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寺院被承包的14种原因与12种危害及15条解决建议
发布时间: 2016/12/8日    【字体:
作者:雪山智者
关键词:  承包寺院 贩卖佛法  
 
一、对寺院承包现状弊端的社会问题反思
 
中央领导近年表示,社会矛盾骤增。社会矛盾虽不是由单一的社会局部构成的,但绝对是由众多的局部构成的。佛教作为社会的一个弱势局部,受社会制约因素很多,哪些属于政治因素,哪些属于经济因素,哪些属于其他因素?只要有所观察是不难得出结论的。现在提倡和谐社会,佛教拥护,大家拥护。如果社会结构关系没有调整好,社会各组成部分处于矛盾或混乱中,即使有心和谐恐怕事实上也难以做得到。总之,任何一个文明有序且长期稳定发展的社会,无不是取决于社会组成部分能够各安其所、各守其利。
寺院本是佛教信仰的体现形式,因其历史久远内涵众多,往往又建于山水环境美丽的地方,历史以来就成为广大信众以及社会人士的精神与文化家园。今天寺院政出多门、经济滥用、混乱重重,既严重侵犯了佛教的正当利益,也造成了不利于社会和谐的问题。对此,引起海内外与社会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反思是很自然的。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关系佛教乃至社会健康发展的大事。
 
二、寺院被承包的十四种主要原因
 
在当今寺院混乱现象里面,寺院被承包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可概括为十四主要原因。
 
1、寺院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佛教界失掉了对寺院的话语权,支配权更无从谈起。政治上虽标榜对待各宗教一视同仁,但在宗教产权的事实归属上的不同是导致今天寺院被承包、其神圣职能被践踏的根本原因。为何基督、天主教的教堂教产属于“教会所有制”,伊斯兰教属于“集体所有制”,佛教、道教属于“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对佛教而言在中国流传了两千多年,现在的僧人、信众竟然没有自身立足的寺院反倒成了“房客”,这种行为于实际上剥夺了佛教的根本权利,其他权利又如何得以保证呢?寺院“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政策的主导下,寺院自然变成了任人啃食的“唐僧肉”。寺院所属权的不同,除了大大压制了佛教发展外,佛教并未获得其它值得称道的好处。总之,寺院“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是寺院被商业承包的最根本原因。
 
2、寺院“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政府自然视为己物,对寺院大张旗鼓地进行旅游经济利用,也就无需考虑佛教界的感受。
 
3、寺院“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谁占据谁支配,无不是谋求利益最大化,在佛教意愿和利益缺乏保障的前提下势必遭到侵犯或践踏。
 
4、在文化道德缺失下,“经济社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念为主导,必然形成绑架信仰为经济服务的怪胎产生。
 
5、佛教权利未获得法律保障的应有结果。
 
6、因社会主导力量与传统主体文化尚不能衔接的恶果。
 
7、并非真正尊重而是滥加利用佛教信仰的反映。
 
8、中国社会精神文化堕落的大环境使然。
 
9、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直接支持社会商业部门或其他部门利用开发寺院牟利,甚至将有僧人管理的寺院抢夺转给企业与个人承包的事多有发生,如浙江的义乌某寺。
 
10、有些佛教组织,不是站在维护佛教根本利益上发挥作用,而是为了个人或为组织牟利为名,甘愿成为社会利用滥建寺院、承包寺院的工具,甚至为其核发宗教活动场所证、举行隆重的开光典礼等活动,如山东龙口的南山寺、济南的元音寺、淄博的普照寺。
 
11、有部分不良僧人与无良商人相勾结,为了经济利益建寺,他们上下勾结动辄金钱开路,以至于由非法变合法,佛教组织难以处理。
 
12、有的历史遗存寺院本该交付佛教界使用,但主权握于如文物旅游等部门手里,他们自己难以招徕香客游人牟利,于是请僧人充当门面,如前些年北京的白塔寺就曾发生过这样的事。
 
13、文物或旅游部门控制寺院,但宗教管理部门核发活动场所证,如北京的云居寺、戒台寺、潭柘寺等。
 
14、乡村或个人建寺搞旅游甚至欺骗香客、游客钱财,如天津的盘山、五台山周边等,可谓不胜枚举。
 
三、寺院承包的十二种危害
 
寺院承包的危害有如下十二种危害。
1、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建立。
2、侵害佛教自身的健康发展。
3、损害佛教传统文化价值与作用的发挥。
4、误导社会民众对佛教的认识。
5、危及政教长期共存合理关系的建构。
6、加剧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
7、破坏中国社会的国际形象。
8、加速社会道德沦丧的步伐。
9、制造滋长腐化堕落的土壤。
10、引发民众对社会的绝望意识。
11、为了符合寺院为旅游经济服务,政府和那些商业推手大量培植符合其要求的“方丈”、“高僧”,以至于“佛教高层”问题众多,造成了佛教发展的危机。
12、将寺院变成了“信仰”与“经济”欺诈的场所。
 
四、解决寺院承包问题的十五条建议
 
对寺院产权混乱和被承包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十五条。
1、改变寺院“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政策体制,真正做到教产所有标准统一。
2、取消围圈寺院建旅游区的行为。
3、寺院是否向旅游开放应充分尊重佛教界的意愿。
4、凡是利用佛教建寺搞旅游的寺院,应视为侵权行为收归佛教组织或拆除。
5、历史遗存的寺院或遗址,其权属应归佛教组织。
6、引导寺院发挥传承民族文化和道德教化的作用。
7、政府有责任对相关的问题加以总结,制定必要的法规政策加以制约。
8、着眼长远充分认识问题的后续负面影响。
9、提高佛教组织对寺院的管理权。
10、凡修复、建立、开放寺院必须以德才兼备的出家人为法人主体。
11、对已形成的问题限期解决。
12、凡因佛教名胜古刹建立的景区一概撤销“门票”。
13、凡由僧人主持的开放寺院一概废除“门票”。
14、凡历史遗存的寺院或遗址在未归还佛教组织前不应禁止僧人或信众进入朝拜。
15、北京原宣武区南横西街“圣安寺”改成“回民幼儿园”的错误行为严重侵犯了佛教的利益与尊严应尽快纠正,以免埋下宗教矛盾冲突的后患。
 
五、结语
 
中国社会基于以往历史原因,对佛教所具有的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净化人心、净化社会的价值功能尚缺乏认识,在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将佛教置于经济位置上,虽情有可原但毕竟非应理应分。社会在发展过程当中难免会积累新的问题,但寺院被商业承包问题凸显了社会利益关系的严重错位,不能将既得利益者视为合法利益者而加以关照,只有合理解决才能还佛教以公道,给公众关切以交代。
 
今天的中国佛教,早已化育为民族文化的基石。不论何等力量在中国寻求发展,一旦脱离了民族文化的基石支撑最终都是短暂的。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社会觉悟人群提出“继承传统文化”,“善待传统文化”,“与传统文化和谐共处”的可喜理念。佛教寺院被承包的困境实为社会不能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的困境。通过社会公众对问题激愤的态度表明了公理尚存,传统文化尚有珍之惜之的深厚社会基础。只要当政者正视问题,问题自会成为进步的新起点。
 
文化缺失是当今中国的核心问题,没有良好深厚的文化基础为前提,政治、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都是不可能的。佛教创造的古刹、名山、石窟、古籍,其既是民族文化辉煌的实物见证,也是今后社会文化发展的关键基础。如果只是将其作为历史遗存封闭保护,抑或作为发展经济的利用物,而不能充分尊重其佛教信仰的属性特色,最终难免失掉其主要的价值。
 
佛教作为中国社会的一份子,遭受了应有的曲折和苦难,寺院被承包无遗属于逼良为娼的压榨行为,但毕竟在此历史时期为社会发展做出了牺牲。社会实现公平、公正作为一个结构体系,自不应置佛教于外。佛教作为传统文化最具有内涵的组成部分,不但于历史上构筑了民族文化基础,而且在今后推动社会历史文化发展上还有更大的潜力可以发挥。佛教作为民族文化的重要代表力量,佛教的境遇无疑即是民族文化的境遇。当今所说“社会转型期”应充分将“政教关系”、“政文关系”的转型纳入议题当中。
 
古代“盗亦有道”的“盗规”规定:不抢劫僧道寺观、老幼、妇女。这一底线,对盗贼而言尚留有其敬畏的、道德的空间。这一底线,在今天毫不顾忌地被冲破且成为时尚,无异于以摧毁社会固有的道德支撑换取经济利益。因社会主导者认识不到其中的危害,尽管世风江河日下所付出的社会各种成本远远得不偿失。从民族文化大处而言,寺院是国人的共同精神家园,将其经济化加以承包,本有的价值势必遭受毁坏!舍此,何处安立新的精神家园呢?!
 
转自凤凰佛教
http://fo.ifeng.com/a/20161201/44502811_0.s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我国宗教财产的归属与监管问题探讨
       下一篇文章:基于公益信托的宗教财产归属及其法律保护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