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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与恐怖主义
发布时间: 2006/7/31日    【字体:
作者:张 博
关键词:  宗教 恐怖主义  
 
 


                                                                  张 博
 
 

  自以拉登为首的“基地”组织策划并实施了笼罩浓厚宗教色彩的“9· 11”事件以来,恐怖主义中的宗教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广为关注的焦点。那么宗教到底和恐怖主义是什么关系,宗教会引发恐怖主义,还是会一定程度上抑制恐怖主义?

      本文尝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宗教和恐怖主义进行论述。

      一、“宗教”和“恐怖主义”的涵义

      1. 何谓宗教

     有的宗教学者说:宗教是一种能达到终极改造的手段; 有的宗教学者认为:能使自己在人格上有一种超越,这就是宗教;近代宗教学的奠基人麦克斯?缪勒认为:宗教就是对某种无限存在物的信仰;文化人类学家费雷泽认为:宗教是对超人力量讨好并祈求和解的一种手段;有的站在宗教信仰的立场(有神论者) 认为:宗教就是神的启示;西方无神论者(费尔巴哈为代表) 认为:宗教就是异化了的人的本质,神学就是人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吕大吉先生认为:“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这就是当前我国宗教学术界比较认同的、以“宗教四要素说”为核心的关于宗教的定义。

      由此可见,宗教是人类童年时代为自己创作的一种精神食粮,宗教总体上是温和、多元的,它是文化以信仰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分。

      2. 何谓恐怖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何秉松在《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一书中对恐怖主义定义为: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义。

      总体上,恐怖主义者有三种迥然不同类型:罪犯恐怖主义,即为了谋取暴利而藉恐怖活动胁迫有能力支付巨额赎金者; 宗教恐怖主义, 即个人(例如美国邮弹杀手 Unabomber Theodore John Kaczynski) 或者边缘宗教团体(例如日本奥姆真理教) 基於幻异信仰而作出超乎常理的恐怖行为者;政治恐怖主义,即弱者为了达到其强烈政治诉求而不惜牺牲一己者。在这三者之中,第一及第二类型的目标没有公共性,所以往往被政府视为普通罪犯,以刑法对付之。但第三种类型却完全不一样:它并非图谋私利,具有高度理性成分,而且,至少对某一族群而言,其目标具有高度公共性,此公共性且有逐步扩展,在广大基础上获得人们接受的可能。因此,对受到袭击的政府或政治集团而言,这类型恐怖主义之危险不仅在於其行动直接造成的创伤,更在於其宣传效应以及强大政治颠覆力量。因此,政府强调他们的罪行,但讳言他们的政治动机,竭力将他们与其他两类恐怖份子混为一谈,是很自然的。但这是否能为社会和国际所无条件接受,并对其反击行动予以充分合作,却是非常复杂的政治问题。

      通过将宗教与恐怖主义两个概念进行廓清之后,我们可以知道,虽然在现实的生活中,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之间可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冲突与矛盾,但是矛盾的出现却决不是仅仅在于宗教本身,更不在于某一个具体的宗教。美国著名伊斯兰教学者约翰·埃斯波西托曾讲到:“宗教极端主义在今天仍然是一种威胁,如同过去一样。但它并非局限于某一宗教内。”“应该把大多数人(不论他们是印度教徒、穆斯林、锡克教徒、基督教徒还是犹太人、阿拉伯人、以色列人、太米尔人和佛教徒) 的信仰和活动与少数极端分子以宗教、种族、或政治意识形态的名字确证其侵略和暴力的行为区别开来。”

       二、宗教本质上反对恐怖主义

      美国学者埃斯波西托指出,人们将伊斯兰教和伊斯兰复兴主义“化约为反西方的伊斯兰的原型,化约为伊斯兰教向现代性开战,或穆斯林的愤怒、极端主义、狂热主义和恐怖主义。在许多人的脑海中,原教旨主义和恐怖主义结下了不解之缘。”

      1. 历史因素和现实利益的分歧会表现在宗教方面从历史发展来看,宗教在过去的苦难和今天的种种冲突中并非完全是无辜的。任何一种宗教,都确立了一个超人间和超自然权能的主体。教徒从来都认为自己信仰的宗教具有某种优越性,每个人必须如同他自己一样才能在多灾多难的现实世界中获得拯救。信仰某一宗教的人与不信仰这一宗教的人,因而有着重大的区别———“我们”与“他们”就此形成。而现实世界利益的纷争则使这种区分尤为顽固。“宗教的花朵盛开在天国,宗教的枝干扎根于尘世。”宗教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宗教表达了自己与现实世界的区别,是一个超越现实的无比美好的天堂世界;另一方面,教徒生活在现实世界中,信仰、礼仪和宗教组织的形式都是现实的产物。所以在精神上,教徒游离在世俗与天堂之间,无论他们的精神世界多么超脱,但生存的生理需要却像一根永远无法剪断的风筝的线,将教徒牢牢控制在现实手中。资源的稀缺、生存的紧张以及利益的纷争,使宗教必须关注尘世。当教徒发现非教徒的“他们”正是自己生存所需资源的竞争者时,宗教便不只是制造了“我们”与“他们”的区别,同时还埋下了斗争的根源。

      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大多信仰宗教,因为宗教使他们这个民族不但在地理上不同于周边民族,而且在文化、心理上进而在神的启示下的行为方式与别人完全不同。宗教使民族作为一个团体更稳固,也使民族团体之间的区别更为明显。但是,当民族团体发现自己的利益不被重视甚至受到侵害、生存空间受到挤压时,宗教使民族团体之间的区别转化为一种异常顽固的民族矛盾。信仰不同宗教的民族之间的矛盾,轻易地便转化为宗教之间的矛盾。而教徒对于宗教的虔诚则使这种矛盾十分难以化解。所以,以宗教为旗帜进行的恐怖主义在名义上显得特别高尚,也特别鼓动人心。因此,宗教制造的身份区别被恐怖主义利用了,而宗教提供的对未来世界的信念,则使这种利用十分容易和便利。

       2. 宗教与恐怖主义没有必然联系

      通过考察宗教的历史和分析宗教的本质,我们可以看出宗教与恐怖主义并无必然的联系。自十几万年前宗教出现以来,宗教就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世纪的宗教甚至在社会结构中居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世俗的统治者必须从宗教中获得合法性支持,科学成为神学的奴婢,上到皇亲国戚下到凡夫俗子在思想方式和行为举止上都受到宗教的影响。宗教在中世纪的强势地位,使教会成为真正的统治者,并发动了血腥的宗教斗争和宗教迫害。宗教裁判所和十字军东征造成了异教徒的苦难和不同教派之间的残杀,形成了一种宗教恐怖气氛。但是,尽管中世纪是一个让教徒恐怖的时代,却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时代。与当代恐怖主义相似的事例在宗教史上并不多见。最著名的是公元一世纪前后的犹太教短刀党和公元十一世纪的伊斯兰教斯玛仪派的暗杀派。但是,这些事例只是在民族矛盾突出、社会动荡和政治斗争激烈的民族和地区出现,并由少数宗教狂热分子所为。宗教在长达几十万年的历史特别是20 世纪之前的发展变化过程中并未催生恐怖活动的事实,充分证明了宗教与恐怖主义并无必然联系。

       从宗教的产生背景来看,宗教在本质上反对恐怖主义。虔诚的信仰、严格到近乎苛刻的仪式,只不过是早期人类以人自身行为的节制来表示对先在力量尊重的尝试,也是人类试图通过人为的仪式来获得先在力量的启示,从而缓解生存中种种恐惧的努力。宗教从产生伊始,就表达了人类对一个没有恐怖的世界的寻求。任何一种宗教都设置了一个远离现实世界的彼岸世界,这个世界或者是上帝的天堂,或者是人性尚未堕落的伊甸园,或者是众神皆乐的极乐世界。作为人类追求极乐世界的精神产品,宗教是和平的力量,它不喜欢暴力带来的恐惧。

      从宗教的本质来看,宗教与恐怖主义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其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共同的信仰以及宗教情感相关的体验和认同意识,使不同的群体、个人和社会集团聚集在一个超人间、超自然权能的神的统治之下,并通过教义和形式化的宗教礼仪,使教徒之间形成一种社会秩序。从本质上讲,宗教具有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宗教与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相比,在发挥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方面具有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宗教既体现为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又表现为体制性的上层建筑;既能作为思想文化传统去影响民众,又能作为礼仪制度约束教徒的行为。“一般说来,宗教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以继承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既有秩序为其使命,在政治上偏于保守而趋向温和,在行动上崇尚中庸而抵制极端,在社会生活中大多谴责暴力,关爱生命,反对恐怖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宗教让世界更加安宁与和平。“如果没有宗教,世界不会有长久的和平”。

      宗教作为涉及超日常生活经验的对某种来世的信仰和体验,发挥着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在关于来世的广阔视野之下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满和挫折提供意义;二是为人类过渡到来世提供一套仪式工具。宗教对教义规范及一些价值的神化,可以及时地控制人的内心时刻可能溢出的种种欲望和冲动。

      总之,宗教承认每个人的缺陷和不足,并深知避免这些缺陷带来不利后果的最好工具就是爱和同情。所以,“暴力不是宗教宣扬的目的,宗教追求的是宽恕与和解。”宗教在本质上反对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恐怖主义败坏了宗教的名声。


       三、完善宗教立法,打击宗教恐怖活动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而法律的不完善,则会直接导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事件的发生,也会为恐怖分子利用宗教留下可乘之机,侵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当今恐怖主义分子频频利用宗教作为幌子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情况下,加强宗教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使,是打击宗教恐怖主义的必然要求。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宗教恐怖活动也呈现出复杂性。既有“东突”之类谋求独立建国、与民族分裂相结合的宗教恐怖主义,也有以宗教极端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恐怖主义,“东突”正是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为意识形态的恐怖组织,同时还出现了“法论功”之类的邪教组织。种种宗教恐怖主义的出现, 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造成了巨大损失,更严重的是极大地影响了公民正常行使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我国宗教立法的不完善,则使打击这些恐怖活动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形成一个多层级的宗教法律系统。

      1. 适当修改宪法的相关条款,增加政教分离的原则历来宗教之间,以及以宗教为名义的种种斗争和混乱,都或多或少与国家权力粘上了边。政教不能有效地实现分离,只会让宗教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或者制造新的宗教纷争。就我国的情况来看,国家在过去曾以不同形式资助过各种各样的宗教。作为保留和维护一种文化的努力,这当然无可厚非。但在今后各种各样的新宗教不断涌出的形势下,这种资助将会带来一些问题。对宗教的资助不但增加了财政压力,而且在资助过程中稍有不公,就会成为宗教之间不和的借口。考虑到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又几乎有自己的宗教信仰,所以这在特定时候还会引起民族问题。因而,在宪法中明确政教分离原则,为国家权力在处理宗教事务时划定一条明确的界限是极为必要的。

      2. 尽快制定一部宗教基本法律。这部法律应该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来制定,对宗教和与宗教有关的问题和工作作出整体的系统的规范,使整个宗教工作有法可循。这部法律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一) 、政教分离的具体规定; (二) 、公民在信仰宗教方面享有绝对的自由; (三) 、公民宗教活动自由的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信奉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地、公开或私下地以礼拜、遵守教规戒律、举行仪式和传播教义等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所以宗教信仰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的自由,而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在界定一种宗教思想理论或信仰是否滥用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上,法律应坚持下面四项原则:第一,是否强迫他人改变信仰。第二,是否危及社会秩序,或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蛊惑、诱导甚至裹胁众多信徒颠覆和平政府、阻塞交通、围攻国家机关、围攻揭露真相的报社、电台、电视台. . . . . . 第三,是否违反通行的善良道德、操守品行观念。若有人倡导的宗教、信仰与之悖逆,就应当被视为邪教。第四,是否造成危害、侵害后果。这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滥用的最基本原则。

      3. 根据宪法规定和宗教基本法制定一些低位阶的法律和法规在原有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国家相关机构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规。目前可以抓紧制定《关于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宗教组织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宗教立法,把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合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犯罪,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分局西城分局
       

            (本文转载自:《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4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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