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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法律的根基
发布时间: 2017/7/13日    【字体:
作者:姚红岭
关键词:  道德 法律  
 
 
历史学家约瑟夫·汤因比(Arnold Joseph Toynbee,1889年4月14日-1975年10月22日)说过:宗教是文化的本质,文化是宗教的表现,有什么样的宗教就有什么样的文化,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制度。也许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理解汤因比的话:有什么的道德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最终就构成了什么样的社会。道德与法律有着怎样的关系。以下笔者尝试从基督教信仰的原理,浅析两者之间的一般性关系。
 
一、道德先行于法律
 
人类能够找到最早的成文法典当属汉谟拉比法典,以及摩西十诫。汉谟拉比法典大约是约公元前1772年颁布,摩西十诫大约是主前1400年左右颁布。前者代表了奴隶制度的法典。后者代表了一神论思想和人类的普世价值观,奠定了近代民主思潮和人类平等的观念,也是西方法典的基础。
 
但不代表在这两部法典以前人类没有道德意识。相反,道德观是伴随人类的产生而与生俱来的。尽管道德观受后天社会价值影响较大,但人类与生俱来就有良知意识,儒家认为人之初性本善,这个本善的意识也许我们可以理解为先天的良知。良知就是道德的源头,让人知道是非美丑,真假善恶。
 
因为上帝是美善公义慈爱正直的上帝,祂以自己慈爱正直公义的形象——道德属性创造了人,故人一定程度上具有上帝的道德属性。上帝赋予了祂所创造的人是具有道德属性的人。虽然罪欲败坏了德行,但尚未完全泯灭的良知依旧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醒人们是非对错的价值。因为上帝就是道德的源头。
 
关于这一点,德国哲学家康德有过详细的论述:康德认为:道德法则是先天的、普遍的和必然的康德用五个论证来证明这个论点。前两个是在证明道德律不能从经验而来, 后三个则在证明道德律是先天的。(叶重新 1985 : 20)
 
第一, 在经验中不易找到义务的实例, 虽然有很多行为是依义务的命令而行的, 但是它们不一定是出自义务, 所以是否有道德的价值, 不无商榷之处。
 
第二, 吾人不易在经验中找出一个完全建立在道德的理由及义务概念上之行为实例, 也是不能的事。
 
第三, 理性虽独立于经验之外, 却能命令实现发自义务的行为。
 
第四, 道德是普遍有效的, 它不只在偶然的条件下才有效, 而是对一切理性者都是有效的。
 
第五, 吾人不可以实力来求取道德, 因为实例自身要先依道德原则来判断。
 
而人之所以不能纯然为义, 并不是天生的不能为善, 而是因为其善意(良知)被感性的私欲所蒙蔽之故, 若人肯不安于私欲的纠缠, 冲而破之的话, 他是可纯然为善的。
 
第六、上帝的存在与灵魂不灭
 
康德认为: 「上帝存在是纯粹理性的实践基础」。又说: 「道德的必然性需假定上帝的存在上」。因此, 在道德认知上, 康德藉上帝的存在的假定来说明道德的肯定性。
 
故,有人就有道德观,道德观也是人之为人的灵性一部分。
 
二、道德是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
 
圣经强调道德之于信仰的重要性。圣经说,当上帝尚无完整的信仰体系启示给人,人之得救就靠着人类自身对道德律的遵行。罗2:14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罗2:15 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这里的是非之心正是人良知体现的道德判断与选择。
 
苏格兰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名著《道德情操论》中详细阐述了道德之于人和社会的价值。他用同情,或者同理心(sympathy)的基本原理来阐释正义、仁慈、克己等一切道德情操产生的根源。他认为道德情操才是人类社会赖以维系、和谐发展的基础,以及人的行为应遵循的一般道德准则。他认为物种自我保卫和繁殖的机能架构,是所有动物的既定目标。人类具有向往这些目标的天性,而且也厌恶相反的东西;人类喜爱生命、恐惧死亡、盼望物种的延续和永恒、恐惧其物种的完全灭绝。虽然我们是如此强烈的向往这些目标,但它并没有被交给我们那迟缓而不可靠的理性来决定,相反的,自然界指导我们运用原始而迅速的天性来决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饥饿、口渴、寻求异性的情欲、爱情的快乐、和对于痛苦的恐惧,都促使我们运用这些手段来达成其本身的目的,这些行动都将实现我们原先所未料想到的结果——伟大的自然界所设定的善良目标。即是道德情操推动的自然界和社会的良性发展。而上帝正是这一美善道德的本源。康德就是以道德论来论证上帝之存在的。
 
上帝是道德的上帝,故祂创造的人都具有道德属性,当人类遵行这些基本的道德属性,社会就成为一个道德的社会,道德社会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但另一方面,人有在道德意识之外同时具有更具诱惑力的罪性,故,为了维持道德的主导性,让道德伸张,让不道德受到抑制,我们需要赋予社会本身既定的道德规范的表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来保障道德的实现。故,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看,道德应该是法律的价值中心和基本元素。
 
三、法律是道德的规范、完善和保障
 
道德不是为了法律而存在,法律应该是为了保障道德而存在。律法应该能保障人之良知的自由和道德的推行,而非相反。正如耶稣所说,律法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律法设立的。即,不能保障道德和提升人之价值的法律即为恶法,道德价值是检验法律价值的根本。
 
承接上述,因为人的罪性使然,人往往无法完全靠道德的自律来使社会道德进步,或者让个人纯全道德。道德是坚韧的,也是脆弱的。故,我们需要一套有约束力的制度来保障道德之实施,来保障人的权益之体现,来约束人的罪性之泛滥。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来规范、完善和保障道德。
 
法律是罪性人的需要。圣经加3: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罗3: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这两节圣经都告知我们,律法或者法律之存在是让自律性的道德获得他律支持的法律来维系。健康的法律让我们知道自己的不完善,规范我们基本的行为准则,让我们的道德得以体现。
 
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是德国著名哲学家。他所著的<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 三大巨著奠定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他详细地探讨了道德,信仰与自由意志的问题。他反对善恶二元论,而认为:人在道德上之善恶取决于意志的选择, 他曾说: 「道德法则决定意志, 符合法则的行为本身即是善的」, 反之, 若选择不符合法则的行为则为恶。人之所以为恶, 是因为未能遵从道德法则而然。康德强调道德的价值,他说: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不已:一个是头顶的蓝天,一个是心中的道德律。
 
康德强调道德义务。Duty这个字在中文可以是“责任”或“义务”, 所谓义务心, 即是当天理与人欲冲突时, 不得不顺天理而制人欲的一种感觉。道德义务这个概念可以用以说明上述善的意志的概念。也就是说, 一种行为是否有道德价值(是否为道德或是否属善), 全在于它是否是“出于义务”。康德认为道德行为必须出自义务, 才有道德的价值。他说:出于义务的行为, 它的道德价值非源于要达到之目的, 而是来自决定行为的格准。因此, 它的价值不在于行为对象之实现, 而只在于导出行为的意愿原则, 而无需顾及欲望的任何对象。也就是说, 出自义务的道德行为, 是不受任何爱好或利己心的驱使, 纯粹是出自义务自身; 由义务而出的行动是排除个人之喜好, 所以出自义务的道德行为是出自善意本身, 自善意出发的道德律, 才具有绝对的善。因此康德认为道德的实践是基于义务心的驱迫, 依义务心的驱迫而行才具有道德的价值。只有实践义务才可看出绝对的善, 如果是为了获得快乐或幸福而行动, 则是有所为而为, 如此不能称之为善。
 
四、法律应该体现社会的道德价值
 
正如道德是最容易被人回避和曲解的控诉,律法也是最容易被执法者和立法者误用的工具。法律之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保障道德与社会价值,提升个人的价值、保障个人的尊严、维护人的自由。故,法律应该体现社会的道德和价值。
 
亚历西斯-夏尔-昂利·克雷莱尔·德托克维尔(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1805年7月29日-1859年4月16日)是法国政治社会学家、政治思想家及历史学家。他最知名的著作是《论美国的民主》(De la démocratie en Amérique, 1835)以及《旧制度与大革命》(L'Ancien Régime et la Révolution,1856),在这两本书里他探讨了西方社会中民主、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检视平等观念的崛起在个人与社会之间产生的摩擦。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里,托克维尔以他游历美国的经验,从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出发,探索美国的民主制度及其根源,这本书成为社会学的早期重要著作之一。
 
托克维尔在19世纪初期游历了美国各处,研究美国伟大的根源,这本书就是根据他在美国的游历经验所写成的,那时正是美国刚经历了利伯维尔场革命、西部扩展、以及杰克逊民主的快速发展,完全改变了美国生活面貌的时候。托克维尔认为民主可以适当的平衡自由与平等两者,在照顾个人的同时也顾及社会的发展。托克维尔认为过度的社会平等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孤立,造成更多的政府干预、以及自由遭到侵蚀。托克维尔也批评了个人主义,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根基于相同目标的团结合作,能将美国建立为一个更理想的国家,也能因此而建立起一个公民社会,从而避免过度依赖政府的干预。
 
托克维尔发现,美国的成功正是建立在基督教新教改教伦理之上,这一伦理让这个国家变得伟大。他发现美国社会将赚取金钱视为是一种最主要的道德,结果使美国的一般百姓得以享受人类史上空前的自尊和自由。在美国社会里,几乎所有人都抱持勤劳工作和超越他人的理想,一般百姓从不服从精英的权威,同时激进的个人主义与市场资本主义发展至了前所未见的地步。托克维尔主张,正是这种独特的美国精神和道德观,使得美国脱离了欧洲社会的局限和牵绊。他有一句名言,也是他在这本书中的总结:我遍访美国,要寻找她伟大的根源。我以为美国的伟大是在她的学堂里,我走进美国的学堂,发现她的伟大不在那里。我想美国的伟大应该在她的制度里,我走进美国的政府,观察他们的制度,我发现美国的伟大也不再那里。我想美国的伟大应该在他的工业和矿场里,我走进美国的工厂,下到美国的矿山,我发现,美国的伟大也不再那里。最后,我来到美国的教堂,我突然发现了美国伟大的根源——美国的伟大就在那里。美国的伟大是因为她的善良。当有一天美国不再善良,她就不再伟大。托克维尔所谓的美国的善良其实就是他们曾经所秉承的他们先驱们的改教者的信仰——那个能体现信仰和道德的,以提升人之尊严自由平等和价值为目的而发展出来的法律与体制。
 
道德是法律之基,法律是道德的果子。当法律能体现人类普适价值的道德,能保障人性尊严和价值,当真正的道德和法律联姻,社会就能孕育出真善美的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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