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法律解读
 
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五教三方”的网络舆情分析
发布时间: 2016/9/22日    【字体:
作者:王 超
关键词: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五教三方  
 
 
2016年9月7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经各种媒介传播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一些律师、牧师、信教公民和一位宗教学者,认为“送审稿”属于违法立规,因此共同联署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但是考察网络各方观点,五教三方(第一方:佛道教,第二方:天基教,第三方:伊教)对这一草案显示出明显的差异性特征。佛、道、伊教对于草案基本无视,而天、基教则反应甚为激烈,并质疑草案的“合法性”问题。为什么各宗教对草案有如此不同的反应,本文将试图进行分析梳理。
 
首先,佛、道教。对于佛道教来说,新草案对于佛道过度商业,借教敛财,假僧道诈骗现象进行了禁止,严格限制了佛道界宗教活动的商业化趋势。佛道界对草案内容没有过分异议,至少在公开媒体没有特别反对的意见。这种现象存在三种可能,一是佛道界认可政策与法规的限制,对自身行为有反省,对不正常的宗教活动有改进之意愿;二是佛道界不认为草案的修订对其现有的行为会产生影响,即使草案通过,对其来说只是形式而已,其依然会借教敛财,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三是佛道界深悟中国政治之道,所谓枪打出头鸟,政治试金石,草案征集只是政府对宗教界的一种试探,谁敢有不同意见,小心秋后算账,所以明哲保身,沉默不语。以上三点可能是佛道界不回应的原因。
 
其次,伊教。在伊斯兰教学界、教界、政界、民众之中,宗教条例草案一石入水,没有半点浪花,着实让人感慨,不知是伊斯兰教界对政府的“忠心”还是对政府的“心死”?草案中关于伊斯兰教的可能会涉及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关系的重新分配问题,以及网络恶意攻击伊斯兰教要进行惩戒的问题。这些与伊教界各方密切相关,但不论支持或反对,都不见其有半点意见。没反应有时也确实不是正常现象。抑或是宣传不到位,视而不见?但是从前段时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案”征集意见来说,其反应又是激烈的,倒不是伊斯兰各届对政府的草案有激烈反应,而是对对政府草案有意见的习五一之流的意见反应剧烈。两相比照,伊斯兰各届对政府的慎言与对个体的反击,表现出伊各届对政府的忠心与自身游离在世事之外的状态。分析如下:一是伊教各届认可政府的条例草案,不认为新草案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影响,所以默默支持,没有意见;二是伊教各届本着不参政的传统,只要是政府发起的,就无条件支持,这也表现了其本身的“忠君”思想仍然占主流,对党和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充分信任与支持,相反,西方的宪政思想,对政府提意见等做法对伊教各届影响不深;三是伊教各届深受历史与现实中伊教境遇的影响,时刻反思与自省,低调行事,唯恐招来大祸;四是对习五一之流的反击,表现出伊教自保与免受攻击的底线不可触碰。
 
最后,天、基教。本次草案引起基督教界的强烈反应,尤其涉及家庭教会问题。新草案规定了家庭教会依法登记,以及宗教场所归属宗教团体的方案,是基教各届质疑的主要内容。同时,基教维权律师及宗教职业者、教众、学界,都在网络平台公布了自己对草案的不满之意,而且对草案提出者“国家宗教局”的立法身份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并组织相关人员数十人以“抗议信”的形式正式提交上级机关进行审议。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可归结为:一是基督教界存在“两头信众”模式,一头为高级知识分子,另一头为社会底层“三多”(文盲、老人、妇女),本次草案征集意见,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的教众发挥了主导作用,他们有能力,有知识,也有意愿完成审议并提出切实的意见,并且以法律为名,进行“维权”运动;二是对于新草案,基督教界感受到对家庭教会的“限制”与“打击”尤甚,对宗教自由与自身权利“打压”过多,感到自身活动受限严重,于是以“宗教法治”为工具,通过法律程序提出意见,维护自身利益与政府进行博弈;三是基督教界深受西方影响,一方面在维护权益上得到西方舆论支持,另一方面受宪政思维影响,积极表达自身诉求,对政府公共政策敢于提出意见,同时联系到近期拆教堂、抓维权律师等事件,基督教各界对自身命运的担忧更强烈,所以回应也越激烈。
 
从提意见本身来说,它是促进法规完善的方式。“没意见”也不正常,“意见”过多也是不正常的。因为行政化管理体制的传统,对法治社会的责任与义务观还没有在广大民众中建立;同时,宗教法规的设立,关系到中国五大宗教的切身利益,而各宗教不同的特点、历史传统与现实状况,都需要法规的全局性把握。如何在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管理宗教,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宗教的法治建设能否解决目前宗教的问题?都是值得调适与探索新方向。
 
 
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关于鼓励宗教团体积极创办养老院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下一篇文章:《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评论(一)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