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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障人权角度开拓宗教工作新思维
发布时间: 2017/5/25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人权 宗教  
 
 
我国对宗教的工作,应当摒弃几十年一贯制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思想障碍和思维模式,从公民的根本人权视角,开拓宗教工作的新思维,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更好地指导我国当前的宗教工作实践。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不仅包括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生命权、健康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也包括"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还包括"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宪法》第36条)的根本权利。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包括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包括宗教表达的自由、宗教实践的自由和宗教结社的自由等四个方面,是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由和权利,是人生俱来的尊严和权利。为了保障宗教方面的人权,我国对宗教的工作,应当摒弃几十年一贯制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思想障碍和思想束缚,从公民的根本人权视角,开拓宗教工作的新思维,以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更好地指导我国当前的宗教工作实践。
 
一、宗教自由是公民的根本人权,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1、马克思指出:"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宗教信仰自由" 。1 "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 。 2 马克思把人权和信仰宗教的自由密切联系起来,视信仰宗教作为人们需要喝水、吃饭和呼吸空气一样,是须臾不可离开的人身根本权利之一。
 
2、列宁指出:"每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哪种宗教的自由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3"应当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4在列宁的亲自主持下,苏联于1918年公布了《关于宗教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第3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凡因信奉或不信奉某一宗教而被剥夺权利的规定,一律废除。"第5条规定:"保障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 第9条规定:"公民可以私人教授或学习宗教教义"等。列宁同样把宗教自由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通过法律加以保护。由于列宁去世太早,他的宗教观和亲自制定的宗教法令没有继续执行下去。被后来限制和消灭宗教的"宗教鸦片论"和"战斗无神论"所取代,给苏联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3、毛泽东继承了马列主义宗教观。他在延安时代就提出:"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5  并且强调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6
 
解放以后,毛泽东曾经说:"宗教信仰也全照老样子,以前信什么,照样信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是先信后不信,也可以是先不信后信。"7   1952年毛泽东更加明确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8  "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 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9  但是,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限制,毛泽东关于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的论述没有得到广泛宣传,也没有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宣部部长反而在1953年12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必须限制其发展"10。随着五十年代后期在思想战线上"左"思想泛滥,在宗教的工作领域被"左"的"宗教鸦片论"和"战斗无神论"占据了统治地位,1957年以后在宗教问题上"左"的思想逐渐滋长,"文革"中更进一步发展到禁止一切宗教和宗教活动,毛泽东的关于宗教问题上的正确思想受到封锁,造成我国在宗教问题上极其沉痛的经验教训。
 
4、中发[1982]19号文件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文献,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11  文件承继了毛泽东对宗教"尊重"和"保护"的思想,明确提出:"为了保证宗教活动的进一步正常化,国家今后还将按照法律程序,经过同宗教界代表人士充分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法规",12 党中央这是在深刻总结了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得出来的,是邓小平关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在宗教方面的具体体现和部署。
 
二、宗教自由是根本人权,符合我国《宪法》原则
 
1、我国在1912年3月11日以孙中山为首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人民自由权的第7款:"人民有信教之自由。"13
2、民国政府1946年《宪法》第 13 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后来由于解放战争爆发和胜利,1949年后此法在大陆没有实施。台湾地区现在仍然实施这部《宪法》。14
3、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15
4、1954年《宪法》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6
5、1982年《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17
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止的70年中,我国所有《宪法》和宪法性文件,都把信仰宗教自由作为公民的根本权利加以保障,充分证明:公民宗教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根本人权之一。
 
三、宗教自由是根本人权,符合我国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宪章》第75条:"(寅) 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18
 
2、《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
 
3、1990年8月29日我国签署加入、1991年3月1日对我国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20
 
4、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21
 
我国签字参加的国际公约,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应当贯彻执行宗教自由政策的法律渊源之一。
 
从上述引述的文献资料显示,宗教自由是公民的根本人权问题,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也符合我国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应当遵照上述原则,将公民的宗教自由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依法进行法律保障。
 
四、在宗教自由问题上忽视人权保障的原因如下:
 
既然宗教自由是公民的根本权利,既然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毛泽东的宗教观和我国宪法都将其列入公民的根本权利加以尊重和保护,既然我国签署加入的众多国际公约进行了庄严承诺,但是,在我国在宗教问题上忽视人权、忽视法治的思想意识仍然普遍存在,我国公民在宗教自由方面众多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原因如下:
 
1、历史原因。"自古以来,中国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对宗教也不过于执着,不像西方那样发生长期的宗教战争"22  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人权观念淡漠,历代皇权虽然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并没有把公民宗教自由上升到人权高度加以法律保障。
 
2、自从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古代宗教自由的状况发生了很大改变。在科学主义的旗号下,社会和知识阶层视宗教为落后的、阻碍文明进步与发展的、应予抛弃的旧事物。这个反宗教思想随着新文化运动的传播,在中国社会影响十分广泛和深远。
 
3、新中国成立后,在"宗教鸦片论"和"战斗无神论论"占据统治地位并横行一时的形势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的人权理论,在意识形态高于一切的"左"的形势下往往被忽视或者跨遗弃;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但是由于缺少《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具体法律和措施,致使我国《宪法》虚置,成为无牙齿的老虎。所以,诸如违反《宪法》侵犯公民信仰宗教自由权利的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追究。
 
4、我国虽然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多处明确规定宗教自由是根本的人权,要求缔约国认真遵守。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知者较少,又因为国际公约往往被许多人误认为受资本主义国家思想影响,从而忽视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对国内有关部门形成不了法律束缚力,对他们来说是可有可无的。诸多原因使我们无法将国际公约中宗教自由的条款上升到人权高度加以尊重和保护。
 
5、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受苏联"宗教鸦片论"和"战斗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影响,人们普遍把宗教视为"麻醉人民的鸦片","封建迷信","落后的意识形态","旧文化残余"等等,造成国人对宗教普遍持有鄙视、歧视和防范的认知态度和心理;自从上个世纪1990年以后,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过程中,又把宗教与资产阶级自由化联系起来,给宗教贴上了"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推行和平演变战略"、"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分化西化"等政治标签;最近几年来,国内外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出现,有关部门又给宗教冠之"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恐怖主义"的等高度政治化、公共治安化的标签和概念,这些提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更和刷新。又因为现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空前迅速,覆盖面极其广泛 效果,使本来普通的宗教一度成为社会的敏感社会现象,宗教界很难摆脱被这些政治性词汇污名化自己的怪圈,百口莫辩。这种现象,社会有意无意的把本来受到宪法保障的公民普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人为抬高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甚至涉及到影响政权稳定的吓人高度,使宗教问题至今仍然成为社会敏感性极强的话题。同时,社会各界对宗教持有千奇百怪的意见和看法,无法将宗教和宗教自由问题提高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高度,当然更谈不上对信教公民产生由衷的尊重和对宗教神圣性的敬畏了。在宗教事务工作中,超越人权尊重和人权保障的模式,用政策之治和行政手段全面控宗教,已经成为宗教事务部门的主要任务职责。这是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宪法》保障宗教自由原则和我国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精神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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