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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龙泉寺碑记所见明代寺院经济
发布时间: 2017/9/14日    【字体:
作者:冯金忠
关键词:  龙泉寺 碑记 明代 寺院经济  
 
 
【摘 要】龙泉寺为高阳古刹,始修年代不详。明成化中,在文上人主持下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重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收藏的《重修龙泉寺碑记》为研究明代小型佛寺的寺院经济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其中龙泉寺承租民户土地进行经营的史实,可对寺院土地利用方式增加新的认识。另外,在明代限制寺院经济,严禁寺院土地买卖的背景下,龙泉寺购买土地是明代商品经济发展,土地买卖频繁的一个缩影。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信息中心藏有一方有关明代高阳县龙泉寺的《重修龙泉寺碑记》拓片。该碑刻于弘治十八年(1505),内容较为丰富,记载了明成化中龙泉寺在文上人的主持下所进行的一次重修工程,为研究明代小型佛寺的寺院经济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其中龙泉寺承租民户土地进行经营的史实,可对寺院土地利用方式增加新的认识。
 
 
拓片呈长方形,长156厘米 ,宽75厘米。正上方中间题曰“皇图永固”。碑文楷书,凡22行,满行 50字,总计约1000余字。保存基本完整,间有破损磨泐之处(图一)[1]。为便于研究,现依照拓片的行款、格式,参考图书信息中心所作录文,加以标点,重新移录如下:
 
  1.重修龙泉寺碑记
  2.赐进士出身文林□知山阳县事邑人 王琮 撰文
  3.赐进士出身鸿胪寺少卿前刑部主事水刘恺 篆刻
  4.赐进士出身奉训大夫知汝州事邑人 李师儒 书丹
  5.去旧高阳东南三里许,有河曰猪龙。自南下流,傍砍(坎)尾村之右,转而东,回之湾有渡。渡之北有台,若丘阜然。台下有寺曰龙泉,盖
  6.因河而得名焉。尝考之志,闻之故老,往时□台前有颓垣废址,瓦砾满目。过而览者,指点之曰:此□寺废久,其址尚在,盖□河之岩,
  7.而为唤渡者之□依其创建。信有自□,而竟不知其为何年也。天顺初年,淋涝涨□,□不退,民难渡,病涉为甚,北□尾□□冀,
  8.协力成桥,以便往来。甫为之初,议复故守,访僧人以主之。是时,文上人已住榆□清凉寺矣。故吏部解稽勋与上人有□□戚,力举
  9.往就。上人既至,见其颓废,即奋然□缘,业动远近人。不半余载,高垣辟门,供佛栖僧之舍完数间,规模略具。披剃来从者五七人,□
  10.授释家书,仍租邻寺民家地数十亩耕种。获收粟麦,可给用,遂买牛力耕,有马代步,仍得滋息之利。日用�u裕,积有白金□斤余,欲
  11.广殿宇,思得大木,乃自挺身,过边关,入灵丘深山,筏木顺奔湍而下,不眠者三四夜。自出而返,过半载,众皆意其漂没不存□。及归,
  12.见其胼胝憔悴,既哀而复异之,非强志坚诚,能如是哉?复鸠王陶瓦,会计从庸,阅三年,始成佛殿四楹,塑像妆金,辉煌骇视。又阅年,
  13.架寝屋北三间,西如之。又阅年,起东楼,耸观一方。又阅年,构伽蓝祖师堂,对峙□右。又十余年,以米易砖石,建山门。崇垣之外,绕植
  14.榆柳,内隙地仍井分畦,种瓜蔬,四时不取诸市。近寺及□□□□地,几五十亩,足为常产。经营积累至四十年,规模成就,甚生业
  15.次,而上人年已七十矣,衰病侵寻,虑泯泯于后,乃请诸乡先生李公,公属余为记。余闻上人道始末,而叹息之。夫创业之与守成□
  16.孰难乎?当废坏之余,而立可久之业。一砖一瓦,一草一木,皆自勤苦中来,不有坚持卓立如上人者,安能至此?后之人可□思□
  17.自而保守之乎?务祖风,修戒行,勤农业,以守清规,思益充拓前人之业,庶其能保守之。若但□而勿失,未必其能不失也。成□登□,
  18.坏如燎毛,自古有国□者皆然,而况僧家者乎?聚异姓同缁衣,以求日用饮食,苟不合志同谋,如家人之□□相亲□□□之共济,
  19.其不自取隳败者几希。李公无恙时,逢上人话谆谆以此戒□,□其□徒。公今逝矣,言犹在□耳。惜哉!上人自谓老病□已深,唯欠一
  20.死。余将去上人,而为薄宦所縻,数年之后,其□复得见上人否乎?旧□游之地,回首已成陈迹,后之继□□者,其加念之,其敬守
  21.之。上人名月,俗姓李,先祖讳原名,洪武中为礼部尚书。父讳四,母韩氏。成宣、成果、成端其徒。佛臻、□□、□□铠、佛华,又其徒孙云。
     22.弘治十八年 月吉日立石 石氏 李福镌
 
第2行,撰者王琮,高阳人,其身份为“赐进士出身文林□知山阳县事”。 “□”字由于碑文磨泐,难以识读,考之史籍当为“郎”。 文林郎,散阶官,始置于隋开皇中,唐、宋、元、明诸代沿置。《明史・职官志》载,“文之散阶四十有二,以历考为差”。原注曰:“正七品,初授承事郎,升授文林郎,吏材干授宣议郎”[2]1736,以授正七品文官。明代知县,正七品[2]1850,王琮以“文林郎知山阳县事”,正与《明史・职官志》所载相合。山阳县,明成化十二年(1476)置,属商州,治今陕西山阳县。王琮,史籍无载,民国《高阳县志》卷3《人物》“廉介”条云:“王琮,字玉振,少有才名,里中雅器重之,以进士尹山阳。明恕而断,擢刑部主事,执法不挠如山阳。”[3]215同书卷6《人物》“进士”条云,王琮为“宏治丙辰”进士 [3]349。“宏治”,即弘治,“宏治丙辰”即弘治九年(1496),均可以与碑刻相互参证。
 
第4行,书丹者李师儒,史籍亦无载。奉训大夫,散阶官,明代以授从五品之文官。弘治《保定郡志》卷11《高阳县进士》条著录有李师儒,但未言其官[4]25。正德《汝州志》卷5《仕宦》“本州知州”条记载,李师儒“直隶保定府高阳县人,由进士弘治十六年任”[5]9。民国《高阳县志》卷3《人物》“廉介”条载:“李师儒,字宗正,少从吴先生学易,遂究河洛渊源。再不第,发愤与张公天衢、晁公尽孝同铅椠,闭户,再浃岁,登宏治丙午乡试,庚戌进士。初授翰林院检讨,侍寿王等王,不就,罢归,左迁四川布政司照磨,历仁和令。……擢守汝州,再守裕州。时逆瑾党方横,郡邑官皆望尘拜,公长揖而已。任郎中,分管河道……升凤阳知府。……升山西布政司参政,致仕。师儒凝重而介,雅有风尚。”[3]217―218此处对李师儒宦历记载最为翔实,但其治汝州时间并无确切记载。从《重修碑记》来看,弘治十八年(1505),李师儒尚知汝州,可补方志之阙。   
 
第5行,猪龙河,即潴龙河,又称龙化河。据弘治《保定郡志》卷22云,在郡治一百五里,属高阳县,东流至冯村,而北入白洋淀,故老相传颛顼时,有猪化为龙,以开河道,故以为名 [6]17。民国《高阳县志》卷1《地理》载,潴龙河在高阳县内蜿蜒四十余里,水流湍急,携带泥沙,往往暴涨至十余尺,时常决口,高阳县境深受其害[3]71。
 
第8 行,提到了清凉寺及文上人。清凉寺之名,来源于宋人张商英所著《清凉传》。中国各地以此为名的佛寺甚众,最著名的莫过于山西五台山之清凉寺。“上人”,原指持戒严格并精于佛学的僧侣。《释氏要览》卷上云:“古师云‘内有智德,外有胜行,在人之上,名上人’。”[7]839后成为对长老、和尚的尊称。“文上人”,据碑文俗姓李,名月,原为清凉寺主持,后应邀至高阳龙泉寺,主持了龙泉寺修缮中兴之业。民国《高阳县志》载鲁海《清凉寺记略》有记,清凉寺在高阳县治东十里许于堤村,明正统元年(1436)进行了重修,成化十七年(1481),“主持文僧恐泯前人之功,请余(即鲁海――引者注)为记”[3]667。此清凉寺主持文僧是否即文上人呢?据《重修碑记》,碑立于弘治十八年(1505),文上人“经营积累(龙泉寺)至四十年”。以此推算,文上人离开清凉寺,初掌龙泉寺在1465年,即明成化元年。而上揭鲁海《清凉寺记略》,成化十七年(1481),文僧仍为清凉寺主持,故在时间上并不相合。再则,文僧所住清凉寺位于高阳,而文上人所住为“榆□清凉寺”,虽然由于碑文磨泐,“榆□”不详地望所在,但可以肯定两清凉寺并非一地。综上可知文僧与文上人并非一人。另,光绪《畿辅通志》卷180“高阳县”条记载:“寿总寺,在县东南二十五里,宋咸平间建,明正统中僧文澄重修。” [8]500此文澄是否即文上人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弘治十八年(1505)刻立龙泉寺重修碑记时,文上人“年已七十矣”,以此推算,文上人当生于明英宗正统元年(1436)。明英宗朱祁镇前后两次即位,正统为其第一个年号,使用了14年。如果文上人即文澄,即使是在正统十四年(1449)修缮寿总寺,当时他也不过15岁,从一般常理而言,佛寺绝不可能以15岁之孺童主持修缮大业。因此,光绪《畿辅通志》中的文澄绝非文上人,殆无疑问。文上人,先祖李原名,《明史》卷136有传,字资善,安州人。洪武十五年(1382),“以通经儒士举为御史。二十年,使平缅归”,以奏言称旨,擢礼部尚书,二十三年以老致仕[9]3938。但此后家道沦落,至文上人祖上已全无冠冕。
 
第 11 行灵丘,明属蔚州,位于蔚州西南,即今山西灵丘。据《明史》卷41《地理志二》称,灵丘“东南有隘门山,西北有枪峰岭,即高是山也,呕夷水出焉。又有枚回岭,滋水出焉”[9] 969。灵丘地处太行山区,境内层峦叠嶂,山高林密。明代时华北平原地区森林几乎被采伐殆尽,但太行山山区仍有相当的森林分布。故文上人在创修寺院需要大木时,不得不溯唐河而上,千里迢迢,远至灵丘。
 
第13 行“伽蓝祖师堂”,一般称为伽蓝殿、祖师殿。按照中国汉传佛寺布局,大雄宝殿两旁的东西配殿,东为伽蓝殿,西为祖师殿。祖师殿多属禅宗系统,是为纪念该宗奠基人(祖师)而建的殿堂。大多情况下,正中塑初祖达摩,左塑六祖慧能或马祖禅师,右塑百丈禅师。明太祖继承了南宋、元代以来对佛教寺院分类管理的经验,将其分为禅、讲、教(瑜伽)等三�,“禅”即禅宗,“讲”指禅宗以外的其他教派,包括华严、天台、法相等宗,“教” 指专门从事法事仪式的“经忏僧”或“应赴僧”,要求僧人集众为寺,各承宗派,各司其事,不得随便改变,即“禅者禅,讲者讲,瑜伽者瑜伽” [11] 936。从伽蓝祖师堂等建筑来看,高阳龙泉寺应为典型的禅宗寺院。
 
 
明代君主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理学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佛教日益衰微,在理论建设上罕有建树,失去了隋唐时期那股磅礴的气势。但这个时期佛教同道教乃至民间宗教相融合,以一种更为百姓喜闻乐见的面貌出现,几乎渗透到民间社会的每个角落,与中国民间社会血肉相连,完全融入了百姓日常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明代佛教并未衰落,从社会影响力来讲,比起前代来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明一代,从太祖朱元璋起,历代诸帝对佛教的态度基本上都是推崇、扶植与利用、管制并重。从京师到地方,“营建寺观,岁无宁日”,“僧尼道士,充满道路”12]。河北向为佛教兴盛之地,“燕赵之俗,崇尚浮图,庵观寺院,星列棋布,虽穷乡下邑,香火不绝”[13],仅以高阳县为例,即有开元寺、兴福寺、楞严寺、福兴寺、寿恩寺、兴化寺,等等。《重修碑记》所记的龙泉寺亦为其一。
 
龙泉寺,中国各地佛寺以此为名者甚众,河北境内鹿泉、蠡县等地均有龙泉寺。高阳龙泉寺,不知创修于何时,弘治《保定郡志》、光绪《畿辅通志》、民国《高阳县志》及《河北通志稿》《河北省志・宗教志》等对此寺和此碑均无著录,故此《重修碑记》可补史志之阙。但此碑意义绝不止此。近些年来,在社会史研究热潮的影响下,明代佛教史研究已经超越了云栖宏、紫柏真可、憨山德清、藕益智旭等名僧大德的范围,而越来越重视普通僧侣以及广大民众阶层如何接纳佛教的实态研究,佛教与基层社会的互动成为学界研究的趋势。文上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僧侣,在当地文人士大夫支持和当地民众的参与下,对龙泉寺进行了大规模重修,此由文人士大夫撰写和书丹的《重修碑记》,以个案的形式,为研究明代河北基层社会普通僧众和信徒的宗教活动和社会生活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资料。另外,作为一种特殊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寺院经济是中国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对中国古代寺院经济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宋元以前,而对明清时期的研究相对薄弱。进而言之,对于明清时期寺院经济而言,又主要集中于京师(北京、南京)和江南一带的名寺大刹,而对北方地区数量庞大的中小佛寺的寺院经济研究较为薄弱。在这个意义上,高阳龙泉寺《重修碑记》为考察明代华北小型佛寺的寺院经济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这也是其独特价值之所在。   
首先,碑记提供了佛教寺院承租民户田以耕之的史实。
 
明洪武三年(1370),因潴龙河泛滥,高阳县城被毁,县治由龙化村移于二十五里之外的城西。洪水之后,特别是随着县治的迁离,旧城区迅速衰落,繁华不再。明人韩旦有诗咏古高阳城:“荒城高下断秋蓬,王气消沈帝业空。败壁乌栖苔藓碧,重狐窟土花红。樵苏远近斜阳外,村坞荒凉野草中。自上崇岗遥纵目,云山烟柳锁空。” [3]89明高阳人王荔诗亦云:“楼台踪迹想重门,十里颓垣几处村。上世荒城余粉堞,寒鸦无木落黄昏。居民凋敝堪垂涕,景物凄凉欲断魂。千古兴亡多感慨,野烟秋草半乾坤。”[3]89僧会司为明代所设管理一县佛教事务的机构,附设于佛寺之中,在高阳新城佛寺未建好之前,僧会司曾权设于旧城的崇兴寺,史称“当时寥寥村落,士少人稀,井衢未定,乃设立僧会司于崇兴寺,寺在城西南二十里路台村”,但至洪武十五年(1382)县寺竣工,僧会司迁于新城,崇兴寺遂迅速沦为丘墟,“五六十年,榛莽荒秽,多为樵夫牧子所私” [14]。
 
《重修碑记》所在的北坎尾村位于高阳“县东二十五里”,因此龙泉寺应在高阳旧城内或其左近。民国《高阳县志》卷2《教育・历代文化》云,高阳县“自明洪武三年旧城沦为水国,县治西迁,以前文物湮没殆尽,征考无由”[3]127。龙泉寺作为一方古刹,在重修前“颓垣废址,瓦砾满目”[1],很可能即是毁于洪武三年的水灾。这场水灾使高阳旧城成为一片泽国,其中的佛寺当然也几乎无一幸免。在新城竣工后,故城内的一些寺院在新城内得以重修。例如福泉寺,本为宋元旧刹,洪武三年被毁后,又在新城重修,景泰七年(1456),在县令鲁能支持下又对该寺进行了扩建[15]。而龙泉寺是在旧城原址上重修的,由于高阳县县治的迁离,富室大户也大多搬迁出旧城,留在原地的大多是普通民众,周边经济上的衰落,自然制约了龙泉寺的创修规模和发展模式。
 
明代对佛教寺院的控制大为加强,不许随便置寺,曾对佛寺大加裁并清理。洪武二十四年(1391)七月,敕令“凡僧人不许与民间杂处,务要三十人以上聚成一寺,二十人以下者听令归并成寺。其原非寺额、创立庵堂寺院名色并行革去”[16]62―63。明成祖即位伊始,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重申对私创寺院的禁令,并对“旧额”重新加以厘定:“凡历代以来,若汉、晋、唐、宋、金、元,及本朝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观有名额者,不必归并。其新创者,悉归并如旧。”[17]《大明会典》卷163《律例四》严申:“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18]高阳龙泉寺之所以能够重修,乡人的募化,故吏部解稽勋、李师儒、王琮等文人士大夫的鼎立支持,以及文上人的“强志坚诚”固然是重要原因,但从根本上讲,龙泉寺作为一方古刹,是在“旧额”之内,是朝廷敕令允许的。这方面的原因在对佛教控制日益严密的明代是不容忽视的。
 
中国古代寺院经济一般认为形成于南北朝时期。寺田作为寺院经济的主体,其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寺院之兴废隆替,“庵以僧兴,僧以食聚,斋田之设,庵之兴替系焉”[19]。明代寺院土地的来源主要有赏赐、施舍、购买、开荒等方式[20]。赏赐的田产又称为“赐田”。洪武十四年(1380),明太祖下诏迁南京蒋山寺于东岗,改赐额灵谷寺,榜外门曰“第一禅林”,并度僧一千名,“赡僧田二百五十顷有奇” [16]50。宣德五年(1430)五月,宣宗赏赐静海寺、天妃宫南京金川门外路东、西的空闲菜地,命“常住僧、道栽种” [16]84。京师所在的名寺大刹是帝王赏赐田产较为集中、数量较多的地方。正如明人叶向高《八大寺定租碑记》所云,“近畿名刹,大者六七处,皆有赐田,以赡给淄流” [16]313。这种土地一般享有赋税蠲免特权,不用交纳粮税。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官宦乡绅的捐赠施舍也是寺院田产的一个主要来源。按照佛教的说法,捐赠田产于寺院是一种莫大的功德,正如明人黄汝亨所言“置田若干亩,为饭僧计,此最胜功德”[21],但与宋代以前动辄捐赠上百亩,乃至上千亩不同的是,明代官宦士绅捐赠数量一般仅在几亩至几十亩之间。这一方面与明代士绅的财力衰减、捐赠心态变化等有关,更主要的原因则是由于明统治者对佛教寺院经济的控制[20]。赏赐和施舍是寺院获得土地的两种最主要途径,其次还有购买、开荒等方式。通过龙泉寺《重修碑记》来看,明代佛寺在以上四种方式之外,还存在另外一个方式,即承租。
 
文上人“仍租邻寺民家地数十亩耕种”[1],此蕴含的信息颇值得注意。由于理解的歧义,它可以有两种解释:其一,承租邻寺的民家地;其二,承租邻寺和民家地。由于碑志记载阙略,文上人租赁的土地到底仅是民家地,抑或还包括邻寺的土地,已不得而知。查考《高阳县志》,在龙泉寺周围似乎并无其他寺院,这样看来恐以第一种理解为是。但不管怎样,它明确无误地揭示了龙泉寺承租民户土地的事实。
 
在中国古代,历朝典籍和史志碑刻中,民户承租寺院土地的记载比比皆是,而寺院作为承租方,租赁民户土地的记载却很少见到。相对普通民户,佛寺寺院经济势力较为雄厚,它们一般拥有数量不等的寺田,将其出租,坐食租谷之利,自在情理之中。高阳龙泉寺是在一片废墟上重建的,文上人是在故吏部解稽勋坚请下主持该寺,虽然“奋然□缘,业动远近”[1],但所得财物无几,勉强修建了临时性的佛龛和几间僧舍,根本无力购买寺田。从碑文来看,当时也无人施舍田地给寺院。经济上的窘迫是其承租邻寺民田的主要原因。当时寺中僧人只有五七人,他们在文上人率领下,读经之余,亲自从事农业生产,“获收粟麦,可给用”[1],基本上达到了自给自足。
 
唐中叶以后,禅宗南宗各系开辟山林,以丛林(或称禅林)为据点,自耕自养,创造了“农禅合一”的僧伽经济制度,规定僧众必须自食其力,全体参加生产劳动,所谓“一日不作,一日不食”。 将生产劳动纳入禅门修行,乃中国僧人之创造,是佛教中国化的一个重要表现。随着禅宗占据中国佛教的主体地位,丛林也几乎成为了佛寺的代名词。但“农禅合一”的原则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并没有完全得以贯彻。特别是在一些广拥寺田的名刹大寺,上层僧侣逐渐贵族化,成为凌驾于一般僧众之上的特殊阶层,日益脱离了生产劳动。即使是在丛林制度创制未久的宋代,僧众自己开荒的现象也只在小部分地区实行,并没有成为当时寺院田产来源的主流[22]73―106。明代这种情况更为突出。寺院对占有的土地一般不直接经营,除极个别的例外,绝大多数采取招佃收租的形式。如南京天界寺在溧阳县有明太祖朱元璋钦赐的没官田3990余亩,即全部出租。由于田土肥瘠不等,这些土地被分成上、中、下三等收租。上田每亩科米七斗九升,中田七斗五升,下田七斗二升,“各佃自运付本寺交纳”[16]55。但对于小型寺院来说,经济力量薄弱,香火一般不盛,大多也无廊房出租收入,不多的田产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如果租佃于民户,无论是采取分成制还是定额制,民户都要分割一部分,再加上要承担赋税,到头来寺院已经所剩无几,根本难以维持其正常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僧众亲自耕作,实是无奈之举,也几乎是唯一的选择。高阳龙泉寺即是僧众直接经营的一个例证。   再则,碑记提供了明代小型寺院土地�I卖的史实。
龙泉寺在基本能维持僧众日常生活后,“买牛力耕,有马代步,仍得滋息之利”[1]。牛马供邻寺民户使用,收取一定的费用,也成为寺院收入之一。从“滋息之利”来看,甚至不排除龙泉寺也从事着高利贷经营。高利贷在中国古代佛寺中十分普遍,龙泉寺大概也未能例外,否则仅凭数十亩租来的土地,没有其他额外的经营,很难达到“日用渐裕,积有白金□斤余” [1]。文上人在财力丰赡的情况下,开始大兴土木,进行寺院的重建。为了得到大木,甚至远至今山西灵丘,虽然主要是因为华北平原地区森林砍伐殆尽,无巨木可用,但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此时龙泉寺的经济势力已不可小觑。在数年中,文上人相继建造了佛殿、僧舍、伽蓝祖师堂、山门等,寺院初居规模。
 
“崇垣之外,绕植榆柳,内隙地仍井分畦,种瓜蔬,四时不取诸市。” [1]龙泉寺周围种植榆柳,美好了寺院的环境;种植瓜蔬,则能满足僧众日常生活所需,不必再从市场上购买,减少了对外界的依赖。随着经济实力的壮大,龙泉寺开始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自然经济占主体的中国古代社会,“闭门成市”是许多人包括寺院孜孜以求的目标。龙泉寺在土地经营方面的一个最主要变化还是土地所有权的获得,“近寺及□□□□地”[1]将近50亩成为寺院常产。
 
中国古代寺院经济中,从内部所有权来看主要包括两类:僧众个人的私有经济和属于寺院的集体经济。寺院的集体经济,即所谓“常产”,为寺院的公产,主要用作寺院的焚修和僧众的口粮。龙泉寺重修碑文中没有提及受赐,也没有提及檀越捐赠,这些常产田的获得方式应是购买。随着龙泉寺经济实力的增长,文上人将起初承租的土地,购买了下来,转为了寺院常产。
 
魏晋唐宋时期,寺院田产的来源主要是帝王和官宦乡绅等的赏赐、施舍。但中唐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寺院田产不少是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的,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大发展,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明代表现愈益突出,虽然数量和在寺田中所占比例可能并不是很大,但体现出一种社会趋势和新的动向。作为佛寺常产的土地,法律上规定不许买卖,明洪武十五年(1382)敕令,“天下僧、道的田土,法不许买。僧穷寺穷,常住田土,法不许卖。如有似此之人,籍没家产” [16]52 。其制度规定实际上渊源有自,源自于北宋。《宋史・食货志》云:“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23]416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仁宗明道二年八月”条记载,殿中侍御史段少连上奏:“顷岁,上御药杨怀德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三十顷给僧寺。按旧例,僧寺不得市民田。请下本军还所市民田,收其直入官。”[24]2632但自唐宋以来汹涌澎湃的商品浪潮冲击下,使寺院也难以置身世外。虽然有朝廷的敕令,也根本无济于事,宋代时已出现“寺观稍益市田”的现象[23]4164。明代时,洪武诏令在现实中同样也成为一纸具文,寺院土地买卖现象并不鲜见,大型寺院有之,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型寺院亦有之。高阳龙泉寺《重修碑记》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高阳龙泉寺购买土地的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寺院土地买卖的常态化。
 
明王朝之所以禁止寺院购买土地,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佛教寺院作为佛门净地的纯洁性,使其不至于为世俗所染,但主要还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即防止寺院经济的恶性膨胀。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规定:“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摊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16]虽然与唐之前相比,明代寺院大多需要承担赋税,经济特权有所削弱,但僧人不承担徭役,而且寺院常被特许免征徭赋,甚至徭、赋全免,这对一般民众仍是很有吸引力的,故寺院像前代一样成为逋亡之渊薮。明成化年间,倪岳在奏疏中已谈到当时“其军民壮丁私自披剃而隐于寺观者,不知其几何”[25]。故朝廷官府对寺院经济规模也加以限制,如景泰三年(1452),“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十亩为业,其余拨与小民佃种纳粮”[26]。限制每寺寺田60亩为额,其执行力度在现实中必然大打折扣,但在明王朝的抑制措施下,寺院经济恶性发展的势头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有学者注意到,虽然明代个别寺院在个别时期能占有一定可观数量的土地,但经过历朝不断瓜分和限制,它们一般都只是拥有几十亩土地的小土地所有者,还有相当一些寺院甚至寸土全无[27]18,明代寺院很少可能发展成为大土地所有者,寺院农业经济得到了有效抑制[27]19。龙泉寺常产只有50亩,固然是由于其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购买更多的土地,但也当与明王朝统治者大力限制寺院经济的背景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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