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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与宗教危机
发布时间: 2017/12/7日    【字体:
作者:方灿
关键词:  法律 宗教 危机 死亡 再生 梁治平  
 
 
— — 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摘要:梁治平先生的《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一文对伯尔曼先生的《法律与宗教》一书的意义不仅仅是一篇代译序,它更是一篇《法律与宗教》中国化了的预言性文章。文章不乏真知灼见,虽属说理性文章,但作者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和深邃的见解力不仅为我们概述了《法律与宗教》一书的思想精髓,而且为我们开启了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与中国宗教的大门。文章中富有深刻思想性的“我们的危机”的观念,不仅对《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提的西方的“整体性危机”一词有了中国化的透视,而且也形成了对生活于现代法制下国人的警醒。
 
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一本名叫《法律与宗教》的法律译著风行一时,其中一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更是在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的口中和笔下被无数次地引用。不论这些引用者们是否真的领悟了这本书所传达出来的意思,但有一个人是确定无疑懂了,那就是这本译著的译者,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梁治平先生为此书撰写的代译序《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一文,虽然到今天已时隔近3O年,但是文中的许多论述,为当今的我们理解伯尔曼先生的原著《法律与宗教》仍有着明确的引导和启示作用。梁治平先生以其同样敏锐的洞察力和深邃的见解力为我们概述了伯尔曼先生的思想精髓,更为重要的一点,梁治平先生站在比较的角度结合我们国家的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国家的法律与宗教问题进行了一番探讨— —“死亡”与“再生”本是伯尔曼先生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中提出的一组反映西方法律与宗教的信仰危机的观念,而梁治平先生却在试图揭露我们的“危机”中来重新认识或建立我们的法律与宗教,也就是说,梁治平先生在洞察出我们的死亡危机之后,试图寻求我们“脱胎换骨”的“再生”。或许有人在看过这篇代译序之后会怀疑在梁治平笔下的这种所谓的“我们的法律与宗教危机”是否真的存在,或者干脆就问我们国家到底是否有能与法律相提并论的宗教,或者说梁治平先生的这种担忧是不是有点杞人忧天了,但是笔者认为所有的这一切都源于梁治平先生对中西不同文化传统和法律传统的追问,这种追问是无可非议或者说是很有意义的。但是回过头来一想,伯尔曼笔下的由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缺失所带来的“死亡”与解决这一缺失所带来的“再生”真的具有普世意义吗?我们真的如同梁治平先生所说的那样处于一种缺乏法律与宗教信仰的“死亡”境地吗?我们需要那种“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的脱胎换骨的“再生”吗?这些问题,对于当今社会的普通人们来说可能真的是杞人忧天的大笑话,就算是在中国法学界,也很少会有人有这样的追问,因为这些追问与各个部门法学科的研究看起来的确没有多大联系,更甚至对于法学理论的研究领域来说,有过这样追问与思考的人也并不多见。但是这样一些足够明显,早在近3O年前就应该被提出的问题,何以至今都无人提及呢?是人们对伯尔曼思想理解得不透彻,还是认为梁治平先生的言论太不切现实而疏于继续研究呢?不论如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对于深刻理解伯尔曼先生所提出的西方法律与宗教所面临的死亡与再生之论,对于反思梁治平先生所提出的我们所处的“死亡危机”之说,都很有启发价值。
 
“这是一个法学家写的历史书、哲学书”,从《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这篇代译序的开头第一句话便可以看出梁治平先生是非常推崇原书作者伯尔曼先生的。从对伯尔曼先生的人生背景和其生活的时代背景的透视,足见其生活时代的重重危机感。20世纪初的西方世界危机四伏,人们对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愈感陌生,此时的伯尔曼却将此视为西方文化死亡的前兆,“而它的一个主要征兆,便是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的信仰严重的丧失”导致如此信仰丧失的原因之一即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对立。而在这对立的后面更深层次的东西就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的对立基础上的二元思维模式”。梁治平先生在序文中说道:“要重新统一法律与宗教,首先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从这句话足可以见梁治平先生对“二元论”解释的理解与支持。在谈到身处东方的我们的时候,“二元论从来都不是我们的传统”,“我们的传统乃是和谐,是交融于一”,而且我们的法律也并非如同西方人所理解的那样,我们的法律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也是一种法律化的道德—— 礼法— — 种不要求具有神圣性,不要求民众对其绝对信仰的法律。故此,梁治平先生认为,当我们现代的法律制度逐渐在西学的过程中被建立起来时,才发现那种蕴含于新建立的法律体系中在西方的精神价值影响下并在久远的西方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恰恰并不是我们的传统。这些法律“不但没有融人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而且,“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刻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诚然,我们一开始就缺乏对法律的单纯地信仰,那么到了现代,那种与我们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概念、原则、规则又怎么能引起我们内心对其神圣性的意识呢?又如何能引起我们对维护其真义而执着地去献身的信仰呢?对这种困境与疑问,梁治平先生直言:“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加难以摆脱吗?”对于以上所提出来的这些问题也许并不是理解梁治平笔下我们的“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的全部,因为在他看来,这种困境其实并不为很多人所知晓,大家都觉得国家的法律是理应当遵守的,大家并不会注意到这种法律背后的那些传统价值的理念,大家只学会了使用这种法律,而不知道该不该以及如何信仰这种法律,在他看来,这也是一种“死亡的征兆”。
 
当我们面对我们的传统和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时,的确会有这样的感觉:几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形成的那些核心价值观,诸如皇权、敬天、鬼神、和谐、天人合一之类与现代法治理念中公平正义、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的区别是如此的悬殊,的确会让那些沉浸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们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抵触的情绪,这在清末的几次变法修律所带来的争论中可见一斑。让人们初次熟悉以至于适应来自于西方价值观之下的舶来法律的的确确是很困难的,对于一个一直以来没有宗教支撑也没有法律信仰的民族来说,让人们去信仰那些舶来的法律也并非易事。但是,随着时空的变迁,特别是在当今的社会,剔除了糟粕部分的传统文化与西学进来的近现代文化却在很好地滋养着东方的我们。从现实来看,人们并没有因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那些来自西方的传统因素与我们自己的传统文化相悖而选择不遵守现在的法律,也没有因为现代的法律没有融人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我们的传统价值而反对现在的法律,事实却是人们在不断地监督国家的法律有没有融入更多的现代因素——法治因素——公平、自由、平等、效率等等。人们已然接受了现代的法律制度,也没有迹象表明人们陷入到了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这一现实似乎与梁治平先生在代译序中的论述相左,可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国家的传统中一直都缺乏对法律的纯粹的信仰,因为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人治”始终占据主导,皇帝的口含天宪以及作为皇帝统治工具的律法一直都是处于人治的牢笼中,从传统中国的各朝各代的立法中就可以看出这些立法的目的,作为中国古代立法杰出代表和高峰的《唐律疏议》将体现“尊尊”、“亲亲”的皇权和父权作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其目的就是为了巩固和维持自己的封疆王朝的统治秩序,律令仅仅是对被统治者有效,皇帝作为最高的司法长官可以随时创制律令条文,也可以随时废除它。在普通百姓心中,信仰的可能只有皇帝贵为天子的“九五之尊”的身份,绝对不会是那些经常变动的律令条文。“皇权至上”的思想从我国完全消失才不到百年时间,要真正形成“法治国家”还需更长的时间。而对法律的信仰,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即法治国家的完全建立,我们国家虽然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多年发展中逐步确立了建立法治国家的根本方向,但距离法治国家的建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法律信仰问题,暂时的缺乏是合理和必然的,相信这种缺失在将来的某一天必将被弥补。而且,还需提出的一点就是在中国近百年的法制近代化过程中,“拿来主义”已成为最主要的方式,但是,在不知不觉中,人们拿来的不仅仅只是国外的先进的法律制度规定,还有看待事物甚至于学术研究的眼光和立足点。如果说在刚开始向外国“拿来”的时候,凡事总站在西方人的传统和西方人的价值观下看待分析事物是为了更好地“拿进来”并加以传播和学习而不得已为之的话,那么在旧的传统体制已被彻底扔弃,新的制度要求被慢慢提出来的时候,我们的眼光和立足点是不是该向“本土”转移呢。也许是“实用主义”或说是“需求主义”乃至于“功利主义”的社会环境下,人们只会随着社会经济财富的不断累积而要求更多能保护其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出现,在此,法学家们可能会考虑这些法律规定有没有注重吸收本土资源,而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人们则不会考虑这些。所以当人们接受了这套蕴含有在久远的西方历史中形成的精神价值传统的法律制度之后,并没有“立刻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而梁治平先生之所以会得出“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刻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这样的意见,笔者认为,站在西方人的历史传统和价值观下来看待中国的法律与宗教问题是一个可能的原因。所以,从这一层面上来看,对于梁治平先生的“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的论述,笔者认为,应从一种可能性的预言的角度来看待,而不能将这句话理解为现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事实上,梁治平先生以其独到的视角和深厚的忧患意识曾说过,像我们现在这样的困境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加难以摆脱,我们正经历的“也是一种死亡的征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梁治平先生的这种论述具有进步意义并且这并非危言耸听。不论是否真实合理,按照梁治平先生所提出的“我们的危机”的思路,当今我们所处的环境并不是对法律与宗教信仰的缺失,而是我们的法律处于一种无信仰精神支撑的架空状态。中国人的宗教性格按照著名的宗教学大师牟钟鉴老师的说法在先秦时期已经有所成型,从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开始,中国人对于宗教的态度便不是必不可少的,虽然在后来的历史中本土的道教和外来的佛教都在中国有过不小的影响,但是信奉的人毕竟没有占据人口的大多数,而且更为关键的是在我们的历史中存在过的宗教还从来没有哪一个能与我们的政治并驾齐驱,“政教分离”一直都是我们的传统。也许可以说我们没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至少没有类似于西方人对基督教的那种宗教信仰,便不可能像西方世界那样用我们的宗教信仰来影响并带动对法律的信仰。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所处时代的“危机”的确较伯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谓的法律与宗教之间纽带断裂所致的西方文明死亡的危机更为严重也更为深刻;至少诸如伯尔曼先生等西方思想先进的人已经意识到他们的危机,并影响了许多人为之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而处于东方的我们,对自己可能所处的危机浑然不知,更毋宁谈寻求解决之道了。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梁治平先生的伟大之处正在于他在中国意识到并预言了这一可能存在的“死亡危机”。
 
面对我们的“死亡危机”,梁治平先生给出了解决此种危机的再生之道,即“我们所需要的不是综合,而是分析;不是克服二元论,而是破除一元论;不是综合法律与宗教之间的裂隙,而是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梁治平先生似乎没有怀疑伯尔曼先生笔下的由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缺失所带来的西方文明“死亡”与解决这一缺失所带来的“再生”具有普世意义。在他看来,我们的传统、文化价值与伯尔曼先生笔下的西方在很多地方是恰好相反的,所以,当我们出现了与西方相似的或者比西方人面临的更加难以摆脱的危机时,我们所需做的是反西方之道而行之——他们需要综合法律与宗教,我们却需要分析我们的传统法律与道德;他们需要克服二元论,我们却需要破除一元论⋯⋯对于梁治平先生给出的寻求再生之道,由于太过于宏观和触及根本了,笔者并不敢妄加评论和修改。但是,若单纯地结合伯尔曼先生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说的“死亡”、“再生”等观念和梁治平先生在代译序中所述及的我们的“危机”与“再生”等观念。不可否认,梁治平先生所言的寻求再生之道有其进步的一面,并不乏对未来中国法律与宗教的启示意义。但同时,也应意识到实现之难,不可衡量,这种“再生”的观念,如“重新创造出一种法律,重新创造出一种宗教,一种对我们来说是全新的法律与宗教”对于我们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来说是很难付诸实际的,我们并不能为了分析我们的传统法律与道德而推翻现有的法律,这样做必然会带来历史的倒退,我们更不可能改变在几千年历史中所形成的中国人的宗教性格而创造出一种宗教信仰,这样做很有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动荡。其实,相信但凡读过伯尔曼先生的《法律与宗教》一书的人都会被书中细微的辨析与区分和宏伟的叙事与论证所吸引和折服,他的叙述和说明是那么有说服力和坚韧,让你不得不相信他。可能同样是基于这一种最基础最浅显的感受,梁治平先生才可以如此细腻和深邃地完成这篇代译序:《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这篇代译序是一篇极具诱惑力的文章。梁治平先生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我们分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过渡到近现代化法制时期,可能隐藏在其中的大问题,并为此给出了自救之道。我们的传统所呈现给我们的不是让我们去理解和判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也不是让我们去克服什么“整体性危机”①,我们所要解决和面对的是探求中国传统法律与中国传统的宗教观的内在联系,以期获得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正确领悟,以及对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指引。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3.
 
载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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