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清末庙产纷争中的官、绅、僧、民--1905年广州长寿寺毁学事件透视
发布时间: 2017/8/24日    【字体:
作者:许效正
内容提示:长寿寺是清代的广东著名寺院,1905年,由于广州办学绅董强借该寺房屋创办新式学堂,引发了僧绅冲突,进而导致了民众暴力毁学。事件发生后,寺僧、学董互相控告,士绅和学董激烈攻防,省府州县高效联动,各大报纸杂志争相报道,以致高层震怒,将长寿寺拆毁,全部寺产变卖充公。长寿寺毁学事件,深刻反映了清末庙产纷争中官、绅、僧、民的复杂关系。
关键词:  清末 庙产 官 绅 僧 民 广州长寿寺 毁学事件  
 
光绪三十二年(1905年),广州办学董强借该寺房屋创办商业学堂,引起了僧学冲突,进而引发了民众毁学事件,经各大报纸报道后,成为轰动一时的热点新闻。事件发生后,办学绅董坚称在籍丁忧的翰林院编修伍铨萃是毁学事件的幕后主使,基层官员是寺僧和伍铨萃的袒护者,并致电各方要求予以严惩;伍铨萃也致电戴鸿慈、伍廷芳等同乡京官和督抚衙门,控告学董诬他清白告。为了推动两广地区各项新政的顺利进行,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力排众议,不仅下令驱逐全部僧人全部寺产变卖充公,并将长寿寺彻底拆毁,并将南海县令撤职查办。轰动一时的长寿寺毁学事件,不仅反映了清末庙产纷争中僧界与学界的尖锐矛盾、新旧知识分子的激烈冲突以及基层官员与省抚大员对庙产兴学的不同态度,更折射了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国家、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长寿寺毁学事件的真相
 
1905年初,广东省农工商会拟在长寿寺创办商业学堂,时敏学堂绅董也想在长寿寺创设时敏小学堂,此事虽经当地官府核准,但长寿寺僧人却很不情愿。上海《时报》报道说:"商业学堂与时敏学院绅董某,为普及教育计,以长寿寺为公共之地,乃循例商之于该寺僧库房,某寺僧阳诺之,阴筹抵抗。"[①]尽管寺僧不愿将寺产让出,但也不敢公开拒绝学绅的要求,于是,一面让两学堂的绅董妥为协商,一面拜托广东名士伍铨萃进行通融。伍铨萃((1863-1933),广东新会人,光绪十五年举人,光绪十八年进士,历任翰林院庶吉士、国史馆协修官、云南乡试副考官、起居注协修官、国史馆纂修官、编辑光绪政要纂修官和英武殿协修官等职,与庆亲王奕劻、大学士张之洞都有交往,是广东名士之一。[②]伍铨萃当时丁忧在粤,与长寿寺僧人关系密切,并"久住长寿寺半帆亭,为寺僧护法" [③],于是答应长寿寺僧人的请求,为之斡旋。"二十二日晚,(该绅)乘坐大轿至半帆亭门首,令跟役手持名片,直诣商业学堂,倍言三大人嘱令勿遽开学等语言,该堂绅董不理。"[④]至此,长寿寺僧人企图利用名士进行融通的行为宣告失败,与学董的矛盾迅速激化,随后发生了毁学事件。
 
关于毁学的具体情形,《申报》、《时报》和《警钟日报》都有报道,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最可信的应该是在场警察的说法。据在场的警官说,事发当天的二更时分,巡逻人员经过铁汁堂时,有寺僧报告,说有洋人坐在廊下,恐将引起冲突,故请警官派巡逻人员驱赶,以免生事。早约八旬钟时候,寺内击梆开饭,当寺僧来到铁汁堂时,洋人不让僧人入内,众僧非常气愤,二十多名云游僧人便一拥而入,"将商业学堂内抬椅搬至廊下,一齐动手拆毁,掷入堂前池中" [⑤],洋人见势不妙,便躲了起来。言下之意,当时所谓闹事,只是将商业学堂的抬椅拆毁,并非毁学;参与闹事的只是住在长寿寺的云游僧人,而非长寿寺常住僧人。该警官还证实,当云游僧人闹事时,"见一老僧,站在书报处门首,阻止云游僧不得入内滋斗"[⑥]。这就是说,长寿寺的常住僧人非但没有参与闹事,而且竭力阻止云游僧人。该警官进一步证实,当云游僧闹事时,并无闲人在场,而且"铁汁堂距寺头门甚远,维时别局巡警尚在头门习操未散,并不知僧人在内闹事。"[⑦]可见,事情的起因是洋人进驻长寿寺铁汁堂,并非寺僧反对借寺屋办学;早上僧人的闹事充其量只是云游僧与学绅的冲突,其影响并不大。
 
但是,当天中午时分确实发生了毁学事件。关于毁学的具体情况,在场警官也进行了详细描述:"十二旬钟候,闲人闻知此事,陆续入寺观看,聚至数百千人,内有好事者掷石喧哗,伊等恐致滋事,复派巡兵协同讯兵弹压,仍守路廊门口。是以闲人仅到书报处门外,不能入铁汁堂。直至张灯时,闲人始散。"[⑧]这就是说,中午时分参与毁学的是长寿寺周围的普通民众,并不是寺僧。在长寿寺毁学事件中,警察是第三方,他们的态度是中立的,没有必要说谎,而且他们的说法事后又被负责查案的朱崔二人列入汇报情况的禀文中,应该比较符合事实的。另外,《申报》的报道也印证了警察的说法:"长寿寺前因借设学堂,寺僧不敷栖止,先由云游各僧喧噪,未几,在寺摆摊卖物等人并往来游荡之徒咸大声呼拆,掷石如雨,将该学堂捣毁。当时有无督拆之人,不得而知。"[⑨]两则资料互相印证,证明警官的说法是基本符合事实的。
 
二、报纸对长寿寺毁学事件的报道
 
长寿寺毁学事件发生后,《申报》、《时报》、《警钟日报》等报纸立即进行了大量的追踪报道,但关于毁学过程的描述与警察的说法有很大出入。
 
《申报》的《寺僧抢毁学堂》一文,一口咬定长寿寺住持伟光带领僧人毁学,并声称有人拍下了伍铨萃的弟弟指挥仆人毁学的照片。[⑩]《时报》的《劣绅率僧毁学详报》一文,重点报道了寺僧与学绅冲突的情况。在这篇报道里,伍铨萃便成了寺僧的后台。报道说,去年腊月,农工商会同人拟在铁汁堂办公立商业学堂,不但"经禀准学务处存案,亦经向该寺方丈商允" [11]。数日前在铁汁堂悬挂匾额时,寺僧也没有异议,于是学董们决定正月廿四日举行招生考试,二月溯日开学。但学董们没想到,伍铨萃和寺僧在背地里合谋阻学:"讵经营至廿二日晚,忽有人到堂内,口称三大人有要话候商,诘以三大人为何,则伍太史铨萃也。诘以究有何事,支吾不能对。各同人以堂内事忙,遂不往。而寺内僧提灯笼络绎奔走,若有秘密运动者。"[12]在阻止开学无效的情况下,伍铨萃便指示僧人毁学:"至廿三早,忽来素服者二人,咸指为伍之弟与子,带同操北音之家人,率寺内僧,持械闯进堂内,有警兵出而拦阻,亦被殴打。所有校具及教员行李全行毁坏。寺内另有时敏初等小学堂,同时波及,并将匾额揭下,寸断而尺裂之。同人覩此凶悍,向前研诘,寺僧复持械追逐,各同人纷纷逃避,幸农工商会闻警,急将大门紧闭,不至受累,而抛砖掷石,已吃惊不少矣。"[13]文章还声称,砸毁商业学堂后,伍铨萃的弟弟与儿子又鼓动寺外闲杂人员千余人砸毁了农工商会,他们"拥挤门内,势甚汹涌。凡长者无论出入,均以砖石掷击之",后在警察的弹压下,闹事民众才逐渐散去。
 
第二天,《时报》又以《劣绅纠僧毁学详报》为题,详细报道了民众拆毁学堂操场的情景,在这篇报道中,伍铨萃的子弟和仆役则成了率众拆毁操场的罪魁祸首:"十一时下钟时候,有为首者数人牵引无赖等闯进菜圃,将体育操练场拆毁,平台、手摺、钢架等无一存者。复迁怒于农工商会,阅报处,有无赖数辈排立门前喧闹大呼,有敢出者必殴辱之。"文章还称,当民众拆毁学堂操场时,长寿寺僧人从中煽动:"当喧闹时,一恶僧立农工商会照壁二殿石台上,手指口骂,谓任是甚么官,我等总通气,皇帝且不怕,有本事便取我头去。各同人置之不理。至一下钟,农工商会电线竟为恶僧等从瓦面割断,消息不通,益焦灼。"[14]后来,闹事民众在警察的弹压下一哄而散。这篇报道不仅突出了僧人的野蛮,而且还凸显了伍绅子弟的狂妄。这些报道与在场警官的说法有很大出入,也具有极大的煽动性,这些报道随着报纸的庞大销售渠道迅速扩散,对事件的处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学董与伍铨萃的攻防战
 
长寿寺毁学事件发生后,办学绅董一口咬定伍铨萃是寺僧毁学的幕后主使,并四出活动,"必令将伍参革,将恶僧处决,然后罢手" [15]。他们致电督抚两院、商部、管学大臣、翰林院掌院,强烈要求严惩所谓的毁学僧人及其幕后主使伍铨萃:"在籍编修伍铨萃声名恶劣,屡次庇僧阻学。廿三日早,督弟子纠长寿寺僧毁抢商业时敏两学堂校具,阖省公愤停学。先电后禀,乞奏参严办,以昭炯戒。"[16]同时,学绅们还致电东京两粤留学生同乡会,请求舆论支持:"伍铨萃耸长寿寺僧毁商业、时敏校具,翌日复毁公立操场,公愤罢学。经电京控呈,再乞据情代达。"[17] 不久,两学堂绅董分别以全省学绅和广东总商会的名义,[18]向官学大臣和商部发出了禀文,要求严惩伍铨萃。在致管学大臣的禀文里,学董们首先对伍铨萃进行了恶毒的人身攻击,说他"始赴南洋徧打抽丰,因挟妓私逃,被龟鸨控诸洋官,为梓里所呵逐",接着指责伍铨萃屡受寺僧的贿托,阻碍借寺兴学,此次又"纵令子弟胁同凶僧毁抢商业学堂校具,击碎时敏分设初等小学堂匾额,拆烂各学堂公立会操场操具,可警可怖,敢作敢为,视朝旨为若弁髦,藐官吏为木偶",最后声称"学界同人眦裂发指,传单集议,宁不办学,誓不容此狠心辣手,目无人类之人。"[19]在致商部大臣的禀文里,他们声称借寺办学是奉旨行事,且获得了商务局的批准,而假庽寺内的伍铨萃妄加干涉,继而指使子弟纠集寺僧毁学,且伍铨萃平日劣迹斑斑,多次护僧阻学。据此,他们声称伍铨萃阻学毁学,影响极坏,必须予以严惩:"伏念朝廷锐意兴学,于实业一门尤为注重,粤省为滨海要区,商务夙称繁盛,互市之后,商战之说腾播五洲,优胜劣败,关系綦重。董等眷怀大局,轸念时艰,不揣冒昧,特创商业学堂,以仰副朝廷兴学育才之盛心,与大部富国裕民之至意。乃甫经草创,猝被推翻,商界前途何堪设想?夙仰大部主持商务,体恤商艰,断不容此等败类阻挠新政。"[20]如果这些意见被采纳,伍铨萃不但会身败名裂,甚至可能锒铛入狱,士绅与学绅之间的尖锐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面对办学绅董咄咄逼人的攻势,伍铨萃自然不会坐以待毙,他也致电京师管学大臣、户部右堂戴(鸿慈)、外部右堂伍(廷芳)和其他同乡京官,竭力为自己辩诬。在致管学大臣的电文里,伍铨萃坚称,长寿寺僧滋闹时,他本人并不在广州,他的弟弟和儿子也不在寺中,学董们对他的指责,完全是无中生有,其原因是去年学董黄有棠、潘金甡等欲在长寿寺创办议路权公所未果,"疑铨踞住半帆亭,宣报攻击,此次藉端泄忿。"并声称:"方今明诏借寺办学,铨虽至愚,岂敢为此?"希望管学大臣为他主持公道。[21]在致戴鸿慈、伍廷芳以及各位同乡京官的电文里,伍铨萃说:"去夏铨借寓长寿半帆亭,冬初议争路权,黄有棠、潘金甡拟为公所。绅商以西隅僻处,改借新城天后宫。有棠等疑铨不允借用,宣报攻击。廿三辰刻,寺僧滋闹,潘金甡等电禀商部、大学堂,诬为主使,藉端泄忿。时铨往河南拜客,亦无弟子在寺,众目共见,方今朝旨借寺兴学,铨虽至愚,岂肯为此?借寓半帆,至被牵涉,伏乞据情剖白。"[22]在得知岑春煊札饬南海县令彻查详情的消息后,伍铨萃又具禀督抚两院,请求追究学董的诬控之罪,声称长寿寺铁汁堂原系路权公所地方,并未借与商业学堂,"廿四闹学之日,绅已往官遥乡赴生菜会,实不知情",并坚称学董们对他的诬控是"假公愤以报私怨",并表示"如宪台查得绅有毁学实据,请予奏参。倘为黄景堂诬控,则请按律惩办。"[23]
 
那么,伍铨萃是否毁学案的幕后主使呢?从警官和《申报》对毁学过程的描述看,伍铨萃及其子弟并没有参与毁学事件。此外,长寿寺僧伟光也坚称伍铨萃不是毁学的主使:"覆提该僧伟光详加开导,晓以此事若将主使之人从实供出,尚可从宽办理,否则,该僧一人全任其咎。该僧坚称,若有主使之人,岂有不肯供出自轻其罪?惟实在无有,何敢妄供等语,加以刑讯,矢口不移。"[24]由此可见,伍铨萃主使毁学一说很可能是子虚乌有。
 
四、基层官员与省抚大吏的不同态度
 
由于各地报纸的广泛报道以及学董与士绅的多方禀控,长寿寺毁学事件的影响也在迅速扩大,为了尽快平息事端,南海县令、学务处、乃至督抚两院等有关方面纷纷介入其中。但是,各方的态度却有着明显差别,总的来看,基层官员主张息事宁人,省抚大吏则主张严惩肇事者。
基层官员的态度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当地巡警弹压不力,"当闹事时,寺内六局警察齐出弹压,某绅之子若弟恐不泄其私忿,乃操京话语,将警察殴打,警察鉴于前辙,乃悄悄遁去"[25]。清末的巡警专司治安,拥有很大权力,却被几个闹事者打跑,岂不滑稽可笑?第二,学务处置之不理。毁学事件发生后,办学绅董也多次向学务处电话报警,但"学务处竟初置不理,后乃派一委员前往勘验,而该委员嗣知伍所主使,遂不敢到场" [26]学务处是各地兴学的负责机关,毁学案发生后竟置之不理,再三催促,也没人到场,如果这些情况属实,足见他们对僧学冲突的态度。第三,南海县令傅汝梅的表现也颇使学绅们失望。案件发生后,傅汝梅"并不拘押恶僧",到该寺拜晤伍铨萃后,"即发一札谕交商业学堂,饬令和平办理,勿过操切",后来,虽然拘捕了寺僧伟光和心著,但"对于恶僧之诘问,语语圆融",最后责令寺僧赔偿学堂"所毁校具银二千元,限二十日内缴案,并将铁汁堂借回商业学堂开办" 。[27]通过以上三个情形,我们不难看出,长寿寺毁学事件发生后,巡警、学务处和南海县令均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做法。第四,负责查案的朱之英、崔丙炎二人也主张息事宁人。在商部大臣、管学大臣和岑春煊的压力下,广东学务处、商务局联合指派朱、崔二令督查长寿寺毁学案,半月后,朱、崔二人拿出的调查报告仅仅汇总了各方说辞,最后的结论却是:"伏查此次长寿寺毁学,该僧伟光身当主持,竟听云游僧如此猖狂,当时不能禁阻,无论有无主使,实属咎无可辞,现虽据该僧毁去校具各物,并愿将铁汁堂全归商业学堂办学。而案情重大,究应如何办理,宪台自有权衡,卑职等未敢擅拟。"[28]不难看出,负责督查案件的朱、崔二人也主张息事宁人。
 
与基层官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同,署两广总督岑春煊却主张严惩闹事者。这一态度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指示学务和处商务局严惩肇事者。长寿寺毁学事件发生后,署两广总督岑春煊立即指示学务处和商务局严惩肇事者:"省城何地,兴学何事,该僧何人,竟敢如此横行,一若有恃无恐,实属不法已极。仰南海县即便严拘该僧伟光到案,切实讯究,有无主使,饬令据实供出。尚可从宽办理。倘不实供,是毁学之咎该僧一人承认,即将全寺产业一概充公。"[29] 第二,结案批文里, 岑春煊虽然对办学绅董、伍铨萃以及负责查案的崔朱二人都进行了严厉批判,但仅仅严惩了肇事僧人。他首先指出,尽管寺僧、学董、巡警和伍铨萃各持一词,但只要用心办事,查清事情的真相并不是难事,但来禀数千言,却对于孰是孰非含糊其辞,"不过以得罪学界与得罪钜绅同有未敢,遂姑以寺僧相搪塞耳。"[30]随后,岑春煊又严厉批评学堂绅董,指出铁汁堂既为寺产,寺僧即有所有权,今学董"乃于寺僧未允愿之时,遽以学堂器具人役迁入该堂,是与强占何异?"[31] 接着,岑春煊也严厉批判了伍铨萃,指出伍铨萃既然没有参与毁学行为,"但声明实系案外牵涉,并无主使,请严究诬捏可耳,又何必铺叙商业学堂如何雇佣洋人,及以前如何演说滋事,直以此次毁学均由商业学堂激成?" [32] 尽管岑春煊对有关各方都进行了严厉训斥,但最后仅仅严惩了长寿寺僧人:"此案无论潘金甡等控伍绅主使各款,及伍绅所控潘金甡等各款孰虚孰实,而寺僧纠众毁学固已共见共闻。此风一开,兴学者将有所畏,毁学者且日以多,于兴学大有妨碍。本部堂于寺庙僧徒向无歧视,惟此等顽僧断难曲贷,应饬县先将长寿寺所有产业一概查封充公,以为纠众毁学者警。"[33]接到岑春煊的批示后,学务处派专人驱逐了僧人,拆毁了寺院焚烧了佛像,变卖了全部寺产,共获银50余万元,全部充作师范学堂经费,百年名刹长寿寺就这样灰飞烟灭了[34]。
 
四、结 论
 
长寿寺毁学事件终于以寺院被拆毁的结果落下了帷幕。在这场轰动一时的毁学事件中,僧界与学界激烈冲突,周围民众泄愤毁学,学董与士绅互相禀控,商部大臣、管学大臣和戴鸿慈、伍廷芳等高官严重关切,省府州县的高效联动,最后在岑春煊的强力干预下,力主平和解决的南海县令被撤职查办,涉嫌主使寺僧毁学的广东名士伍铨萃遭到严厉训斥,而百年古刹长寿寺被全部拆毁,寺产被全部变卖充公。透过这些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我们可以窥探到清末庙产纷争中佛教、政府、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
 
第一,近代中国社会剧烈变化是导致佛教生存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而长寿寺事件则是佛教生存环境恶化的一个缩影。自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以来,历届封建王朝都实行了推崇佛学、礼遇高僧、严禁私自剃度与私建寺院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影响下,佛教逐渐与中国的社会文化融为一体,也成为历届封建王朝"神道设教"的重要工具。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疯狂侵略,近代中国的民族危机、统治危机、社会危机和文化危机都在不断加剧。在四种危机的综合作用下,洋务运动、维新变法和清末新政等各项改革运动次第兴起,中国社会因此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清末新政开始后,为了解决振兴实业、广兴学堂、建立警察系统、推行地方自治等项现代化改革所需的资金和场地问题,各地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庙产兴学运动。早在光绪二十四年五月(1898年7月)下旬,光绪皇帝就颁布了庙产兴学上谕,明确规定:"至于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著由地方官晓谕民间,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 [35]不久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也提出了庙产兴学方案:"今天下寺观,何止数万,都会百余区,大县数十,小县十余,皆有田产,其物业皆由布施而来。若改为学堂,则屋宇、田产悉具,此亦权宜而简易之策也。大率每一县之寺观,取什之七以改学堂,留什之三以处僧道;其改为学堂之田产,学堂用之七,僧道仍食其三。"[36] 1901年清末新政开始后,各地的庙产兴学运动迅速进入高潮,光绪皇帝的圣旨和张之洞的方案随之付诸实施,佛教的生存环境也迅速恶化。长寿寺事件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
 
第二,在清末的庙产纷争中,普通民众是寺僧的坚定支持者。在清末,以农民为主体的普通民众的数量特别庞大。梁启超曾说:"四万万人中,其能识字者,殆不满五千万人也。此五千万人中,其能通文意、阅书报者,殆不满二千万人也。此二千万人中,其能解文法执笔成文者,殆不满五百万人也。此五百万人中,其能读经史,略知中国古今之事故者,殆不满十万人也。"[37]这些文化水平极低的普通民众,在中外资本的压榨和各级官府的搜刮下,生活异常艰难,但对各种神灵的崇拜程度却丝毫没有减弱,他们见庙就烧香,见神就磕头,成为传统佛教的虔诚信徒。在他们看来,寺院是敬神祈福的神圣场所,寺僧是沟通神人的神圣之人,均容不得受到半点亵渎,否则就会大难临头。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清末的普通民众是寺院的坚定维护者,在寺僧和学董发生冲突时,周围的普通民众坚决站在寺僧一方,在护寺无望的情况下,他们往往群起毁学,以表达对学董强占寺产行为的强烈不满。1906年9月,崇明县绅士沈书珽在天后宫设立研究所,擅将神像迁毁,逐去庙僧,致动众怒,周围民众一举砸毁了天后宫研究所以及设在东岳庙、祖师庙、地藏庵等处的学堂[38];1908年5月,因学绅在本地的宁丰寺设立学堂,广东嘉应聚众数百人,将该学堂焚烧殆尽[39];1910年4月,浙江慈溪县学绅将永明寺神像毁弃,强行在该寺设立学堂,当地乡民聚众万余人,将包括该学堂在内的八所学堂捣毁殆尽[40];1911年4月,上虞县南乡学绅将当地古刹太岳寺改为校舍,并将全部寺产充作办学经费,周围乡民鸣锣聚众,不但将学堂捣毁,而且将学绅王渭湘打成重伤[41]。此类事件还有很多,仅1910年的一年间,"浙江之慈溪、绍兴、严州、台州、处州、嵊县、奉化、长兴,江苏之太仓、东台、镇江、扬州、淮安、海州,或焚学十余校,或焚数十校。而直隶之易州、安徽之怀宁、广东之连州,无不有毁学之事。"[42]在长寿寺毁学事件中,周围民众聚众千余人,一举砸毁农工商会和商业学堂操场的事实,只是清末众多毁学事件的缩影。
 
第三,在清末的庙产纷争中,基层官员和省抚大吏对寺僧的不同态度,是由各自的职责决定的。清末新政期间,清廷非常重视各级学堂的建设,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4年1月13日),清廷颁布了《奏定蒙养学堂章程》、《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奏定中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学堂章程》以及各类专业学堂章程。这些章程不仅明确了各地的办学任务和具体期限,而且明确要求基层官员"务须亲历乡里考细地方情形,督同绅董妥筹切实办法。如有经费已敷,教员已得,而地方官故意延宕不办,或虽办而敷衍塞责者,应由本省学务处查明,禀请督抚将该地方官惩处" [43]。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兴学任务,基层官员就会遭到严厉惩处。《申报》直言不讳地指出:"粤省各府州县开办学堂,往往以寺观产业缴充学费,若无此项产业可拨,则必开办无期,地方官由此撤任者不少。"[44]另一方面,中国民众普遍信奉万物有灵,各种庙宇是普通民众敬神祈福的圣地,僧道又是公认的神灵代言人,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庙产纠纷,极易引发普通民众的强烈反抗,一旦造成恶劣影响,基层官员也会受上司到严厉惩处。因此,庙产冲突发生后,基层官员往往息事宁人,以逃避上级的责罚,南海县令、当地巡警、学务处以及朱崔二令等基层官员在长寿寺事件中的表现就是这种态度的典型代表。而岑春煊则不同,他既是慈禧太后的宠臣,又刚刚调任署理两广总督,到任伊始便强力推进各项新政,以博得慈禧太后的欢心,而提取庙产则是筹款的主要途径。在这种形势下,如果不严惩长寿寺僧人的聚众毁学,不仅影响全省新政的推进,也会影响岑春煊的声誉,杀一儆百便是最佳选择。正如他在事后的奏折中所说的那样:"聚众本法律所不容,毁学尤士民所共愤,该寺僧长之举动,不特目中无官府,抑且目中无王章。近来广东各属公立学堂时闻毁抢,……然犹未有如长寿寺僧之近在省城,敢于明目张胆也,若不严惩,办学者皆有所畏,毁学者且将愈多,殊非朝廷敦促兴学之意。"[45]
 
第四,在清末的庙产纷争中,新旧知识分子对待佛教的态度明显不同,长寿寺毁学事件中办学绅董与伍铨萃之间的激烈冲突就是这种差别的集中体现。所谓传统知识分子,是指那些在科举考试中取得功名的地方名士,他们既是封建官府处理乡村事务的主要依靠者,又是乡村社会的文化领袖,在做官无望的情况下,他们常常通过给著名庙宇捐款捐物、组织公共祭祀活动等方式,彰显自己的优越地位,日积月累,逐渐掌握了乡村社会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是庙产兴学运动的反对者。所谓新型知识分子,是指新式学堂毕业生或有留学经历的知识分子,他们深受西方现代科学知识和民主思想的影响,对一切鬼神崇拜都深恶痛绝,对僧道等神职人员均无好感,而且这部分知识分子普遍比较年轻,在乡村社会没有根基,既不掌握公共权力,又不掌握公共资源,是清末庙产兴学运动的直接推动者。由于思想观念和社会地位的极大差别,新旧知识分子在庙产纷争中的矛盾非常尖锐。伍铨萃是进士出身,是传统知识分子的代表。商业学堂的绅董以留日学生为主,是新型知识分子的代表。在长寿寺事件中,双方互相指责,矛盾空前激烈,这一切深刻反映了清末新旧知识分子对佛教的不同态度。
 
第五,新闻媒体对毁学事件的报道,与当时僧道的社会形象有关。二千多年来,僧道一直是中国封建统治者教化社会的得力工具,其命运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相联。清末,佛道二教的危机十分严重,僧道的社会形象也非常糟糕。郑观应认为,今之学仙、学佛者"名曰我明心见性也,实则利欲熏心,豺狼成性;名曰我修真炼性也,而实则疏懒为真,色食为性" ,据此提出了裁汰僧道的建议;[46]《申报》认为"今天下之蠹国而病民者,莫僧道若",据此提出了寺院悉没入官,僧道悉数还俗的建议;[47]《东方杂志》认为"释教盛行之社会必贫弱",进而指出改寺观为学堂"非惧耶而欺释也";[48]就连倾心向佛的熊希龄也发出了"今佛教寺观遍于各省,若不由虚而实,终恐不足以自存"[49]的感叹。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僧道依然做出了种种伤风败俗的行为。笔者曾翻阅了1906-1911年的《申报》和《盛京时报》,其中关于僧道丑行的报道就有45起之多,内容涉及杀人、强奸、拐带幼女、勾引妇女、吸毒、贩毒、嫖娼、盗窃等。这些报道随着现代化的媒体广为传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这种舆论氛围里,报纸对长寿寺事件做如此报道,也就不足为怪了。
 
长寿寺毁学事件,只是清末庙产纷争中众多毁学案件的一个缩影,而它所暴露出的问题却很具有代表性。在长寿寺毁学事件中,寺僧与学绅的冲突、普通民众的行为、学董与士绅的攻防、新闻媒体的煽动、基层官员与省抚大吏的态度,深刻揭示了宗教问题的敏感性以及官、绅、僧、民关系的复杂性。
 
注释
[①]《寺僧毁学骇闻》,《警钟日报》,1905年3月6日,第2版。
[②] 秦国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8),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0-281页。
[③]《广东全省学界绅董为长寿寺僧毁学公呈》,1905年3月22日,第2张。
[④]《广东全省学界绅董为长寿寺僧毁学公呈》,1905年3月22日,第2张。
[⑤] 《朱崔两委员暨南海傅令会查伍铨萃主谋毁学案详文》,《时报》,1905年4月11日,第7页。
[⑥] 《朱崔两委员暨南海傅令会查伍铨萃主谋毁学案详文》,《时报》,1905年4月11日,第7页。
[⑦]《朱崔两委员暨南海傅令会查伍铨萃主谋毁学案详文》,《时报》,1905年4月11日,第7页。
[⑧]《朱崔两委员暨南海傅令会查伍铨萃主谋毁学案详文》,《时报》,1905年4月11日,第7页。
[⑨]《粤督札委查封长寿寺》,《申报》,1905年5月21日,第9版。
[⑩]《寺僧抢毁学堂》,《申报》,1905年3月15日,第4版。
[11]《劣绅率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8日,第6页。
[12]《劣绅率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8日,第6页。
[13]《劣绅率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8日,第6页。
[14]《劣绅纠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7日,第6页。
[15]《寺僧毁学再志》,《警钟日报》1905年3月9日,第2版。
[16]《劣绅纠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7日,第6页。
[17]《劣绅纠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7日,第6页。
[18]《劣绅纠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7日,第6页。
[19]《广东全省学界绅董为长寿寺僧毁学公呈》,《时报》,1905年3月22日,第6页。
[20]《粤绅请究伍铨萃主使毁学禀稿》,《时报》1905年4月10日,第7页。
[21]《劣绅嗾僧毁学续报》,《时报》,1905年3月20日,第6页。
[22]《劣绅嗾僧毁学续报》,《时报》,1905年3月20日,第6页。
[23]《劣绅嗾僧毁学续报》,《时报》,1905年3月20日,第6页。
[24]《朱崔两委员暨南海傅令会查伍铨萃主谋毁学案详文(续)》,《时报》乙巳三月初八日,(1905年4月1日)第7页。
[25]《寺僧毁学再志》,《警钟日报》1905年3月9日,第2版。
[26]《劣绅纠僧毁学详报》,《时报》,1905年3月7日,第6页。
[27]《广东劣绅奸僧毁学续志》,《警钟日报》,1905年3月12日,第2版。
[28]《朱崔两委员暨南海傅令会查伍铨萃主谋毁学案详文(续)》,《时报》1905年4月12日,第7页。
[29]《朱崔两委员暨南海傅令会查伍铨萃主谋毁学案详文》,《时报》,1905年4月11日,第7页。
[30]《粤督批长寿寺毁学案》,《申报》,1905年5月21日,第9版。
[31]《粤督批长寿寺毁学案》,《申报》,1905年5月21日,第9版。
[32]《粤督批长寿寺毁学案》,《申报》,1905年5月21日,第9版。
[33]《粤督批长寿寺毁学案》,《申报》,1905年5月21日,第9版。
[34]《长寿寺产业之价值》,《时报》乙巳年六月二十六日(),第6页。
[35] (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4),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4126页。
[36] 本段引文均出自张之洞:《劝学篇》,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739-9740页。
[37] (清)梁启超:《中国积弱夙怨论》《梁启超全集》第一册,北京出版社,1999版,第416页。
[38]《抚批崇明致用学堂禀究毁学案》,《申报》,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八日(1906年8月25日),第3版。
[39]《嘉应焚毁学堂详情》,《申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四日(1908年5月13日),第2张3版。
[40]《慈溪毁学之原因》,《申报》,宣统二年三月二十日(1910年4月24日),第1张后幅3版。
[41]《上虞乡民聚众仇学之警闻》,《申报》,宣统三年三月二十四日(1911年4月22日),第1张后幅4版。
[42] 蒋维乔:《宣统二年之教育》,《教育杂志》第三年第一期。上海商务印书馆印发。
[43]《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6页,同日颁布的《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也有相同的规定。
[44]《粤省兴学筹费情形》,《申报》,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十八日(1905年5月21日),第3版。
[45]《署粤督岑奏查明长寿寺毁学情形片》,《申报》,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1905年7月14日),第4版。
[46] 郑观应:《僧道》,《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37-539页。
[47]《毁寺观以充学堂经费议》,沈云龙编:《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第77辑,第761册),台北:文海出版社, 1966年版,第495-496页。
[48]《论释教之害》,《东方杂志》第二卷第一期,1905年1月出版。
[49] 熊希龄:《为恳请饬拨寺产提充孤儿院事上督宪禀》,周秋光编:《熊希龄集》(二),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版,弟304页。
 
转自北京时间
http://item.btime.com/00fqch30hag6sldq6blqgjugtfk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阿根廷天主教行动“再基督化”实践及影响(1931-1976) \孙雪利
摘要:天主教行动是天主教徒为维护教会的利益而组成的社会团体,19世纪末兴起于欧洲,…
 
会通之路:儒教对韩国现代法律的影响 \杜文忠
摘要:以"礼"为核心的传统儒教制度与近代西方法的冲突,成为近代以来以中国、日本、韩…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从私契到国法——民间寺庙产权习惯及其制度化(1722——1927)
       下一篇文章:我国佛教道教宗教法人财产权的历史变迁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