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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维特:《 从圣礼到契约:西方传统中的宗教、婚姻和法律》
发布时间: 2017/6/8日    【字体:
作者:周熙云
关键词:  约翰•维特 圣礼 契约 宗教 婚姻 法律  
 
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赐福给他们后便说:“ 要生养众多。 遍满了地。繁衍子孙成为婚姻的第一个目的。《 出埃及记》 摩西十诫里,四诫与婚姻,家庭,孩子有关。奥古斯丁在《 婚姻之善》中也提出,婚姻的三种好处是生育,忠贞和圣事。在神学家追问婚姻的起源,本质和意义的时候,法学家通过法例将上帝之爱转化为尘世之爱来建立“ 爱的秩序冶。 美国埃默尔大学(Emory University) 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主任约翰·维特(John Witte Jr. ) 教授的《从圣礼到契约:西方传统中的宗教,婚姻和法律》正是要探讨宗教和法律是如何影响着西方婚姻观念和法例的发展:内化于圣礼的神恩帮助中世纪的教会法学家建立早期的婚姻法,随后经历路德的新教改革后,各个教派对婚姻产生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最后在启蒙时期形成了现代的婚姻观念。
 
维特教授把全书分为八章,头四章围绕着婚姻从早期到天主教把婚礼看作圣礼的部分进行探讨; 第五到第七章展现宗教改革后,新教三大教派,路德,加尔文和圣公会把婚姻分别看作秩序,誓约和联合体;最后一章揭示在启蒙时期,婚姻已经从圣礼变成契约,而现代美国的婚姻制度司法改革正是建 立在这个理解之上。两情相好,自愿结合的婚姻演变成一纸合约。维特提出婚姻作为圣礼,秩序,誓约,联合体和契约的五种模式,以及三次转折:中世纪天主教的圣礼,十六世纪路德的秩序和近代启蒙的契约,他以美国神学家尼布尔(Niebuhr) 式的话说,是要“ 在某一个点上,终止西方关于婚姻无休止的讨论冶。先勿论他这样的分类方式和简单的切割法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维特教授在书中采用大量第一手材料和细致详尽的阐述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他对婚姻的美好祝愿,希望现代的情侣能够停止“快餐式冶的婚姻———真正的爱情值得等待和思考。
 
在维特教授提出的五个模式中,三个属于新教教派。也可以说,这本书的一大写作目的是要展现宗教改革对现代婚姻观念和婚姻法的影响,这也是最让人感兴趣的部分。中世纪教会认为婚礼是七大圣礼之一,提倡修道精神,设立十八种婚姻障碍和禁止离婚。 既然婚姻是基督徒领取恩典的场所,也就意味着离婚等同丧失上帝的恩典,是被禁止的。 维特教授在第五章以路德提倡的家庭,教会,国家三种世俗“ 秩序冶 为题,取名为“婚姻在路德改革中是为秩序冶,点出婚姻作为秩序,自有其内在的伦理规范和社会责任,也为人类带来了一定的行为限制和需要建立其内在的合法性。16世纪的德国,教会性道德缺乏制约,教皇带头娶“妻冶生子,神职人员无法坚守修道精神,出入妓院或者公开蓄妾只需缴纳蜡烛费便能免罪,他们在普通民众眼里的威信不断下降,加上教会法秉持的两情相悦的结合便可构成婚姻的态度,致使社会上秘密婚姻流行,缺乏公开婚姻仪式和父母双方的认可下产生的婚姻,使 双方都得不到有效保障。有鉴于此,马丁·路德,菲利普·梅兰希通,约翰·加尔文等新教改革家纷纷加入讨论和发表论著。当时还把结婚视为与教会切割的一种表现,路德本人便1525 年6月13日与修女凯瑟琳·波拉结婚,亲身实践他所提倡的婚姻观。
 
路德最早对婚姻生活发表看法是在 1519 年1月的一场婚礼上的布道,当时这篇讲词被一位听众 记录下来,后来路德取名为《 论婚姻生活的讲道》。当时他还认为婚礼是圣礼,要求双方对彼此的忠诚,认为生育是婚姻的最终目标和高贵职责。后来他陆续在1520 年的《 论巴比伦之囚》,1522 年《论婚姻生活》 ,1529 年《大教义问答书》,1530 年奥格斯堡信条的《第二十三条论教牧的婚姻》和一些书信以及桌边谈话中发表对婚姻的观点。维特教授在这些材料的基础上,加入其它一些新教改革家如梅兰希通的看法,整理出路德宗婚姻神学包含六大要点:攻击教会法的修道誓言和婚姻障碍缺乏圣经依据,认可传统婚姻观点中自然,契约和属灵秩序的部分,夫妻双方要满足对方在精神,情感和肉体上 的需求,共同抚育子女,以及保护对方远离性犯罪。他反对教会视婚礼为圣礼,认为婚姻是尘世王国中的社会制度,并不是上帝王国的圣礼,天主教会的圣礼神学和婚姻法是建立在对《以弗所书》第五章32节的错误理解之上,他们所引作佐证的话“ 二人结为一体,这是一大圣礼冶,乃是误读圣经原文, 圣礼一词在希腊文本中原为奥秘,所以这句话应该是“二人成为一体,这是一大奥秘冶(现在和合本圣 经均译为“ 奥秘冶 ) 。路德提出婚姻乃是秩序,上帝指定了家庭,教会,国家这三种秩序来管理尘世王国,三者在上帝面前同等重要,但婚姻是“ 最老,最初和最基本冶的秩序,是“一切尘世法律之母冶 ,也是所有教会,国家以及世俗制度的起源。
 
维特教授还举出约翰·阿佩尔(Johann Apel) 的案件来说明16世纪的宗教,婚姻和法律是如何缠 绕在一起的。 生长在纽伦堡的阿佩尔在 1514年进入维滕堡大学读书,在此期间认识了新来的神学教授马丁路德。随后在1516年他前往莱比锡大学修读法学。和当时其它的法学学生一样,阿佩尔同 时学习民法和教会法,并在 1519 年取得两个博士学位。 不久他就圣职和起独身誓。1523 年,符腾堡主教和法兰肯公爵任命他为符腾堡的主教司铎,同时他也在其领地内的宗教法庭和民事法庭担任司 法顾问。在神职任命后不久,阿佩尔爱上了当地圣玛尔修道院的一位修女。两人起初秘密来往但不久女方怀孕了,修女放弃誓言离开修道院与阿佩尔秘密成婚。过了几个星期,他们就开始公开以夫妇 的形式生活在一起。这件事情在当时掀起轩然大波,因为神职人员私生活混乱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结 婚却是前所未有的事,尤其当双方一位是修士,另一位是修女。 康拉德主教希望阿佩尔能认罪,遣送 他的妻子返回修道院,继续履行他原来的职责。可是阿佩尔拒绝主教的建议,坚持自己的秘密婚姻的 有效性。最后,主教只好对他进行起诉,控诉他违背自己的独身誓,要剥夺他的圣职。阿佩尔在法庭 上用圣经为自己辩护,说自己“ 只能遵循内心的良知和福音的话冶 ,而不是要蔑视教会权威和教会法。圣经教导说健康成年人的婚姻有助于避免淫欲和通奸,同时他们的婚姻充满着“纯洁和爱“。由于主教的意志坚定,阿佩尔开始向纽伦堡和维滕堡的路德宗神学家和法学家寻求支持。他把自己的辩护词《约翰·阿佩尔的辩护词》出版,马丁·路德为他写序。在他的辩护词出版两个星期后,康拉德主教 将他逮捕,囚禁在高塔之中。当地的红衣主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的弟弟斐迪南为他求情, 要求释放阿佩尔,查理五世本人也亲自写信给康拉德促使他不要延长阿佩尔的监禁,如果经过判处他是无辜的就应该放他自由。最后,阿佩尔经过三个月的审讯后,判决他违背了教会法,罪名成立,剥夺圣职和开除出教。 随后,阿佩尔去到维滕堡大学担任法学教授。虽然阿佩尔经历了这一切,但是他并不主张废除教会法,他在教学期间和纽伦堡市政府秘书官斯宾格勒一起撰写了教会法教材供维滕堡大学使用,坚持学院应该继续教授教会法课程,他自己也亲身开课,在 1528 年甚至开了一门教会婚姻 法的课。从阿佩尔的例子我们可以领略到16世纪法学家对教会法和婚姻神圣性的看法,独身誓,神职人员的婚姻,秘密婚姻,剥夺圣职等问题都是交织在一起的,他们的多重性在路德,加尔文,慈温利和亨利八世的英国都可以找到踪迹,即使他们想脱离教会法的管制,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新教的婚姻法 还是保留了教会法作为其核心概念,在德国城市后来的婚姻司法改革中,教会法持续发挥着作用。
 
维特教授指出,在新婚姻法的建立过程中,新教大学的神学教授和法学教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路德宗神学家许多接受过良好的法学训练,路德本人也拥有一个法学硕士学位,他们与法学家对圣经,罗马法,民法和传统中的婚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路德,梅兰希通,布根哈根和阿佩尔都曾经在大学开婚姻法的课或者进行公开讲座。到1570年,维滕堡的神学和法学教授总共出版了超多 80 份婚 姻法册子。维特教授指出,这些意见不止是“ 纸上谈兵冶 ,事实上他们通过三个途径对德国司法体 制发生着影响。第一,这些神学家和法学家许多同时担任民法法庭的顾问,法庭会把包含复杂司法道 德问题的诉状寄给他们征求意见;其次,法庭,市政委员会和诉讼双方会向各自向杰出的法学家以及早期神学领导者寻求建议。第三,从 1520 年开始,各地颁布了许多新的婚姻规章。一些是新的教会 规章的一个部分,一些属于公共政策规章。第一份路德婚姻法于 1523 年在茨维考( Zwickau) 颁布。
 
新教神学家纷纷写作为新的婚姻法护航,其中最活跃的要数维滕堡的城市牧师约翰尼斯·布根哈根 (Johannes Bugenhagen),他起草了超过二十份新的婚姻规章,把路德的婚姻观从德国传播到北欧的丹麦和荷兰。维特教授就新的路德婚姻法与传统教会婚姻法的区别总结出三点:第一,新婚姻法修正了传统的自愿原则,要求其他人如家长和见证人共同参与结婚的过程;第二,对原来结婚障碍进行修正,去除许多不必要的无圣经依据的障碍;第三,否定天主教的离婚等同分床分房而不许各自婚嫁的概念,准许有正常理由下双方都可以申请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再婚。离婚和结婚都必须公开进行,要通知社区和教堂和请求民事法官的命令。这样一来,路德的婚姻法“简化了原来的结婚和解除婚姻的复杂性,维护了婚姻作为社会秩序的公共功能冶。
 
路德改革家以婚姻作为社会秩序的模式取代天主教的圣礼模式,因此,作为尘世王国的一种秩序,婚事案件的审判场所从教会法庭转移到民事法庭,执法者由上帝在尘世的代表民事法律权威出任,基督徒可以向神职人员寻求建议,但教会对婚姻再也没有司法上的权力。维特教授表示,这时期德国颁布的“ 新的民事婚姻法的许多创建都可以追溯到路德和他的追随者的神学和主张冶,这些新教法学家也出版了许多关于婚姻法的著作,进一步肯定和歌颂神学家的婚姻观点。同时,德国婚姻法的 改革“ 并不像一些历史学家所认为的那么激进冶,他们的观点事实上保留了罗马天主教传统的婚姻教导,从教会法中吸取养分,这样的婚姻作为社会秩序的概念与圣礼观点一样可以在西方传统中找到根基。
 
我曾经对新教婚姻法改革的程度和成效感到迷惑。据维特教授的描述,似乎在婚姻法的改革过程中,新教法学家和神学家一直能够在婚姻问题上保持观点一致。但实际上据我了解,在纽伦堡的新 教婚姻法改革中,双方并不总是意见和谐。1525 年 3 月 14 日纽伦堡市政府结束宗教会谈宣布成为德国第一个新教城市后,随即与教会的婚事管辖权切割,并在1526 年1月18日成立城市婚事法庭(Stadt und Ehegericht) 。 在早期的婚姻法改革中, 纽伦堡市政府是要求法学家舒伊尔( Christoph Scheurl) 和新教僧侣一起重新研究离婚和通奸的问题,但是由于新教僧侣提出的处罚太重:圣罗伦斯 教堂的奥西安德尔(Andreas Osiander) 认为应该按照上帝的意旨对通奸者处以死刑,因为根据《利未记》第 20 章第 10 节,“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市政府认为处罚过重,没有采纳他的建议。在离婚和再婚的问题上,双方也持有不同的态度,市政府和法学家意见一致———即使一方通奸,无过错方也不能再婚,这点也与新教的自由离婚和再婚的观点完全相反。我就这点询问过维特教 授,维特教授表示,纽伦堡在改革的完整和典型程度上不如后来的维滕堡在 1533 年,1542 年和 1545年的几次改革( 在路德,布根哈根和梅兰希通的帮助下进行) 以及符腾堡在 1559 年的改革。他寄给我他的另一本书,由剑桥大学在 2002 年出版的《 法律和新教:路德新教的法律教导》 中第五章的打字稿, 并告诉我这章引用了许多重要的路德改革条令( Reformationsordnungen),包括婚姻条令,希望对我的研究有所帮助。
 
载于《国学与西学:国际学刊》2016 Vo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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