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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宗教与法律的起源
发布时间: 2017/11/9日    【字体:
作者:段兵
关键词:  原始宗教 法律 法律起源  
 
 
 
摘要:文章从原始宗教禁戒、现代宗教戒律和法律三者的概念出发,通过分析宗教及法律产生的背景及大量的历史资料向人们展现出原始宗教——现代宗教戒律——法律的转化过程,认为宗教和法律的文化模式是同构的,正是这种同构性使得法律从宗教中脱胎出来。
 
法律起源问题是法学界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也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历史上有许多种解释。我们认为法律起源于原始宗教。
 
一、原始宗教禁戒、现代宗教戒律与法律
 
梅因曾经说过:“每一种法律体系确立之初,总是与宗教典礼和仪式密切相联系的。”正是基于此,人类出现文字之后,第一项记录下来的公共事议就是原始宗教的典仪形式及禁忌和规律。可是在有文字的社会之前或史前时代的这些禁忌、规律鲜为人知,因此,我们只能依照记载的东西来讨论了。
 
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原始宗教禁戒(我们之所以采用“禁戒”一词,是因为原始的宗教仪式及图腾典仪上,禁止人们做什么被称为“禁忌”,而对于违反禁忌的人进行的处罚称为“戒规,”所以将二者合二为一,并称为“禁戒”)。有人认为原始宗教产生于神话,有人认为产生于法术,还有的人认为产生于本性。现在较为普遍的观点是产生于图腾。所谓图腾崇拜是原始部落以为自己的家族或部落与某种动、植物有血缘关系,因而把某种动、植物当傲图腾加以崇拜。可见,在原始社会,人们为了祭祀自己的祖先(包括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动、植物),自然就会举行一些活动。而这些活动慢慢地就会由乱而无章的原始行为转换成一定成形的活动,而人们在经常性的祭祀当中自然不自然的会形成一定惯例,如每次祭祀由谁主持,多少人参加,什么样的人参加,搞什么活动⋯⋯。而这些惯例在发展中又会派生出一些禁忌来,对此人们必须遵守,一旦违反,便会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和方式,这些固定下来的礼仪、禁忌、处罚方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禁戒”,是人类最早的公共约束规定了。斯密斯认为,祭祀是宗教的必备条件。原始人用来祭祀的牺牲就是图腾动物,而祭祀的方式、典仪就是最初意义上的宗教仪式,而在仪式上所采用的方式及规则、处罚方法也就是“原始法律”(即萌芽状态的法律)。另外,从原始社会结构中“巫士”的地位和职能看,在原始社会氏族首领掌握氏族内部、外部的政务和日常生活,同时每一个氏族均有一位“巫士”掌管着违反禁戒的处罚权。这可能就是原始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和“分权制度”吧!
 
再让我们看一下现代宗教戒律。我们先不管现代意义上的宗教戒律与真正意义上的宗教戒律有何区别(譬如说,佛教中所讲“荤”,原指葱、姜、蒜、韭菜这一凳有刺激味的食物,而现在发展成鱼、肉、禽、蛋等),仅就戒律而言,我们经常能从电影及文学作品中看到僧侣们在受戒时,戒律院长老会问受戒者:“尽形寿,不杀生,汝能持否?”“尽形寿,不吃酒,汝能持否?”云云。实际上现代宗教戒律远不止这些。仅以佛教为例,就有五戒,人关戒斋,沙弥十戒,比丘戒,菩萨戒等等。而戒律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佛祖释迦牟尼在世时没有戒律,佛祖圆寂后,由其弟子靠记忆将佛在世时所要求的戒律记录下来,所以佛经中每篇第一句话都有“如是我闻,佛⋯⋯”之字样。佛也曾说过:“我不在,以戒为师。”僧众们只有按戒律要求才能修炼好。老子也是在留下五千言的《道德经》后匆匆骑着青牛出了潼关。伊斯兰教的创立者留下了《古兰经》,而耶稣在《新旧约全书》中将戒律留传下来,称为基督教十戒(摩西十戒)。在所有宗教的戒律中都共同包含着戒杀、戒盗、戒淫、戒妄、戒贪五戒。因为这些行为都会影响教徒的正常修炼。宗教戒律似乎与道德离得很近,宗教的修炼也正是在修“德”。
 
倘如对法律作一番考察,它的产生也正是基于上述宗教戒律。在原始社会,当祭祀仪的戒规出现后,人们最早的“违法情况”便是违反禁戒,而违反禁戒后才出现处罚方法。现代宗教也是一样,先是不存在戒律,后来有了戒律,随之就出现违反戒律的情况,这才有了戒律院长老样杖一举,九耳八环震响的现象,最早意义上的法律就这样诞生了。关于法律的本质特性是阶级性问题,我们认为,从原始宗教禁戒到宗教戒律,就其功能而言,都是在维护一种秩序。而无论哪一个社会的法律,目的也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使之处于一个安定、良好的局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从这一点出发,三者是有共性的。法律是由国家制订颁布的,是因社会不良现象的出现而制定的,以书面形式来公开的,这一点上也与宗教禁戒相同的。俗话说:“钢刀虽利,不斩无罪之人。”国家的法律对于守法的公民似乎是不起作用的,但是要维护守法者的安全和利益又不得不设置,因为社会之中,人群之间的害群之马并非绝对没有。从主观角度上看,为了警策大家,不要闯这一“红灯”,需要法律;为了保护大家不因一念之差而造成千古之恨,也需要法律。佛陀成道后最初没有戒律,因为初期弟子都根基深厚。对佛的话深信不疑,即使佛的三言两语点化也能证人果位。“小乘初果耕地,虫离四寸”,至于偷盗、妄语当然不会有,所以佛在世时期的僧团,用不着制定戒律来约束大家,本来就是清净的。商到比丘因俗家母亲逼迫,与原来的太太犯了淫戒,佛教的戒律从此陆续制定下来。制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僧团的清净庄严,也是为了保护比丘的戒体不失。这与法制的最初制定十分相似,从相似到引发、利用,推及社会,便形成了法律和法律信仰。同作为原始宗教的发展之物,二者的相似之处是很多的,但从起源的形式上讲,法律最初是从禁戒发展而来的。人们在最初之时是不会违反禁戒的,可是当有人因为种种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没有按既定仪式参加,或是没有参加,或是参加了但违反了某些禁忌,为了警告其他人不要效仿,禁戒出现了,而这些原始禁戒具缶了刑事法律的意味(即以惩罚性手段来防止犯罪),这样,原始禁戒遂向法律转化。
 
从历史事实看,宗教教规向法律转化之史实不胜枚举,依照教规制定法律的史实更是屡见不鲜。松赞干布曾令自己手下100多名大臣依据佛教十善法(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嗔、不邪见、不绮语、不贪、不两舌、不恶口)的精神制定了20条法律,颁布施行;伊斯兰教《古兰经》中既有关于天国的设想,又有关于改造现世的基本蓝图,还有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定。对于穆斯林来说,《古兰经》既是净化灵魂的需要,又是人们用以规范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法律文件,甚至还直接影响着穆斯林的心理构成。所以说《古兰经》是经、法合一的典型,也是法律起源于禁戒戒规的历史见证。
 
二、宗教与文化、法律
 
()宗教与文化
 
“文化是通过某个民族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动方式,一种使这个民族不同于其他任何民族的方式。”②“文化是社会或集团成员所掌握、共有而又做为社会性遗产而代代相承的生活方式。”③“文化是人类生活赖以超越其他动物并区分动物生活的一切。”④我们将上面的观点综合一下,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化是人类的思维和行动方式,从而可以区分并超越动物生活及动物性。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可以说历史最为久远,分布最为普遍,影响最为深广。马克思也曾说过:“宗教是世界总的理论,是世界包罗万象的纲领。”宗教一词一直没有定论,但无论它是什么,我们只是作为一个文化现象来看待,对其肯定的合理之处也只是在哲学、社会学的意义上。把宗教与文化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实际上就是要研究宗教这一特殊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思维形态在人类思维之中的重要作用。那么,宗教这种思维形态是如何对人类整体思维产生影响的呢?原始文化中最早出现的是原始宗教。人们至少可以在旧石器时代就找到他们的痕迹。在一般的哲学或思想史论的著作中一个非常常见的提法是“宗教对思想具有影响力。”而我觉得宗教本身就是一种思想,只不过是将思想外化罢了。宗教对人类的意义是深刻的,人类最早的思想是通过借助宗教才得以表达,在人类文化中无处不难找到宗教的痕迹,恰好也说明宗教的真正本质是思想。人们往往只是通过一般的解释,认为神是信仰的对象,即作为崇拜物来看待,但我们只要深入了解神的象征意义,便可轻而易举地发现,神的出现首先在于对自然存在的解释功能,是人类认识自然存在,说明自然和人身的需要,而非麻醉自己、迷信崇拜的需要。即使我们追溯到最古老的图腾崇拜,也能找到自然科学的痕迹。因为图腾是在不同生存环境中的人们对生命问题的严肃答案,这本身就是科学,是人类关于自身的第一个认识成果。当人类面对任何未知范畴的时候,缺乏必要思考素材,但又必须思考时,就会运用一些虚幻现象、概念的心理。这种能力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现实性,而在于它的想象性。它提供了一个简化的世界特征,一个狭小的宇宙秩的象征。人类从此由混沌走向光明,由无序走向有序,由自然外界走向自身。所谓宗教的起源,与其说是宗教的,不如说是全人类文化的起源。人类由原始宗教的象征性开始超越于其他动物。当人类的目光第一次从自我存在的环境投向在此之外的无限不可知之中,并力求解释这一切时,真正意义上的人类诞生了,并通过“行为———宗教———人类”这一特有的思维之路建立了文化。
 
解说孕育着科学,人们对自然不理解,对自然热爱,对自然崇拜,因而对自然做出种种解说,而解说采用了美丽的神话形式,被聪明、善良的人们发挥得淋漓尽致,所以又有着或者说本身是文学的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宗教是人类一切文化形式的源头。另外,人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活着应该怎样活着,对这一些问题的认识和说明,是几乎所有宗教的共同点,它说明了宗教的起源是基于人类认识自身的需要。人类自身认识的需要产生了宗教,也就产生了人类全部文明。
 
()宗教与法律
 
勿庸置疑,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而宗教既然作为人类文化的开端,则理应也是法律的起源。前面我们已经对宗教戒规同法律的关系做了论述,这里再从思想意识领域和文化基础上对此进行论证。
 
通过人类学家的研究,在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具备四个要件: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而这四个要件就将所有的已确立的社会法律同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即使是在那些将法律与宗教区分开来的社会,他们也是相辅相承的。“法律以这四个要件赋予了宗教的社会性,相同地宗教将其精神、方向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权威性赋予了法律。”而宗教会不会因为法律的未赋予而不具有社会性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宗教的这种性质是天生具有的,当宗教出现时,它立即被人们所接受,并传播开来,而在那时并没有什么法律可以给宗教做后盾。哪怕是现代社会,法律取缔一种教规时,这个教派决不会因你的取缔而解散,因此,宗教的社会性是很强的。相反,如果宗教不授予法律权威性,那法律就会受到冲击了。教派可以利用教义不让教徒们去相信法律,不要遵守,那法律就会威风扫地了。所以,法律的特性是源于宗教的。
 
我们再回到文化上来,形式、内容、性质等都属于文化的范畴。而在法律出现前,宗教已有了大体的规模。形式上是以书面条律形式,内容是要求人们不要去做什么,性质是社会性的,对人们具有约束力,如果人们不能遵守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这与法律是十分想象的。正是由于这种想象性,当历史步入阶级社会时,或是国家初建时,统治者们必然会采用上述的形式、内容等来帮助他们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民心,巩固王位。
 
在对宗教文化同法律文化的比较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文化的模式大体与宗教文化模式是同构的,正是这种同构性使得法律能从宗教中脱胎出来。从另一角度上看,宗教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还制约着法律文化。因此法律起源于宗教。
 
注释:
①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38页。
② ③ ④卓新平《宗教与文化》,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
第26卷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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