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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佛教与当朝政治法律
发布时间: 2017/7/26日    【字体:
作者:许淳熙
关键词:  唐 宋 佛教 政治 法律  
 
 
宋代佛教与政治法律
 
(一)宋代佛教与宋政权的关系
 
北宋王朝建立后,统治者在总结晚唐以来大规模废佛运动导致社会动荡的教训的基础上,开始重新构建政府与佛教的关系,采取了既大力扶持又严格管理的佛教政策。
 
为扶持佛教,宋初统治者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如针对其时灭佛拆毁寺庙的行为,宋太祖下诏:“诸路州府寺院,经显德二年停废者勿复置,当废未废者存之”,从而停止了这一行动。同时,还下令修复、扩建与新建了一批寺庙。再如,干德五年(967年)宋太祖下诏令“勿复毁,仍令所在存奉”佛像,开始有意识地保存和修建佛像。为弘扬佛教文化,宋初统治者大力支持翻译佛经,编印佛教典籍的活动,为两宋时期佛教典籍的繁荣奠定了基础。宋初统治者还通过赐师号、赐紫衣等方式奖励高僧,并支持僧人出国求法。
 
北宋中后期乃至南宋时期的统治者,均认识到佛教“有裨政治”、“有助世教” 的功能,采取一方面保护,另一方面又禁止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佛教活动的理性做法。如南宋高宗认为:抑佛者“欲非毁其教绝灭其徒”,而崇佛者“崇尚其教信奉其徒”,这“两者旨不得其中,朕于释氏,但不使其大盛耳。”
 
唯一的例外是北宋王国之君宋徽宗,其笃信道教,重视神仙显灵,对佛教采取排斥压抑的政策。
 
(二)宋代的僧官制度
 
宋代中央僧职机构称为左右街僧录司,由僧录、副僧录、首座、鉴义等官职组成。其职责为掌管寺院、僧尼账籍及僧官补授之事,直接隶属于鸿胪寺。但在宋代僧录司的实际权力很小,其职掌几乎被功德使、祠部等机构瓜分殆尽。如,僧录司“账籍”的职能实际由祠部所执行;而僧官的补授则由开封府尹兼任的功德使具体负责,因而僧录司实质上仅仅是徒有虚名的空架子而已,其事务无非是为皇帝举办各种宗教仪式或其它一些纯粹的宗教活动。
 
宋代实行官、职、差遣分授的制度,也影响到僧官制度。以致于产生了很多带僧录司僧官头衔的僧侣,这些僧官不管理佛教事务,其僧官头衔仅是荣誉性的称号。尤其到了南宋,这类僧官的数量达到了空前绝后的程度,特别是“鉴义”一职,出现了众多的守阙“鉴义”僧。
 
宋代地方僧官在州、县一级均有设置。一般设有僧正、副僧正、僧判等僧职。在一些寺院众多、佛教事务繁杂的州,还另设有“都僧正”一员。苏轼《海月辩公真赞》道“ 钱塘佛者之盛,盖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与妄庸巧伪之人,杂处其间,号为难齐,故于僧职正副之外,别补都僧正一员,簿帐案牒奔走将迎之劳,专责正副以下,而都师领略其要,实以行解表众而已,然亦通号为僧官。”
 
(三)宋代的僧籍制度
 
在宋代,僧籍制度的政治控制功能受到高度重视,故而将该制度设计得相当完备。宋制规定:“几僧、道、童行每三年一造籍。上祠部,以五月三十日至京师。” 僧籍日常入籍与销籍工作十分严格,以保证祠部编制精确的僧帐。僧尼若死亡、逃亡须及时申报,交还度牒,否则以刑罚处之。
 
为了加强僧籍制度管理,宋代还对僧道徒出游的风气做了种种规定。宋真宗天禧元年诏:“道士童行不由课试而披戴者,自今五年内不得离宫观。特赐师号、紫衣者三年内不得妄托假告,出求省亲者须计程给假。”僧道出游须携带度牒以证明身份,以致云游四方的僧人为了防止遗失,经常在睡觉时将度牒压在枕头下。由于宋代僧籍制度的完备,僧民的数目也就十分清楚。例如宋真宗天禧五年(102年)清理整顿僧籍,得知当时全国僧尼人数合计有三十七万八千四百五十六人。
 
关于度僧,宋代主要有试经度僧、特恩度僧、进纳度僧三种方法。试经度僧是官府测验童行的经业,合格者准以出家,颁发度牒。特恩度僧在天子诞辰、帝后皇族忌辰等大典日恩准成为僧尼,无需考试而直接发给度碟。进纳度僧是通过纳财而获得度牒。
 
北宋初期,在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对剃度环节的控制较为松弛,太宗时曾肆行滥度,致使僧尼人数的激增,寺院多则侵夺民财。宋真宗以后,度僧开始严格限制,陆续颁布许多措施,提升出家门槛。如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别无子息侍养者;刑责、奸细、恶党、山林亡命贼徒,以及曾在军带瑕痕者,不得出家。并按比例度僧,有一百僧人的地方每年可度一人。度僧既有限数而要求出家为僧者多,于是空白度牒便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证券在社会上流通。而篡改旧度牒或冒用死亡僧人的度牒,则属于犯罪,予以充军发配。
 
(四) 宋代的佛教特权
 
从宋朝伊始,统治者越来越注重通过封建礼教来强化皇权。从宋太祖开始,即改变了前朝君臣“坐而论道”的做法,大臣见皇帝,只能站着。与此相适应,佛教徒也要和世俗之人一样,尊重纲常名教,对皇权顶礼膜拜。明《续寡言》中曾记载:“唐以前,僧见君皆不称臣,至唐,则称臣矣。然安、秀诸师,宫中供养,皆待以师礼;诸师称天子则曰檀越,自称则曰贫道。至宋,绝无此事,然犹有上殿赐坐、入宫升座等事。”反映出在皇权面前佛教的地位日益式微。
 
虽然在宋代,佛教特权受到了相当的限制,但还是存留了一些足以使俗人向往的特权。宋朝沿用“国有僧以僧法治,国有俗以俗法治”的原则,真宗朝还两度规定僧尼犯罪可减赎。《佛祖统纪》卷四四载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曾“诏天下州郡,应僧道有犯公罪者,听用赎法;敕品官无故毁辱僧尼,口称秃字者,勒停见任”;天禧五年(1027)又“诏僧尼……有罪许减赎”。
 
在宋代,不少寺院拥有大量的田园、山林,经营商业、手工业,还发放高利贷,且享有减免赋税摇役的特权。如南宋两浙路吴兴城南的千金无为寺,就“有房居僧几二百人,良田千余顷”。和尚大多很富裕的情况造成了佛教历史上的怪现象——和尚娶妻。宋代的和尚娶妻这一现象,尤其在岭南地区较为盛行,《鸡肋编》卷中载:“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又例有室家,故其妇女多嫁于僧”,但有全国化的趋势。
 
唐宋两朝之教政关系的比较
 
唐宋两朝的教政关系有不少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各自的特点,通过比较可以找出唐宋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区别。
 
从佛教与封建政权关系的视角看,无论唐、宋虽然总的基调对佛教均是采取利用并加以限制的政策,但唐与宋之间由于时代的差异而存在许多不同。
 
在唐代佛教与政权的关系之所以一波三折,时而天上、时而地下,与统治者个人的喜好有相当的关系。当统治者认识到佛教的作用时,如高祖和太宗,采取的是扶持、整顿的态度;当统治者一味佞佛时,如武后、中宗、睿宗、肃宗、代宗等,采取的是优待政策,使得佛教成为事实上的国教。当统治者认为佛不如道时,如玄宗。则对佛教采取了整顿和规范的措施。当统治者对佛教有偏见时,如文宗、武宗,则进行抑制乃至激烈地打击。
 
在宋代,佛教与政权的关系相对平稳,远不像唐代那样起落。究其原委,宋代将佛教只是众多文化或宗教中的一种,未将其上升到统治地位。唐代三百年间,佛教各宗高僧被尊为国师的很多,如禅宗的神秀,历武后、中宗、睿宗、玄宗四朝,皆号为国师。嵩山老僧慧安被称为老安国师,慧忠被称为南阳国师,知玄被称为悟达国师,无业被称为大达国师等,但在宋代,佛教虽盛,却无高僧被封为国师。同时,宋代也未出现一味佞佛的帝王,能够对佛教的膨胀能够有所控制。
 
作为中国佛教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结合的产物,僧官制度体现了中国政教关系的基本特色。介于政权和佛教两者之间的僧官机构,一方面要体现僧团优于世俗民众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反映统治者对佛教的施政意图。古代的僧官制度在隋代前期达到全盛,唐朝的僧官制度开始退化变质,僧官的权力屡被削弱,逐渐成为俗官的附庸,有时甚至被取消。
 
较之于唐代,宋代的僧官制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一级,设置都更为完备。同时,政府还通过对僧官颁赐紫衣师号的激励手段进行笼络,其目的在于使僧官机构完全为统治者服务,而失却为佛教团体争取权利的功能。由此观之,宋代所设置的僧官制度,与前代相比,有着更强的欲将佛教置于国家行政的严格控制之下的意图。
 
从唐宋两朝的僧录制度看,在唐之前,虽已开始建立僧籍管理办法,但较为完备的僧籍制度则始于唐代。其时外邦来华的僧人,若侨居中国长达九年不归者,也要登錄于籍,由此可见唐代僧籍管理制度的严格性。
 
宋代在沿袭唐之做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强化了僧籍管理办法。宋代除三年一造的僧籍册外,宋太宗君又特诏要再立一种一年一报的僧籍册,因而形成两种僧籍册并行的格局。前者名为“全帐”,后者名为“敕帐”。两帐交叉制约,互相补充。宋代还规定“童行”,即出家入寺观尚未取得度牒的少年,也必须系入籍帐,而唐代的童行则无须入籍。
 
在唐代,公度与私度的冲突十分激烈。为了防止、打击私度,唐政府才创行了度牒,并在中国歷史上第一次将私度作为犯法行为而列入国家法典,《唐律疏议》中制订有打击私度的专条律文,规定:“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年,本贯主司(谓私入道人所属州县官)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臨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唐代防止私度的做法为宋代所因袭,并进一步强化了僧尼身份性证件的管理,实行度碟、戒碟、六念三者并用的制约管理办法。
 
从唐宋两朝佛教特权的视角看,总的来说是由唐而宋佛教特权呈日益萎缩的趋势。唐代的佛教特权虽不及前代,但仍保持了很高的礼遇。有不少高僧被赐以封号、紫袍,被皇帝待以师礼。对于一些高僧大德,给予国葬之礼。有的僧人,如白马寺僧人怀义,可随便出入皇宫。武则天甚至“亲加跪礼”于神秀。唐代还给高僧以官爵,如代宗,曾赐金刚智为开府仪同三司,还恩赐不空为肃国公,食邑三千户。
 
唐代的法律也对佛教作出不小的让步,使得佛教拥有“减免课役”、“继承亡僧财产所有权”、“僧尼犯法不受刑讯”等方面额外特权。
 
宋代,宗教事务僧俗双轨制管理方式已成熟,表面上看僧俗两套班子平起平坐,但是主要权力都掌控在俗官手中。佛教所拥有的特权受到更多的限制。在宋代未见有高僧被封为国师的记载,地位较之于唐代大为下降。在经济方面,寺院田产,一如民田,皆征春、秋两赋。少数寺院免纳二税,须有皇帝特许。在法律方面,通过异常严密的法条管束僧尼。如南宋宁宗时期编定的《庆元条法事类》其中两卷是有关僧尼、道士和寺院、道观的编敕,法条数量众多。到南宋后期,封建政权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无力管束佛教僧尼,佛教拥有田产、减免赋税摇役的特权优势又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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