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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贺开祝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禅寺、原审被告湖南省衡阳市雁雨寺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 2017/4/27日    【字体:
作者: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雁雨寺 合同纠纷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衡中法民二再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贺开祝(法号释心开),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平,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曜中,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禅寺,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峰公园内。
负责人:释宽缘,该寺住持。
委托代理人:江辉,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启斌,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衡阳市雁雨寺,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雨母村。
负责人:释宏修,该寺住持。
 
上诉人贺开祝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禅寺(以下简称雁峰寺)、原审被告湖南省衡阳市雁雨寺(以下简称雁雨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衡中法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裁定,指定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1)雁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贺开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l2年12月3日作出(2012)衡中法民二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经贺开祝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并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再终第98号民事裁定,撤销上述两份判决,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雁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贺开祝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次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贺开祝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廖曜中与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禅寺的委托代理人江辉、肖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湖南省衡阳市雁雨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O年8月20日,一审原告雁峰寺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雁峰寺与贺开祝于2005年7月29日签订了《协议》,约定由雁峰寺委托贺开祝管理雁雨寺,贺开祝分四次于每年春节正月十五后偿还共计120万元。但贺开祝至今没有履行该协议,请求依法判令贺开祝偿还雁峰寺欠款1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贺开祝辩称:1、本案系宗教内部管理事务纷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2、本案的性质属于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3、该协议已于2006年6月13日由双方合意解除;4、该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不明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一审被告雁雨寺辩称,本案与雁雨寺无关,雁雨寺不是协议的一方主体,不应当承担本案债务的给付义务,请求依法驳回对雁雨寺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查明,2001年1O月,雁峰寺与原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政府及雨母村村委会协商并上报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宗教局)等相关部门后,决定在雨母村原雨母山帝喾寺的基础上修建大雄宝殿,同年11月1日,雁雨寺(当时雁雨寺的住持释重修亦系雁峰寺的住持)与衡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四建公司承建雁雨寺庙坛建筑项目。工程完工后,经四建公司与雁峰寺结算确认,雁峰寺尚欠四建公司工程款135万元(后又支付了15万,即尚欠120万元)。2005年7月29日,雁峰寺与贺开祝(法号释心开)签订《协议》约定:雁峰寺住持上明下岸(即释重修)呕心沥血,把多年累积带领常住十方信群捐建雁雨寺,现聘请受具足戒子.云门寺上佛下源大和尚法子,释明心,号心开法师,俗名贺开祝,长期负责主持雁雨寺,特拟订以下协议条款:一、甲方(雁峰寺)愿意在2005年7月29日开始聘请乙方(释心开)常住雁雨寺主持全面工作,为住持负责人……四、债权债务明确:1、乙方每年春节正月十五后分还:第一次还5万,第二次还30万,第三次还40万,第四次还45万……。市宗教局作为监证方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印章。
 
该判决另查明,2006年2月14日,贺开祝向雁峰寺及市宗教局的领导提出辞去雁雨寺住持的报告,雁峰寺于2006年6月13日向贺开祝送达了一份通知,内容为:”由于你本人不履行你同雁峰寺签订的管理雁雨寺协议,加上你于今年2月14日写给雁峰寺的辞职报告,经我寺常住研究同意你的请求,并上报市宗教局,请你在2006年6月18日前办理移交手续,特此通知”。事后,双方就移交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贺开祝辞职一事被搁置,此后仍担任雁雨寺的住持。2006年11月23日,市宗教局在颁发给雁雨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中仍记载雁雨寺的负责人为释心开(即贺开祝)。2013年12月16日,雁雨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中负责人为释宏修。
 
该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雁峰寺与贺开祝达成的协议,因涉及宗教事务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涉及宗教事务部分,该院未作审查。对于民事债权债务部分,该院分析认为,雁峰寺与贺开祝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将本案诉争欠款约定为”债权债务”,且雁峰寺有证据证明该债权系因建设雁雨寺的工程欠款而来,故协议合法有效;本案诉讼主体虽然是宗教寺庙及宗教界人士,但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约定不属宗教内部管理事务的范畴,而系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该债权债务的约定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故本案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贺开祝虽然于2006年2月14日向雁峰寺及市宗教局提出辞去雁雨寺住持的报告,雁峰寺亦于同年6月13日向贺开祝发出同意其辞去雁雨寺住持的通知,但这仅系双方对贺开祝辞去住持职位表达各自的意向,双方并未就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贺开祝亦未在市宗教局备案部门办理相关的辞职手续,至本案纠纷发生时,贺开祝仍为雁雨寺住持,故雁峰寺于2006年6月13日向贺开祝送达的通知并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就解除协议已达成合意的依据;本案债权债务的形成是基于雁峰寺筹建雁雨寺对外拖欠的工程款项,如果贺开祝对债务形成的原因、依据及雁峰寺与施工方结算的真实性存有疑虑,贺开祝在担任雁雨寺住持期间可以要求对雁雨寺相关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以确定自己所承受债务的真实性,但贺开祝并未行使该权利,亦未主张签订协议时存在自己被欺瞒或被重大误解的情况,没有要求撤销合同。另一方面,本案债务的形成无论是基于贺开祝个人的宗教信仰还是以出任雁雨寺住持为目的,均是贺开祝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贺开祝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了与雁峰寺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雁峰寺要求贺开祝向其支付12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雁雨寺并非协议的相对方,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一审被告贺开祝在本判决生效后l0日内向一审原告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禅寺支付欠款120万元。本案诉讼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一审被告贺开祝负担。
 
贺开祝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纷争属于宗教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2、《协议》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该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且该协议亦经双方合意解除;3、一审判决对债务的形成原因及偿还主体问题的认识也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雁峰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雁峰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就是矛盾的,合同无效就不存在合同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2015年7月3日,雁峰寺向本院递交《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主动申请放弃其中40万元的诉讼请求,只要求上诉人偿还80万元的欠款。
 
原审被告雁雨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贺开祝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本院调取原审被告雁雨寺在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始申请登记,变更登记等登记资料,以证明雁雨寺早在与四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已经具备主体资格,与四建公司的债务,应由雁雨寺自己承担,同时还证明上诉人已经移交了公章,协议已经解除。经本院调查,市宗教局由于档案管理方面的原因,没有上述资料存在。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具体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诉讼主体为宗教人士和寺庙,它们既可以以宗教的身份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世俗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诉争的《协议》本身既包涵宗教的内容,又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而宗教活动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和习惯举行的各种宗教与法事活动。就本案协议分析,协议中关于聘请贺开祝担任雁雨寺的主持,不得干预正常办道等方面的约定是属于宗教事务方面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但是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则明显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否则涉及宗教的财产、人身的纠纷将缺乏合法权威的解决途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关于《协议》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协议》是否已经解除。
 
上诉人贺开祝提出案件经多次审理,但是被上诉人雁峰寺一直不能提供《协议》的原件,因此协议一直是不存在的。本院认为,如果协议不存在,案件经多次审理,上诉人却一直没有否认协议的存在,且一直坚持做协议无效的抗辩,这不符情理,而且市宗教局留存的复印件跟雁峰寺提供的协议复印件亦是一致的,可以佐证协议存在的事实。因此对于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上诉人贺开祝还主张该协议本质上是寺庙的承包经营合同,而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寺庙禁止租赁承包,因而该协议是无效的。对协议中涉及宗教部分的效力,本院不予评判。但对协议中的债权债务部分的效力,本院认为,不管贺开祝是基于雁峰寺捐建雁雨寺120万资金缺口这一事实,还是基于自身的宗教信仰亦或是即将担任雁雨寺住持的身份,贺开祝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了与雁峰寺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在形式上,盖章和签字均真实合法,在内容上贺开祝自愿对雁峰寺承担120万元的债务,是明确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既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得到宗教管理部门(市宗教局)的认可和监证,故《协议》中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上诉人贺开祝还认为,协议已经双方协议解除了。本院认为,贺开祝虽然于2006年2月14日向雁峰寺及市宗教局提出辞去雁雨寺住持的报告,雁峰寺亦于同年6月13日向贺开祝发出同意其辞去雁雨寺住持的通知,但这仅系双方对贺开祝辞去住持职位表达各自的意向。经法院查明,2006年11月23日,市宗教局在颁发给雁雨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中仍记载雁雨寺的负责人为释心开(即贺开祝)。2011年衡阳市民族宗教局出具的《证明》也证实了当时移交未成功,而且贺开祝自2005年签订协议时约定自愿分四年承担并偿还该120万元,至本案纠纷发生时,贺开祝仍担任雁雨寺住持,远远超过了约定的时间,其已完全行使了协议约定的权利,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贺开祝亦应依法履行其约定义务。因此贺开祝提出协议已经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债务的形成及要求偿还的主体是否合法。
 
本案的事实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雁雨寺与四建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第二个是贺开祝与雁峰寺因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在第一个法律关系中,贺开祝确实没有偿还四建公司债务的义务。而之所以要求贺开祝偿还雁峰寺120万元是基于第二个法律关系,因为在协议中,贺开祝自愿承担了给付雁峰寺120万的义务,本案债务的形成无论是基于贺开祝个人的宗教信仰自愿替雁雨寺承担债务,还是以出任雁雨寺住持为目的,均是贺开祝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表明贺开祝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了与雁峰寺的债权债务关系,故雁峰寺要求贺开祝向其支付12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雁峰寺主动放弃其中的40万元,只要求上诉人贺开祝偿还80万元,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另因雁雨寺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故该寺不应承担偿还雁峰寺120万债务的责任。
 
综上,贺开祝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予维持,由于被上诉人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从而导致本案改判,不应认为是一审裁判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贺开祝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禅寺支付欠款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合计36200元,由上诉人贺开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 南
审判员 谷芝兰
审判员 王霁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睿
打印责任人:王霁清校对责任人:李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转自裁判文书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23d0a5af-f89d-4b6e-a9fb-6bf2804d7b62&KeyWord=宗教信仰|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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