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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宗教事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发布时间: 2016/9/9日    【字体:
作者:张明锋
关键词:  台湾 宗教事务 行政管理部门 宗教团体法  
 
 
一、台湾地区宗教事务的管理机关
 
台湾地区宗教事务的管理机关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最上面是“内政部”的民政司与社会司;其中负责宗教社团法人事务的是“内政部”社会司人民团体科,负责宗教财团法人、寺庙、神坛、聚会所等宗教事务是“内政部”民政司宗教辅导科。宗教团体的活动如果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时,则由相应的机关管理,例如,宗教团体开设医院从事医疗活动的,管理机关是卫生部门。
 
在地方上,具体管理宗教财团法人、寺庙、神坛与聚会所等宗教事务的是直辖市民政局宗教礼俗科和县(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礼俗科。管理宗教社团法人业务的是直辖市社会局,在县(市)一级是县(市)政府社会局。地方宗教团体如果有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业务时,由各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进行管理。
  总的来看,台湾地区宗教事务的管理,虽然有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管理的情况,但主要还是以民政部门和社政部门为主,特别是民政部门对宗教团体的监督与管理,比社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措施更加全面。
 
二、台湾地区宗教事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明显滞后,没有及时跟进
 
台湾地区现行涉及宗教团体的法律规范比较陈旧,主要还是1929年在大陆公布的《监督寺庙条例》、1936年“内政部”发布的《寺庙登记规则》、1980年“内政部”发布的《内政业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台湾地区的这些现行宗教法律规范实施时间过长,又没有及时修正以适应形势发展,因而在许多方面显得滞后;其中部分条文因违反宗教自治和平等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被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宣告违宪。为了适应时代发展和解决管理中的具体难题,台湾地区“内政部”与地方政府依据职权制定了各种规则、准则、办法、要点、须知等“单行规章”、“行政命令”、“行政规则”,以补充宗教法律规范的不足。这种做法虽然暂时解决了管理时无规则可依的尴尬,但由于这些规则的层级过低,数量庞大而相互之间难免又有冲突,从而造成规则适用上的困难和执法标准的混乱。
 
在台湾地区,由于缺少规范宗教团体的专门性法律,导致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管理时,需要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选择适用不同的规范,于是出现不同的宗教团体适用不同规范的情况;例如管理寺庙适用《监督寺庙条例》、管理宗教财团法人适用《内政业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管理未登记的神坛与聚会所甚至没有可适用的规范,只能根据机关内部的行政规则处理。
 
在台湾地区,许多有关宗教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之中,例如宗教建筑物的修建体现在建筑法中、宗教医疗行为体现在医事法中等,这种情况导致台湾地区涉及宗教的法律规范更显得繁杂。
 
可见,台湾地区缺少一套以专门性法律为核心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是制约其宗教行政管理有效开展的一个根本原因。
 
(二)宗教事务的最高管理机关不够完善
 
台湾地区宗教派别众多,寺院、宫庙及教堂到处可见,但目前主管宗教事务的最高行政部门仅仅是“内政部”民政司下面的宗教辅导科,人员编制较少,无法应对复杂多样的宗教事务,迫切需要加强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增加编制,提升管理层级,建立完整的宗教行政管理体系,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台湾地区不少学者曾经提出建立与民政司同级的宗教司的倡议,但至今没有被高层采纳。另外,台湾地区宗教事务分属民政及社政两个行政系统管理,两者时常出现分歧,影响了管理的效率和效果,有不少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呼吁将宗教事务的管理机关统一起来。
 
曾任台湾地区民政司宗教辅导科科长的黄庆生指出,台湾地区政府机关处理宗教行政事务,并无类似中国大陆设有隶属国务院管辖的“宗教事务局”专责机关。在认识到缺少专责机关对宗教事务管理十分不利的情况下,黄庆生科长呼吁,尽速成立宗教专责机构,如规划成立宗教司,通盘规划整个宗教业务行政工作的方向和具体目标,宗教事务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与内涵,应由宗教专责机构以充裕的人员编制、熟悉宗教专业知识者来推动业务,使这项工作的方向与目标更为落实与具有功效。[1]
 
(三)地方行政部门对宗教事务的重视程度不够和人员配备不足
 
实践中,台湾地区各县(市)首长并不像对待政治事务和经济事务那样重视宗教事务,在宗教事务的管理上投入的行政资源往往不够。地方政府首长不愿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通常和选举因素有关,他们基于选票考量不愿涉足敏感的宗教事务,不愿意得罪宗教团体。这种心理造成了地方政府首长不重视或有意忽略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
 
下级行政部门宗教事务的管理人员一般较少,业务很繁重,特别是区公所的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往往又兼职处理单位的其他业务,导致处理宗教事务的时间大大减少,同时也缺少学习宗教法规以提高业务能力的时间。由于宗教事务管理任务十分繁重,同时需要兼办与协办单位的其他事务,造成台湾地区基层宗教事务管理人员流动性偏高;另外,宗教事务对于一个初任或新任公务人员而言,常常会感觉到非常不适应,于是自动离职或申请转调到其它部门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四)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不够协调
 
  宗教事务的管理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它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其它行政部门,然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往往会在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方面产生冲突和矛盾。
  在宗教事务管理问题上,台湾地区行政系统的上下级之间就同一管理事项往往存在不够协调之处。例如,对神坛的管理,“内政部”倾向于神坛不必向政府登记和不纳入管理,而地方政府则认为神坛会困扰地方居民而主张应该适度管理。另外,台湾地区民政机关与其它权责机关在处理涉及宗教团体的事务时,存在机制不够协调的问题,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缺少有效性,造成机关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出现。
 
三、台湾地区宗教事务管理问题的解决思路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专门性宗教法律规范的缺失,不利于政府开展有效管理和指导。严格说来,目前台湾地区规范宗教团体的专门法律文件只有1929年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该法实行多年,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时代环境及社会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宗教团体的健康发展。台湾著名宗教学者郑志明教授指出,政府在宗教行政上依旧还是依据《监督寺庙条例》,根本就是大人骑破车,已达寸步难行的阶段[2]。黄庆生在谈到宗教法制时,曾十分客观地指出,台湾地区宗教团体的规范体系纷杂,法制内容不是不适用宗教团体组织,就是其内容已彻底不符合目前政策环境之需求,已经到了不可治疗的状态[3]。郑志明教授对解决问题的思路作了精辟概括:“宗教行政”长期处在失调与无序的状态中,《宗教团体法》的立法是根本的解决之道[4]。 由此可见,《宗教团体法》的立法是台湾地区解决宗教事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关键。
 
当然,在是否需要设置宗教专门法的问题上,台湾也出现过不同声音。有的学者提出草案合宪的正当性,倡导立法;有的学者提出草案违宪的不当性,反对国家介入宗教团体的各种自治权范围。例如,台湾著名法律学者陈新民教授就曾指出,衡诸目前台湾的宗教林立,首要之务乃是就现行有效的一般法,如建筑、卫生及税捐法等,检讨其对宗教团体的施行成效,并给予合理的修正;等行之有一段时候,且待政府对民主先进国家宗教立法体制有深入的了解,且能从中撷取适合台湾特别复杂之宗教现状的有用立法例时,才达到制定一部完整的宗教管理基准法的“立法成熟期”;在此时此刻,贸然提出一个“邯郸学步”式的广泛立法,当不免成为另一个“立法从严,执行从宽”的立法例。[5]
 
台湾地区“内政部”为了推进宗教团体立法,专门成立了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研拟《宗教团体法》草案。根据台湾地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009年4月26日审查通过的《宗教团体法》草案的框架结构来看,草案的内容主要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寺院、宫庙、教会;第三章,宗教社会团体;第四章,宗教基金会;第五章,财产;第六章,宗教建筑物;第七章,附则,共计七章三十七条。起草者期望通过让宗教团体取得法人地位,将宗教团体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保障合法宗教活动,协助解决宗教团体的税务、土地等问题,指导宗教团体正常发展,建立宗教行政法制,以进一步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与平等。
 
台湾地区《宗教团体法》草案,基于宗教自治原则,对宗教团体的章程没有作强制性统一规定,仅规定宗教团体章程应包括宗教宗旨、组织及财务管理等基础架构,对宗教团体的教制、教务、组织、教产管理等具体内容,留给了各宗教团体按其教制自行制定。正如星云法师所说:灵修部分“僧事僧决”,由宗教界自行制定仪规来自己解决,但是与世俗有关的建筑、税法、财务等,当然还是有宗教立法的必要[6]。台湾地区《宗教团体法》草案的设计体现了圣俗分离原则,即将宗教事务分为“神圣”和“世俗”两个部分,涉及“神圣”的部分,包括教制、教义、戒律、仪式、神职人员的授予和违规除名等,如果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的,皆由宗教团体自治,政府一般不予干涉;对于涉及“世俗”的部分,包括宗教法人成立登记、财产管理、宗教公益事业及其它营利事业、财产目录、会计帐簿、决算书的编制与公告等,基于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宗教市场良性发展的需要,政府应当进行公开监督。为了便于社会监督,草案规定各宗教团体应将一定范围的宗教事务对外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消除社会公众的猜疑、误会。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宗教团体在“俗”与“圣”两方面的区分,本非可泾渭分明地加以划分的。[7]
 
台湾地区《宗教团体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宗教事务管理中现实存在的问题,它涉及宗教团体的切身利益,正因为如此,草案引起了宗教界、学术界、实务界的长期激烈讨论,其中的一些条文一直难以形成共识;另外,由于台湾地区法案的立法程序繁琐,同时因为各党派的意见分歧相当大,从而造成“宗教团体法”的立法程序至今没有全部完成,台湾地区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公管学院民族宗教管理研究所。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宗教法人制度构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3BZJ006〕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开招标课题“台湾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研究” 〔GK1405〕的部分研究成果)
 
转自中国佛教协会
http://www.chinabuddhism.com.cn/yj/2016-07-18/11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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