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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期民族宗教政策的特征
发布时间: 2017/10/26日    【字体:
作者:康春英 吕自强 马芝君
关键词:  明初 宗教包容性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和谐理论  
 
 
[摘要]明初时期,统治者实行开明包容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处理了各种宗教之间的和谐关系,在当时情况下,对安抚民心、稳定明初时期封建统治基础和政局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宗教和谐理论和民族宗教信仰的本身属性决定了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必须施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宗教信仰政策现出了这一特点。
 
自古以来,我国是以一个多民族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民族宗教政策直接关系到国家政局的稳定与否。明朝初期,主要是在明太祖和明成祖统治时期,实行开明包容的民族宗教政策,很好地处理了各民族之问的关系,巩固了明朝初期的统治基础和政局,也对整个明朝时期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明朝初期民族宗教政策的主要特征
 
通观明朝初期,统治者的宗教政策有鲜明的包容性特征,包容性的本质是把宗教的多样性当作人类生存的一个正常要素而存在。明初,在明太祖和明成祖时期,制定了基本的宗教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对佛教道教的扶持和崇奉政策;第二,对佛教道教的限制和控制利用;第三,对民间广为流传的秘密宗教的严行禁止;第四,对其他多种民族宗教的宽松和尊重_J]。这些宗教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以明初的基本国情、宗教界的状况和统治者独特的宗教体验为依据,奠定了明朝一代的基本宗教国策,在当时情况下,对安抚民心、稳定明初时期封建统治基础和政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统治者对宗教采取宽容性政策,其原因主要在于其政治上的笼络目的,其结果不仅影响了明代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还影响了包括士人在内的社会各个阶层,进而影响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明初五位皇帝中,影响较大的是明太祖朱元璋和明成祖朱棣,对明初宗教政策的研究离不开对明初,主要是对洪武时期和永乐时期宗教政策及其背景的分析。总的来说,在宗教政策的制定方面,他们从巩固封建统治的目的出发,对各种宗教采取了尊崇、扶植和利用为主的政策,有鲜明的包容性特征。
 
()对佛、道两教奉行扶持和奉崇政策
 
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明初也不例外。佛、道与儒家虽有门户利益的冲突,但他们都是巩固封建秩序的精神武器。明初,统治阶级既以儒家为主导思想,也不排除佛道宗教的教义,尽量将这三教兼容并蓄,以牢固地控制劳动人民的思想,从史料看,明初统治者朱元璋在一篇名为《三教论》的文章中对三教的作用大加称赞。“于斯三教,除仲尼之道祖尧舜,率三王,删《诗》制典,万世永赖,其佛仙之幽灵,暗助王纲,益世无穷,惟常是吉。尝闻天下无二道,圣人无两心。三教之立,虽持身荣俭之不同,其所济给之理~ 。然于斯世之愚人,于斯三教,有不可缺者” 。所以,在其统治时期,给予佛、道两教采取了宽容和奉崇的政策。
 
1.对僧人和道士既优礼又重用。明太祖朱元璋和明成祖朱棣都非常注意对僧人道士的优礼和重要。经常通过做法会、建斋醮、听说法等途径和僧人道士建立密切的交往。对此,《明史》有一段记载:“帝自践阼后,颇好释氏教,诏征东南戒德僧,数建法会于蒋山,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裥袈裟衣,召人禁中,赐坐与讲论”l3]。明朝正式建立前,朱元璋就曾下令“访求天师”,张正常曾两次到南京朝见他。明成祖最重视的僧人是姚广孝,成祖与其说话时,甚至称呼其“少师”。
 
2.修建寺观,开法会,保护寺观经济。明太祖登基伊始就在南京蒋山召集江南名僧40余人,启建“广济法会”,超度战争亡灵,对新王朝祈福,并亲率文武官员亲预其事,以后几乎每年都要举行这样的僧众大会。洪武年间重建龙兴寺,还有都城南京的朝天宫、灵谷寺、鸡鸣寺、天界寺等。明成祖朱棣为了纪念其生母硕妃而兴建大报恩寺,规模之大,建筑之宏伟,寺庙活动之丰厚,堪称盛况空前。永乐帝重修武当山宫,使武当山成为明代道教圣地。明初为了发展寺观经济,政府对僧道给予许多优惠政策。免费发放给度牒,“钦赐田地,税粮全免,常住田地,虽有租粮,仍免杂派,僧人不许充当差役”I4 等政策进一步促进了寺观经济的发展。
 
3.编刻宗教典籍,大力发展佛道经典。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时期,曾组织刊刻《大藏经》,命令全国僧尼抄写《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并亲自为《心经》作序。其一生所赞颂佛教的文章诗集都被收入御制《护法集》中0又为道教经典《道德经》批注作序[5],明成祖朱棣又编修《正统道藏》。这些佛道经典为佛道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对佛道两教进行限制和控制利用
 
明太祖提倡法制,刑用重典,制定了《大明律》和《大诰》,用法律的形式巩固和维持其统治。朱元璋在登基以后,总结元明兴替的教训,在宗教问题上,一方面继续利用佛道两教为其巩固政权服务;另一方面,认为僧道太奢,“蠹财耗民”l6]。僧道中多有“不循本俗,污教败行”E 者,有碍国家法律的统一。因此,在施行宽容和奉崇政策外,为了避免佛道两教势力过分发展对封建政权产生冲击,明初统治者还对佛道两教活动采取严格管理不使冒滥的政策。
 
1.设置专司衙门,建立僧官制度,严格主持选拔。为了加强对佛道的整顿和统治,洪武元年(1368年),明太祖在南京天界寺设立善院,管理佛教,设玄教院,专门检束天下道士。洪武十五年(1382年),又诏令仿唐、宋旧制,建立僧官系统,在中央设僧录司,处理全国僧务;府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处理具体僧务。在中央设道录司,掌管天下道士,在外府置道纪司,州设近正司,县置道会司,分掌其事。明代僧、道官职能与唐、宋无大差异,惟明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始为僧、道官正式颁定品位,发放俸禄,使僧、道官更加官吏化了。僧、道录司官员的选拔必须经过考试,由礼部出题,中试者由礼部上报皇帝批准。这样僧道教团就被纳入君主政治体系,受命于朝廷,成为僧道的地方官吏人员。
 
2.编制僧道册籍,限制僧道数量,严格度牒的发放。“毕以其业著籍,人户以籍为断” ,对僧道也不例外,对僧道也要编制册籍,进一步限制控制僧道。明代一开始就严格实行“度牒” 0度,“(洪武六年)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 ,“(洪武二十四年)限僧三年一度给牒”l1 。申请僧道度牒的人,必须精通僧道的经典,才能获得批准,并且度牒的发放是每隔三年一次,禁止私度,防止僧侣、道士之泛滥。不准40岁以下的男子、50岁以下的女子出家,各地方出家人数有最高名额限制,府40人,州30人,县20人。同时还规定,有妻室的出家人必须还俗,并对所有出家人进行考试,未掌握经典者亦令其还俗。
 
3.严格规定寺院的宗教活动内容,加深对宗教的控制。洪武三年(1370年),明太祖将天下僧侣分成禅、讲、教三类。“禅”指禅宗,“讲”指其他研习经典的宗派,“教”是指专门举行各种宗教仪式的和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玉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袈裟。教僧皂色常服,黑色浅红袈裟”【“]。政府不但明文规定各类僧人的职分,而且还统一其服装。后来,又相继颁布了僧人行为准则和所从事活动收取的报酬金额以及其他僧道管理准则,严格限制和管理僧道事务。
 
(三)对民间广为流传的秘密宗教的严行禁止
 
1.明朝时期,民间宗教主要是白莲教,朱元璋在夺取政权前也是出身于白莲教①。元末农民起义就是由相互混合的白莲教、弥勒教和明教等秘密宗教发动起来的。明太祖对白莲教的起义,则从负面吸取了教训,对明教、白莲教等民间宗教采取了严禁政策,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白莲教之类的民间宗教再组织民众起义反抗朝廷。明太祖在元顺帝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就公开反对民间秘密宗教,“近自胡元失政,兵起汝颖,天下之人以为豪杰奋兴,太平可致。而彼惟以妖言惑众,不能上顺天意,下顺民心,是用自取灭亡”[1 】。即位建立明朝政权后,命令禁止民间秘密宗教,在《明律集解·附例》中有这样的记载:“凡妄称弥勒佛、白莲教、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朱元璋令礼部榜示天下,“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论议沮令者,皆治重罪”l 。
 
2.明初朝廷对民间秘密宗教进行坚决的镇压。洪武六年(1373年)蕲州人王玉二、罗田县人王佛儿,鼓动民众起义遭到镇压。洪武十二年(1379年),四川眉县(今四川眉山)“妖人”彭普贵聚众起义,明朝调遣四川威茂平羌将军丁玉率军镇压。后相继有白莲教等民间宗教起义,皆被朝廷派军残酷镇压。这些都在史料中有有所记载。
 
()对其他多种民族宗教的宽松和尊重
 
明朝政权是建立在长期、连续的与故元贵族的战争的基础之上的,民族意识是王朝统治集团头脑中不敢松懈的神经。明初,明太祖推行宽容、平等的民族意识。“我国家受天明命,统御万方,思抚善良,武威不服。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体之仁。”_J 正是在这样一种具有平等意识的民族观念指导下,明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开明、宽容得民族宗教政策。
 
1.明初政府对藏传佛教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政治上的安抚,恩威并用。自洪武二年(1369年)多次派员至西藏地区,广行招抚活动,设置都司卫所,给藏族上层人士高官厚禄;对少数民族的反叛和犯罪特殊宽大处理,坚持以和为贵的方针。二是,在经济上给予扶持,鼓励发展。在税赋徭役上实行优待政策,发展茶马贸易。三是,在宗教上实行因俗化导,群封众建的政策。严格保护各教派寺庙,笼络宗教上策人士,恢复围师制,册封三大法王,并予厚赐,对于入朝的藏僧要求在京寺庙任僧职者也予以安置。这些政策适应了明朝统治的需要,有利于西藏经济文化的发展,促进了汉藏和睦和汉藏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
 
2.明初政府对伊斯兰教主要是优容宽待和约束化导,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政治上厚待,对伊斯兰教重视和礼赞。明太祖朱元璋曾在《至圣百字赞》中赞颂伊斯兰教,“乾坤初始,天籍注名,传教大圣,降生西域,受授天经,三十部册,普化众生,亿兆君师,万圣领袖,协助天运,保庇国民,五时祈祷,默祝太平,存心真主,加志穷民,极救患难,洞彻幽冥,超拔灵魂,脱离罪孽,仁覆天下,道贯古今,降邪归一,教名清真,穆罕默德,至贵圣人”。二是,善待入附者,奖赏有功之臣以军政要职。对于人附者,明政府多授以官职、赐以冠带、衣物、钱钞以及拨给房屋等,待遇十分优厚。对于功臣,也给予要职,如,常玉春、沐英、郑和等。三是,经济生活上给予体恤照顾。明太祖曾有御旨:回回商人“如遇关津渡口,不许阻滞” ]。明成祖也曾在给甘肃总兵李彬的敕书中说:“别失八里马哈麻敬事朝廷,遣使来贡。如至,可善待之。其市易者,听自便,盖远人慕义而来,当厚加抚纳,庶见朝廷怀柔之意” ]。四是,尊重穆斯林习俗,敕修清真寺。明政府对伊斯兰教习俗是比较尊重的,明时来中原出使、经商和旅游的穆斯林很多,无论在沿途驿站还是在京城会馆,他们的习俗一般都能得到尊重。泉州清真寺至今保存有明永乐皇帝给阿拉伯传教士米里哈只的“敕谕”石刻,云“授尔以敕谕护持所在官员军民一应人等,毋得慢侮欺凌”①。明初时期敕令修建清真寺很多,这充分显示了明初统治者对伊斯兰教的尊重和宽容。
 
二、我们应该如何评价明初时期的宗教政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明朝初时期统治者实行了较为包容的民族宗教政策。而这种包容的民族宗教政策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它对当时明初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产生的深刻的影响。
 
1.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当时社会的要求,为明朝政治统治的巩固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明建朝初期,形势严峻,民族矛盾十分尖锐,边疆民族地区统治分崩离析。明太祖根据形势的变化,调整宗教民族政策,始终注重运用安抚政策,争取人心归附,公开宣称“华夷无间”,对幅员之各民族“一视同仁”,在行军打仗过程中,要求军队军纪严明,不滥杀、不暴行,“慎勿杀掠”,有效地争取了民心的归附。同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民族政策,因地制宜,以德治之,逐步稳定了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为明朝统治的巩固和壮大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明朝的后继统治者开创了一个安定繁荣的局面。
 
2.发展了民族和宗教文化,增强了民族认同感,促进了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明初统治者,在政治上是高度集权的,但在文化上,始终执行多元化的文化开放政策,实行以儒为主,佛道相翼的宗教政策,又不排斥其他民族宗教文化,倡导融合文化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儒学教育,传播汉族文化,虽然说是出于“以夏变夷”的目的,但是在客观上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使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得以逐步发展起来,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增强了民族融合。许多民族都普遍接受了儒家的伦理价值,有的还参加了明朝的科举考试,为维护明朝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治和国家统一奠定了基础。
 
3.有利于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明朝的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尊重了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有利于民族的团结、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文化的共同发展,促进了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尤其是郑和七下西洋这一壮举,加之开明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中国和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密切各民族友好往来和增进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人民感情的媒介,同时对各国家、各民族之间思想文化的交流起着积极作用。
 
三、中国宗教文化具有包容性
 
1.中国的宗教文化底蕴具有宽泛的内涵。民族宗教信仰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起着深远影响的社会文化历史现象。明初时期实行开明包容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了社会政治、经济的繁荣和昌盛,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文化经济的共同发展。宗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着自己的民族和宗教。在西方世界所熟悉的高级宗教中,大多属于犹太系教派,如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这三种宗教尽管同出一源,却从来都是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的。这种排斥性也表现在宗教内部的教派斗争上,教派内部的斗争不仅在规模上不比宗教问的斗争小,而且其惨烈、残酷的程度往往还超过宗教问的斗争。而在中国,自古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人们既可以在大雄宝殿向弥勒佛磕头,又可以在道观寺里向太上老君烧香,还可以在天主教堂做弥撒和祷告,更可以在清真寺内做拜功。在数千年的历史上,有中华各民族之间的纷争,有阶级剥削和压迫引起的战争,但却没有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引起的战争,可见中国的宗教文化底蕴具有宽泛的宗教信仰包容的内涵,也就是说中国宗教文化具有包容性。
 
2.中华文明在信仰形态上具有包容性。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中华文明由于在信仰或意识形态方面的身份意识相对薄弱,也由于在种族、语言和社会形态上的高度同质性,因而具有较强的文化自信,对其它信仰形态表现出了一种开放、接受和宽容的态度,也就是说具有包容性。但这种包容性并不是无条件的兼收并蓄,而是有原则的包容,必须遵守建立在伦理纲常名教之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政治——社会秩序,或者至少不能背离这种秩序。中国自秦汉时期以来便形成了以儒教为主体、其它宗教为补充的意识形态结构,由于这种意识形态结构与中国的社会、政治、文化有着高度的整合性,所以它会表现出某种“随和”“包容”的性格,在处理民族宗教之间的关系时,表现出的包容性源于华夏文化是多种民族、多种区域文化碰撞交融的产物这一历史文化现实,也源于儒家经典中“君子和而不同”“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的训言。
 
3.在信仰问题上必须保持宽容。民族宗教信仰是基于个体的“良心自由”或“意志自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容不得外来的干涉,而且仅就信仰本身而言,任何外来的干涉对它都是无效的,在民族宗教中对信仰的信念是不容置疑的 ]。因此,在信仰问题上必须保持宽容,所以宗教信仰自由乃至宗教自由的前提就是宗教宽容。在我国,民族、宗教会合乎规律地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因此,民族宗教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宗教有着深远的历史,宗教的存在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国际性等特点,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直接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开放关系,所以,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四、中国特色的和谐宗教理论
 
1.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我党从事宗教工作、开展宗教研究的根本指导思想。“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民族宗教无小事”,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民族宗教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宽容乃是和谐之本。改革开放3O多年来,我们党从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阐明社会主义时期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起步,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勇气,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特点与规律、与改革开放的实践紧密结合,形成了一套“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我们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观点,坚持我们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又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不断总结宗教工作取得的实践经验,努力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体系,I ]。形成了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现阶段,我党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上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宗教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基本实现了宗教工作的有法可依;三是,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四是,依法处理宗教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取得新突破”。
 
2.宗教和谐理论,是科学发展观在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新世纪、新阶段,我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宗教关系明确为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之一,提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保持和促进宗教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从历史和现实、从国际和国内的经验来看,没有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也就没有全社会的团结稳定;没有宗教领域的和谐,就没有全社会的和谐。宗教和谐理论,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丰富的文化和道德资源,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实现。
 
3.宗教和谐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的新境界。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民族、宗教有着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正确处理好民族宗教关系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当今世界形势复杂多变,民族宗教问题在一定条件之下也会成为威胁国家安全、影响国际关系与世界和平的重要因素。新的形势和任务下,要求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使民族宗教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宗教和谐理论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新成果,是科学发展观在民族和宗教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的新境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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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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