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大会提交的论文叫做“宗教人及其制度含义”。首先讲一个问题,我们一般认为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这种制度包含着互相制衡机制的结果,总体来看这是大致不错的。但是,这种大致的看法却掩盖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这种制度并不能在所有的地方都实现完美的互相制衡,反而会使人们认为一旦有这种互相制衡机制,就不需要道德自律,其在制度中并不重要。
首先讲两个故事,一个是富兰克林故事。在美国制宪会议期间,意见分歧非常大,各州代表相持不下,会议陷入了僵局,甚至很多代表准备打道回府。这时候发生一件事情,就是富兰克林站起来发表了一个长篇演讲,大意是说人类智慧是有限的,需要神的智慧,而上帝掌管了人类的智慧。他建议大会每天做弥撒,大会部分接受了他的主张。后来富兰克林说这样一句话,说我同意这部宪法是因为我无法期待更好的,我也无法肯定这不是最好的,我认为其中有错误的地方,但是我愿意为了公众利益放弃我的看法。这是他的表达,对于促进制宪会议的成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另外一个故事就是华盛顿的故事。在1783年有一批青年军官因为军饷长期没有兑现,企图发动兵变,华盛顿知道以后亲自到军营劝说他们放弃哗变,后来这些军人听了他的劝告。
这两个故事引发的问题是什么?我的问题是什么?也就是刚才一开始提的,我们是不是只是靠一个互相制衡的制度就能完美达到宪政制度的结果呢?其实不是的。我们知道有民主失灵,哈耶克对民主失灵非常清楚,提出了解决方法,就是法的统治,rule of law,就是我们说的法治,而不是人的统治,rule by men。法治的极致形式就是宪政,通过宪法对权力进行制约。但是,实际上法的统治不能单单靠法,法的统治仍然由人来执行,所以英文就是rule of law by men。
悖论在于,如果约束权力,尤其是占据权力顶峰的权力,或实际上最大的权力,是否需要更大的权力?如果没有的话,依据经济人假设,掌权人怎么能被约束?如果有的话,怎么约束这个更大的权力?
下面讲讲宗教人。宗教人是一个广义概念,当然可以用在经济学中,宗教人不仅包括现有的宗教,还包括类宗教文化传统中的君子,包括超越个人利害的相信天道或者最高正义的人,他们愿意为了天道和最高正义不惜付出个人代价。在经济学中可以拿宗教人与经济人做对比,我们知道经济人是经济学一直使用的概念,经济人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而宗教人可能做对自己不利但是对他人有利或者对社会有利的事情。
经济人其实可以有比较扩展的讲法。科斯曾经就亚当斯密举了一个例子,叫做“亿万中国人的生命和自己小手指的关系”,做了一个设问,“如果用自己小手指换亿万人生命,有人道的人是否愿意?”接着问“如果不是失去小手指,而是胳膊或大腿,牺牲所拯救的中国人是一百人而不是一亿人,他可能做的利他的决定。这里面讲的利他行为是经济人考虑,因为同情与其他行为一样,其程度依赖于它的代价,其实还是广义的经济人的概念。
更具体一来讲宗教人,就是能跳出自己作为一个凡人的肉身,更超然和中立看待自己和他人关系,站在整体宇宙立场看待事物,这样有可能在自己与他人发生利害冲突的时候,不仅从自己角度考虑问题,而且从他人角度考虑问题,更公正的对待冲突,当这种选择对全社会有利,而对他自己不利的时候,他可能接受这种选择。宗教人不仅与自利的人不同,而且与有长远眼光的经济人也不同。
为什么有宗教人?因为他有“宗教性”,不同的宗教人随着宗教性不同愿意承担不同代价,从“孔颜之乐”到上十字架。所谓宗教性就是一个个体从整体出发思考问题,这个整体包括全面空间和永恒时间,宗教人的整体是无限的,经济人眼光再长也是有限的。
下面讲讲皈依和修身。关于皈依我主要是依据威廉•詹姆斯的《宗教经验种种》,这个方面太长就不细讲了。经过皈依经历以后人就变了,这里面引了几句,这几句意思都一样,第一个就是“我对自己的关怀似乎完全丧失,让位于对他人的关怀。”
在中国也有很类似的情况,当然有大量的文献,说明君子跟宗教人很类似,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说“生与义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这种君子的达致可以靠很多方法,主要是两种方法,就是顿悟和修身,更多的是修身,具体的就不讲了。从经济人变为宗教人,实际上就是人的基本变化,他就具有了圣徒性。
再回到对美国的看法。大家知道美国不仅是一群冒险的投资者,而且他们最主要是清教徒,在看华盛顿的时候,华盛顿是信仰宗教的宗教人,这张图是美国国父们,有人梳理了一下他们在最初文献当中引用最多的是《圣经》,占他们文献引用数的34%。他们从新教的主张中提出了很多基本的原则,如“相信政府享有上述契约中人民授予的权力,政府企图获取人民未授予的权力,政府就会变得不合法,应该得到抵制。”
在富兰克林的推动下,“一种和谐的精神最终回到了大会中,这个就是指制宪大会,代表们在大多数议题达成广泛一致”,美国宪法诞生了。华盛顿以最高军事长官的身份,自觉遵守基本宪政原则,为后来政治领导人和军事领导人做出的表率。
最后是一个结语,近代以来人们过于迷信暴力作用,迷信利用人们趋利避害本能的作用,忽视几千年历史的宗教和文化传统在制度结构中的作用,导致制度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尤其在中国很多人只把社会改进的手段局限于或者是民主的或者是暴力的,没有看到宗教和文化传统在宪政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结果可能会在民主和暴力之间摇摆,不能形成真正有效宪政制度,如果我们认真到宗教人的制度含义,会重新审视中国的文化传统,才能形成有效的宪政制度。
[ 盛洪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作者2013年12月29日在「罗纳德.科斯思想学术研讨会」的演讲修订稿 ]
转自荒原星语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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