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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法治】法学界人士:宗教立法要朝着宗教宽容的方向走
发布时间: 2017/2/9日    【字体:
作者:王新毅
关键词:  宗教 法治 立法 宗教宽容 信仰自由 恐怖主义  
 
 
在12月10日于北京举行的2016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一位法学界人士在对“宗教立法”的专题探讨中,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与防范恐怖主义”的角度分享了她的观点。
 
北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WTO法高级顾问、原国务院法制办外事司副司长冯雪薇宗教立法的前提首先是保护信仰自由,同时要要朝着宗教宽容的方向。
 
以下是当天她发言的要点摘要:
 
前不久我遇到法制司的司长说到在审查宗教事务条例的修改稿。关于宗教事务条例的修改,说到制定宗教条例的时候需要考虑到防范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一些东西。于是,根据这个需要我开始想到宗教事务条例的修改我认为其实需要两方面,一方面需要实行宗教宽容,另一方面,还要防范恐怖主义。我就这两个内容,谈谈我的想法。
 
我最近遇到两个实际的案件。一个是昆明做教会的弟兄告诉我,他们是一个家庭教会,有两位弟兄姐妹用教会的奉献款买了两套房子作为教会的活动房产,当然都是用这两个兄弟的名字来买的,但这个钱是教会奉献的钱,这个房产属于教会的,但是现在问题是,昆明据说没有一家家庭教会能够进行合法的登记,所以现在他们没有办法,他问我说:这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将来能够证明,这个房子的财产权是属于教会的?因为现在这个教会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比如说你可以做一个捐赠的合同,如果这个兄弟姐妹说,你们三方同意的话,这个钱是教会的,我把这个房产捐赠给教会,首先教会得有一个可以签合同的身份地位,但是现在没有。我问到可以去登记吗,他说到目前没有登记成功的家庭教会。
 
我就发现,其实是原来咱们老的2005年宗教条例设计的超级不合理。我建议要取消登记前的行政审批,这次想要为宗教组织来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就发现它是非常有问题的。它需要两个登记,一个是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困难在哪?
 
虽然这个登记在04年的宗教事务条例、和2005年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办法里面有。
 
但是你要提供哪些材料由宗教部门来审批呢?我就发现有什么问题呢?2005年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管理办法里面把上位法就是宗教事务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给它扩大了,比如说如果你是租房子的话,你要提供这个房子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我们买房子谁能够拿到对方造房子那一家的消防合格证明呢,应该是拿不到的,我自己买过房子,这个文件开发商不可能给你的。如果教会租房子,怎么可能提供给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还有宗教条例第14条提供这些材料之外,还要提供登记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但是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没有说明,那就有可能发生:如果一个教会或者任何宗教组织跑到宗教局登记,这个宗教局有权向他要任何材料,这个材料是什么不知道。
 
你申请宗教场所登记证的时候有困难,这个在行政许可法不允许的,行政许可法第16条说,规章不得增设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宗教条例你如果审批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设定,但是法律法规设定的时候,下位法规章再去细化的时候,不能超越上面的权力,你可以细化但是不能超越,但是现在超越了,并且没有可预见性。
 
我去登记不知道要什么材料,我要租房子要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证明,那这个行政部门是便民服务还是刁难人民?这是注册不合理。
 
第二个是社团登记,现在社团登记条例以及目前正在修改当中的送审稿里面第三条都说,除了一些特殊组织以外其他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宗教团体没有列在它可以直接登记的范围之内。慈善团体现在列进去了,宗教团体还没有。我曾经提过意见:应该把宗教组织和慈善团体都要列在一起,因为它们两个的性质都是一样的,一个是搞思想的,一个是搞行动的,但都是搞公益搞慈善的。现在还没改,没改的话就需要宗教行政部门事前审批,教会或者宗教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该是宗教行政部门,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我发现非常奇怪的是:宗教事务条例里根本没有对于社团登记进行事前审批做任何一个字的规定,现送审稿里也没有,那怎么弄呢?没有明文规定,你去找宗教局审判,宗教局的人他知道怎么审批吗?肯定不知道,完全没有实施的具体规则。
 
所以我自己操作就发现,为什么宗教组织登记登记不成呢?全国登记不出来一家家庭教会可以合法的作为社团法人?这是法律设计的不合理。
 
所以我觉得,像宗教事务条例如果说要设立这个登记,也要有明文具体的规定怎么操作。立法首先讲立法目的,如果方便老百姓的话,那要跟社团登记条例有一个协调。因为制度的不完善,才造成了登记的困难,这个现在在新条例里面,如果不解决的话,那是非常跟不上时代的要求。
 
这是登记制度失灵的现状,需要在新的宗教条例或者是宗教法里面来改变现状,应该朝着便民方向发展,这是很清楚的。
 
第二个案例是最近昆明有八位基督徒涉嫌从事刑法第300条利用宗教组织破坏的行为,属于地方教会的派系,使用恢复本圣经、生命读经这些资料聚会,这些资料被认定为是14个邪教组织之一的呼喊派,这些资料跟一个人李常受有关系。现在这个问题,这八位基督徒被刑拘了,但是法律上有什么问题呢?这涉及到一个什么问题:由谁来认定这些材料是不是邪教。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光凭他读了一些材料就认定它违反了刑法,就把他抓进监狱去了,公民有没有读书自由呢?如果邪教的话,我煽动别人干什么坏事,危害他人的财产和生命的健康,这个可以用刑法来做,因为他造成别人的伤害,他自己在家里读点材料,而且地方基层的相关部门可能了解各个教派的教义是什么,就认定这个是邪教材料,就把你抓起来,这个也是很荒谬的,这个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们法律更新还是很快的,表国家在立法上还是很用功的,刑事诉讼法里144章45条、46条中对于鉴定专业材料有专门的规定,要请专家来对这些材料进行专业性质的鉴定,因为我们有一个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官员总想自己做决定,不是请专家,你自己既然不是宗教方面的专家,你可以请别人做鉴定,你请一个基督教不同派别的人鉴定,这是公共可以认可的,如果你不请,你自己认定了,还有一个法院本来刑事诉讼法给他权利,可以让当事人请专家在独立的地位上面来认定一下这个材料究竟是不是合理,如果法院庇护他们地方官员,不走正当刑事诉讼法要求它的程序,就认定这是邪教材料,就把人家关到监狱三年到七年,这比文字狱也差不多。
 
因此,就这些问题,我想的是,我们不是没法,我们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但是大家没有信仰,官员也没有信仰,他觉得把人关进监狱是他权力范围之内的,觉得他做起来是很问心无愧,但是这非常缺乏专业知识,在宗教的领域你没有知识,可以请有知识的人来认定,是这么回事。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曾经做了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说到依法治国和道德建设两个要并行。现在一些官员他不重视道德建设,也不重视信仰,所以他办的事情竟然在无知当中把人推进监狱里面了。
 
我想在依法治国这点上来说明为什么宗教立法,如果没有一个思路说,我这个立法究竟往宽容方向走,还是往国家控制方向走的话,那我们就会走错了。
 
我们国家宗教制度从50年代苏联照搬过来的,是国家管控的概念,我们在1990年代开始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我曾经也在法制办工作过10多年,都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在制定新的立法,经济改革是很大的体制和法律上的改革,这个现在做完了,但是我们的宗教法还要沿用1950年的政策,实行国家管控的政策吗?
 
我觉得现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对未来宗教立法的导向是很有帮助的。比如说决定说未来依法治国实行几个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坚持从实际出发。特别第三点、第四点和宗教立法有关,比如第三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自教会是一个地位,其他教会登记制度都没有好好设立,这能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我们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怎么实践平等呢?比如第四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政府官员的思路不是促进社会有宗教信仰然后以德治国的话,脑子里还是我要管控他、宗教信仰是我们敌人,管宗教的人就说,我有权力,我就要管控你,完全是跟中央的思路是相反的。
 
我主张,我们的思路应该跟中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观点真正一致起来,宗教立法要朝着宗教宽容的方向,这是17世纪、18世纪历史证明的东西,而不是僵化国家管控的思路,这样的话就能够立出来便民的、对于宗教组织有利的一个好的法。
 
转自基督时报
http://www.christiantimes.cn/news/22590/法学界人士:宗教立法要朝着宗教宽容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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