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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山东省章丘市元音寺解除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6/8/11日    【字体:
作者: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 元音寺 合同纠纷  
 
案号:(2015)章商初字第3822号
 
原告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运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峰,男,章丘清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省章丘市元音寺,住所地章丘市。
代表人释达照,住持。
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省章丘市元音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张运奎、委托代理人李峰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峰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民委员会诉称,200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土地66亩,其中耕地23亩,果树43亩,在协议书之外被告始终使用原告土地近70余亩。根据国家规定,租用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用途,被告租赁土地后,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解除合同(协议)、拆除建筑物、恢复原样、返还土地。
 
被告山东省章丘市元音寺辩称,2004年元月1日签订协议属实,但原告讲在协议书之外又使用原告土地不实。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在该区域建设了元音寺,并且在元音寺周围种植了松树等其他树种,因为协议上没有约定租赁用途,所以被告并没有改变用途,不存在改变用途之说,该地区已经被章丘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列为危山风景区总体规划,该地方是风景区的主景区之一。被告在原告的土地范围内做了巨大的投入,该范围内所绿化的树种及寺院,原告是知晓的,并且现在该地方是免费游览,建寺到现在至今长达十二年,根据农村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二年的诉讼时效,从该角度说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该地方由于大量的树木,根据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树木应该按批采伐,相关林业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该地方有寺院,主景点是大雄宝殿等,根据济南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迁移和拆除寺观教堂需要有宗教团体的管理组织提出申请,由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才许可迁移拆除。另,原告所诉的地界实际上元音寺只有一部分院墙占用。本案从原告的诉讼请求看,拆除建筑物、建筑物就是指寺庙,恢复原样即是指砍伐树木,这二项都属于行政部门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该有行政机关解决,现在法院受理后,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为了美化旅游景点,绿化危山,乙方(被告)需占用甲方土地,经双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如下:…二、租赁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53年12月31日止,计50年。三、乙方租赁甲方(原告)土地66亩,其中果树地43亩,每亩6000元,乙方交甲方租赁费25.8万元,粮食地23亩,按每亩4000元,乙方交甲方租赁费9.2万元,合计乙方交甲方租赁费35万元,一次性付清。四、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用,地面附属物归甲方所有。若乙方继续租赁,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租赁费及租赁期限另行协商…”。2003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缴纳了租赁费35万元。另查明,章丘市元音寺坐落于章丘市危山风景区内,2004年10月10日,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同意开放元音寺。2006年9月23日,章丘市人民政府批准章丘市规划局关于危山风景区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租赁土地协议书、山东省宗教事务局(2004)第57号的批复、被告主体资格的公告、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提交的交纳土地承包费的收据复印件、章政字(2006)26号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危山风景区总体规划的批复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已按协议约定缴纳了相应的土地租赁费用,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12年,双方在租赁协议中对土地用途并未约定,并且章丘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包含章丘市元音寺在内的危山风景区总体规划。因此,原告以被告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章丘市埠村街道办事处翟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郝尚东
审判员李广
人民陪审员皇甫生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飞
转自裁判文书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bd6c635309964658a88d12af57cf3cef?keyword=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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