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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宗教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发布时间: 2017/9/7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内容提示:本文通过梳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发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宗教的许多精辟论述,例如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开门立法,尊重和保护人权,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等许多内容,对于指导宗教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奠定了宗教立法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宗教观 宗教立法  
 
 
近来刘澎教授和许多学者撰写文章,认为目前制定宗教法的社会条件和时代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我同意这个观点。
 
我认为,制定宗教法,除了要具备社会条件和时代因缘外,还应当具备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向前进。”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今后指导宗教工作的理论基础,自然也是制定宗教法的理论基础。
 
可是,近些年来,当人们谈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时,许多人第一反应是 “鸦片论”和“斗争论”。就会联想到那种以无神论宣传为名,打压和限制宗教的苏联东欧模式、以及中国从1957年以后“左”倾路线逐渐滋长、直到“文革”十年浩劫彻底消灭宗教的非常年代,有些人感到心有余悸。这种联想和感觉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在宗教“鸦片论”、“斗争论”的影响下,国家曾经以行政的力量打压宗教、消灭宗教的错误行为,在苏联东欧和中国曾经横行了几十年,对宗教界造成的损害是非常巨大的。但是,事过境迁,现在重新梳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主要内容就会发现,上述联想和担心是人们的一种误解。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大量理论阐述中,“鸦片论”和“斗争论”的内容篇幅很少,之所以危害巨大、影响深远,是因为苏联东欧和中国在“左”倾路线盛行时,出于政治上需要对“鸦片论”、“斗争论”进行突出宣传、无限放大的缘故。从而掩盖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一系列正确的理论思想。瑕不掩瑜,谎言永远掩盖不住真理的光辉。经过重温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所包含的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向宗教宣战是愚蠢的举动等一系列论述,不仅可以拨乱反正、彻底否定和清算在“左”倾路线横行时期对待宗教一系列错误的政策和做法,而且可以消除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恐惧心理,端正对待马克思主义宗教思想认识,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为宗教立法的理论基础,从而把宗教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科学轨道上。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共同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且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分析宗教问题,创立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深刻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揭示了宗教产生和存在的三大根源:即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论证了宗教是长期存在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宗教的消亡是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革命政党必须实行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政策和策略,才能团结一切力量实现无产阶级革命的崇高理想。那种以无神论为名“向宗教宣战”的举动,企图用行政手段压制、消灭宗教,促使宗教很快消亡的想法和作法,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列宁曾经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作了深刻地阐释: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声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它完全继承了法国18世纪和德国19世纪上半叶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历史传统,即绝对无神论的、坚决反对一切宗教的唯物主义历史传统。但是恩格斯同时也多次谴责那些想比社会民主党人‘更左’或‘更革命’的人,谴责他们企图在工人政党的纲领里规定直接承认无神论,即向宗教宣战。1874年,恩格斯谈到当时侨居伦敦的公社布朗基派流亡者发表的著名宣言时,认为他们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的愚蠢举动,指出这样宣战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恩格斯斥责布朗基派不了解只有工人群众的阶级斗争从各方面吸引了最广大的无产阶级群众参加自觉革命的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把被压迫的群众从宗教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因此宣布工人政党的政治任务是同宗教作战,不过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而已。”(《列宁选集》第2卷,1972年第10月2版,第250页)
由此可知:工人阶级政党为了推翻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就必须实行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一切宗教信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实现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服务。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核心内容。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宗教观
 
(一)宗教产生的根源
 
1、宗教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自己本身的自然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版,第250页)
2、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574页)
3、要知道,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宗教也将自行消灭。(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64年10月年第1版,第341页)
4、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1页)
5、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341页)
6、辩证的思维,正因为它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有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545页)
7、但是一种新的世界宗教是不能用皇帝的赦令创造出来的。新的世界宗教,即基督教,已经从普遍化了的东方神学、特别是犹太神学和庸俗化了的希腊哲学、特别是斯多葛派哲学的混合中悄悄地产生了。……它在二百五十年后已经变成国教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它是适应时势的宗教。(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51页)
8、在历史的初期,首先是自然力量获得了这样的反映,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又经历了极为不同和极为复杂的人格化。(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354页)
 
(二) 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9、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宗教信仰自由。”(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145页)
10、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3—24页)
11、当国家摆脱了国教并且让宗教在市民社会范围内存在时,国家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同样,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作公事而当作自己的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143页)
 
(三)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
 
12、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73页)
13、彻底实行政教分离。各教派牧师的薪金一律由各个自愿组织起来的宗教团体支付。(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4页)
14、教会和国家完全分离,国家无例外地把一切宗教团体视为私人团体。停止用国家资金对宗教团体提供任何补助,排除宗教团体对公立学校的一切影响。(但是不能禁止它们用自己的资金创办自己的学校并在那里传授他们的胡说。(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77页)
 
(四)向宗教宣战是愚蠢的举动
 
15、意识的一切形式和产物不是可以用精神的批判来消灭的,也不是可以通过把他们消融在“自我意识”中或化为“幽灵”、“怪影”、“怪想”等等来消灭的,而只有实际地推翻这一唯心主义谬论所由产生的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把它们消灭。(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43页)
16、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96—97页)
17、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355—356页)
18、对于一种征服罗马世界帝国、统治文明人类的绝大多数达一千八百年之久的宗教,简单地说他是骗子手凑集而成的无稽之谈,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要根据宗教借以产生和取得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去说明它的起源和发展,才能解决问题。对基督教更是这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328页)
19、“对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恩格斯还辛辣地嘲笑了杜林先生所谓“消灭宗教”的做法,指出:“杜林先生不能静待宗教这样自然地死掉。他干得更加彻底。他比俾斯麦本人有过之无不及;他颁布了严厉的五月法令,不仅反对天主教,而且也反对一切宗教;他唆使他的未来的宪兵进攻宗教,以此帮助它殉教和延长生命期。无论我们向什么地方看,总是看到特殊普鲁士的社会主义。”(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356页)
 
从以上所引的马克思、恩格斯的精辟论述中,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当时虽然没有经过社会主义的实践,但是,从他们对宗教问题的论述中已经描绘出社会主义时期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宏伟蓝图。突出的有五个特点:一是宗教的存在和发展,深深植根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关系之中,宗教只能在一切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自行消亡,任何运用行政力量促使它消亡的做法,都是无政府主义的空想,是错误的;二是无产阶级政党执政后,不能向宗教宣战,不能像杜林先生主张的那样,企图建立一个反对一切宗教,向一切宗教进攻的“特殊普鲁士的社会主义”;三是人们有充分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对待自己的宗教信仰,就象人们每天吃饭、饮水、呼吸空气那样,是人们自身生命肉体的需要,不受警察干涉;四是明确提出政教分离原则:“各教派牧师的薪金一律由各个自愿组织起来的宗教团体支付”,而不能用国家资金养活宗教团体;五是恩格斯在“排除宗教团体对公立学校的一切影响”的文字后面,特意加了括号内的一行文字:即“(但是不能禁止它们用自己的资金创办自己的学校并在那里传授他们的胡说)”,这句话容易被忽视。虽然恩格斯主张学校与宗教分离,虽然把宗教的教育看成是“他们胡说”,但是,在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在学校与宗教分离的情况下,并不禁止宗教团体利用自己的资金创办的学校进行宗教教育。这与后来《世界人权宣言》、《世界儿童公约》等众多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内容和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允许私立学校进行宗教教育的事实相符,验证了恩格斯的伟大预见。以此看来,当前在我国流行的哪种“宗教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说法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个问题应当在宗教立法中引起注意。可以说,以上选录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学校教育分离、向宗教宣战是愚蠢的举动、私立学校可以进行宗教教育等等,都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容,为指导宗教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二、列宁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一)宗教自由
 
1、应当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任何人都有充分自由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列宁全集》第10卷,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编译,人民出版社1956年7月第1版,第62—66页)
2、每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哪种宗教的自由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列宁选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编译,1972年第10月2版,第425—426页 )
3、不应该有什么“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和教会。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列宁选集》第1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425—426页 )
4、凡年满21岁的俄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和民族,都有普遍的、直接的选举权。(《列宁全集》第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71页)
5、社会民主党为信仰的完全自由而斗争,它完全尊重一切真诚的宗教信仰,只要这种信仰不是靠暴力或欺骗来进行传播的。(《列宁全集》第1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80页)
 
(二)向宗教宣战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
 
6、宣布工人政党的政治任务是同宗教作战,不过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而已。(《列宁选集》第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50页 )
7、列宁指出:“恩格斯要求工人政党耐心的去组织教育无产阶级,使宗教渐渐消亡,而不要冒险地在政治上对宗教作战。”(《列宁选集》第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50页)
8、如果认为,在一个以无休止的压迫和折磨劳动群众为基础的社会里,可以用纯粹说教的方法消除宗教偏见,那是愚蠢可笑的。(《列宁全集》第10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65—66页)
9、在我们看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关于天堂的意见的一致更为重要。(《列宁全集》第10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65—66页)
10、同宗教偏见作斗争,……在这一斗争中伤害宗教感情,会带来很多害处。……斗争搞得过于激烈会引起群众愤恨;这样的斗争会加深群众在宗教问题上的分裂,而我们的力量在于团结。(《列宁全集》第28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8页)
 
(三)宗教同国家分离、同教育分离
 
11、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这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列宁全集》第1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132页)
12、各种宗教的僧侣可以由信那种教的教徒来供养,国家不应该用公款来帮助任何一种宗教,不供养任何僧侣,不管他们是正教的,分裂教派的,还是其他任何教派的僧侣。(《列宁选集》第1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426页)
13、教会和国家分离、学校和教会分离;学校应当具有完全的世俗性。(《列宁全集》第29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487页)
14、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 (《列宁全集》第12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132页)
15、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教会和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列宁全集》第10卷,编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62—66页)
 
(四)列宁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
16、对待宗教一定要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
17、“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18、国家应“保障公民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一切公民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
19、“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
20、“必须避免伤害教徒的宗教感情”,“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
21、“必须坚决铲除任何企图用关闭教堂、清真寺、寺庙等行政手段同宗教信仰斗争的作法”。
22、“要保护具有历史,艺术和考古价值的教堂、寺庙”(参见《世界宗教资料》,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编印,1990年第1期第7页)。
 
(五)列宁制定宗教法令的基本原则
 
苏联十月革命后的1918年,苏维埃发布了《关于宗教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这个法令充分体现了列宁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和特点:
1、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委员会,其成员有司法人民委员会、教育人民委员会、司法人民委员会法律建议处主任、肃反委员会,还有俄罗斯正教会的神父参加;
2、列宁亲自修改和审定《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和教会同学校分离》的法令;
3、法令规定保障公民不论其对宗教态度如何一律平等。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条:“每个公民都有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宗教。凡因信奉或不信奉某一宗教而被剥夺权利的规定,一律废除。”第5条:“保障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但以不破坏社会秩序和不侵犯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为限。”第2条:“禁止任何排斥或限制信仰自由、或以公民的宗教信仰为理由而规定任何优先权或特权的地方性法律或决议。”第9条:“公民可以私人教授或学习宗教教义”;
4、1919年1月颁布的《关于因宗教信仰免除兵役的法令》规定,“凡因宗教信仰不能服兵役的人,可在传染病院或其他相应机构中服务一定期限。”
5、1918年宪法中规定:允许在狱中和医院(为重病号和濒临死亡者)举行宗教仪式;除了规定革命和国家节日外,宣布宗教节日为休息日,伊斯兰教的星期五(主麻)、犹太教的星期六(安息日)等。(摘自1990年《世界宗教研究》,郑天星主编;《访问苏联报告》,国务院宗教研究中心印)
从以上所引列宁关于宗教的论述和1918年制定宗教法令确定的原则,笔者认为:列宁在革命胜利前,继承了马克思的宗教“鸦片论”,提出了宗教的“基石论”和“斗争论”的思想,对宗教进行过深刻批判。但是,在1917年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列宁亲自领导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之后,他对宗教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1918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宗教法令,从这个宗教法令上看,他提出许多符合宗教实际的英明决策。可惜列宁去世太早,他的宗教观没有继续执行下去。我认为,列宁的宗教观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国家与宗教不发生任何关系,任何宗教在法律面都是平等的;二是明确指出“向宗教宣战的无神论宣传是无政府主义的空谈”,会伤害群众的宗教感情,加深群众在宗教问题上的分裂,无神论宣传要服从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三是在党纲中没有写是无神论政党,允许带有宗教信仰的人加入党组织;四是公民私人可以教授和学习宗教教义,在家庭父母可以对儿童进行宗教教育;五是列宁自己亲自修改宗教法令,起草宗教法令的部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且吸收东正教的神父参加宗教法令起草班子,显示开门立法。这几个方面对于当前我们的宗教立法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特别是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宗教法起草工作,可以依照列宁的做法,除了有党政部门、学术机构、立法机关、律师、人民法院等广泛性外,还应当吸收我国宗教领袖们参加宗教立法工作,这是制定社会主义宗教良法的妥善之举。
 
三、毛泽东的宗教观
 
(一)公民有宗教自由
 
1、自古以来,中国宗教信仰是自由的,对宗教也不过于执着,不像西方那样发生长期的宗教战争。(摘自萧子升:《毛泽东和我曾是“乞丐”》,昆仑出版社,1989年6月第1版)
2、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和歧视。(《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1091页)
3、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4月第1版,第971页)
4、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论联合政府》,载于《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出版社同前注,第964页)
5、宗教信仰也全照老样子,以前信什么,照样信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是先信后不信,也可以是先不信后信。(《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册,出版社同前注,第1092页)
6、关于宗教,我们的政策很明白,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出版社同前注,第1093页)
7、抗日统一战线的选举政策,应是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出版社同前注,第701页)
8、一切公民不分阶级、男女、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出版社同前注,第1109页)
9、信仰为人人之自由,而思想乃绝非武力所能压制者。(《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出版社同前注,682页)
 
(二)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
 
10、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人民日报》1952年11月22日)
11、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论政策》《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出版社同前注,第726页)
12、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出版社同前注,第1092页)
13、青海有个地方,大概是香日德,改革中有个庙被群众砸了,干部去阻止,群众同干部还起了冲突。其他地方的寺庙,我们都保护下来了。对宗教寺庙,过去人民政府就是保护的。五台山有些喇嘛庙,在土地改革中农民要砸,我从那里经过,给制止了。现在,被砸过的寺庙,当地人民政府正在组织重修。(《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出版社同前注,第1093页)
14、必须帮助各少数民族和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一切联系群众的领袖人物在内……。他们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出版社同前注,第985页)
15、西藏的宗教和在国内其他地方的宗教一样,是已经受到尊重和保护,并且还将继续受到尊重和保护。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册,出版社同前注,第1092页)
 
(三)党与宗教界可以结成革命统一战线
 
16、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出版社同前注,第667页)
17、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405页)
18、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是代表印度受压迫的人讲话的。他主张普度众生,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创立了佛教。因此,你们信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受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当然有许多不同之点。(《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册,出版社同前注,第1094页)
19、群众觉悟是逐渐提高的,要群众丢掉宗教需要很长过程,信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毛泽东:1964年5月25日接见外宾的谈话)
20、过去为了结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我们就实行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现在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实行这个方针。(《论十大关系》,《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四)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
 
21、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对习仲勋在中共新疆省第二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的批语》,《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539~540页)
22、我看,共产党进教堂,只要群众去,是可以去的。(《会见赫鲁晓夫的谈话》,1959年10月1日)
23、世界上有那么多的人信教,我们不懂得宗教。我赞成有一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中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册,出版社同前注,第1094—1095页)
24、既然人民群众还去教堂,为了接近、团结群众,我们也应该进教堂。我们可以发表声明说,我们是唯物主义和无神论者。(五十年代会见外宾时的谈话)
25、从前释迦牟尼是个王子,他王子不做,就去出家,和老百姓混在一起块,作了群众领袖。……我不大懂佛经,但觉得佛经也是有区别的。有上层的佛经,也有劳动人民的佛经,如唐朝时六祖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人民的。(1959年10月22日《同班禅大师的谈话》,载于《党的文献》,2001年第5期,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谈话记录刊印)
 
(五)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
 
26、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而且非常有害的。(《毛泽东选集》第5卷,出版社同前注,第368页)
27、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毛泽东选集》第5卷,出版社同注,第157页)
 
上面辑录的毛泽东关于宗教的论述,是从毛泽东上百万字的著述中选出来的。在他一生的全部著作中,对宗教问题着墨很少,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中国宗教在民主革命时期不但负面影响很小,而且对革命还有很大的贡献,与苏联的宗教曾经发动反对新政权的斗争有天壤之别。毛泽东是把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大师,在他惜墨如金的有关宗教的论述中,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的宗教具体实际相结合,创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我认为主要有五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阐述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群众性,指出“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群众中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是不行的。”“我赞成一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二是阐明了在中国,信教与不信不是一种政治分野,可以建立革命的统一战线。他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信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是中国宗教与党和政府团结合作的独特优势;三是阐述了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明确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四是毛泽东特别告诫全党:“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五是明确阐述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指出“宗教信仰也全照老样子,以前信什么,照样信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是先信后不信,也可以是先不信后信。”毛泽东在宗教问题上有独立的思考和独到的见解,例如,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到“文革”期间,国内理论界“宗教鸦片论”甚嚣尘上的时候,毛泽东没有随波逐流,他从来没有认可“宗教鸦片论”。毛泽东的这些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创新与发展,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基础。是我们宗教立法中认真遵循的理论基础。
 
四、周恩来邓小平的宗教观
 
(一)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
 
1、我们的政策是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我们主张宗教要同帝国主义隔断联系。(《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中共中央统一战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人民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173-174页)
2、宗教的存在是长期的。中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5月第1版,第223页)
3、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在实实在在地执行着的。(周恩来关于《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的谈话(摘录) ,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
4、中国不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在中国,宗教同政治一向是分开的,所以宗教问题不像欧洲政教合一的国家那样严重。(《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20页)
5、中国一向是政教分开的。今天,政府同宗教界人士是根据《共同纲领》所确定的政治方针来合作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24页)
 
 
(二)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有合作之道
 
6、我们认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我们之间有合作之道。这是我们衷心的希望。(《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20—227页)
7、我们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我们希望宗教界朋友也有这个信心,这便是所谓“共信不立,互信不生”。……我们可以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实行合作,这是我们一致同意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20—227页)
 
(三)共产主义也有人信仰宗教
 
8、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有宗教的。我们决不打算这样做。如果我们不想要的东西就认为它不会存在,那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20—227页)
9、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的那么死。(《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383页)
10、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编辑者、出版社同,第384页)
11、别说分了地的农民,就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也还有信教的。(《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01页)
 
(四)宗教信仰与政治问题分开
 
12、我再重复一次,帝国主义利用宗教团体的问题,我们要作这样的解释:分清主观和客观,客观上是存在了的;分清少数与多数,事实上反动分子只是极少数。(《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26页)
13、各地基督教、天主教中发现混有帝国主义的间谍,他们有帝国主义的国际背景。对这个问题我们只反对帝国主义,不牵连宗教信仰问题。(《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173—174页)
14、凡是勾结帝国主义的分子或反动分子,可当反动分子办,不要牵扯到宗教。(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党组大会上《关于宗教问题的讲话》)
15、某某同志说,列宁在1909年曾说过宗教就是鸦片。不要以为革命时期提出的口号胜利后就更厉害,其实恰相反,革命时期是要把原则讲清楚,现在有了政权,有些时候倒不必要去强调“宗教就是鸦片”了。(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党组大会上《关于宗教问题的讲话》)
16、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面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比如大革命时期,基督教青年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中的进步民主人士,曾掩护过一些从事职工运动的革命分子和共产党员。在抗日战争时期,基督教青年会等宗教团体也起了很好的作用。在解放战争时期,也有很多基督教进步人士同情并参加了反蒋、反美斗争,反对独裁,反对内战,因而受到国民党反动政权的迫害。解放战争获得基本胜利以后,在北京召开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宗教界的进步民主人士也有代表出席。(《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221页)
 
(五)尊重民族必须尊重其信仰的宗教
 
17、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周恩来:《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的谈话(摘录) (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
18、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和睦相处,团结一致。(《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编辑者、出版社同前注,第308—312页)
19、汉族首先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其次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第三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周恩来:《关于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
20、民族宗教如回教、喇嘛教,它们与民族问题连在一起,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对回教、喇嘛教要尊重其民族的信仰,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党组大会上《关于宗教问题的讲话》)
21、我们进去以后(编者注:指进军西藏)首先宣布了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同时我们军队的优良作风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出来,例如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第162页)
22、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在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的谈话》,载于《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34页)
23、少数民族问题解决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因此从西南的情况来说,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出版社同前注,第161页)
24、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1980年8月26日同班禅大师的谈话》,载于《邓小平思想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167页)
 
笔者认为,周恩来和邓小平是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的伟大的革命家和卓越领导人。从他们有关宗教问题的论述中,证明在共和国建政之初,他们遵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亲自处理了大量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对马列主义宗教观有许多理论创新。他们对宗教问题的论述,具有很强的现实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有五个最突出的特点:一是周恩来承认基督教里有进步分子,在大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起了很好的作用,“解放战争获得基本胜利以后,在北京召开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宗教界的进步民主人士也有代表出席”;二是共产党执政后对于宗教界“鸦片论”没有必要强调,对宗教团体出现反革命分子或间谍问题时,要按照反革命分子和间谍来办,不要牵扯到宗教信仰。周恩来指出:“各地基督教、天主教中发现混有帝国主义的间谍……我们只反对帝国主义,不牵连宗教信仰问题。”“凡是勾结帝国主义的分子或反动分子,可当反动分子办,不要牵扯到宗教”,我认为这一光辉思想,对于当前打击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时与民族和宗教问题分开,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三是明确提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相互尊重”,对于教育那些歧视宗教人士的人们,是很好的教材;四是提出了“尊重宗教也就是尊重其民族”,“任何不尊重都会引起误会”的著名论断,要求汉族对少数民族要有三个尊重:即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五是深刻阐述了尊重宗教信仰对民族工作和国防建设的重要意义。邓小平说:“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这些十分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观点,不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是我们世世代代都要牢记的民族宗教工作的优良传统。我们要把这个优良传统发扬起来,继承下去,成为指导宗教立法工作的理论基础。我相信,在这一光辉思想指引下,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一定永远成为一个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友爱,和谐和睦的民族大家庭,为人类和平做出新贡献。
 
五、习近平的宗教观
 
(一)宗教文化深刻影响国家的文化
 
1、“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经过长期演化,佛教同中国儒家文化和道家文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文化,给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载于“人民网”,2014年3月28日)
 
(二)宗教工作是治国理政的重大问题
 
2、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4月24日,人民日报》)
3、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同前注)
4、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同前注)
5、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同前注)
 
(三)坚持政教分离原则
 
6、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前注)
7、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同前注)
 
(四)提高宗教工作法治水平
 
8、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同前注)
9、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就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问题,结合我国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用以更好指导我国宗教工作实践。(同前注)
10、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同前注)
 
 (五)与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
 
11、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通过解决实际困难吸引人、团结人。(同前注)
12、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习近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5月21日《人民日报》)
13、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同前注)
 
笔者认为,习近平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站在新时代的高度,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对宗教问题的许多阐述,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许多论述突破了前几任领导人的范围和深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深刻阐述了宗教信仰对国家的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言简意赅,充实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二是把“必须坚持政教分离”的根本原则明确作为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宗教理论;三是提出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思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灵活应用于宗教工作领域,顺应当前依法治国的潮流,为加快宗教立法提供了思想和理论依据;四是第一次提出了处理好我国宗教的五个关系,即:“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思想。五是提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宗教工作群众路线的思想。习近平对宗教的理论阐述高屋建瓴,深入浅出,切合实际,适应新时期经济快速发展,文化多元繁荣,信息突飞猛进的新形势,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的体现,是指导当前宗教立法的重要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从我国宗教立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来说,前面摘录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我国的宗教立法准备了充分的理论基础,是宗教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记得中央领导在谈到宗教工作时,多次提出,“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我认为,党和政府在宗教立法工作中,也要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宗观中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开门立法、尊重和保护人权、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阐释,作为宗教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坚持制定一部尊重和保护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基本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事业做出贡献。
 
 载于“宗教与法治”2016年夏季刊,感谢作者赐稿,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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