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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教分离的沧海桑田
发布时间: 2016/12/8日    【字体:
作者:临风
关键词:  美国 政教分离  
 
 
美国历史中的“政教分离”
 
美国历史上“政教分离”的政策,以其说是建立在某种坚实的哲学或是神学基础上,毋宁说它是现实需要的产品。想想看,新大陆的移民来自旧大陆各个不同的地区,各有各的宗派和背景。这些移民都具有政教合一的背景。请问,他们如何共存?答案:不很容易。 “政教分离”的原意就是在保护各种不同宗教派别在社会上能够共同享受宗教自由。
 
从州宪章的设立到取消对“州教”支持的时段
http://undergod.procon.org/view.resource.php?resourceID=69
 
在新大陆殖民地的十三州当中,东北部的新英格兰区(包括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新罕布什尔州、罗德岛州)主要是公理会的势力。纽约州主要是荷兰改革宗。新泽西州有荷兰改革宗、路德宗、贵格会和长老会。马里兰州是长老会和天主教。宾夕法尼亚州比较复杂,几乎各教派都有,因为主要教派贵格会比较能够容忍其它派别。德拉瓦州有荷兰改革宗、长老会、路德会、安立甘宗(圣公会)。弗吉尼亚州与北卡罗来纳州是长老会和安立甘宗。南卡罗来纳州是安立甘宗和雨格诺派(法国的新教徒)。乔治亚州是安立甘宗和摩拉维亚弟兄会。(当初浸信会、卫理宗、循道会、唯一神教、天主教等,属少数族群)
 
英国光荣革命以后,威廉和玛利共同执政。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容忍法案”,规定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都可以自由崇拜:
 
1、发誓效忠威廉与玛利;
2、拒绝教皇权柄、化质说、弥撒、向马利亚和圣徒祷告;
3、 接受安立甘“三十九信条”。
 
 
在这个法案下,长老会、公理会、浸信会和贵格会(总共占英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可以被允许自由崇拜。不过,这并不表示他们可以进大学、参选议会、或是担任公职。
 
相对而言,18世纪中叶在新大陆的新英格兰区(罗德岛除外)、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以及南卡,政治与宗教的结合反而要比英国还紧密。罗德岛的罗杰·威廉斯政教分离的立场以及马里兰州短暂的宗教容忍法,都是少数例外。当然,以贵格会为主的宾州,以及人种复杂的商业城如纽约市,宗教上都比较宽容,自不在话下。
 
 
一般来说,这种门派森严的景象因着1740年左右的“大觉醒”运动而开始松动,新起的教会从世袭和传统中走出来,强调个人的悔改和得救,注重心灵上的改变,而不仅是认信教条。这批新起的“福音派”,教派间的樊篱大大减弱,也为日后的“政教分离”铺了路。
 
当宪法在1789年实施的时候,对宗教自由并没有只言片语,认定这是各州内部的问题。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人权法案)在1791年通过实施,其中条文之一就是肯定宗教自由。可是,这个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宗教自由还是没有被各州接纳,例如,最重要的马萨诸塞州到1833年才废除以公理会为州教的传统。直到1940年Cantwell v. Connecticut的判案,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各级政府的立法。
 
政教间明确的界限,以及如何“隔离”的细节,都是争议不休的问题,往往随着文化环境而改变。因此,各州所面临政教间的张力也一直存在。
 
对待天主教就是个例子。一部分由于1754-1763年间的“法国及印第安人战争”,一部分由于对梵蒂冈的疑惧。因此,虽然美国的天主教徒积极支持独立战争,支持宗教自由;可是,美国广大社会对天主教的猜疑和排斥一直持续,要到肯尼迪竞选总统时才完全化解。
 
政教分离的后果
 
美国政教分离的立法是西方历史上的首创。各教派不再能依赖政府补助,信徒也不再具有特权,这是与旧大陆背道而驰的。并且,新兴(新光)教会多半没有“总会”支助,只好在社区里公开竞争,也因此刺激了做法上的创新(几乎从乔治·怀特腓使用报纸开始),奋兴家、布道家应运而生。回头看,这个公开竞争的方式更有动力,也更符合民主(“市场”)的原则。这也是美国基督教保持生机的原因之一。
 
这种方式当然也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教会容易忽视传统,也不注重科班正式的训练(因此,受到新派神学的影响也较少),靠着“恩赐”和才干就可以做出头(有时也流于肤浅、民粹、功利)。不过,它的好处是更能触摸人群的脉搏,特别是底层大众的脉搏,更能服侍他们的需要。相对地,欧洲式传统教会的做法使得它逐渐疏远大众的脉搏。尤其对快速发展的新社区来说,新兴教会灵活性很大,传道人立刻可以行动,利用各种传媒接触广大民众,成立聚会点。相对而言,传统教会因为受到总会的控制,需要向总会报备、批准、筹划、拨款、差派,所以行动缓慢,做法僵化。
 
新教非正式的成立
 
有一点需要先说明:政与教在组织上固然要分开,但是在道德和价值上却往往无法切割。开国先贤以及各宗派的领袖都强调道德品格的重要,因为这是维护共和政体的要素。虽然在不同的情境下意义不太相同,可是“美德”(virtue)这个词经常被使用。有时它代表在社会上无私从公的操守,有时它代表个人在上帝面前的圣洁。不论它是哪种意义,共和国需要有美德的公民,以维护自由、限制政府权力无限的扩充、使得宪法上的权力制衡可以造福社会,而不是以权谋私。这个道德上的“设立”是共和国健康运转的基础。(相对地,一个专制、独裁的体制通常只强调“效忠”与“荣誉”的美德。)
 
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能立法“设立”宗教。美国当年(特别是浸信会)固然接受政教切割的原则,但是并没有把第一修正案视为禁止宗教影响公众生活的条文。例如,华府的联邦办公大楼里,每个周日都有超越宗派性的宗教崇拜。此外,容许军牧,以及感恩节、圣诞节放假,这些措施也都是受到宗教的影响。
 
在社会同质性很高的时候,这些宗教表现都是文化自然的表象,问题不大。可是,当新移民不断涌入,各种不同信仰的族群大量增加,有些做法就开始受到挑战。在学校里诵读圣经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一个案例
 
威斯康辛州南部生产烟草的乡村小镇埃杰顿(Edgerton),它今天的人口还不到六千人。不过,在美国政教互动的历史上,它却颇有名气。
 
整个19世纪,美国各地的公立小学几乎全都有颂读圣经的传统。他们所使用的圣经几乎清一色是《钦定版圣经》(KJV)。这在以新教徒为主(德国移民)的社会是个很自然的选择。不过,埃杰顿也有不少天主教徒(爱尔兰移民),他们用的是天主教的Douay 版圣经。
 
1886年,天主教徒家长向学校提出抗议,认为这是有宗派色彩的活动。他们认为学校违反了威斯康辛的州宪法,因为州宪法规定,公立学校不可以做有宗派色彩的教学。学校董事会的说法是,天主教徒的孩子在诵读钦定本圣经的时候可以不参加。在诵读而不加解释的前提下,学校事实上给予学生自己解读的权利。若是由于天主教学生反对而不诵读,那反而是个有宗派色彩的决定!
 
由于对这个说法极为不满,这些家长们就告到州的巡回法院。结果, 1888年州巡回法院的判决意见是:既然两种不同的翻译都出于同一本原始写作,翻译不同不构成宗派色彩,因此拒绝了他们的案子。家长们于是上诉最高州法院。最高州法院在1890年否决了巡回法院的判决,认为诵读圣经就是一种有宗派色彩的教学,所以是违反州宪法的。
 
天主教徒所遭遇的困扰同样也发生在犹太家庭。或许因为历史上常常受到迫害的原因,犹太人一般对基督教特别排斥。犹太裔移民为了不被强制参与基督教的仪式,绝大多数都极力反对公立学校举办任何宗教仪式。
 
七十多年以后,1963年当美国联邦大法官判决禁止公立学校举行公祷的时候,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就援用了威斯康辛州这件“埃杰顿圣经案”的先例。
 
执行政教分离的分水岭
 
在南北战争后的重建期,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三条保护黑人民权的“重建修正案”。第十三修正案正式废除奴隶制。第十四修正案有三项重要条款:“公民条款”(承认黑人公民身份)、“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第十五修正案则赋予黑人男子投票权(女子还要等到1920年的第十九修正案!)。
 
从法理上看,第十四修正案的影响最为深远,特别是“正当程序条款”。这个条款肯定:政府必须尊重个人法律上的权利,使他有法律保护,可以对抗政府或其它组织所加的暴力。1925年与1940年两次,联邦大法官就是根据这个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各级政府的法令。
 
对解释“政教分离”另一个有分水岭意义的判决是1947年的“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这是个有关新泽西州为私立学校(及教会学校)提供校车是否合法的案子。大法官一方面裁定它合乎宪法,一方面却第一次引用杰弗逊“政与教间有道隔断的墙”的名言。这面(无形的)“墙壁”从此就被认作政教分离的新形象。不过,许多人认为,这是联邦大法官的创新,并不符合宪法的原意。
 
这两个判案不但成为先例,更是个分水岭,联邦大法官的角色从被动的诠释转为主动的定义,将许多原先交由各州自己裁定的尺度统一了起来。这包括1962年有关学校公祷、1963年学校诵读圣经、1973年起一系列有关堕胎,以及自1968年起一系列有关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等等的判决。最近有关同性恋婚姻的判决不过是又一个例子罢了。
 
结语
 
政教分离的原则很清楚,它对政治和宗教同样有益。其实,不但人本世俗主义者大力主张,就是有些基督徒思想家也是大力支持(例如,“正统改革宗”的历史学家D.G. Hart)。纵然如此,它在细节上和执行上还是充满了困扰和争议。不过,这种张力或许也是健康的,使得政、教双方都不至于失控。
 
美国宪法的精神,原来建立在自然法则与共和思想所倡导:保护自由、平等、人权的观念上。它成功的先决条件是要有道德和宗教信仰的人民群体。不过,逐渐地,因为多元社会中世俗文化的侵渐,以及传统道德的退却,于是道德价值开始被私人化,自由和人权被绝对化,政教分离就不再只是制度上的切割,更是道德价值上的切割。一方面,社会解除了禁忌,减少了许多不合理的框架。但是另一方面,社会也失去了道德的指南针,除了被绝对化的自由和人权以外,再没有什么是神圣的,或是可以为之生、为之死的真理。这或许是“后基督教文化”所不可避免的结果罢?至于大法官的裁决,从远处看,那只不过在反映文化现实罢了。
 
我总认为,人类历史有如钟摆,失却了神圣性的文化现实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契机,人内心的空洞将会带来价值上与真理上的真空。终究,它可能唤醒人类下个阶段的大觉醒。
 
转自香柏领导力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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