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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遗书所反映的寺院僧尼财产世俗化
发布时间: 2017/7/7日    【字体:
作者:李德龙
关键词:  敦煌遗书 寺院僧尼财产 世俗化  
 
 
提要敦煌遗书中所反映的寺院、僧尼所占财产的状况,真实地勾画出了唐后期寺院,僧尼占有丰富资产的一些特点。唐后期,由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形成了寺院土地买卖盛行,政府不得不令寺院据地出税,寺院常住财产逐渐向个人财产转化等特点。这些特点表明,唐后期的寺院经济在其前期的基础上,有了膨胀性的发展。寺院的实际经济生活已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佛教的清规戒律,寺院经济与世俗封建经济趋于同步,世俗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魏晋隋唐时期,寺院、僧尼占有大量土地、资产,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唐代,寺院经济高度发达,“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①,此言虽有夸大,但却透露出了寺院经济的雄厚。本文主要论述唐代后期敦煌遗书中所反映的寺院、僧尼财产状况,试图以具体的文书材料,勾画唐后期寺院、僧尼占有丰富资财的一些特点。以进一步说明寺院、僧尼经济的世俗化。
 
一、寺院土地的买卖与地税
 
唐代寺院广泛占有土地的现象,贯穿有唐一代始终,但寺院土地的来源,前期与后期却有不同。唐前期寺院土地多以赏赐和施入的方式获得,后期的寺院土地,则多靠寺院出资购买为主要来源。这在晚唐五代的敦煌寺院文书中有着大量的反映。
 
现藏法国巴黎国立博物馆的伯希和文书第3032号背(简称P3032V)和P2042V,是敦煌净土寺的两件《破除历》,即财产支出帐。其中多处记载净土寺买地的破用。举例如下:②
P3032V(二)《净土寺破除历》
280-281行“粟二十硕,(买)罗家地用。”
P3032V(三)《净土寺破除历》
49-50行“麦二十硕、粟二十硕,买罗家地用”。
P2040V(二)《净土寺破除历》
114-115行“麦二十硕,(买)罗家地价用。”
141行“粟二斗、于罗平水买地造文书日看用”。
 
上引文书表明,敦煌净土寺出资买地,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常有的事,该寺院在短时间内,就几次出麦、粟等物购买罗家土地,买地时还要订立买卖契据,即“造文书”。
 
寺院购买土地,并非敦煌一地的特有现象。据《宋高僧传》记载,大历年间(766-779),苏州支硎山道遵和尚尝“置常住庄二区”。③杭州龙兴寺僧南操,长庆二年(822),“于众中募财,置良田十顷,岁收其利,以给斋用”。④天台山国清寺主事清蕴,在大和年间(827-835),“置庄田十二顷”。⑤这些置田,从南操和尚以所募之财来置良田看,均应释为购置,即寺院买田。更直接的材料,是现存河南荥阳广武桃花峪的《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庄园地亩幢》碑文,⑥这件碑文,详细地记录了昭成寺自广德二年(764)至贞元二十一年(805)四十一年间,该寺获得土地的情况,其中多次买田,共买得九百八十亩,而官民施入该寺的土地为八百余亩,不仅买地次数多,而且买地数量超过了施入土地数量。
 
通观以上寺院购买土地的事实,全是在公元八世纪中期以后,即唐代后期。笔者搜索过唐前期寺院获地的材料,发现唐前期寺院基本上没有大量购买土地的现象,寺院的土地,主要依靠帝王赐与、官民施舍及僧尼请地获得。如嵩山少林寺,因助唐灭隋,一次便获得“赐地四十顷”⑦,玄奘曾居止的长安西明寺,获高宗所赐“田园百顷”。⑧这是地位较为特殊的寺院,就一般寺院而言,僧尼都可以按政府规定,向国家请授土地。《唐令》云:“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⑨《法苑珠林》载:“国家大寺,如似长安西明、慈恩等寺,除口分地外,别有敕赐田庄。”⑩这里的口分田,即是指僧尼按田令所请授的基本土地。
 
从唐代前后期寺院获地的不同特点来看,敦煌地区寺院购买土地的记载,具有普遍意义,它不只是一时一地的特殊现象,而是整个唐后期寺院经济的一个方面的缩影。追究敦煌文书反映的寺院大量购买土地的原因,应该说,它与唐中叶以后,均田制破坏、世俗官僚地主大肆兼并土地的背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是唐前期以来寺院经济本身发展、巩固的结果。唐前期实施的均田制,是封建国家保障自耕农占有一小块土地,从而保证国家赋税来源,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因此,政府极力推行和维护这种小土地所有制,限制并打击土地兼并。对于寺院占田,唐前期也曾多次颁布限令。武德时,面对僧人“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11),作出了僧尼占田三十亩、二十亩的规定。睿宗时,针对“寺院广占田地及水碾,侵损百姓”,下令:“本州长官检括,依令式以外及官人百姓将庄田宅舍布施者,在京并令司农即收,外(州)给贫下课户。”(12)开元十年(722),唐政府重新颁布了寺院占地限额:“开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院常住田,听僧尼道士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13)这道诏令,是唐代最后一次旨在维护欠田丁土地占有权,以限制寺院兼并土地的措施。天宝之后,均田制崩溃了,世俗地主纷纷“比置田庄”。在这种背景之下,寺院也以更广泛的途径获取土地,尤其是以购买的方式扩大土地来源,政府也再没有颁布过限制寺院占地的明令,于是才出现了“岁收万斛”、“山田千顷”乃至有田数千顷的寺院田庄,产生了“凡京畿之上田美产多归浮屠”(14)的局面。可见,唐后期寺院以购买土地的方式大规模兼并土地,是受世俗封建经济发展变化制约而产生的,它表明,寺院经济正与世俗封建经济同步发展,寺院经济的世俗化程度在进一步加深。
 
与寺院大量购买土地的特点相联系的是寺院开始以出卖的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按照佛教戒律的规定,寺院土地,是寺院的常住财产,常住财产是不许出卖与分割的,甚至连借用都不允许。“僧有五种物不可卖不可分:一地;二房舍;三须用物;四果树;五华果。《僧祗》,正使一切僧集,亦不得卖,不得借人”。(15)敦煌一件寺院文书,却反映了晚唐五代寺院出卖土地的事实。
 
P2187《敦煌诸寺奉使衙贴处分常住文书》
7-10行:“在寺所管资庄、水、油……凡是常住之物,……不许
倚形恃势,妄生侵夺及知典卖,有不依此式,仍仰所由具状
申官,其人重加刑责,常住之物,却入寺中,所出价值,任
主自折”。
 
这件文书直接强调的是,禁止侵夺、典卖田地资庄、水、油等寺院常住之物,如有侵夺及典卖,则须“具状申官”。这恰好说明,典卖常住之物的现象在敦煌寺院中常有发生。因为实际生活中产生了典卖常住物的现象,才会有这种禁令重申,否则,如果寺院中根本不存在典卖问题,则无须对典卖者“重加刑责”了。内地寺院的例证,可以印证唐后期寺院卖地的事实。唐开成年间(836-840),颖川大像寺,将寺院田庄卖给了世俗乡里,后被该郡信徒左神策将军陈公出俸赎回,还给了大像寺。(16)会昌毁佛后,常州善权寺将全部良田卖给了钟离简之,后来,官僚李“请自出俸钱,依原价收赎。……其连寺田产,收赎之后,并却舍入寺家,永充供养”。(17)
 
寺院出卖土地,是在唐后期寺院广泛购买土地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寺院自己出资购买的土地,寺院就有权进行处置,甚至以典卖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寺院买卖的土地与赏赐、施入寺院的土地,在观念上与法律上似应有所不同。唐后期寺院将自己出资购得的土地再行转卖,应是情理之中的事。寺院对土地买卖的事实,表明了唐后期寺院的实际经济生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佛教的清规戒律,在寺院常住田产自由买卖的事实面前,不准出卖、分割常住物的佛教禁令律文,已显得软弱无力,寺院经济的宗教色彩进一步淡薄,更加趋近于世俗经济。
 
既然寺院经济与世俗封建经济的区别已消灭殆尽,那么,唐后期的僧尼也应同世俗百姓一样,“据地出税”。这一点,在敦煌文书中有着真实的反映。
 
P2222V(二)《唐咸通六年正月沙州敦煌乡百姓张祗三等状》
2-4行:“僧祠荣北富(府)鲍壁渠上口地六十亩……,其上件地主祠荣口云,其地不办承料”。
《唐咸通年间沙州僧张智灯状》
2-4行:“右智灯叔侄等,先蒙尚书恩赐,造令将鲍壁渠地入玉关乡赵黑子绝户地,永为口分,承料役次”。
 
这两件牒状中的僧祠荣鲍壁渠上口地六十亩的“不办承料”,与张智灯入玉关乡赵黑子绝户地的“承料役次”,其意思分别为不负担地亩税和负担地亩税。敦煌文书反映的这种情况,是两税法实行以来唐王朝推行的僧尼据地征税政策的具体表现。唐德宗即位之初,虽然也有人建议僧尼纳税,但始终未能推行。两税法推行后,“天下庄产未有不征”(18)“(元和六年正月),京城诸僧有请以庄免税者,宰相李吉甫奏曰‘钱米所征,素有定额,宽缁徒有余之力,配贫下无告之,必不可许”。(19)由此可见,寺院土地,碾都须纳税,而且执行较严。
唐后期寺院土地纳税,是在寺院土地买卖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既是寺院经济进一步世俗化的表现,也是两税法“据地出税”原则普遍推行的结果。
 
二、僧尼个人财产的占有
 
佛教之根本在于摆脱一切欲望,以明心见性,证成圣果。因而佛教戒律明确规定,不许僧尼蓄有私财。《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载:“《智论》云,出家菩萨,守护戒故,不蓄财物。此戒之功德胜于布施”。(20)为使僧尼不蓄私财,佛教将田宅、谷帛、金银等物,叫作“八不净物”,对于“八不净物”,僧尼不但不能蓄有,甚至不可接触。(21)然而,敦煌文书所反映的僧尼经济状况,却与佛教戒律有着天壤之别。
P3410《沙州僧崇恩处分遗物书》(22)
 
(前缺)
1.行:□田庄
2.铧各壹孔,镰各壹张(下略)
3.县,车壹乘,楼壹具(下略)
4.□人王禄般施入三世净土寺□□□授无穷地两突,延康
5.两突,车牛乘驴、农具(下略)
6.施入合城大众微薄房资。(下略)
(以下绫绢、皮衣物若干,略)。
16.(前略)五岁草驴壹头,四岁父驴(壹)□
17.青鞍几壹(下略)
18.三世净土寺所有家具什物、车乘、供养具、佛衣、并别有丈籍。□
19.岁草马壹匹,充卖寺南宅壹躯,舍四口并院落。
20.崇恩前后两政,为所由,(下略)
33.优婆姨清净意,比至无常以来,支瓜渠上地二十亩。先
34.清净意师兄法住在日,与悖牛壹母子,翻折为五头。(下略)
36.沙弥宜娘,比至清净无常以来,承事清净意,不许东西,无常
37.以后,一任随情取意,放汝宽闲。四岁特牛壹头,布放修功德。(下略)
39.僧文信经数年间,与崇恩内外知家事,够劳至甚,马耕
40.牛壹头,冬粮麦三硕。
41.娲柴小女,在乳哺来作女养育,不曾违逆远心,今出嫡事人,已经兹
42.数载。老僧买得小女子一口,待老师终毕,一任与娲柴驱使,莫令为贱。(中略)
47.上尚书草马壹匹。(下略)
48.侄僧惠朗(押)
49.表弟大将闫英达
50.侄都督索□
51.侄虞侯索
52.侄兵马索荣彻
53.侄女夫张忠信
54.侄女夫张忠均。
 
上引文书首部及中部严重残缺,未能完整表现僧崇恩的全部私蓄。然而,仅就这些,我们足可以看到崇恩是个非常富有的和尚,他蓄有田庄土地、房舍、牲畜、奴婢、衣物、车辆、用具,应有尽有,俨然是个世俗封建主。
 
同类的例证,在敦煌文书中还可见到许多。如唐天复四年(904),敦煌神沙乡地主僧令狐法性,由于自己占地过多,将部分土地出租给同乡邻近百姓贾员子,租期长达二十二年。(23)敦煌龙兴寺索僧政,曾以二十硕麦、粟、黄麻等物,取得了驱使慈惠乡百姓吴庆顺的权力,(24)说明索僧政富有私财。乾元寺僧宝香,因自己地多劳力少,在农忙时雇佣了邓仵子短工八个月。(25)沙州尼灵惠,也养有生婢子一名。(26)这些都说明,唐后期及五代时,敦煌僧尼私蓄田宅、谷帛、奴婢等所谓“不净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了。
 
中国僧尼私蓄财产,并非始自唐代。早在南北朝时就有发生。如东魏时济州沙门统道研,“资产巨富,在郡多有出息”。(27)唐前期胡僧慧范,“蓄资千万”。(28)唐初释道宣认为,“此之一戒,人患者多”,(29)说明唐前期僧尼蓄积财产者并非一二。但道宣是佛教戒律的忠实卫道士,他对僧尼私蓄财产的情况,会比一般人看得更为严重,他的话不免有些夸大的成份。面对僧尼私蓄财产,道宣既不能以戒律之力彻底禁止,又不能视若无睹,任其发展下去,于是道宣采取了为私蓄者开脱的办法,引经据典,巧饰僧尼私蓄问题。在他所撰不许僧尼私蓄不净物的同一本《行事钞》中,有这样一段文字:“《中阿含经》云,我说一切衣服、饮食、床榻、园林、人民,得蓄不得蓄,皆不定。若蓄便增长善法,我说得蓄,反此不得(蓄)”。(30)这就是说,只要有利于增长善法,便允许僧尼私蓄田园、奴婢等各种财物。弘法布教是需要钱财的,僧尼有了园林、土地,当然会有利于“增长善法”,因此,僧尼便可以大规模地私蓄资财了。但从佛教史籍来看,尽管南北朝及唐前期出现了私蓄资财的僧尼,但这些私蓄者,则属沙门统道研及交通太平公主的慧范一类少数上层僧侣,一般僧尼私蓄财产的记载并不多见。并且,在唐前期,僧尼私蓄资财,仍被视为“内无高节,外成鄙秽”(31)的行为。可是到了唐代后期,僧尼私蓄资财者日渐多了起来,史籍中也常见其反映。《太平广记》载:“圆观者,大历末洛阳惠林寺僧,能部田园,富有粟帛。梵学之外,音律贯通,时人以富僧为名”。(32)咸通时人所撰《云溪友议》云:“襄州李八座翱,……断僧通状云,七岁童了,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口称贫道,有钱放债”。(33)《金石萃编》记述大中(847-860)时,比丘尼正言,“请自出钱,买得废安所在万年县产川乡并先庄,并院内家具什物,兼庄内若外若轻若重并嘱授”。(34)以上这些僧尼,或因“能部田园,富有粟帛”而以富僧为名,或能自己出钱买下庄田、院落、家具什物;或因钱多放债取息,皆可说明唐代后期僧尼私蓄财产的多而广。
 
僧尼个人广泛地私蓄财产,势必会使寺院的常住财产逐渐消弱,常住财产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因为拥有自己私有经济的僧尼,在生活上不一定非靠寺院常住财产“同财共活”不可,寺院常住财产,也往往被少数上层僧人据为己有。崔黯《乞降敕东林寺处分住持牒》载:“江西观察史崔黯奏,东林寺,山香地灵,实为胜境,而寺中田庄钱物,各自主持,率多欺隐。物力稍充者,常无冻馁,资用不足者,尽见饥寒。本立常住,全为众僧,只合同奉伽蓝,宁容别开户牖,供膳但资于私家,施利不及于大众,……伏虑月稍深,依前紊乱,山深地辟,人少公心”。(35)这是一个寺院上层僧侣侵夺、挪用寺院集体常住财产的直接见证。东林寺常住财产已“不及大众”,完全失掉了常住财产“全为众僧”的本来意义。
 
唐后期寺院常住财产的消弱与僧尼私有财产的增长,直接引起了僧尼遗产处理上的变化。按佛教戒律,亡僧尼财产的处理权应属寺院所有。(36)但唐后期却出现了亡僧财产由官府处理、并收其财产归官的现象。《宋高僧传?乘如传》云:“先是五众身亡,衣资什具,悉入官库,然历累朝,曷由革。(乘)如乃授引诸律,出家比丘,生随得利,死利归僧,言其往来无物也。比丘贪蓄,自兹而者,职由于此。今若归官,例同籍没,前世遗事,阙人举扬。今属文明,乞循法律,断其轻重。大历二年(767)十一月二十七日敕下,今后亡僧,物随入僧,仍班告中书门(下)牒,天下宜依。”(37)虽有大历敕令颁下,但官收亡僧财产的情况仍有禁不止。德宗时又敕:“亡僧资财,旧例送终之余,分及一众。比来因事官收,并缘扰害。今仰依旧,一准律文分财法。官司仍前拘收者,以违制论”。(38)这种官收亡僧财产的情况表明,敦煌文书所反映的僧尼私蓄不净物的现象,在唐后期具有普遍性。因为如果僧尼都按戒律规定,只蓄所谓的“净物”的话,那么也就没有官收的必要了。
 
唐后期僧尼竞相私蓄财产,还产生了亡僧亲属争相继承遗产的现象。前面所举P3410号《僧崇恩处分遗物书》尾部数行中,有崇恩亲属的签名画押,大概就是这些人想要继承崇恩的遗产。另一件S2199号文书,直接表明敦煌—亡尼遗嘱将生前所蓄奴婢交给了自己侄女。现录该文如下:
 
1.行尼灵惠唯(遗)书
2.咸通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尼灵惠忽染疾病,日日渐加,恐
3.身无常,遂报诸亲,一一分析。不是昏沉之语,并是醒
4.之言。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咸娘,留与侄女潘娘。
5.更无房资,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已(以)
6.后更不许诸亲护。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遗)
7.书,押署为验。
 
(以下弟金刚、外甥三人、侄三人及索家小娘子、索郎水官、左都督成真签名略)
亡僧尼财产处理上的变化,一方面是唐后期僧尼大量蓄有私财的结果,另一方面它又表明僧尼经济与世俗经济之区别日渐模糊,僧尼经济与世俗经济已融为一体。
 
总而言之,由于唐代后期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带来了寺院土地买卖的盛行,政府不得不令寺院僧尼据地出税,寺院常住财产逐渐向僧尼个人财产转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不具体真实地反映在晚唐五代的敦煌文书之中。这一切无一不在表明,唐后期的寺院经济,在唐前期发展的基础上,有了膨胀性的发展,其前景是寺院僧尼经济与世俗经济的吻合,寺院的世俗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注释:
①《文苑英华》卷六九八辛替否《谏中宗置公主府官疏》。
②本文中所引敦煌文书,均据缩微胶片录出。此处所引P3032、P2040号文书,据日本学者竺沙雅章考证,为晚唐或五代时的文书。
③《宋高僧传》卷二七《唐苏州支硎山道遵传》。
④《白氏长庆集》卷五九《华严经社石记》。
⑤《宋高僧传》卷一六《唐天台山国清寺文举传》。
⑥碑文全载于荆三林《<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庄园地亩幢>所表现的晚唐寺院经济》(载《学术月刊》1980年3期)一文中。
⑦《金石萃编》卷七四《少林寺柏谷坞庄碑》。
⑧《全唐文》卷二五七苏《唐长安西明寺塔碑》。
⑨《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
⑩《法苑珠林》卷七七《祭祀篇?献佛部》。
(11)《旧唐书》卷一《高祖纪》。
(12)《全唐文》卷一九睿宗《申劝礼俗敕》。
(13)《唐会要》卷五九《祠部员外郎》。
(14)《新唐书》卷一四五《王缙传》。
(15)《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卷下四《诸杂要行篇》。
(16)《金石萃编》卷一一三《重修大像寺记》。
(17)《全唐文》卷七八八李《请自出俸钱收赎善权寺事奏》。
(18)《北梦琐言》卷一《郑光免税》。
(19)《唐会要》卷八九《碾》,参《旧唐书》卷一四八、《新唐书》卷一四六《李吉甫传》。
(20)《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卷中一《随戒释相篇》。
(21)上书卷中二《随戒释相篇》。
(22)日本学者池田温断此文书年代为“吐蕃年次未详(840?)年?。见《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二六八。
(23)P3153《唐天复四年贾员子租地契》。
(24)P3150《癸卯年十月二十八日慈惠乡百姓吴庆顺质典契》。
(25)P2415V《乙酉年二月十二日乾元寺僧宝香雇百姓邓仵子契》。
(26)S2199《唐咸通六年十月沙州尼灵惠遗书》。
(27)《北齐书》卷四六《苏琼传》。
(28)《白孔六帖》卷八九僧二十《孔帖》,参《资治通鉴》卷二一○。睿宗景云二年。
(29) 上书卷中二《随戒释相篇》。
(30)《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卷下一《二衣总别篇》。
(31) 上书卷中二《随戒释相篇》。
(32)《太平广记》卷三八七《圆观》。
(33)《云溪友议》卷一一。
(34)《金石萃编》卷一一四《比丘尼正言疏》。
(35)《全唐文》卷七五七崔黯《乞降敕东林寺处分住持牒》。
(36)参见《四分律删繁补缺行事钞》及《量处轻重仪》。
(37)《宋高僧传》卷一五《唐京兆安国寺乘如传》。
(38)《佛祖统纪》卷五四。
 
转自佛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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