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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故意杀人、放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 2017/9/1日    【字体: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恐怖主义 极端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男,维吾尔族,1973年6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小学文化,农民。2002年9月6日因犯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吾拉音·艾力,男,维吾尔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男,维吾尔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分院指控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告人吾拉音·艾力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告人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吐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吾拉音·艾力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新刑三核字第27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0年4月以来,被告人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先后与艾克拉木·吾斯曼(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赛买提·木库依提、帕尔哈提·哈木提、阿巴斯·阿不力米提(均另案处理)、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海比布·吾斯曼、艾因丁·吾买尔、艾尼丁·吾拉音、塔依尔·芒尼克、艾克帕尔·吾斯曼(又名阿不力米提·吾斯曼)、艾克然木·亚库甫、玉苏甫·艾力、吾斯曼·白克力、阿不都萨拉木·斯迪克等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鲁克沁镇多次聚集,进行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非法活动,收听、观看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音频、视频,传看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书籍,由此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并逐渐形成恐怖活动组织。
 
2013年以来,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与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多次预谋进行“圣战”。2013年6月上旬,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提议准备刀具对抗政府,安排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准备作案工具、召集人员,并给其350元作为经费。
 
2013年6月19日晚,按照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与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商议的内容,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艾因丁·吾买尔、艾克拉木·吾斯曼及买明·买买提(另案处理)、亚森·玉苏甫、白克力·斯坦木在位于鲁克沁镇的艾因丁·吾买尔家聚会,策划对鲁克沁镇派出所、鲁克沁镇政府、鄯善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山南中队、鲁克沁镇主麻市场等处实施恐怖袭击并杀害爱国宗教人士、基层干部,确定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等人负责召集人员,艾克拉木·吾斯曼、艾因丁·吾买尔、阿不都萨拉木·斯迪克负责购买刀具,艾因丁·吾买尔负责准备汽油和喷雾器,并负责筹集、掌管经费,艾克拉木·吾斯曼还提议用啤酒瓶制作燃烧瓶用于放火。根据分工,6月20日至25日,艾克拉木·吾斯曼、艾因丁·吾买尔、阿不都萨拉木·斯迪克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购买了26把砍刀、21把匕首,吾拉音·艾力、艾因丁·吾买尔等人收集啤酒瓶并制作了汽油燃烧瓶,艾因丁·吾买尔、买明·买买提通过热扎克·阿布都拉(另案处理)联系购买了两桶汽油,艾因丁·吾买尔、白克力·斯坦木购买了两台汽油机式喷雾器和两卷软管用于放火,亚森·玉苏甫等人购买了两辆三轮摩托车。
 
2013年6月下旬,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艾因丁·吾买尔向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汇报了准备作案工具、召集人员的情况,并称可以进行“圣战”。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表示待观察派出所人员作息规律后再确定行动日期。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经过观察,认为派出所早晨人少,发动袭击较合适。
 
2013年6月25日,艾克拉木·吾斯曼前往卡德尔·尼亚孜家准备为作案刀具开刃时,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与艾因丁·吾买尔等人恐事情败露,决定提前进行“圣战”。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卡德尔·尼亚孜在卡德尔·尼亚孜家将刀具开刃,后将刀具转移至艾因丁·吾买尔家。
 
2013年6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与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艾因丁·吾买尔、海比布·吾斯曼、塔依尔·芒尼克、吾斯曼·白克力、白克力·斯坦木、艾克然木·亚库甫、艾尼丁·吾拉音、卡德尔·尼亚孜、艾克帕尔·吾斯曼、玉苏甫·艾力等人在艾因丁·吾买尔家聚会,当场推选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为“埃米尔”(头目),并在集体宣誓后,乘摩托车前往鲁克沁镇主麻市场东侧的木材场,途中又接上阿不都萨拉木·斯迪克。在木材场,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对人员进行了分工并分发了刀具。亚森·玉苏甫接到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电话通知后也赶到了现场。
 
5时54分,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与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等人乘坐摩托车来到鲁克沁镇派出所。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艾因丁·吾买尔等人砍死睡在派出所办公楼外西侧床上的协警阿某甲(被害人,男,殁年21岁)后,进入办公楼大厅与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等人在大厅东侧楼道拐角处将民警艾某甲(被害人,男,殁年29岁)砍死。吾拉音·艾力伙同艾因丁·吾买尔、白克力·斯坦木等人围堵、追砍院内面包车上的协警买某甲(被害人,男,殁年27岁),将其砍死在派出所大门北侧。之后,吾拉音·艾力到派出所办公楼二楼,伙同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等人将民警阿某乙(被害人,男,殁年29岁)追砍杀害于所长办公室西北侧的沙发上。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等人用喷雾器喷洒汽油、投掷燃烧瓶焚烧派出所办公楼,并烧毁院内外停放的5辆汽车、2辆摩托车、1辆电动摩托车。
 
之后,艾克帕尔·吾斯曼、白克力·斯坦木等3人到鲁克沁镇派出所对面的团结商业旅社砍死阿某丙(被害人,男,殁年49岁)、买某乙(被害人,男,殁年42岁),并将迪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0岁)砍成轻伤。
 
6时许,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伙同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玉苏甫·艾力等人乘坐摩托车到达鄯善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山南中队,在中队东侧厕所旁、一楼值班室、一楼西侧楼梯转角处等处砍死协警加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5岁)、艾某乙(被害人,男,殁年25岁)、依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5岁)、艾某丙(被害人,男,殁年29岁),并将民警再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协警阿某丁(被害人,男,时年20岁)砍成轻伤,将协警布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2岁)砍伤后追至鲁克沁镇富民安居工程工地砍死。上述人员对山南中队办公楼进行了砍、砸等破坏,此外,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放火烧毁停放在院内的1辆警用摩托车,其余恐怖组织成员放火烧毁停放在院内的1辆警车。
 
6时10分许,艾因丁·吾买尔、艾克然木·亚库甫等人在鲁克沁镇政府大门东侧砍死亚某某(被害人,男,殁年20岁)。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吾斯曼·白克力等人驾驶载有汽油桶和汽油机式喷雾器的摩托车来到镇政府办公楼前准备放火,因未能发动汽油机式喷雾器,吾斯曼·白克力砍破汽油桶,艾克然木·亚库甫用火柴点燃汽油,焚烧镇政府办公楼大厅。随后,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艾因丁·吾买尔等人到镇政府财政所附近砍死阿某戊(被害人,男,殁年32岁),并将排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砍成重伤。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与同伙欲烧毁现场1辆两轮摩托车和1辆洒水车,但未能点燃。
 
此后,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艾因丁·吾买尔、白克力·斯坦木、艾克帕尔·吾斯曼等人从鲁克沁镇政府对面的加油站抢得汽油后洒在鲁克沁镇主麻市场一理发店门上并点燃,其他恐怖组织成员在主麻市场砍死吾某甲(被害人,男,殁年28岁)、阿某己(被害人,男,殁年46岁)、阿某庚(被害人,男,殁年54岁),并造成代某某(被害人,女,时年41岁)、叶某某(被害人,女,时年42岁)受轻伤,造成黄某某(被害人,女,时年22岁)、朱某(被害人,女,时年38岁)受轻微伤。之后,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等人来到鲁克沁镇富民安居工程工地,其他恐怖组织成员又砍死夏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0岁)、张某某(被害人,女,殁年55岁)、王某(被害人,男,殁年20岁)、熊某甲(被害人,男,殁年49岁)、廖某甲(被害人,男,殁年60岁)、陈某(被害人,男,殁年29岁)、陈某某(被害人,男,殁年36岁),并将熊某乙(被害人,男,时年23岁)、舒某某(被害人,女,时年21岁)砍成重伤,将李某甲(被害人,男,时年47岁)、张某(被害人,女,时年33岁)、龚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7岁)、廖某乙(被害人,男,时年40岁)砍成轻伤。
 
6时26分,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艾因丁·吾买尔等人到鲁克沁镇工商所砍砸并烧毁停放在院内的1辆汽车。
 
6时30分,艾克帕尔·吾斯曼等人返回鲁克沁镇政府,再次放火焚烧办公楼,并放火焚烧停放在院内的车辆。
 
6时37分,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伙同艾因丁·吾买尔等人返回鲁克沁镇政府家属院追杀居民,砍死钱某某(被害人,男,殁年45岁),并将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70岁)砍成轻伤。
 
上述恐怖组织成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还造成郑某某(被害人,男,时年36岁)、帕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9岁)、吐某某(被害人,男,时年56岁)受轻伤,造成李某乙(被害人,男,时年37岁)、韩某某(被害人,男,时年26岁)、阿某辛(被害人,男,时年28岁)、吾某乙(被害人,男,时年29岁)、艾某丁(被害人,男,时年25岁)受轻微伤,并造成车辆等公私财物损毁。
 
综上,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等人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共致公职人员、群众24人死亡、23人受伤(其中重伤3人、轻伤13人、轻微伤7人),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136549元。
 
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海比布·吾斯曼、艾克然木·亚库甫、白克力·斯坦木、艾克帕尔·吾斯曼、艾尼丁·吾拉音、玉苏甫·艾力、吾斯曼·白克力、卡德尔·尼亚孜、塔依尔·芒尼克、亚森·玉苏甫等11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当场击毙,艾因丁·吾买尔、阿不都萨拉木·斯迪克在现场被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砍刀、匕首、汽油机式喷雾器、摩托车以及被告人阿不都拉·斯热甫力作案时所穿衣物等物证照片,医院入院记录、证明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卡某某、阿某壬、阿某癸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再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鞋印鉴定意见、声像资料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同案被告人艾克拉木·吾斯曼的供述和另案被告人买明·买买提、阿巴斯·阿不力米提、帕尔哈提·哈木提、热扎克·阿布都拉、赛买提·木库依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告人吾拉音·艾力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被告人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是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又系累犯,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依法从重处罚。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实施暴力恐怖活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并放火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三核字第27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吾拉音·艾力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不都拉·斯热甫力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王启全
代理审判员  陈新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鸿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www.court.gov.cn/wenshu/xiangqing-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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