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死亡与再生:法律与宗教的竞合——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读后
发布时间: 2017/5/5日    【字体:
作者:陈雅凌
关键词:  法律 宗教 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  
 
 
     法律与宗教是两个历时性的概念,也是一个历久弥新的共时性话题。因为它们深切关注的不仅有人们当下的世俗生活,而且还与人们未来的精神去向关联甚大,更让人神思的还有两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对法律与宗教进行了系统和深刻的论述,这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与宗教,以及构建未来世界的秩序和信仰体系提供了富有启迪性地思考。
 
  一
 
  作者在开章就明确指出:“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其征兆就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宗教的信仰严重丧失了,这不仅是在普通公民中,而且还包括了法律工作者和教士等专业人士。与之相伴的严重后果就是人们的精神迷惘——不知生活的意义何在,亦不知去向何方。
 
  之所以如此严重,是因为法律与宗教于人类社会意义十分重大。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为了个体自己的生存和种族人类的延续,人需要外在的物质世俗利益支撑,而因为资源的有限和人欲望的无穷,所以冲突和战争在所难免。为免于无端的损耗和同归于尽,人们寻求一种非暴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并逐渐选择了法律。可以说法律从诞生时起,就被人们赋予了化解矛盾、创造团结、维系当下生活的重任。同时人之为人还是或者说主要是因为人有着其他生物所不具备的精神生活和信仰体系。因为在面对残酷的环境特别是在面对未知、无助的未来时,人们便会超越物质和现实去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藉和信仰上的希冀,甚至有时这是维系人生存下去的唯一动力。宗教差不多在人类历史的最初阶段就因其迎合了人们的这种需求,而成为人们的精神食粮和信仰对象。因此作者总结性地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经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二者都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区别在于一个着眼于目前,另一个着眼于长久;一个着重于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另一个则深入人的内心信仰。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我们可以这样说:没有法律,人类当下的生活便无以维系;没有信仰,人们未来的精神去向便失去了航标。
 
  二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与宗教从蜜月期逐渐走向了分离,法律中淡化了宗教法的部分,宗教的一些观念也慢慢从法律中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宗教的依赖性大大降低,法律中信仰的成分也日益减少,并且法律开始限制宗教组织从事政治和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法律日益成为人们追求世俗功利的武器和国家治理的工具,其神圣性逐步淡化了;宗教则日益成为个人试图摆脱其孤独追求个人心智安宁的私人事务。
 
  因为人类对法律失去了信任,对宗教丧失了信仰,而新的规制和精神体系又没有建立,所以今天整个人类都在经历着一场死亡与再生的考验和革命。一方面是两次世界大战的威胁已经使人类种族延续成为问题。另一方面西方人已经走到了一个时代的尽头,他们不再能够主宰世界,同时他们对自己的未来完全没有把握;东方则因其历史包袱和现实差距,久久地陷在贫困的边缘艰难跋涉。第三个层面,在西方文明内部,也在其他文明内部,社会群体正因为种族和宗教的冲突、两性之间的冲突而日渐解体。
 
  “尽管每一种冲突都有它自己的原因,但在所有冲突的背后却有个最根本的原因,那就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群体之能力的丧失,这也就是所谓的死亡体验。”作者认为这与二元论的思维模式有关。他说:“隐藏在这种把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做法后面的,乃是在过去几个世纪里曾经一再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所以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抛弃二元论的思维模式,使法律与宗教实现新的“综合”——“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如此才能超越既有的法律与宗教分裂格局,实现法律与宗教和人类社会的再生。
 
  三
 
  面对各种力量急剧整合和全球共同体日趋形成的今天,人类需要一种新的法律和宗教。两者虽不能混为一体,但亦不能分离得太远。因为法律与宗教是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获得尊敬的神圣性。两者的分离,使得法律很容易蜕化为僵死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热的痴迷;不仅会降低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而且会产生信仰的空无和社会的混乱。
 
      基于这些思考,作者在最后将人类共同体的逐渐呈现和地方自发性团体的广泛形成,看成是人类再生的征兆和希望所在。从中我们会隐约发现:于其中,法律似乎起到了开荒拓路的引领作用,已有新内涵的宗教则随其后成为进一步巩固人类地方性团体的加固器。这或许是因为人战胜自然的能力增强,与以前相比,面对未知、无助的未来的范围变小了。不管怎样,我想说的是:不论它们将发挥怎样的作用,也不管其相互间的关系会如何变化,但只要它们能助益于人类更好地生活和发展,那么它们都是积极进步、不容否定的。通过这样的竞合,法律与宗教也就完成了它们死亡之后的再生。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院
http://www.cssn.cn/zjx/zjx_zjyj/zjx_ddzj/201410/t20141013_1360521.s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欧洲“永久和平计划”研究(14世纪-18世纪初) \米科霖
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美国秩序中的先知性伦理要素
       下一篇文章:基督徒律师从法律和信仰两方面谈“家暴”问题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