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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2007/5/10日    【字体:
作者:张明锋
关键词:  宗教立法  
 
 
                                           张明锋
 
 
   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以天主教和基督教为主。但因为加拿大是个移民型国家,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来到加拿大以后,不可避免地也把他们的宗教文化带到加拿大,所以加拿大宗教信仰的种类十分繁杂,由此也难免产生不同教派之间的宗教观念和利益的磨擦与冲突。有
关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件不断出现,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法律保护不仅是发展宗教文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本身的需要,也是发展法律文化、完善法律对权利自由的保护机制的需要。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是不完备的法律,不受法律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但最容易受到外力的侵害,而且受到侵害后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加拿大作为法治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对加拿大乃至全世界的宗教文化繁荣和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 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保护
 
   加拿大有两级立法机关,中央一级的是加拿大联邦国会,地方一级的是加拿大各省立法机关,有许多判例认为,规定遵守礼拜日或万圣节宗教仪式的法律是由加拿大联邦国会制定的。当然,我们不能根据这些判例就简单地认为在加拿大所有涉及宗教节日的法律都是加拿大联邦国会制定的,根据加拿大宪法规定,各省立法机关有权对婚姻问题制定法律,这样关于婚姻的宗教仪式就可以由省立法机关去制定。总而言之,加拿大宪法不是简单地把宗教信仰归入联邦立法事项或是把它归入省立法事项,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联邦和省两级立法机关分享有关规定宗教信仰的事务。所以,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联邦法律中有规定,地方法律中也有规定;刑法中有关于侵犯宗教自由的犯罪行为惩罚的规定,民法中有关于宗教仪式的规定,等等。从而在加拿大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有关宗教信仰问题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加拿大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非常之多。
    1982年,加拿大通过《人权宪章》,在该宪章的第2条(a)项明确规定了保障每个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人权宪章是加拿大宪法的第一部分,是加拿大宪法的重要内容,所以宪章中对宗教信仰自由做出的保护规定,就使得加拿大的宗教信仰自由成了公民的宪法的基本权利自由之一,它和平等权、言论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一样,具有宪法地位,受到国内最高法的保护。
加拿大《人权宪章》通过后,侵犯和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就不合乎宪法规定,是违宪的。在加拿大任何违反宪章规定,法律或法律规定会受到它是否合乎宪法规定的质疑,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违反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合法,进而把这种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或法律规定撒销,使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 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保护
 
    法院是重要的司法机关,承担着裁决纠纷的国家职能。加拿大是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对以后同类案件具有法律效力,这样以未,日积月累的法院判例就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所以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保护就是法院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
护,法院是通过审理案件撤销不合乎宪法规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兹举例说明:
 
     [判例1]女王诉Big药品交易中心案  (R·v·BigMDrgMaH(1985)[985]lS·C,R·295,331·)
 
    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法律或法律规定的目的若侵害宗教信仰自由,将是违反人权宪章的,也就是说这样的法律是违宪和应该被撤销的。这一司法主张是通过女王诉BIM药品交易中心案的审理确定下来的。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案件审理认为《联邦君主日法》禁止周日的商业活动侵害了《人权宪章》第2条(a)项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法院做出这种认定的理由在于《联邦君主日法》的目的是强追所有的人遵守基督教安息日的宗教仪式,该法这样的目的侵犯了非基督教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该法律无效,不必再考虑该法的效果是否侵害宗教自由,因为效果不能通过目的无效的法律而实现。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在该判例中,迪克逊法官给加拿大的宗教信仰自由做了明确的解释,他认为加拿大的宗教信仰自由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人们选择信仰教派的自由;二是公开宣布自己所信仰教派并且不受阻碍和报复的自由;三是通过宗教仪式或教义宣传等方式表达自己宗教情感的权利自由。由此可见,通过该判例,法院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十分全面。
法律的目的一般是善良的,所以加拿大立法机关很少制定含有侵害《宪章人权》目的的法律,《联邦君主日法》是唯一的一个法律目的未能经受法院检验而被法院全盘撒销的法律,在加拿大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实践中,更多的是法律的部分条款被法院撤销。
 
   [判例2]女士诉约翰斯案R.v. JoneS(986)[1986]2S·C·R·284·)
 
    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法律的效果若侵害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法律将是违反人权宪章的.如果虽有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目的,但没有具体影响到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这样的法律或法律规定并不违宪。女王诉约翰斯案就是一个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案是法院审理的被告主张宗教自由的案子,被告不把他的子女送到学校接受教育而是在他出任牧师的基督教教堂的地下室里亲自教育自己的子女。按照《阿尔伯塔省的教育法》规定,被告教育自己子女的行为需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才合法,也就是说法律要求被告只有取得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在教堂地下室里的教育活动可以作为私立学校的教育活动方式;或者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认可这种家庭式教育模式有效,被告的教育行为方式才合法。但是被告拒绝申请许可证,因为他认为申请许可证有背于它的宗教信仰自由,他的宗教信仰要求政府允许他做符合上帝意愿的事情。被告以阿省教育法的规定侵害其宗教信仰自由拒不执行该规定去申领相关证件,因而被指控违反了《阿尔伯塔省的教育法》。审理该案的少数法官认为《阿尔伯塔省的教育法》要求被告申请政府批准侵犯了其宗教信仰自由。法院多数法官认为《阿尔伯塔省的教育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影响效果是“不重要或微不足道的”,从而不能认定该法律规定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综合以上两个判例可以清楚地看出,加拿大法院判定法律或法律规定是否违宪的判定标准是看法律或法律规定的目的或效果是否限制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行使。当然需要说明一点,法律或法律规定的目的或效果虽然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些限制,如果根据《人权宪章》第1条的规定,法院认为这种限制是合理正当的话,法院也不判定该法律或法律规定违宪。
 
    三 、 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保护的相对性
 
   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范围十分宽泛,加拿大公民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教派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宣传宗教教义和交流宗教情感的自由等等,这些都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和漫无边际的,例如:自己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行使宗教信仰的自由,法律不保护少数宗教团体旨在损害人类、拒绝学校教育的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或法律都不保护这种反人道、反社会的宗教信仰自由,这就说明了在加拿大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不过,有些不尊重加拿大政府的宗教信仰习惯可区别对待。在加拿大确实有一些宗教习惯是教导其信徒不得向加拿大国旗敬礼、不得唱加拿大国歌等等,这些宗教习惯以前为加拿大社会多数人所不能容忍,政府因此禁止这种宗教习惯的信仰自由。现在人们对此宗教习惯宽容了,认为这种宗教信仰习惯并没有强迫信徒去侵犯国家政府的利益,国家政府应该允许这种宗教信仰的自由。加拿大《人权宪章》第2条也允许法律对此种类型的宗教行为习惯做出例外规定,以调和政府公众和信仰这些宗教习惯的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加拿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信仰这些宗教习惯的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标志着加拿大国家社会的文明进步。
 
                                              (摘自《世界宗教文化》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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