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是共和党总统里根任命的保守派法官。但肯尼迪法官的实际判案思想和保守主义的期待相去甚远,甚至有保守人士称肯尼迪法官是保守主义的叛徒。美国最有名的基督教福音派宗教领袖和家庭问题专家杜布森称肯尼迪大法官是“美国最危险的人物”。

2006年8月5日,肯尼迪法官在美国律师协会2006夏威夷年会上发表一篇关于法治的重要演讲。肯尼迪是关注国际法治进展的重要人物,他特意为大会列出法治社会的几大要素:
1. 法律高于政府,政府及政府全体官员受法律限制。
2. 法律必须关怀和保护所有人的尊严,平等和人权。为此,法律必须建立和维护自由社会所必需的宪法基础,在这样的自由社会中,人人都有权真正影响和制定管理他们自己的法规。
3. 法律必须设立和维持公示制度让民众知晓其权利。法律必须提供条件,消除民众在行使权利和诉诸司法时遭打击报复的恐惧。
肯尼迪认为,推行法治的努力必须和改善人的生存处境同时进行。
如果承认人的精神与肉体的双重性,改善人的生存处境也必然包括保障人的信仰自由。套用肯尼迪对法治的定义,就宗教领域而言,美国保护宗教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各国宪法普遍承认的宗教信仰及实践的自由条款就必然成为政府处理涉及宗教事务的准绳,政府官员,从税收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到文化教育职能机构必须为宗教信仰的自由实践扫除障碍,甚至提供不低于向其他社会、文化、教育、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保护。宗教信仰者必须享有和非宗教信仰者平等的尊严和人权,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宗教信仰者和非宗教信仰者平等地以个人名义通过选举和被选举,影响或直接参与涉及其利益的立法过程是保障法治得以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只有司法独立才能消除民众在行使权利和诉诸司法时遭打击报复的恐惧。真正的司法独立的标志之一就是在涉及一般民事与刑事争端中,甚至宗教信仰成为争端焦点的案件中,公民是否有宗教信仰或者该信仰内容的具体优劣均与该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彻底脱钩,法院的裁决免受政府对宗教事务所表达的意识形态的影响。
也有人反对肯尼迪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对街头乞讨的人公示其享有被选举权或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没有什么意义,但是法治的建立不必拘泥在人们生活处境的全面进步的基础上。这是因为这两种事业并不是处在同一个发展平面上,一个在法律领域,另一个在社会领域。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安定可以为耗费巨大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利条件,但是缺少经济基础的法治仍然可以维持,而且法治的发展在一些国家历史上给经济发展创造过更加合适的环境。
肯尼迪一贯推崇国际法治事业,这和他早年担任美国司法系统驻海外领地法律职位的经历分不开。肯尼迪在判定具体案件(劳伦斯诉德克萨斯案)时曾经数次引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条约作为法律渊源,如1957年英国议会文件、《欧洲人权公约》。此举遭到大多数保守派人士的反对, 认为这种自从90年代以来兴起的判案风格有损美国宪法的尊严和司法独立。
由于国际法治状态需要所有主权国家参与,而国家主权与国际条约的权威之间存在必然的对立关系,即使是法治国家之间也未必能营造区域和全球范围内的法治环境,更别说没有建立法治社会环境的主权国家,因为通过强制性的国际条约维护起来的国际法治状态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国内能够实现法治这一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