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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7/1/6日    【字体:
作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基督教 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东大学齐鲁医院 房屋租赁合同  
 
 
•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鲁01民终4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克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华,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简称齐鲁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故意混淆概念,把本案中所涉及的省政府的所谓“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所称的行政指令混为一谈。上诉人所拥有的房地产是经国家法定的物权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教会财产,不是国有资产,省政府无权调整划拨。而且,省政府也没有通过征用等法定程序,变更涉案房屋的物权。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
 
齐鲁医院辩称,争议的房屋早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市两级政府决定,且“省市有关部门己与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商妥”,确定由我院扩建使用。据此我院对争议房屋具有的不仅是使用权,而应当是所有权。我院应当付出的是给原产权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另行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我院接受了房屋并支付了一定费用。双方的争议仅应体现于关于补偿的争议、且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我院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补偿;现愿意在公平合理的价格下(考虑到历史补偿),以一次性补偿方式解决争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齐鲁医院立即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07号房屋腾空,恢复原状,交还给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二、齐鲁医院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房屋交还之日止,按照年租金354336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2年5月14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向山东省委、省政府上报《关于解决南关基督教堂房产问题的请示报告》一份,称:“历下区广智院街中华基督教会南关教堂(即涉案房屋),自解放以来一直是济南市基督教正式开放的教堂之一,‘文革’期间被市冶金系统有色金属冶炼厂占用,迄今尚未腾出。……最近,据反映省市有关部门已同意将该教会房产折价转让给山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使用,并准备拆除教堂及其他房屋。我们认为这是违背党的宗教政策的。自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已多次下达文件,明确提出教会房产归教会所有,……今年,省政府下达的鲁政发17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文革’期间占用的宗教房产,包括教堂、寺庙、办公用房以及宗教职业者住房,应退给宗教团体。……南关教堂是济南市比较完整的基督教堂之一,市宗教工作部门根据信教群众的要求正准备开放这座教堂。为此,我们意见:冶炼厂应迅速搬迁,腾出的教会房产应按政策规定退给省、市基督教爱国组织,以便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对外正式开放。有关部门不要随意将教会房屋出卖或转让,也不要擅自拆除教会房屋改作他用。”1982年11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解决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污染搬迁后房产使用问题的请示》,称:“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的厂房,是在“文革”期间街道生产占用的中华基督教会南关教堂,经查阅档案,该房产确属宗教财产。……该厂搬迁后房产使用问题,省里领导同志有过一些指示意见,但该房不属国有财产,而属宗教团体的财产,市里不好决定使用问题,该房如何使用,特报请省府决定。”1982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向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解决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污染搬迁后房产使用问题的批复》一份,称:“你市《关于解决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污染搬迁后房产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址,正置山医附属医院扩建规划范围之内,因此决定在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搬迁后,厂址交山医附属医院扩建使用。鉴于该厂地址原系占用的基督教堂,因此确定由山医附属医院对教堂房产给你市宗教团体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可由你市责成主管部门协助,由山医附属医院向市宗教团体按照政策协商解决。为了解决这一带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要求,你市可在信教群众较集中的地方另行安排宗教活动场所。”1984年,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济南市有色金属材料厂下发文件,要求:“按照省、市确定的意见,将你厂原占用的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教堂住址交山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使用,省、市有关部门已与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商妥,由你厂直接移交给山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管理。请接此件即速办理。”此后,涉案房产由齐鲁医院占有使用。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083086号。1994年4月12日,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齐鲁医院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齐鲁医院现补交自1982年10月至1994年6月的房屋租金23.5万元(年租金2万元),自1994年7月1日起租金重新商定。此后,双方又签订了多份《协议书》,对2014年12月31日前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费达成补偿协议。期间,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多次以书面的形式向齐鲁医院表示要求将涉案房屋收回自用,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涉案房屋仍由齐鲁医院占有使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申请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场租金价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354336元。对该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1982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向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解决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污染搬迁后房产使用问题的批复》,可以证实在济南有色金属材料厂搬迁后,省政府决定原厂址交山医附属医院扩建使用,并确定由山医附属医院对教堂房产给予市宗教团体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由市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协助,由山医附属医院向市宗教团体按照政策协商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的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由齐鲁医院使用系根据省政府的行政指令确定使用的,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齐鲁医院之间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裁定:驳回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齐鲁医院长期使用涉案房屋,系基于其与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之间的协议。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根据物权要求返还房屋,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举强
代理审判员马立营
代理审判员曹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邢春艳
 
转自裁判文书网
http://openlaw.cn/judgement/c72bfba2976a4d27b64b7f9124820ee6?keyword=济南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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