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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的宗教法思想
发布时间: 2017/9/29日    【字体:
作者:贺五一
内容提示:罗马人是十分重视宗教的民族,他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战争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传统的宗教习俗,在罗马共和晚期共和制即将崩溃的情况下,西塞罗通过对罗马传统宗教习俗的重申和强调,号召罗马人向共和早期生活方式的回归,以达到挽救罗马共和国的目的.
关键词:  西塞罗 宗教法 古罗马  
 
 
摘要:罗马人是十分重视宗教的民族,他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战争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传统的宗教习俗,在罗马共和晚期共和制即将崩溃的情况下,西塞罗通过对罗马传统宗教习俗的重申和强调,号召罗马人向共和早期生活方式的回归,以达到挽救罗马共和国的目的.
 
古罗马是一个崇尚宗教的国家,在他们的庙宇里供奉着各种各样的保护神,据瓦罗推算有3万个神,以至于帕特若留斯(Petronius)抱怨说:意大利有些城市神比人多。宗教祭祀和宗教活动成为国务活动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罗马日历上的节日有109多个,正如卢克莱修指出的那样:宗教是造成大量时间浪费的主要原因。在罗马宗教崇拜往往和爱国主义联系在一起,各种神灵常常系国家命运之所系,宗教信仰不仅是人们的精神寄托.而且成为了联系人民之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纽带。因此,历史学家波里比阿说:“在我看来,罗马共和国无与伦比的品质是他们笃信宗教的本性。我认为将罗马国家连为一体的正是其他地方的人们所要谴责的东西——迷信。著名学者威尔·杜兰在(<世界文明史》对罗马的宗教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在孩子们还不懂得怀疑之前,信仰就把他们的性格熔铸于纪律、责任及庄严中。宗教给与家庭以神性的约束力与支持:它对父母子女们逐渐灌输着永恒至上的相互尊敬与孝道,它使生与死具有神圣的意义与庄严,它鼓励忠于结婚誓言,它使人对于求得死者灵魂的安息,成为家系中必不可少之事,从而促进生育。在每一次战役或会战之前,小心翼翼地举行各种宗教仪式,故能提高士气,使官兵们相信,有许多超自然的力量与他并肩作战。它视法律源起上苍,并成为宗教形式,视罪犯为天国秩序与和平的扰乱者,又使每一宣誓后面皆有Jove神的权力在,而法律遂因此而强有力了,它以宗教的神圣,赋予公共生i舌的每一阶段,政府的每一行动,皆以仪式及祈祷开始,把国家熔化于与神那么密切结合的状态中,使对神的虔诚与爱国主义打成一片,养成了狂热的爱国心,比历史上我们所知的其它社会更强。
 
宗教在罗马是如此的盛行,罗马人的宗教情节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我们不得不说在某种意义上罗马国家的历史就是一部宗教演义和变迁的历史。
 
罗马的宗教形成很早。按照罗马人引以为荣的罗马建城古老传说,罗穆路斯和瑞穆斯兄弟俩用占卜的办法为罗马城选址时就产生了。随着罗马国家一次次成功地抵御外来强敌的入侵和一次次的对外征服的胜利,罗马人的宗教信念一次次地得到加强。长期以来,罗马逐渐形成了一套纷繁复杂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宗教法规和制度。如“朱比特的祭司不得在葡萄架棚下走过,他睡眠的卧塌上必须涂一层薄泥,他不得连续三夜不在自己的床上睡觉”,十二铜表法中规定禁止对人和庄稼使用符咒”。
 
罗马的宗教最能体现罗马的传统,作为元老院议员、共和国卫道士的西塞罗当然不会忽视这块为共和国摇旗呐喊的阵地,他曾在其著作DeNatura Deorum中借科塔(Cotta)说:我一直捍卫而且将始终捍卫罗马传统的宗教信念、习俗和仪式.任何人,无论他有学问还是没有学问,都不能改变我从祖先那里继承的关于崇拜不朽的神明的信念。因此,他提出了宗教法思想是在情理之中的事。
 
首先,西塞罗号召人们信仰宗教、信仰神。他说:。让公民们一开始便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种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志而变化”,在这里,可以看出西塞罗的宗教法思想和其自然法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在自然法思想中,他把来源于神、作为种的等同物或化身的理性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同样,在宗教法思想中,他把罗马的各种神灵奉为最高统治者,如果进行类比的话,宗教中的神就相当于自然法中的理性。同时,他的神还具有类似基督教的上帝善良、万能的特点:“神极力帮助人类。他们看得见每个人是怎样的人,在做什么,怎样行为,在想什么,任何虔诚地侍奉教仪,任何对待尽责和不尽责的人们”。
 
因此,人们要无条件地信神。其次,西塞罗要求人们敬冲。他说:愿人们圣洁地墩奉神明。为了能敞奉种明,他主张人们在城市建造庙宇,在乡下建造圣林和路神祭坛。西塞罗本人对神明非常虔诚:就在他被保民官克劳荻乌斯放逐即将离开罗马的十分绝望之际,他没有忘记首先把他家供奉的米涅尔瓦雕像(statueof Minerva)献给卡皮托神庙,并刻上“献给罗马的保护神——米涅尔瓦”的字样。
 
在敬什么样的神的问题上,西塞罗的保守主义的倾向得到了体现。西塞罗崇尚传统,反对变革,他主张敬奉罗马传统的神,反对散奉外来的神明。他要求人们以私人仪式崇敬按传统继于先辈的神,任何人均不得另奉特别的神明,无论是新设的神明,或是外来的神明。
 
因为在他看来,敬奉特别的神明会给宗教带来混乱,使祭司面临不熟悉的仪式。罗马的宗教是多神教,在国家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人都设有不同的神加以保护。罗马固有的神就有很多,如天神朱庇特、门神杰纳斯、农神萨杜恩、司耕作的女神刻瑞斯、掌管森林的神福纳斯、战神马尔斯以及守护地界石的界标神忒尔米努斯等。
 
随着罗马的对外征服,罗马人每征服一个地方,就把那个地方的神搬回罗马,使之成为罗马的神尔加以崇拜。这样,在罗马有无数的神,以致到后来只有修建万神殿才足以容纳诸神。西塞罗提出尊崇罗马传统的神。反对敬奉外来神,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罗马的神泛滥。给人们的宗教信仰带来了混乱。祭祀足罗马人宗教括动的主要方式。早期的罗马宗教祭祀以家庭为中心,人们在家的三个地方敬神:在炉灶里有灶神维斯塔(Vesta),人们为了祭祀她,中餐后将一块圣饼丢入灶中;在储藏室有保护神di penates;在门口或门坎上,要举行特别的仪式来使善良的门神留在家里,以阻止魔鬼和邪恶之神进入。
 
罗马人无论是生子、结婚还是死亡,都要举行仪式来祭祀这些神明,让它们保佑每个人富裕安康。由于以家庭为中心的私人祭祀是罗马的传统的宗教形式,因此奉行保守主义的西塞罗主张:“愿私人祭奠永远保持。”在公共的宗教祭祀上,西塞罗主张遵照成法,严格按规定办事:。凡大祭司和占卜官决定什么神用什么献祭——哪位神用成年牲畜,哪位神用幼畜,不应作任何变更。
 
同时,他主张禁止妇女夜间献祭。在祭祀仪式上他主张要保持祖先们的祭祀仪式中最好的方面,按照他的说法,即最古老、最接近神明的东西。为了让人们和国家生活中的一切符合传统和规范,他还要求那些不明教规的人向祭司们学习。
 
第三,在宗教信仰过程中,西塞罗重内心而轻肉体、重精神而轻物质。这和他的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异曲同工的。在敬神问题上,西塞罗十分强调内心的虔诚与纯洁,而把肉体的洁净看成是可有可无的因素。他说:法律没有强调肉体的圣洁,但是应该明白一点,即心灵远远重要于肉体⋯ .要知道,肉体上的污秽可以用水清洗或经过几天后自然除去。至于说到心灵的堕落,时间的流逝不可能使它消逝,任何江河的冲刷都不能把它涤除。为了强调精神的作用,他甚至把灵智、勇敢,虔敞、信诚等这些品德也奉为种。他相信灵魂不死,认为勇敢、高尚的人的灵魂具有神性。同时,他主张在敬神的权利上人人平等,他说:如果求神恩抚,敬奉神明的道路不是对所有的人敞开。这是最令神不悦的。
 
西塞罗主张祭祀从简,反对奢华,他和柏拉图一样反对用土地献神,主张用金、银和象牙献神也要适度。西塞罗还由祭祀从简推及到丧葬从简。古罗马的丧葬习俗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罗马大户人家的丧葬仪式是他们祭拜祖先和炫耀祖先荣耀的机会,一般有钱人家都会大操大办。西塞罗对此持反对态度,他主张丧事从简,减少丧葬耗费,禁止过分哭丧,呼吁缩小坟地规模。为此,他重申罗马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建造规模超过十个人三天工作量的坟墓,也不得进行粉刷所谓的赫尔墨斯四棱柱或发表演说颂扬死者,除了是在举行国葬时,并且发表演说者是由国家委派。他还主张坟墓的建造以不占用耕地为原则。
 
西塞罗主张对渎神罪施行严厉的惩罚。古罗马早期的法律宗教成份很大,对于宗教方面的犯罪处罚很重,意大利的罗马法学家朱塞佩·格罗索在《罗马法史》中记载了罗马早期的刑法对于触犯神明的罪犯普遍适用的刑罚就是“献祭刑”,这种刑罚可以将直接犯罪人作为牺牲品献祭,也可以让犯罪人接受神的报复而被任何人自自杀死。
 
李维的《罗马史》中也讲述了汉尼拔战争时期一个名叫坎提利乌斯的神职人员因奸污了贞女弗洛罗妮娅而被大祭司在古罗马广场上鞭挞,直至鞭死。可见,渎神罪在罗马人看来是罪大恶极的罪。和普通罗马人一样,西塞罗把渎神看成是十恶不赦的行为,应给与最严厉的惩罚。他说:。应视隐藏或偷盗圣物或圣地代管物者有如弑亲者。对伪誓,神明惩罚是死亡,人间惩罚是耻辱。愿大祭司对奸淫罪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愿亵渎神明者不敢用礼物求神怜悯。”
 
不过,西塞罗主张对渎神的惩罚只限于那些“放肆行为和把无耻的东西引进祭典”的行为,对于那些“因无知而犯下的、但业已有意识地得到净赎的行为”则应予以宽恕。在西塞罗看来。对渎神罪的惩罚,神的法律比世俗的法律更加严厉,它不仅使渎神者遭受身败名裂的折磨,甚至死后也不能享受丧礼和安葬。他在其《为提图斯·恩尼乌斯·米罗辩护》的演说中谈到克劳荻乌斯的死时就论证了这种观点。
 
克劳荻乌斯不仅曾放逐过西塞罗,而且有渎神行为,因此,西塞罗认为:他的死是由于神明的愤怒扰乱了其随从的心智;他死后没有遗像,没有挽歌,没有娱乐,没有颂词,没有哀悼和葬礼,甚至没有一般仇敌都可得到的隆重的仪式,他的尸体满是血迹和泥污,被烧焦后扔在大街上⋯⋯,这一切都是源于神明的惩罚。西塞罗说:神的惩处包括双重意思:生前的心灵折磨和死后的声名扫地,活着的人们对他们的死用判处和欢呼表示赞赏。
 
第五,为了让祖宗的优良宗教传统延续下去,西塞罗主张将祭祀责任和遗产继承相联系。古罗马足古代社会私法十分发达的国家,有着相当完备的私法体系,其法律对于遗产继承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遗产继承人是宗亲集团或家族最高权力的接班人,在古典法中遗产继承还包括取得家庭崇拜和死者的“圣物”。可见,在古罗马法中已有宗教义务继承的内容。西塞罗赞同古罗马关于继承的法律。它主张祭祀责任同财产继承相联系,认为宗教仪式的义务应由财产继承者承担。而且,他还进一步地主张所继承财产的数量和所承担的宗教责任完全相等,如果一个人凭遗赠得到的财产超过他不尽宗教责任应得到的财产数量,那么他应该通过“铜和秤”(指形式上免除财产所有权仪式)解除其遗嘱继承人义务。
 
第六,重申宗教祭司的责任和权利。主张各种祭司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罗马的宗教祭祀是在祭司的领导下进行的。在家庭的祭祀中。父亲是祭司。而公共崇拜则由几个祭司团来领导,所有的祭司团都必须接受百人大会选出的一位祭司长(pontifex maxinus)的领导。在祭司团体中,不同的祭司其职责是不同的,西塞罗主张不同的神职人员应有不同的分工,他不同的神应有不同的祭司:大祭司(pontifices)侍奉所有的神,弗拉米涅斯(flamines)侍奉单个的神,维斯塔贞尼在城中维持国家灶火永不消灭。他还将祭司举行了分类:一类主管典仪和献祭,另一类主管解释得到元老院和人民承认的预言和灵感附身者的令人费解的神谕,国家占卜官作为至高至尊的尤皮特的意志的解释者,则根据征兆和鸟飞举行预言,保持学说的纯洁性。
 
同时他还主张应给神职人员规定具体的任务:祭司们应规定一年的节日安排,并事先预告需要哪些祭品,哪些祭品适合于哪位神明等等。在明确祭司人员的职责的同时。西塞罗也肯定了他们在职责范围内各自所拥有的权力。他特别对占卜官的权力进行了论述,这可能是他本人曾是一名占卜官的缘故。占卜作为一种宗教传统和惯例已经渗入到罗马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罗马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生活中尤其发挥着重大作用。令笔者费解的是西塞罗对占卜的看法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甚至自相矛盾:在其著作<<论占卜》中他提出一种超理性主义的信条,从而否认占卜的真实性,认为占卜术只不过是迷信的结果,它成功靠的是运气。然而,在“论法律》中他借马尔库斯之口说:预言是存在的。不仅罗马,而且其他王国、各个人民和民族都不乏许多事情的发生同占卜官的预言完全惊人地相符的实例。真是让人一头雾水,也许正是这种模棱两可的诡辩之术使西塞罗的几乎每一次法庭辩论立于不败之地。不过,从他在(<论法律》中说“赋予占卜权是为了使能令人信服的延期理由得以阻止可能会带来有害后果的人民大会的召开”
 
由此看来,似乎他相信占卜的真实性并非本意,而是出于实用主义的需要:因为国家的情势而利用它,但最经常的是因为要通过某种决议。尽管如此,西塞罗对占卜官的权威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认为: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法足同占卜官的威望相联系的法;占I-官的权力是无穷的,他可以取消由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政权决定举行的会议和集会或者解散业已开始的这样的会议和集会,可以终止业已开始的事情,可以决定执政管放弃自己的权利,等等。此外,西塞罗还对主管战和事务的祭司的权力作了论述,他认为战和事务祭司作为协商条约、讨论战争与和平的使者,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战争。
 
西塞罗的宗教法的思想,林林总总,颇为庞杂,但其中并没有什么新的内容,只不过是对古罗马传统的宗教法规和习俗的强调和重复。不过,如果结合罗马共和晚期的现实来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西塞罗之所以强调这些宗教法规和习俗的真实用意。罗马共和晚期是一个动荡的时期,贪污腐化之风盛行,军事强人纷争不已,国家的法律制度遭到破坏,共和早期的优良传统更是荡然无存,罗马共和国已走到了穷途末路。对此西塞罗十分痛心。他想方设法挽救已病入膏肓的共和国,其中倡导向传统宗教习俗的回归是他所开的良方之一,因为宗教是罗马人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想通过对古老传统宗教习俗的回顾和倡导唤起罗马人对罗马共和国盛世的美好记忆,从而使他们自觉地回归罗马早期的生活方式,以达到罗马共和国的长治久安。这不免使笔者想起了中国三国时期诸葛孔明,他的出师表所述的都是些公认的为人处世、治国安帮之理,但体现的是武侯恢复汉室完成先帝遗嘱的愿望,两者都可谓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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