之田。如《全唐文》卷19《申劝礼俗敕》中说:“寺院广占田地及水碾硙,侵夺百姓。”睿宗时,在雍州竟出现了寺僧与太平公主为争夺碾硙而打官司的情况。不过,僧侣占有大量土地在唐前期毕竟只是少数人,这些寺院僧人也都是与皇室官僚贵族有密切关系之人。像中宗时,慧范因与太平公主私通而被任命为圣善寺主,占田无数。尽管如此,这些僧人占田过量仍属违法行为,其他绝大多数寺院僧侣还是依靠政府的授田来维持生活。所以说唐前期政府通过授田方式来限制寺院经济的发展还是收到一定的效果。
 
  二、唐前期政府制定有关法令和法规,对依附于寺院的劳动人口进行限制
 
众所周知,寺院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寺院僧侣在占有大量土地的同时,还必须拥有大量的依附劳动人口。自佛教传入中国以后,佛教寺院的土地大都由寺院下层僧众、依附于寺院的世俗百姓、寺院的奴婢或租佃给农户耕种,上层僧侣或一些出家时间较长的僧人是不从事劳作的。南北朝时期,佛教寺院为不使自己的田地荒芜,大量隐匿劳动人口,如北魏后期“天下多虞,王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注:《魏书•释老志》。)这些避役的农民进入寺院后,就成为寺院的劳动者。如僧人法显出家后,“尝与同学数十人,于田中刈稻。时有饥贼,欲夺其谷。诸沙弥悉奔走,唯显独留,语贼曰:‘若欲取谷,随意所取。’”(注:《高僧传•法显传》。)到北朝后期,寺院的隐匿人口数目庞大,仅北齐时就有200多万口。于是, 在北朝后期,寺院与国家争夺劳动力的现象已十分突出,国家与佛教寺院经济的矛盾日益尖锐,最后导致了周武宗的毁佛运动。
 
李唐建国后,除了对寺院僧人占有土地进行限制外,还对依附于寺院的劳动人口进行限制,尽量避免大量劳动力流入佛教寺院。其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寺院僧尼的户籍进行严格管理
 
佛教传入中国以来,国家对僧尼的管理一直很混乱。甚至在隋朝初年,隋文帝仍“普诏天下,任听出家。”(注:《隋书•经籍志》。)但这种情况未过多久,隋政府即设崇玄署,掌僧尼籍帐和度僧等事务。李唐建国后,在隋代僧官系统的基础上,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一整套的机构,负责“编造僧尼籍,隶之于所在县、州和尚书祠部。”(注:《新唐书•百官志》。)
 
关于唐代僧尼有户籍制度,在唐代许多文献中都有记载。如《太平广记》卷98“佛陀萨”条记载;“有佛陀萨者,其籍编于歧阳法门寺”。《天台九祖传》“左溪玄朗”条云:“朗九岁出家,日过七纸。如意元年,敕度配清泰寺。”《净土往生传》卷下也记述了他“十六岁落发,隶本州大云寺”的情况。
 
凡是无籍的僧人,皆被视为伪滥僧,不但有随时被强迫还俗的危险,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年), 即对无籍的伪滥僧进行了清算。当时中书令姚崇曾上书奏僧尼伪滥、妄自出家,应给予沙汰,唐玄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命有司精加铨择,“天下僧尼伪滥还俗者,多达三万余人。”(注:《唐会要》卷47。)时过不久,唐玄宗再下《检括僧尼诏》,对非籍僧尼进行检括惩处。他说:“僧尼数多,逾滥不少,选经磨勘,欲令真伪区分,仍虑犹有非违,都遣括检闻奏。凭此造籍,以为准绳。如闻所由条例非惬,致奸妄转更滋生,因即举推,罪者斯众,宜依开元十六年旧籍为之,更不须造写。”(注:《全唐文》卷30。)
 
此外,政府对寺院的数量也严格控制,严禁私自营造寺宇。《大唐六典》是唐代前期修纂的行政法典,其卷4 “祠部郎中”条记载:“凡天下寺应有定数,诸州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三千二百四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每所寺院都要在当地的州县注册僧尼人数,以便国家统一掌握。以敦煌地区为例,在发现的许多敦煌文书中,都明确地记载着每个寺院的僧尼人数。法国学者谢和耐先生曾对敦煌几个大的寺院僧尼人数做了详细地统计,其表如下:(注:参见谢和耐:《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汉译本,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寺名 僧人数 沙弥人数 寺院总人数
 
龙兴寺 40(或记41)名 20名 60名
 
开元寺 24名 14名 38名
 
乾元寺 26名 16名 42名
 
永安寺 24名 14名 38名
 
金兴明寺 39名 23名 62名
 
由此可见,政府通过对寺院数量的限制,进而控制僧尼出家的人数,把僧尼的人口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
 
  (二)李唐政府对僧尼出家进行限制,避免农业人口流入寺院
 
大量劳动人口以出家为名,逃避国家赋役,成为寺院的依附人口,是唐以前历朝社会中所出现的通病,这也是北朝以来寺院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颁布一系列法令,来对僧尼出家进行限制,以此来避免大量劳动人口流入寺院,并进而达到限制寺院经济发展的目的。
 
若想控制国家均田制下的农民逃离土地流入寺院,就必须对僧人出家严格控制,唐政权建立后,对僧尼出家给予了严格的规定。僧尼出家必须取得政府发放的度牒,否则便视为非法。度牒的发放是由祠部来执行的。凡未取得度牒者,皆非正度。
 
那么是不是僧尼只要出家就能获得政府的度牒呢?事实并非如此。唐代僧尼出家有复杂的程序。唐代前期,僧尼取得度牒的途径有如下几种:一是试经度僧,即通过经文考试而取得度牒;二是赐牒出家,即每逢国家举行重大活动或皇帝或皇室成员生辰寿诞等节日由皇帝赐牒出家;三是唐后期私人出钱买牒。
 
我们首先看一下试经度僧制度。关于试经度人,最早始见于唐中宗神龙元年(705年),“诏天下试经度人”, (注:《佛祖统记》卷40。)唐玄宗时该项制度普遍推行。如开元十二年(724年)六月, 玄宗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以下者限二百纸经,每年一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李唐政府对试经之事颇为重视,如西京长安、东都洛阳度僧尼,由“御史一人涖之”。僧尼道士如不能通经,不但不能得到度牒,也得不到政府的授田。只有“僧通经业,准上给田”。(注:《大唐僧史略》卷中。)。
 
唐代前期皇帝下诏度僧的现象也很普遍,唐前期几乎每位皇帝都曾下诏度人。唐太宗下诏度僧的次数尤多,《全唐文》卷5 载有《度僧于天下诏》、《为战阵处立寺诏》,卷9有《诸州寺度僧诏》等。 《释氏稽古略》、《佛祖统记》等文献也记述了唐太宗在贞观三年、五年、九年、二十二年等多次度僧之事。此外,唐高宗咸亨中曾为皇后武则天母荣国夫人度僧,唐睿宗景云元年(710年)一次度僧道3万余人等。
 
在唐前期,还出现过贵族官僚请度的现象。如武则天时,著名学者陈子昂曾为人作表请求出家剃度。他说:“请以当家子弟三两人,奉为高宗大帝出家归道,而孤煢在疚,遗嘱未中,奏以哀号,实贯心髓”。(注:《全唐文》卷210。 )唐前期著名的佛学家玄奘也向高宗请求让窥基出家,得到应允。
 
对于凡未经政府许可而出家的僧尼,即伪滥僧,国家法律对此处理极严。对于私度之人,按唐律明确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对于私度僧监临之官,私度僧人者,“一人仗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注:《唐律疏议》卷12。)从上面的法律条文来看,不但私度者本人要受到严惩,即使作为私度者父母,所住寺院三纲、所属州县的官吏都要受到牵连。
 
尽管唐政府对于私度出家者处罚极严,但唐前期违背国家法令而出家的伪滥僧仍大有人在。在唐高祖时,即出现过“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堕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落,託号出家,嗜欲无灰,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畜产,聚积货财,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的现象。(注:《广弘明集》卷18。)。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命治书侍御史杜正伦检校佛法, 清肃非滥,“沙门明导至陈州遇敕简僧,唯留三十……。”(注:《佛祖统记》卷54。)
 
总而言之,在唐前期,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令法规限制僧尼出家和禁止普通百姓依附于寺院还是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从唐代前后期寺院僧人及其奴婢的数量对比来看,李唐政府的这种政策还是颇有成效。兹根据有关文献的论述,将唐代前后期僧尼的人数列表如下:
 
年代 僧尼人数 寺院数量
 
624年 约50000
 
648年 3716所
 
650-683 60000 4000
 
713-755年 126100 5358
 
830年 700000
 
842-845年 360000 4600
 
从这份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前期寺院的僧尼人数较少,寺院的劳动人口也不多。唐前期寺院经济受此制约,其发展是比较缓慢的。
 
  三、唐代前期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对寺院经济收入的来源进行限制
 
唐代寺院的收入来源有两种渠道,一种为国家或私人捐赠的财产,另一种为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
 
唐前期社会对寺院的捐赠可分为国家捐赠和贵族官僚、普通百姓个人捐赠两大类。唐代前期,李唐统治者经常以政府或皇帝个人的名义对许多著名的寺院和高僧赠送财产,这当然不受法令条文的限制。李唐统治者对寺院的捐赠很多,其捐赠财产的方式主要有土地、奴婢和钱物等。
 
我们先看一下唐代前期政府或皇帝对寺院土地的赏赐。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因嵩山少林寺僧人助唐平王世充有功,赐田40顷。 唐高宗时,长安西明寺也得到政府田园百顷的赏赐。景云元年(710 年),唐睿宗命在东都扩建圣善寺,“更开拓五十余步以广僧房,计破百姓数十家”,虽监察御史宋务光上疏极谏,谓“唯失百姓之心,不可解也”,但疏奏不纳。(注:《新唐书•宋务光传》。)
 
唐前期的皇帝对寺院也多次赏赐奴婢。贞观三年(629年), 唐太宗令“行陈之所立佛寺,官给匠石,亲送奴隶。”(注:《续高僧传•明瞻传》。)唐高宗时,又赏西明寺净人百房。有些寺院因政府多次赏赐奴婢,无所适用,竟用其来取乐。如僧人慧胄所在寺院因净人“无可役者,乃选取二十头,令学鼓舞,每至节日,设乐像前,四远同观,以为欣庆。”(注:《续高僧传•慧胄传》。)
 
唐代皇帝赏赐给僧人的财物更是不计其数。贞观元年(627年), 沙门玄琬入宫为皇后授戒,授纳法财,日逾填委。(注:《续高僧传•玄琬传》。)高宗时,赐玄奘法师衲袈裟一领,剃刀一口。(注:《全唐文》卷906。 )一些与李唐皇室保持密切关系的僧人在死后也受到优待,被赐与财物。贞观九年(635年),智首律师卒, 敕令百司供给费用,宰相房玄龄等人亲往吊祭。先天元年(712年), 法藏卒于西京大荐福寺,睿宗赐绢1200匹。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沙门道氤卒, 玄宗为之恻怛,遣中使将绢50匹就院吊赠。(注:《宋高僧传•道氤传》。)
 
在唐前期,除了李唐统治者对寺院僧人的捐赠外,还有许多官僚贵族也向寺院捐赠财产。不过,官僚贵族向寺院向寺院捐赠土地和财物,需要上报给李唐皇帝,在征得同意后方可捐赠,否则便属违法行为,政府会随时没收贵族官僚捐赠的田产。如在唐睿宗时,就曾下令:“依令式以外官人百姓将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下课户。”(注:《全唐文》卷19。)唐玄宗时,又下“敕王公以下,不得辄奏请将庄宅置寺观。”(注:《唐会要》卷50。)可见政府对私人将土地捐赠给寺院的行为是严格限制的。
 
在唐代文献中,记载了许多贵族在将地宅施舍给寺院时上奏中央的情况。如唐玄宗时,金仙长公主在将范阳县东南50里上 村赵襄子淀中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东接房南岭,南通他山,西止白带山囗,北限大山分山界”的田地捐赐给寺院前,就上奏玄宗,得到允许。(注:《金石萃编》卷83。)
 
另外,唐代官僚贵族向寺院捐赠财物时,也要受到法令制度的制约。如唐玄宗时,就颁布《禁士女施钱佛寺诏》,禁止官僚百姓随意向寺院捐赠钱物。诏文中说:“内典幽微,惟宗一相;大乘妙理,宁启二门。闻化度寺及福先寺三陛僧,创无尽藏。每年正月四日,天下士女施钱,名为护法,称济贫弱,多肆奸欺,事非真正。即宜禁断其藏,钱付御史台,京兆河南府,勾会知数,明为文簿,待后处分。”(注:《全唐文》卷28。)不过在唐前期,政府对官僚百姓对寺院僧人捐赠钱物从总的趋势看限制并不是很严格。
 
唐代寺院僧人的经济创收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渠道:
 
其一为世俗百姓讲经说法所得。唐代僧侣在为世俗百姓讲经说法时,大都有一种不成文的习惯,即收取一定的报酬。据《纪闻•长乐村圣僧》条记载,开元年间,长乐村有一户人家素敬佛教,常给僧食。后设斋供僧,斋毕僧散,忽有一僧扣门请餐,并请施钱。主人曰:“吾家贫,率办此斋,施钱少,故众僧皆三十,佛与众僧各半之。”可见,僧人为世俗百姓作道场收取财物已是很普遍的现象。
 
针对僧人借俗讲之名收敛财物的情况,唐玄宗时曾颁布法令明确禁止。他说,世俗百姓,“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谿壑无厌,唯财是敛,津梁自坏,其教安施?”唐玄宗最后规定:“自今已后,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如有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科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注:《全唐文》卷30。)僧尼敛财不但本人要断俗治罪,地方官吏要不严加惩治也要受到科贬,这说明唐前期政府是不允许僧尼借讲经说法之名敛财的。
 
其二为寺院僧人自己经营获得的财产。唐代前期许多寺院都有经营活动。其经营的方式很多。有将寺院土地出租给普通百姓,寺院从中收取地租的,如《宋高僧传•道标传》记述道标“置田亩,岁收万斛”。有将寺院房舍出租从中收取利息的,如福田寺僧常俨“造立铺并收质钱舍屋,计出缗镪十万贯。”(注:《山右石刻丛编》卷9。 )还有寺院经营碾硙,从事寺院手工业经营的,如在敦煌文书中就多次提到附近农户向寺院交纳“碾课”的情况,法国学者谢和耐曾说:“敦煌大寺院的主要收入之一是由碾课提供的。”(注:前揭《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汉译本第175页。 )还有一些僧人把寺院的钱借贷给世俗百姓从中收息。不过在唐前期寺院僧人贷钱给世俗百姓的事例在唐代文献中记载极少,大都以无息借贷为主。唐后期寺院僧人取息贷钱的现象很多,如在斯坦因所盗敦煌文书S5867 号即记述了丹丹乌里克地区护国寺僧虔英向健儿马令痣贷钱的事。
 
对于唐代寺院的经营活动,政府对此并未专门的法律进行干涉。其中有些法令条文与世俗百姓一样。如规定寺院不准买卖土地,永业田、口分田“不许买卖典帖”,寺院出贷钱物收取利息,“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这些在《唐律疏议》、《唐六典》等法律文献中都有明确的记载。
 
   四、从唐代前期有关的法律规定看寺院经济的发展变化
 
应该说中古时期的寺院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也是与佛教戒律和封建国家经济利益相冲突的经济形式。在佛教的许多经文中,都提倡寺院僧人不得积蓄财物。如《资持记》卷32《行事抄》中就讲僧尼“制不听蓄如田园、奴婢、畜生、金宝、谷米、船乘等”。在《佛祖统记》卷4中也列举了下列8种物品(包括劳动)为不净之物:“一田园、二种植、三谷帛、四畜人仆、五养禽兽、六钱宝、七褥釜、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凡僧尼积蓄财物,便认为是“妨道中最,不许自营”,否则“准判入重”。在《释氏要览》卷下“僧物”条中,也仅将寺院的财物列入四种:一是寺院僧舍及田园等常住之物,二为僧人饮食的用具,三为前代僧人遗留之物,四为以前寺院僧人未带走的物产。这些财产大都为寺院的使用品,还构不成寺院经济。另外,由于佛教戒律中说寺院僧众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注:《佛祖统记》卷39。)否则死后要受到因果报应,因此寺院僧人经营的积极性也不高。只有当大量的“富户强丁”借出家为名逃避赋役时,寺院经济才会迅速发展起来。
 
寺院经济的发展也与封建国家经济利益发生严重的冲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三武一宗”毁佛运动其原因主要是寺院占有大量土地,与国家争夺劳动人口和赋税收入所致。因此,许多明智的统治者大都对寺院经济采取抑制的政策,如唐前期高祖李渊、太宗李世民和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即是如此。他们制定法令和法规,禁止寺院僧人侵占土地和隐匿人口,使佛教完全按照统治者的意愿缓慢地发展。
 
相反,在唐前期也一些皇帝不管是自己侫佛或是出于利用的目的,对寺院僧侣给予积极的扶持,寺院经济发展便十分迅速。如唐中宗时,“贵戚多奏请度人为僧尼,亦有出私财造寺者,富户强丁皆经营避役,远近充满。”(注:《旧唐书•姚崇传》。)于是有人指出:“当今出财依势者,尽度为沙门,避役奸讹者,尽度为沙门。其所未度,惟贫穷与善耳!”(注:《旧唐书•辛替否传》。)由于国家对寺院僧人的管理混乱,僧尼不守法律和戒律的现象就非常突出,寺院积敛财富的现象就非常严重。如在武则天时,“所在分私田宅,多为僧有”,(注:《通鉴》卷205。 )这都是由于政府对某些法令制度实施不得力所造成的后果。法令制度的松弛,使“天下十分之财,而佛有七八”,(注:《通鉴》卷208。)寺院经济迅速发展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唐代前期寺院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国家法令制度的制约。在唐代政治比较清明,国家法令制度制定和执行比较完善的贞观、开元时期,对寺院经济限制严格,其发展也就十分缓慢。当封建最高统治者利用、扶持佛教,各项法令制度松弛的武则天、唐中宗等人统治时期,寺院经济发展就很迅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寺院经济是与封建社会国家经济和法律制度相矛盾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值得深入探讨。
 
转自中国佛教网
http://www.ebaifo.com/fojiao-150103.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宗教活动的边界学术研讨会
       下一篇文章:宗教财产权存在的问题分析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