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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研究述评
发布时间: 2017/11/23日    【字体:
作者:李俊丰
关键词:  宗教 信仰 法律 文化  
 
 
内容提要:
 
通过对“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研究的学术史回顾可见,该研究对于宗教信仰研究和法律文化研究均具有不小的学术价值,但也存在具体式和微观式的研究仍嫌不足、史料和研究方法带来限制、学术视野和学术储备带来限制等问题。
 
从西方历史来看,宗教信仰和法律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以至对西方法律史的讨论,几乎不可能绕开宗教这一话题。相对而言,“中国语境下的宗教信仰和法律”这一议题,却较不受重视。对于什么是法律文化,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律文化”是一个相对广义或多元的定义,法律文化研究的是关于与法律相关的物质性、精神性和制度性的全部文化现象; 应把“法律文化”首先视为一种立场和方法,即,把法律看作一种符号,而追问其所传达的意义与体现的价值。 据此,应可认为,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虽也涉及到法律制度、法律规定等方面,但主要倾向于关涉到人们与法律相关的观念形态的一些方面。因此,“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这一类别所包含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本文则拟对和“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相关的研究作一概要述评。
 
一、“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研究综述
 
()直接、总括式的研究
 
早在2O世纪40年代,瞿同祖先生便已经指出:从深层来看,在中国,巫术宗教和法律的功能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郝铁川教授在其著作《中华法系研究》中,提到了“中国古代民众法律意识鬼神化” 的问题。柳岳武教授对《聊斋志异》的解读也颇具法律文化分析的色彩。何勤华教授以《冥报记》的作者唐临为例,对唐代法务官员的信仰状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他们的信仰和他们的司法实践所可能存在的联系。 李文军的研究焦点则主要放在鬼神信仰如何影响司法实践此方面。 吴元元教授在《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断案》一文中,对中国古代官员在司法运作中的“利用鬼神”进行了分析。
 
台湾康豹教授曾借用人类学家特纳的“社会剧场”、“受难仪式”等概念,来对“斩鸡头”这一汉人社会的神判仪式进行过分析,也研究过道教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建构之影响。② 在《神圣的正义:
 
宗教和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一书中作者认为,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回响和对正义的追求有密切的关系;在中国法律文化中,正义的意识形态和司法实践都是和宗教无法分离的。④
 
除上述论作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则从具体的宗教信仰派别的角度,来研究其和法律文化的关系。
 
(二)以具体内容切入的研究
 
从讨论主题来归类的话,以某一具体内容作为讨论焦点和主要内容,从而切人或涉及到“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这一个问题的论作,可分为以下几类。
 
1.宗教的司法纠纷
 
李可教授对唐宋时期的宗教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专题研究。指出,当时“宗教社会” 中的纠纷解决,确实既会注意到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会受到因果报应、鬼神判决等宗教信仰的思想观念的影响。柳立言教授在对宋代僧人为何犯罪、如何犯罪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士大夫的个人信仰,以及其在司法中对政策、治安、财政等的考虑,都会影响到相关审判的进行和结果。
 
2.神判
 
神判是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明显地发生勾连的一个方面。神判的问题,在较早时期便已得到学者的关注。例如, 日本学者增田福太郎在台湾所开展的研究中,便涉及到神判的问题。近年来,除上文所提及到的康豹的研究外,也有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对神判进行过分析和研究。
 
3.冥判
 
陈登武教授在以唐代为对象的研究中,对冥律、冥判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指出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是如何相互影响的。 在另一著作中,对道教冥判思想、本土冥判故事的法制意义等主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邹文海的《从冥律看我国的公道观念》一文,是至今仍较为少见的法学色彩较浓的讨论冥律的文章。作者提出了如“冥律在法律与道德混淆这一方面的倾向较显著”、“冥律是一种反叛的意见,一些平素不能说的禁忌,可以通过冥律畅所欲言”等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卢秀满以《夷坚志》之人冥故事为中心材料,对冥府官僚系统、冥判的内容和意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认为:“冥法”的存在正是冥府、地狱信仰观念的核心,而冥判的重点,主要是以伦理道德与社会规范为依据,显示了宋人在冥法判决上的价值取向。
 
4.报应
 
霍存福教授曾将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的“报应”问题,和“复仇”、“报复刑”关联在一起,来对中国人的法律观念进行文化分析。夏清瑕对民众、司法官的报应观、因果报应与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旭东则对传统中国中的“报应”宇宙观进行了研究,指出:民众将现世阳间不能化解的纠纷转到阴间/鬼神处寻求化解的思想观念和实践,和“报应” 的宇宙观是密切相关的;而“阳间的清官在阴间会成为神异判官”的思想观念和叙事,也与此相关。
 
5.其他
 
此外,徐忠明教授对“明镜”的法律文化分析、郭东旭和牛杰对宋代民众鬼神赏罚观念的分析等等 ,实际上也涉及到可归人“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这一范畴的一些问题。
 
二、“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研究评价
 
“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 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一方面,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小,因此,上述研究的开展其本身便可说是一种突破。另一方面,这些研究所涉及的范围应该说是较为广泛的:从宗教信仰研究的角度来看,佛教、道教、民间宗教信仰等方面均有涉及;从关涉到的时间段来看,既有概述性的论作,也有断代性的论作,而后者也基本上涵盖了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时期;
 
从所讨论的内容和关注的焦点看,不少重要问题以及许多相关的题材和史料,均已得到了注意和讨论。
 
(一)实证式、具体式、微观式的研究仍嫌不足
 
目前已有论作中,相当一部分并非采取以某一文本、某一问题等比较细致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论述,而是较为宏观式、总括式的。这样的一种论述角度,会带来如下一些问题。其一,过于宏观的叙述,令作者容易犯下拼凑材料的错误,可能带有较强烈的主观建构色彩。其二,过于宏观的叙述往往忽视了具体时间、地区等方面的具体差异。例如,从时间维度来看,从先秦到晚清,人们的信仰、观念不可能一直维持不变,如果忽略了此方面的影响,则容易对问题做出错误判断。其三、宏观角度的研究和论述,难以对一些细微之处加以留意、观察和分析,其所得出的判断,便可能存在比较笼统化、表面化等问题。当然,这并非是说这些判断本身并不正确或存在不妥之处,而是指它们可能存在不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问题。其四,宏观性的论述容易导致论述不够细致清晰,从而损害了本身的说服力。
 
(二)史料和研究方法的限制
 
不少研究均局限于从宏观角度来加以开展,乃是和史料、研究方法所带来的局限有关。“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这一领域的研究,在史料的搜集和利用上,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儒学的正统观念是“子不语怪力乱神”,这便造成了历史上所遗留下来的与“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等有关的资料有两个特点,一是“散”,二是“隐”。所谓“散”,是指能集中地对相关问题进行反映的史料数量很少,且多数散落在各种正史、文集、诗词、笔记等当中;所谓“隐”,是指许多史料的“制造者”,会因为儒学的正统观念的约束等各种方面的考虑,而有意无意地在史料中略过与宗教信仰方面有关的内容。史料的“散”和“隐” 给研究者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首先,这令选择一个文本或主题来展开微观式的分析变得相对困难。在史料散乱的情况下,搜集好相关的史料来支持分析的开展,意味着要花费颇大的精力;而史料的“隐”,则意味着这种研究还要冒着相关的史料可能难以搜集足够,从而白费气力的风险。其次,史料的散乱,意味着设下了一个诱惑,让研究者容易犯下上述所提及到的随意拼凑史料的错误。此外,更重要的是,史料的隐藏性,则意味着研究者要有更广阔有力的理论视野和更敏锐的触觉,才能发掘出这些“隐藏”着的史料之价值。在研究方法方面,由于法律具有制度性、社会性,故不少研究中所关注的问题虽然涉及到“法律文化”,但却常不自觉地偏向于社会史式的分析,即,着重于从社会因素探究、因果关系寻求的分析角度,来探讨相关的问题。
 
(三)学术视野和学术储备的限制
 
就“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这一领域而言,其涉及了法学、民族学等多个领域;而当把研究分析方法考虑在内时,文化研究、心理学等也牵涉在内。已有的相关研究,主要是由法学学者和宗教信仰研究者做出。但是,这两个领域的培养路径及其学者的学术能力、思维与视野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法学研究者可能容易忽视或无力把握某一宗教信仰的历史流变情况,对一些宗教信仰的概念和术语界定不清,导致其对涉及到该宗教信仰的史料进行分析时容易出现偏差;宗教研究者则可能不太熟悉关于法律运作、实践的一些理论和观点,让其讨论在涉及到法律层面时不太容易深入。
 
三、未来研究的路径
 
(一)重视实证、具体、微观的研究的开展
 
实证、具体、微观的研究的开展,可避免综合式、宏观式的研究所可能带来的上述问题,因此,可多进行一些个案性的或聚焦于某一文本的研究。例如,如欲探究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之司法实践是否或如何受到其宗教信仰的影响,则可选择某些适当的,留下一定的相关史料的官员,来进行个案式的研究。当然,进行实证、具体、微观的研究,不等于说要摒弃宏观性的分析和描述,或是否定这种分析以及宏观性观点之提出所能带来的学术贡献,而是说,宏观性的分析和描述,应警惕自身所可能存在的缺陷,应注意以微观式的研究作为基础。
 
(二)重视史料和研究方法的拓展
 
所谓“重视史料的拓展”,不仅指数量、范围上的拓展,更指要注意以更广阔有力的理论视野和更敏锐的触觉来解读史料,避开史料的“虚构”和“缺席” 等问题所带来的分析上的困难。针对史料的“散”,一方面,在搜集相关史料时,应尽量做到齐全,从而避免由于史料“散”而导致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并因此而随意截取史料等等的做法。另一方面,可尝试根据所要研究的问题,开拓一些新史料。针对史料的“隐”,一方面,在解读史料、分析问题时,可尝试思路的转换。另一方面,则需要具有新的解读史料的理论视野和问题意识。而这便涉及到了研究方法的问题。所谓“重视研究方法的拓展”,乃指根据“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这一领域的特点,在研究的开展中,在进行社会史式的分析的同时,可有意识地加强其他研究方法的运用,特别是文化史式的分析。传统中国中,官员、民众等不同群体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同一群体甚至同一个体的宗教信仰也是存在差异和变化的,且人们会出于各种考虑而隐藏、淡化宗教信仰对自身的法律实践所造成的影响;而文化史的分析所提供的一些解读史料方面的方法和提醒,包括注意作者的意图和策略、注意文本影响读者的方式等等,均有助于研究者深入到这些“差异”、“隐藏” 的背后,探寻史料所具有的深层的意义,从而仔细发掘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可能发生关联的细微之处。
 
(三)尝试跨学界式的研究
 
针对上述学术视野和学术储备之限制的问题,法律史家和宗教史家的联合研究,也许能对“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与法律文化” 的研究有较大的增益。当然,这种联合研究能否实现,会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此处只是提出一种可能性而已。
 
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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