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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朴初居士对新时期我国宗教政策、法律、理论、实践方面做出的诸多贡献
发布时间: 2018/1/12日    【字体:
作者:张琪
关键词:  赵朴 宗教政策 法律 宗教立法  
 
 
已故中国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老居士(下文简称赵朴老)是国内外知名的爱国宗教领袖,也是著名的宗教理论家,他生前对宗教问题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正确的认识,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理论和工作,坦诚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实现了拨乱反正,我们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新时期,赵朴老在支持和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维护宗教界(主要是佛教界)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试从这两方面做一个概括性的分析。
 
一、理论方面
 
(-)正确认识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虽然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已经结束,又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开始全面、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及之前的“左倾”错误,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各方面工作开始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各项正确的方针、政策逐步得到恢复和贯彻。但是,由于“文革”刚刚结束不久,拨乱反正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人们头脑中长期形成的“左”的错误观点和认识也没有办法在短时间内立刻消除。正如邓小平所说:“粉碎四人帮’之初,‘左’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1977年和1978年,中国还处于徘徊状态”。反映在宗教问题上,在宗教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原则问题。“一些颇为流传的提法,反映出宗教问题上的左倾思想还远没有消除”。③例如:有的人提出“年满18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还有的人提出要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来扫除“新宗教”和一切宗教迷信,并且布置在信教群众中开展批判宗教神学的活动,强调批判宗教神学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前提。赵朴老作为宗教领袖和中国佛教协会的领导人,从宗教工作全局的角度,敏锐地感到这种观点和做法反映出宗教问题上的“左”倾思想还远没有消除,如果不澄清和纠正,势必把当时宗教工作的重点从恢复、落实宗教政策转移到开展对宗教的群众性批判上来,妨害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建设四个现代化。
 
“这些问题,只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作为指导,从宗教方面的实际出发,进行深人的分析研究,才能获得正确的认识和解决,从而使这个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更好地为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服务”。?他经过深人思考之后,在中央党校《理论动态》上发表题为《对宗教方面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与体会》的重要文章,系统阐述了我国宗教在社会政治方面具有的五个基本特征,以自己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认识和体会,联系我国宗教和宗教工作的实际,从“什么是宗教?” “什么是宗教存在和消亡的条件?” “应当怎样看待和进行无神论宣传?” “怎样正确理解‘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尽论述,对上述那套“左”倾错误提法给予了批驳。赵朴老认为:林彪、“四人帮”鼓吹的个人崇拜,并不具备宗教的特点。“他们是利用了广大劳动人民和干部、党员对领袖的爱戴和信赖,利用人民群众渴望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理想,使现实生活过的更幸福的心情。他们……是通过宣扬唯心论的先验论、唯心主义的历史观和封建主义的忠君思想来制造‘个人崇拜’的。即使是在个人迷信泛滥成灾的时候,在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心目中,领袖不过是其聪明才智被夸大到不合理程度的人间的人,而不是超人间的神。当人民群众一旦察觉到林彪、‘四人帮’的这套做法是阴谋算党夺权,给人民带来的是政治压迫和经济贫困和文化落后时,他们就开始怀疑、抵制、直到勇敢地进行斗争。显然这同宗教徒……的信仰宗教,是截然不同的。由此可见,把林彪、‘四人帮’鼓吹的个人迷信,硬说成是‘新宗教’,把它列为宗教研究的对象,是既缺少理论根据,又缺少事实根据的。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广大的一度蒙受欺骗的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岂不都成为这个新宗教的教徒,而这个新宗教岂不是也要按照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受到保护?这显然是荒唐的。以这样不科学的提法为依据,号召‘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扫除宗教信仰’作为肃清林彪、‘四人帮’流毒的手段,则更是无的放矢,甚至扩大了打击面,转移了目标。”②赵朴老认为:“宗教有其自身产生、发展、消灭的规律,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操生杀之权的。说林彪、‘四人帮’真的创造了一个新宗教是荒唐。提出用‘批判宗教神学’、‘大力宣传无神论’来‘扫除宗教’的口号也同样是荒唐”。
 
“……,宗教产生有两个根源—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当产生宗教的根源还存在的时候,宗教就会存在”。①他引用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列宁在《社会主义与宗教》、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经典论述,证明“把‘大力宣传无神论’、‘批判宗教神学’当做‘扫除宗教’的主要手段,实际上反映出对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缺乏正确的认识”。②“更可笑的是把批判宗教说成是实现四化的前提。这更是本末倒置的错误口号”。③他明确提出:“为了安定团结,实现四化,当前宗教工作的重点应该是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不应该是挑起宗教纠纷。‘扫除宗教’这个口号必须予以‘扫除’④赵朴老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向人民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无神论的宣传是必要的。“但这种宣传教育必须遵循一条马列主义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所说:‘社会民主党宣传无神论,应当服从社会民主党的基本任务’”。⑤也就是说,“宣传无神论应当服从党的基本任务,在我国现阶段就是应当团结信教群众同其他人民群众一道,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这一基本任务。”
 
赵朴老还认为:“‘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一定要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它的原义。过去宗教工作极‘左’路线的理论根据和不落实政策的理由借口,往往把马克思这句名言曲解成‘宗教即鸦片’这一公式。最近……《光明日报》登载的《信仰自由是党在宗教问题上的一项根本政策》一篇文章有如下几句话:马克思主义对于宗教的批判,其主要矛头,是指向那种需要宗教来维护其基础的社会制度,而不是广大的信教群众。于广大信教群众,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一向是寄予同情的。马克思指出:‘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宗教的苦难既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苦难的抗议’。所谓‘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主要也是这个意思”。⑦“我认为这是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解释”。⑧马克思没有“责怪人民是什么‘吸毒犯’,也并不把他们的宗教信仰扣上一顶‘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帽子,而是恰如其分地一面承认宗教作为被剥削者对其所受苦难的‘抗议’的性质,而也指出它只能是一声‘叹息’而已”。
 
“由此可见,笼统地提出‘自人类社会划分阶级以来,宗教就成了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鸦片和维护剥削阶级的精神支柱’,而不对具体的宗教和教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不符合历史本来面貌。”
 
赵朴老在文章最后还对“马列主义政党之所以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国家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限于年满18岁的公民等错误提法提出了批评。
赵朴老这篇重要理论文章对于在当时“文革”结束不久,突破宗教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左”的思想禁区,全面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协助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宗教工作方面尽快实现拨乱反正、全面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文章一经发表即引起中央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视,要求所属部门其他领导认真研读,并考虑如何推进宗教方面拨乱反正的工作。
 
(二)提倡“宗教的五性论”。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统战部李维汉部长主持起草一份总结民族工作经验的文件,提出了我国宗教具有五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后来得到了毛泽东主席、刘少奇主席、周恩来总理等第一代中共领导人的肯定。赵朴老十分赞同并大力提倡这一观点,称之为“宗教的五性论”。他认为“五性论”揭示了宗教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它的基本社会特征,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宗教问题上数十年实践的重要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问题理论的发展,对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意义。赵朴老认为:从宗教的“群众性”来看,我们国家信教群众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绝对数字不小,所以做好宗教工作是关系到团结亿万人民群众为实现改革开放、社会安定、祖国统一的大问题。从宗教的“民族性”来看,我国有许多少数民族信奉不同的宗教,而且大多分布在边境地区,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对于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从宗教的“国际性”来看,信奉不同宗教的人广泛分布在世界五大洲,有许多国家以宗教为国教,这个事实本身就充分说明做好宗教工作,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宗教的“复杂性”来看,除了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这三者构成了宗教的复杂性之外,宗教本身还具有许多复杂因素。例如宗派众多,教义、教理、教规千差万别,宗教思想内容丰富多样,宗教与民族文化关系密切,宗教涉及人们之间社会上和政治上的种种关系,等等。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必须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好宗教问题,绝不可掉以轻心。从宗教的“长期性”来看,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产生宗教的自然根源和社会根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消亡,这意味着宗教也将长期存在。根据今天宗教的实际情况来看,前面所说的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也就决定了宗教的长期性,而宗教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宗教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
 
赵朴老强调:“‘五性论’深刻地阐明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五性论’告诉我们,决不可简单、轻率、急躁地对待宗教问题,要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五性论’还揭示了我国宗教客观存在的某些优势,善于运用这些优势,可以通过宗教工作做好群众工作、民族工作、国际工作。”

(三)“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人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②中央1991年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提出“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③这一要求,明确了这是宗教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在此之前,有中央领导人提出过“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这个命题,赵朴老就从佛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角度进行过多次论证。现在中央正式将 “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法写入文件,这是对前者的发展,他认为“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从理论上来说,它涉及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属于何种上层建筑范畴及其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等等一些理论‘禁区’,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创新,勇于突破条条框框,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作指导,从我国宗教的实际出发,正确地总结宗教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研究探讨,得出科学的结论。这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问题理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实际上来说,它对于端正干部的政策思想,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使之适应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对运用和发挥宗教的优势,团结全国各民族广大的宗教徒,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事业,提供了理论的基础的导向”。④他经过深人思考,从“宗教”概念,“相适应”的条件、依据、前提,以及“相适应”对党政主管宗教工作部门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论述,提出了很好的见解。对于应该怎样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个政策提法中“宗教”的概念,赵朴老认为:“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的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话指的是宗教思想信仰形态,宗教,特别是系统化的宗教,从其实在整体来说,除包括思想信仰体系这个宗教之为宗教的核心以外,还包括宗教文化和由同一思想信仰的人们结成的、并具有相适应物质形态的宗教社会实体。……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许多论断,所使用的‘宗教’概念,是特指宗教思想信仰形态,而法律、法规、政策和实际工作中所使用的‘宗教’概念,大都是指宗教实在整体。在认识和实践中,把两种 ‘宗教’概念混同起来,是造成工作偏差一个重要的理论原因。”
 
他认为“宗教徒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政治条件。”②他认为我国宗教自新中国建立以来,“经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社会民主改革、社会政治运动的洗礼,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反动阶级的控制和影响,成为中国宗教徒自办的宗教事业。这就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③几十年来,“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的信教群众,在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支持社会救济公益事业,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对外友好,保卫亚洲与世界和平诸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积极的贡献”。④这就构成了“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依据。”⑤他认为“党和政府切实认真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真正做到把宗教信仰作为公民的私事,从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这是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前提。”
 
他还认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与当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相适应。……,党政主管宗教工作的部门也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创新,勇于突破陈规,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要在观念的更新,体制的理顺,职能的转变,法制的建设,政策的调整等方面,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充实和发展中央1982年19号和中央1991年6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使宗教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此,宗教工作要警惕右,主要是防止‘左’。同时宗教工作也有一个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的问题"。⑦他提出“宗教工作领导管理体制要改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职能要转变。改革体制与转变职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建国以来,宗教工作沿袭的领导管理体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政教职能不分,以政代教,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包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教务等内部事务的弊端造成‘官办宗教’的不良影响。”①
 
二、实践方面
 
(-)参政议政,为中央、国务院制定有关文件和法律建言献策。
赵朴老始终认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有关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佛教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做好佛教工作的基础条件。所以,他一贯本着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佛教界的局部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宗教方面的法规、政策过程中同宗教界人士协商时,认真思考,深入研究,建言献策,提供咨询,从不走过场,遇有重大原则问题,更是肝胆相照,直言不讳地陈述意见。
 
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三十多年来的历史经验教训、确立适合中国情况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集中体现在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指导思想和各条战线上已经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统一了思想,引导大家团结一致向前看,共同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在制定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文件过程中,赵朴老和十世班禅大师等宗教界领袖参加了对《决议》(草案)征求意见的座谈会,就有关宗教问题提出建议,受到中共中央的重视和采纳,在文件中对宗教信徒坚持四顶基本原则的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②这一正确规定把普遍原则同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既符合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政治要求,又保护宗教徒的宗教信仰,对于团结宗教徒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对于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2、在修改《宪法》和制定《刑法》时,为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制定其他法律的时候都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所确认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宗教信仰自由即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1954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 “《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含义是清楚的,即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这一条文赋予公民的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体现了公民在宗教信仰上可以自己作主,自愿选择”。
 
之后由于受到十年动乱和极“左”思潮的影响,在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中,对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做了错误修改,片面强调公民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而不提公民有宣传有神论的自由,违背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了消除“文革”余毒,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1982年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吸取了赵朴老等宗教领袖的合理建议,恢复了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条文,同时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为了使公民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并且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在起草、制定我国《刑法》的过程中,赵朴老等宗教领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被采纳,形成了1979年通过的《刑法》中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
 
3、中共中央1982年3月31日颁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这是一份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献,它系统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新时期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要长期的贯彻执行。19号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共中央在宗教工作方面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在这份重要文件制定的过程中,赵朴老整理了一些同宗教工作政策思想有关的情况,写信给当时担任中共中央主席的胡耀邦和其他中央领导人,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供参考,多为中央所采纳。
 
4、积极推动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呼吁尽快制定《宗教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对于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赵朴老认为“对待宗教的态度和政策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宗教涉及千百万人的信仰,在实行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能否处理好宗教问题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从根本上说是在宗教方面无专门法律可依”。③因此,“解决宗教立法问题刻不容缓”,并着重强调要尽快制定《宗教法》。他说:“有了《宗教法》,《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才能具体化,并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有了《宗教法》,才能在宗教工作上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就不会因人事的变更和某位负责人一句话而影响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实施;有了宗教法,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群众与公职人员在涉及宗教问题上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①他不无担忧的指出:“没有宗教法而起草宗教的行政法规是舍本逐末。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依据,搞出的结果,保护宗教的权益徒有形式,宗教权益受损倒是实实在在的。”②在宗教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他认为:“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一些被认为不可触动的旧框框,体现宗教工作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要开拓视野,发展新观念,进入新境界。重点要摆在保障宗教徒、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正当权益方面。起草过程中,要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广泛征求宗教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意见。”③他多次呼吁要加强起草《宗教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宗教事务部门、宗教界以及各方面的力量有效的组织、调动起来,加快《宗教法》起草的进度。起草宗教法是一项严肃的立法工作,要组织力量对我国的宗教问题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同时要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使《宗教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宗教法》草稿写好后即可在适当范围开展讨论,征求意见,防止闭门造车。《宗教法》起草工作大体就绪后,即应着手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亦应着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④
 
为了推动“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规范国家与宗教关系的宗教法”早日问世,他还与基督教的著名爱国领袖丁光训主教共同起草了一份《宗教法建议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供制定《宗教法》时参考。
 
5、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由于受到1989年政治风波、前苏联东欧事件、反渗透、反和平演变的影响,少数地方、部门的少数干部由于对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加上长期以来在宗教问题上“左”的偏见较深,因此在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上一度出现过一种防范、扣紧的苗头。在此关键而又敏感的时期,赵朴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为重,从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维护好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大局出发,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战、宗教工作的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大多被采纳,对各级领导重视宗教工作、加强同宗教界人士协商、保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1)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文件。赵朴老对这个文件是衷心拥护的,他认为“这个文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与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的经验总结,不仅对国内有长远指导意义,在国际上也有重要的政治影响”。①但同时他也指出:“宗教界虽然和民主党派有所不同,但是自从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就有宗教界代表参加政治协商”。②“……,应当提起注意的是,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方面,就中央和地方来说,中央是重视并身体力行的,有些地方则重视不够,做得较差;就不同方面来说,对民主党派的协商比较重视,对宗教界人士的协商则重视不够。党政有关领导部门对有关宗教工作的决策事先很少同宗教界人士协商,只知道宗教界是宗教工作的对象,而忽视宗教界也是宗教工作方面团结合作、参政议政的力量”。③因此,他认为“……,中共中央这个文件的精神与有关规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同样适用于党同宗教界人士的关系,在党和政府的宗教工作中,也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在作出涉及宗教问题的工作决策之前,应当同宗教界协商’征求意见。如果提出的有差错或有遗漏,可以得到修正或补充;如果提出的是正确的,可以得到同心协力的支持。”④
 
(2)1990年6月,中央就《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稿征求宗教界人士的意见,赵朴老就“宗教信仰自由的提法”、“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调动宗教徒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无神论宣传”等问题阐述了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3)1990年年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宗教工作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起草相应的文件(即后来的1991年6号文件),筹备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从六月下旬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多次与各宗教负责人进行协商,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修改文件的过程中,赵朴老分别于6月23日、9月7日、10月15日,先后三次就当前宗教工作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提出了系统的书面意见。为了对这一关系相当时期内宗教工作全局的重要文件作认真的修改和补充,中共中央、国务院还听取了赵朴老和基督教丁光训主教的建议,将巳通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推迟举行。赵朴老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A.要对宗教作科学的界定。不要把马列主义适用于宗教思想信仰的论断自觉或不自觉地套用在整个宗教的实在整体上,这一理论认识上的误差会导致在实践中的偏差。
B.坚持以“五性论”(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来分析和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
C.正确地分析和估量宗教方面的形势,分清主流和支流,是对宗教问题进行决策的基础。切忌主次不分,以偏概全。
D.当前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应该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宗教政策。在方法上要因势利导,主要靠政治导向,政策落实,教育跟上,使宗教界自觉地维护稳定。而不应采取以行政手段加以防范、扣紧的消极方法。
E.当前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应该是在尊重和保护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团结各民族宗教徒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决不能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动用政权的力量,通过政治运动,采取行政命令的手段人为地
削弱乃至消灭宗教。
F.划清“行政领导”、“加强管理”同包办代替的界限。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应是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不是干预乃至直接处理宗教的内部事务。
G.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以颠覆我国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活动据
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广大的爱国宗教徒是反“和平演变”和抵制渗透的重要力量,而不是“和平演变”
的温床。
H.对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应当服从于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一中心任务。
I.宗教工作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宗教工作最容易“左”。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出现的几次大反复都是“左”,危害最大的是“左”。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提出的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的精神对宗教工作也是完全适用的。
 
这些意见和建议在很大程度上被后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所采纳。尤其是6号文件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将宗教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而且特别对这种管理进行了界定,“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这一表述基本是按照赵朴老的修改意见所写的,并得到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肯定。
 
(二)亲历亲为,积极推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是佛教活动场所)的政策落实。
 
1、“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恢复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最紧迫、最突出的是合理解决宗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问题。根据赵朴老1981年初去福建、浙江、上海、江苏等地调查并同地方有关领导谈话以及各地佛教界反映的情况来看,当时的普遍情况是,相当一部分佛教寺院遭到不同程度毁坏,剩下的一大批寺院除极少数归还佛界使用外,绝大多数掌握在文物、园林和其它部门手里。而要彻底扭转这种不正常的局面,排除恢复、开放佛教活动场所的干扰和障碍,关键是明确佛教寺院的领导管理体制。因此,1981年3月29日,赵朴老致函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有关负责人,向他们反映了调査情况及有关意见。9月,又就佛教方面面临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致函中央领导人陈云,提出了佛教寺院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僧人管理的意见和尽快出台寺院管理办法的建议,得到中央领导人的关心和过问。赵朴老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制订《关于汉族地区佛教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国发〔1981〕178号)起了促进作用。同时,在这份文件的起草过程中,赵朴老对文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多被采纳。178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由佛道教团体和僧道管理使用。
 
2、为了早日将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寺院收回由佛教界管理使用,1980年9月赵朴老致函中央统战部张执一副部长及诸位领导,建议“将全国国内外有影响的寺庙,由国务院确定为‘宗教活动场所’,在主管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教徒自行管理”。
 
随函还附上一份由他组织中国佛教协会相关业务部门草拟的《全国汉族地区应作“宗教活动场所”的名山寺院初步名单》供参考。在国务院制订《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国发〔1983〕60号)的过程中,赵朴老再次组织中佛协相关业务部门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供了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院名单,同时多次参加高层次的内部协商并致函胡耀邦等中央领导人,陈述意见,提出建议,对文件的顺利出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60号文件的出台,使142座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汉传佛教寺院被列为全国重点寺院并交还佛教界管理使用,为新时期我国佛教事业的振兴与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3、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国汉族地区佛教道教重点寺观的房产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85年12月29日转发了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即中办〔1985〕59号文件),其中对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做了三条具体规定:
 
(1)凡经各级政府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的寺观,以及现有僧道人员居住并有宗教活动的寺观,应将它及其所附属的房屋交给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
 
(2)虽不属前述寺观管理使用的房产,但建国以后经人民政府正式承认,‘文化大革命’前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经营,或由政府房管部门经租的,以及近年来已经正式交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的,一律不再变动。
 
(3)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已长期被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者房屋早巳倒塌、拆除,经政府批准地基已被公用的,都不再列人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范围。个别特殊情况,可由地方党政领导机关酌情处理。”这三条规定相互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符合第一条的按第一条规定办,不符合第一条而符合第二条的按第二条的规定办,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而符合第三条的,按第三条规定办。而实际情况却是有的部门对第一、二条规定避而不谈,单引第三条规定,为落实佛教房产政策设置障碍,使得各地在落实佛教房产政策的工作方面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遗留问题不少,赵朴老认为这是非常错误的。为此,他多次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坚持对上述三条政策和相互关系作正确解读,对落实好佛教房产政策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偏颇的作用。
 
4、寺院、宫观千百年来就是佛道教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但是,由于受到多次政治运动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造成了众多寺观与宗教活动场所相分离的扭曲现象。寺观一旦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即归属文物部门管理,园林、旅游乃至林业等部门对批准开放的名山大寺围墙设卡,高额收费,正常的宗教活动无法进行,落实佛教房产政策困难重重,佛道教界丧失权益、声誉受损。为了理顺寺观管理体制以及宗教部门同文物、园林、城建、旅游等部门的关系,制定具体政策措施,1989年中央有关领导计划召开一个协调会议(后因发生动乱而未能实现)。为了使这次会议开得更有成果,协助理顺佛教寺院、道教宫观的领导管理体制,澄清文物等部门一些人士坚持的不正确观点,事先赵朴老认真思考、用心起草了题为《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的长篇发言稿。这是一篇理论性、政策性很强的文章,有力地澄清了长期存在用以反对僧道管理寺观的几个基本论点,从理论、政策、法律、事实、情理等方面驳斥了寺观一旦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就要改变寺观固有的属性、职能和归属的错误观点。文章最后,还就宗教活动场所的落实政策、规划安排、房地产权等问题,提出了六点具体意见。这篇论述以历史和现今的事实为依据,以有关的法律、政策为准绳,以严密的逻辑论证,为正确解决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提供了思想认识基础。
 
5、在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繁重工作中,在中央领导人的关心下,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赵朴老领导中国佛教协会做了大量直接、具体、复杂、艰辛的工作,陆续使我国佛教各大宗派的发源地或祖庭、佛教四大名山的寺院、各地著名的寺院以及藏传佛教与南传佛教的著名寺院得以恢复、开放。其中有的寺院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阻力很大,困难重重,颇费周折。它们最终能够恢复、开放,主要得益于赵朴老个人所发挥的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下面举两个例子,从中可见一斑。
 
例如始建于南宋,以寺院与摩崖石刻相结合而闻名中外的四川大足圣寿寺,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有僧人居住,“文化大革命”中才被文物及其它部门占用。宗教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以后,国务院、四川省、重庆市三级政府下文,同意归还给佛教界,但占用该寺的文管所不仅顶着不办,还多方干扰,横生枝节,拟将圣寿寺改为“大足石刻艺术博物馆”,把寺内和尚迁出,阻挠宗教政策的落实。他们将大殿的功德箱撤走,竖了一个牌子,上写“佛教是封建迷信”,是“精神污染”,另放一个箱子叫“积资箱”,说积钱用于修庙,收敛礼佛的功德金。为此,赵朴老亲赴大足视察,与四川省委、省政府大足县有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回京后又多次给李瑞环等中央领导以及四川省、重庆市负责人写信,反映情况,据理力争,经过七年多的努力,经历多次反复,费尽周折,在中央和地方有关领导的帮助下圣寿寺才最终交还佛教界管理使用。又如位于河南省开封市的始建于北齐时代的千年古刹大相国寺,自1938年直至 “文化大革命”前,该寺一直有僧人住寺进行宗教活动,全部为政府文物部门接管是“文革”动乱造成的后果。当地政府一直不承认相国寺是宗教场所,拒绝交还佛教界管理使用。那里的佛教徒没有寺院过宗教生活,多年来四处呼吁恳求将大相国寺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由于重重阻力一直得不到解决,最后发展到用对待动乱的办法来对付进寺的僧人,已经影响当地社会的安定团结。赵朴老为此写信给上任不久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并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代表中共中央召集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座谈会上谈了这个问题,强烈呼吁为大相国寺落实政策。这件事引起了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视,立即批示派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赴河南调查情况,解决问题。根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意见,经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大相国寺终于被批准作为佛教活动场所对外开放。
 
以上我们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概括地回顾和分析了赵朴老在新时期对我国宗教政策、法律的制定,宗教理论研究以及佛教工作实践方面做出的诸多重要贡献。时间跨度主要集中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4年这十五年左右。这是因为这一时期是我们国家实现拨乱反正,确立走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道路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佛教事业从十年浩劫中重新恢复并逐步走向振兴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是当代中国佛教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重要历史时期。虽然文中反映的事件距现在已经有了一定距离,语言的表述也带有当时的痕迹,但是所表达的核心思想并不过时,对于我们今天在宗教理论政策研究,制定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好宗教工作,建立起一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理论体系等方面具有宝贵的启迪和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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