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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对宗教异端案件的防治
发布时间: 2017/4/13日    【字体:
作者:刘泳斯
关键词:  宋代 宗教异端案件  
 
 
官府利用正统儒、释、道“三教”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进行打击
 
两宋,杀人祭鬼等宗教异端事件时有发生,尤以我国南方情况最为严重。“湖南风俗,淫祀尤炽,多用人祭鬼,或村民裒钱买人以祭,或捉行路人以祭。”(陈淳《北溪字义》卷下)“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阱,沃以沸汤,糜烂肌肤,靡所不至。”南宋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七月二十一,将作监主簿孙祖寿奏:湖广这类杀人祭巫鬼的风气,甚至有向周边地区蔓延的趋势。(徐松《宋会要辑稿》)
 
杀人祭鬼,多出自南方,宋代大儒朱熹认为:“南人常食赢蚌,得人之肉,则用以祭神,复以其骨为酱而食之,今湖南、北有杀人祭鬼者,即其遗俗也。”但此说恐系臆测,不过宋代人确实将杀人祭鬼这种异端巫术称为“南法”(南宋洪迈《夷坚志》中称为“南法”)。“南法”是“害人极多”的异端巫术,而在当时人们看来,佛教、道教是有办法对付“南法”的。此种看法也被宋代官府认可,特别注意利用正统宗教来打击巫风。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记载,北宋“朝廷有意经略溪洞”,中央王朝平定边区。两湖是宋代杀人祭鬼风气最盛之地,“溪洞”人多染此风。由于“蛮人多行南法”,恐惧当地巫术,因此朝廷请佛教高僧来随军帮忙。僧侣代表了正统教化的一部分,用来对付当地“蛮夷”的巫术之风。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军的对手,蛮夷的首领“元猛素事佛”,这说明佛教已经在“多行南法”的当地社会发生影响,佛教的化育作用已发生效果。也正是这个原因,朝廷才会派作为“经略大师”的高僧参与平定“蛮夷”。随军高僧后因“入洞之劳,得紫衣师号”。
 
儒家尚仁,对杀人祭鬼最为反感。孔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佛教、道教也反对杀生血食,淫祭害命,故在打击杀人祭鬼的异端活动中,儒、释、道三教站在政府一边。而杀人祭鬼的异端淫祀也将三教作为其死敌,荆湖巫风,亦遂谓杀秀才、僧侣、道士祭祀最佳。洪迈《夷坚志》:“杀人祭祀之奸,湖北最盛,其鬼名曰稜睁神。得官员士秀,谓之聪明人,一可当三;师僧道士,谓之修行人,一可当二;此外妇人及小儿,则一而已。”又彭乘《墨客挥犀》卷二:“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杀人以祭之。凡得儒生为上祀,僧为次,余人为下。”由此可见,荆湖巫风与儒、释、道三教在宋代已成对立之势。《夷坚志》多处记载,佛教《大悲咒》可以让人躲过杀人祭鬼之劫,甚至儒生也诵佛咒而免死,真可谓是三教“同仇敌忾”对付异端邪教之表现。
 
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各种惩处与打击措施
 
宋代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一直是严厉打击的,从最高统治者到地方各界官员,多次严令禁绝杀人祭鬼等邪教行为。除了上文提到的,宋代官府利用儒、释、道三教的“教化”来打击异端外,其对付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主要措施有:
 
(1)将打击杀人祭鬼案件纳入地方官考评,并鼓励民间检举。某地出现严重的宗教异端案件,要追究地方官的领导责任,严防渎职;对于督办宗教异端案件得力者,予以奖励。例如《宋会要辑稿》载,1151年,皇帝下旨,若地方官员一任之内,若能破获7宗以上杀人祭鬼等邪教案件,将予以“推赏”(即提拔重用),给予奖励;若失察,则要受到处分。同时悬赏民间对宗教异端案件的检举揭发。如1040年,皇帝下旨,如果有人举报民间饲养蛇虫等蛊惑毒药,杀人祭祀妖神,致人死亡,对于举报者立即给予“铜钱及大铁钱一百贯”。
 
(2)加强人口控制,严防人口拐卖,利用乡保连坐,防范杀人祭鬼等异端案件的发生。据《宋会要辑稿》:“孝宗乾道三年(1167年)十一月初二,大礼赦勘会:民间多有杀人祭鬼及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可令逐路州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南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九月十四明堂赦:“访闻湖、广等处州县,杀人祭鬼及略赏人口,并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条法禁约非不严切,习以为常,人不知畏。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宋代官府防止人口流失,是希望堵住杀人祭鬼现象的源头。
 
而实行乡保连坐,相互监督纠察,是防范杀人祭鬼等异端案件发生的另一重要措施。据范西堂《行下本路(两湖地区)禁约杀人祭鬼》:对于从事邪教活动之家,知县及其下属皂隶,乃至保甲首脑必须严加防范,注册登记,对于四处掠取活人祭祀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查。保甲邻里要互相监督检举,允许任何人举报邪教行为,若举办属实,“赏钱三千贯”,对于罪犯要“凌迟处斩”,家产充公。若地方官玩忽职守,乃至纵容,从知县到其下属皂隶、保甲首脑都要受到严厉处分。(《名公书判清明集》)防范邪教犯罪,官、吏、民各个环节相互监督纠察,各有责任,其制度设计应该说是比较严密的。
 
(3)打击淫祀淫祠以及巫术从业者,力图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活动釜底抽薪。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七月二十一,作监主簿孙祖寿为杜绝邪教犯罪上奏皇帝。孙祖寿的奏折除了强调已经说过的“明示赏罚,增入考课”、“乡保连坐,浩诫禁止”两种措施外,也希望彻底断绝淫祀、淫祠,从根本上杜绝“愚民无知,至于杀人以祭巫鬼,笃信不疑”等情况的发生。对淫祀淫祠的打击,自然要将涉案的师巫一并惩处。南宋庆元四年(1198年),有官员上奏,民间巫师每年向地方官员纳税,地方官贪图小利,对民间巫术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乃至于巫师向民众夸口“岁有输于公,自谓有籍于官”,自抬身价,乃至更多人陷入迷信,“遂至用人以祭,每遇闰月,此风尤炽”。因此朝廷下旨,“先严官吏纳收师巫钱之禁,然后取其为巫者,并勒令易业”,拒不停业的巫师“与传习妖教同科”。不久,巫师在民间的影响力下降,社会风气得以扭转,邪教犯罪“渐革”。
 
(4)宋代打击杀人祭鬼的力度相当大,甚至出现有人利用对宗教异端进行“严打”来诬告他人。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1037年,“澄州逃卒匿民家,佣以自给,一日,诬告民家事摩柁神,岁杀人十二以祭。州逮其族三百人狱,久不决。”周必大《朝散大夫直秘阁陈公从古墓志铭》:1171年,“衡阳民有被诬以淫祠杀人者,更三赦不决,君奏释之,诏下而雨,教官作《平反堂记》纪其事。”这两件诬告案,可从反面证明涉及杀人祭鬼案件惩处之严,但也说明打击邪教犯罪亦须明辨是非,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对宋代官方打击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效果的反思
 
两宋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各地政府,都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进行过严厉打击,但终宋之世,杀人祭鬼的案件仍屡禁不止,这与两宋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有密切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湖广、岭南许多“蛮夷”开始融入华夏文明,随着双方接触日深,许多“蛮夷”的原始巫术遗风逐为人知,以前早已存在的许多风俗,纳入到文人、地方官府的视野,因而得到重视和惊觉,文献中也大量予以记叙。
 
另一方面,“蛮夷”的“南法”也开始对汉族社会产生影响,使得“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出现的地域不断扩大。宋代东南地区,荆湖南路、江南路、淮南路、两浙路都十分盛行。此外,荆湖北路的峡州、广南西路的邕州、广南东路的韶州也都有杀人祭鬼的记载。除了原始巫术人牲外,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人们的投机心理增强,希望通过血祭邪神(财神)而暴富,成为当时江南地区一种重要的民间信仰现。
 
转自中国社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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