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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法师管理寺院当前面临的困境
发布时间: 2016/12/8日    【字体:
作者:印玄
关键词:  寺院 管理 宗教法人  
 
宗教立法,这不但是宗教的问题,也是社会大众重视、关注的问题,我在寺院生活了十几年,一直忙于研究佛教经典,对法律的学习少之又少,甚至是一无所知,遇到问题只能用一些常识推理或者是请教一些有经验的人。现在要谈宗教立法问题,我真是欲言又止,望而却步,不敢胡乱断言,更不敢对导师们提出的问题妄加评论。近几年,我进入了寺院的管理阶层,难免在待人接物、为人处世上会遇到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由于对法律方面的懵懂,做起事情就很难把握好一个度,因此在网路上搜索一些关于宗教与法治的资料,真是因缘巧合,搜索到了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为了填补这方面的空白,报了2016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很荣幸成为这个班的一员。
 
对法律不懂,学校又要求做这方面的作业,只能把自己生活中的所见所闻记录来下。
 
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寺院戒律清规的管理范畴
 
何谓财团法人,财团法人,又称“目的财产”,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其主要形式为基金。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无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所以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例如各种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成立财团法人,就是各个宗教活动场所,各个寺院,其目的为了确保寺院财产安全以及解决利益纠纷,社团法人要求以公益为目的,要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
 
(一)、戒律清规对寺院内部的管理
 
对寺院内部是没必要成立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寺院本身就有戒律作为约束,五戒中的其中一条戒就是不偷盗戒,不偷盗就是“义”,义是义务,不讲求报酬。对一切众生贡献是尽义务,不需要报酬,这是义;不偷盗接近义。“不与取”就是偷盗;不与取是别人没有同意、没有答应,你就取来,这就犯偷盗。这一条戒也是很不容易受持,我们没有得到别人同意,随便把别人东西移动,都是偷盗;不一定说据为己有才是偷盗,佛经里定义不是如此。比如你的手机放在桌子上,我没有得到你同意,故意把你的手机拿到另外一边,让你找不到,就算偷盗。而且戒律订得非常微细,就是一草一物、一针一线,再微小的东西都不可以偷盗。
 
佛教从东汉时期传入中国到禅宗形成初期,禅林尚无制度、仪式,到了唐朝百丈禅师立了规矩--《百丈清规》故该清规设有法堂、僧堂、方丈等制度,又规定众僧分别担任东序、寮元、堂主、化主等各种职务,为八、九世纪间中国禅宗脱离律寺,维持独自教团生活之必要规范。
 
《百丈清规》分上、下两卷,计有九章。卷上有祝厘章第一、报恩章第二、报本章第三、尊祖章第四、住持章第五。卷下有两序章第六、大众章第七、节腊章第八、法器章第九。其中有一小章节就提到岁计,何为岁计?就是丛林岁末的会计报告。在现存的唐代文献中还有此种记载。如开成三年(838)十二月二十九日,日僧圆仁至扬州开元寺,记云:众僧参集食堂,礼佛上床坐,有库司典座僧于众前,读申岁内种种用途账,令众闻知(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岁计原行于岁末,由住持审查各种簿册,但现在丛林的会计报告,多每月举行一次,由住持召集禅堂班首、维那、客堂知客、僧值、库房都监、监寺等,于丈室行之,称为算账(见《高旻寺丈室规约》)。寺院本身就有自己一套完整的规约,若想深入了解,详阅《百丈清规》、《敕修百丈清规》。
 
(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对僧团外的管理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发达,人的想法改变了,独生子女多了,出家法师越来越少,丛林制度因为僧团人数少面临着管理危机,很多寺院住着几位法师,难免有在家信众介入管理,久而久之就会出现财务问题,甚至闹到法庭,曾经,有一大和尚,信任一信徒,把寺院修建款和寺院收入款都交给了对方管理,结果财产全被取走了,那位信徒逃之夭夭了,由于财产没有法律的保护,法师百口莫辩,投诉无门,估计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
 
还有一些农村的寺院,很多法师没有受过教育,有的结过婚有子女后出家,当了一寺之主,寺院里里外外一切事宜一人独揽,或者找自己的子女亲属来管理,寺院也没有什么法师一起居住,主持老死了,家人独揽财政,不让其他法师去住,这样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
 
前不久在自己常住的一个寺院也遇到了麻烦事,寺院隔壁有一人,他自己的一亩三分早已用围墙围的严严实实,看着我寺院在做停车场,看着我一步步的把地倒平,对方看了不带劲,直接就把围墙拆了,把围墙扩到寺院的地面,抢占寺院的土地。他在围地的同时,城管把他的占地的围墙给拆了,他就天天到寺院恐吓要把寺院铲平,甚至说要杀了我们,后来天天去告状,从村里告到镇里,又从镇里告到县里,领导们到寺院勘察,大家看了也是无语,也无能为力。到现在事情还是没有解决,经常跟其它寺院的法师聊起这件事,很多寺院都会碰到同样的问题,政府领导知道孰是孰非,也不知道如何帮我们。
 
三年前见到一位女众法师,她学院毕业后到一地方修建寺院,那个寺院曾经就是一个破茅棚变成了一个有整体规模的寺院,整整花了十几年时间,寺院建好了,矛盾也来了,一位当地的居士不知道何原因把法师打的偏题鳞伤,最后被赶走,可想而知,法师当时的心情,由于就是因为这个场所没有被登记。
 
以上的几个案例得知,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受法律保护,谁都可以来管理,任何人都可以来宰割。
 
社会不断的发展,人类也越来越文明了,日本制定《宗教法人法》,日本宗教法人化了,台湾正在法人化,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登记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如果能设立一个特殊的法人类型—宗教法人,这样能与社会上的各个法人区别开来,寺院的内部管理运用戒律清规,外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寺院就安定了,纠纷少了,一个地方安定了就能影响更多人安定,离建设中国梦不远了,希望宗教立法早日实现,引以为盼!
 
2016年“宗教与法治”暑期班学员作业,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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