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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的边界与宗教活动的商业化
发布时间: 2018/2/12日    【字体:
作者:陈朝晖
关键词:  宗教活动 商业化 宗教法人  
 
 
[摘要] 2017年国家12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佛道教商业化活动进行规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旅游产业的蓬勃兴起,宗教活动逐渐变成了掺杂着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宗教活动的商业化,被质疑已经违背了宗教活动的原旨,更有甚者已经构成了欺诈、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宗教活动的商业化倾向不仅影响到宗教自身的纯洁性和公信力,也成为当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一个社会问题。国家亟需对宗教活动的边界进行界定以及对宗教活动的商业化进行规范。
 
宗教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宣传、教育、宗教仪式等活动,影响每个信徒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念,进而对全社会的文化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宗教是信奉超自然存在的一套态度、信念和习俗,超自然力量的神秘性赋予宗教体验神圣性的特征,因此宗教应该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文化活动。宗教是普遍存在的,宗教作为一种人的精神信仰不仅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存在于社会生活中,教化人性,提升我们的精神道德修养,化解人的精神郁结,只要有人在的地方,就有信仰。只要有宗教信仰,就存在国家和社会如何应对宗教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国也是一个宗教大国,特别是佛教文化在我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给我国宗教文化留下了宝贵的遗产。由于宗教文化的魅力,不管是在古代时的信徒前往宗教圣地朝拜,还是在现代吸引大量普通的游客前去感受宗教文化,接受精神的熏陶,祈福祭拜等,对于现代的市场经济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发点,有很强的经济潜力。反观近些年来的商业活动,我们会发现宗教活动已经逐渐偏离的正常的轨道,存在着各种问题。如“天价开光手机号码”,小小手机号码,被少林寺方丈开光后,竟被拍的八万多元的价格;多地出现的“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僧尼被假冒”等现象感到痛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宗教活动的商业化问题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2017年11月3日,国家宗教局、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证监会、国家文物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明确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对佛道教商业化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和整顿。
 
一、宗教活动的界限
 
众所周知,宗教在各国民族文化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但是什么样的宗教活动才是正常的呢?当然,首先必须是合法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进行民族分裂的行为。其次,宗教活动和纯商业化的盈利行为之间的界限的区分。宗教活动是为了对超自然或神灵之信仰与崇拜为核心的社会意识,通过特定的组织制度和行为活动来体现这种意识的活动。而对于宗教的界定,学术界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定义,在杜尔凯姆看来,宗教乃是“与神圣事物有关的信仰和实践的统一体”,英格则把宗教定义为“人们藉以和生活中的终极问题进行斗争的信仰和行动的体系”。但是无论是哪家学者的定义,都没有给宗教定义中加入盈利性的特点,但盈利性却是商业活动的最典型的特征。   
 
宗教为人们提供精神方面的慰藉,满足精神方面的需求,虽然这些服务也是有价值的,是高尚的,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收取费用的目的肯定不是为了收取费用而进行宗教活动,所以正常的宗教活动和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宗教方面的商业活动之间做一个区分。所谓宗教商业化,即以盈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商业活动,资本通过“旅游、文化、出版、地产、投资、酒店、食品、工艺品、餐饮”等现代产业链将宗教纳入控制范畴,宗教和纯商业化的经济活动之间的界限逐渐不太明晰。有些宗教活动也在进行过程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抽签、解签,功德箱的设置等相关的宗教活动,不能认为这是宗教活动的商业化,这些正常的宗教活动按照市场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范围之内。但是宗教活动收费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甚至脱离了宗教活动目的原意的商业化行为,比如收取高额的费用,这项收费甚至带有欺骗,敲诈等性质,“不交钱就会有灾祸降临”,价值数千甚至过万的香、价值八万多元的开光手机号码等,像这种带有恐吓和欺诈意图的活动脱离了宗教活动的本意,就已经超越了宗教活动正常商业化的界限。有些宗教活动的参与者也可能存在职业商业化的嫌疑,借助宗教信徒的名义身份,进行宗教活动,但目的是为了单纯的获得商业利益,如在一些游客比较集中的旅游景点出现的假冒僧尼,他们冒充和尚从事一些宗教活动,例如身兼全国、省、市及基层各级道教协会领导要职的著名道教“大师”李一,其实是个骗子。另外,有的宗教活动的场所和参与人员是合格的,但活动的目的不以宗教的精神服务为中心,也是单纯为了盈利,甚至承包寺庙进行上市,这些绝对不是为了弘扬宗教精神而进行的,而是由商业利益推动促就的。因此,界定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活动的过度商业化的标志就是看该项活动的进行是否是为了弘扬宗教精神,还是为了纯粹的商业盈利而忽视了对宗教精神的尊重。
 
二、宗教活动的过度商业化存在的危害
 
1、宗教赖以存在的根基受到影响
 
宗教崇尚的是充满神圣性的超乎自然的神秘力量的信奉态度,坚持信仰受到神圣的洗礼,对未知的崇敬和对超自然力量的向往信奉。但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宗教活动和商业化逐渐结合存在,将宗教成为可感知、可计算利益的现实性存在,否决了宗教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也消解了宗教超自然力量的神圣性。正如千年古刹祥福禅寺被冠之“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等极具有经济商机的标签,宗教圣地被物质化为可销售、可营利、可观看、可消费的“灵山胜景”和宗教文化旅游主题产业园,虽然在一方面来说这些行为强化了对宗教文化的形容表述,有助于宗教文化的推广,但究其本质这些渗透着商业化气息的活动始终贯穿着现代资本之世俗性和工具理性的逻辑,神圣的宗教朝拜场所被生产为商业化的展演空间,过度商业化的宗教产品不再服务于人生终极问题的解答,而同其他商品一样完全屈服于交换的压力,堕落成纯粹的消费品消解了宗教信仰应有的人文价值。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当地知名宗教圣地进行深度挖掘开发,开展一系列造神运动,所谓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一系列的行为活动都极大地削弱了宗教活动的社会教化功能以及自我修持功能,忽视了宗教的文化精神才是宗教活动的根基,将宗教活动利用为赚钱,发展经济的工具。这就是为什么许多宗教圣地充满着鳞次栉比的商店,琳琅满目的相关旅游商品,各色各样的收费宗教项目,然而本该庄重虔诚的朝拜氛围和悠远的心经梵唱逐渐消散在这被世俗物质充斥的环境里。
 
2 宗教活动的过度商业化也侵害了宗教自由  
 
宗教活动大多是“被商业化”的,宗教界90%以上是反对过度的宗教商业化。比如在2009年少林寺上市的传言鼎沸时,少林寺的释永信住持是明确表示反对的,那段时间国内许多宗教圣地名山大川被上市的时候都是宗教界都出来抗议,组织座谈会,暂停了少林寺景区当年的上市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将宗教信众进行朝拜的宗教圣地划入风景旅游区,建围墙阻隔,出售门票,实际上已经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人权,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多少信众由于门票这个门槛限制了朝拜的自由,没有钱就拜不了,不仅很多朝拜的信众被强制要求进行旅游消费(如门票),而且很多游客被强制要求进行宗教消费(如香火)。在各种商业利益、经济利益的促使下,宗教活动的圣地蜕变为娱乐场所,商人人为地割断了人民群众和宗教之间的联系。2009年西安法门寺被景区开发商建墙围住,准备对进寺信众、游人设卡收费就是一例。由于围墙妨碍了寺庙的宗教活动,最后法门寺将围墙推倒。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这样不仅损伤了宗教的形象,丧失信众,而且还会扭曲宗教,使宗教缺乏神圣性,为邪教成长提供土壤,所谓正教不兴,邪教丛生。
 
三、如何规范宗教活动及其正常的商业化
 
1、准确限定宗教活动的商业化边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化本身也是有边界的,“泛商业化”之不可行及其带来的问题早已为人们深刻领会。从社会整体发展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业伦理、限定宗教活动商业化边界,是中国产业资本和中国社会整体健康发展的肯定性选择。与此同理,宗教与资本属于不同的社会范畴,遵循不同的发展逻辑。中国宗教健康发展的路径是在宗教与营利性产业资本间设置一道防护网,限定资本的活动范围,禁绝纯营利性产业资本介入和主导宗教的发展,拒绝信仰的过度商业化,让宗教与商业各自回归本源,也让宗教旅游景观真正成为人们追求寄托、净化心灵的清净之所。
 
2、由法律的介入和规范宗教活动
 
1)关于法律的介入和宗教豁免权
 
面对宗教活动的特殊性,对法律是否应该介人寺院内部管理,争议颇多。的确,佛教、道教与处理世俗人际关系的法律有许多不同之处,僧人们所遵守各个宗教的教规戒训便与世俗不同,但是,从我国的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不管是佛教、道教始终处于世俗法律的规制之内。 因此,法律在介入宗教外部管理为正常宗教活动提供保障的同时,也必然会介入宗教活动的内部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规定:“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我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也对生态景区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宗教活动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当然,我们也应该依法保护宗教活动自由权,并给予宗教活动一定范围的豁免权的保护,这是有利于保障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维护了宗教的可持续发展。对于一些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诸如庙产的自主管理权、宗教习俗的保有权等,法律可以不介入,或责成佛教协会等组织以佛教规范处理,从而保持宗教活动的独立性,依法维护寺庙正常的宗教活动,以维护宗教信仰的自由。
 
2)宗教立法亟待启动
 
在中国关于宗教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有各个层面的立法,但却无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宗教问题的权威的基本法,虽然我国有《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条款虽然为国家法律介入寺庙管理提供了依据,但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由于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为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摩擦留下大量隐患。因此,改革现存的法律法规,完善寺庙与生态景区相关的法律体制迫在眉睫。我国现在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在不久的未来,我国信仰宗教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因此宗教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伴随的有关宗教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宗教领域范围内的无法可依将会导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宗教立法是关乎每一个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因此,宗教立法亟待启动。
 
3)通过司法解释规范宗教行为
 
现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而且我国宗教法并没有完全建立,也经常出现一些涉及前所未有的新案例,例如前文所述的寺庙可否运作上市、人股或者被承包等,这就需要国家根据公序良俗等原则对法律进行扩充解释。为了解决情势变迁而出现的新宗教问题,许多国家都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规范宗教行为,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在英美法系国家,多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一些新型的有关宗教行为的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通行政解释来处理。我国也可以通过行政解释来弥补现实法律的不足。2012年10月国家几部委出台的《意见》,就是典型的行政解释,其出台后就有力地规制了一些景区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遗产打包上市,烧高价香、私设功德箱和抽签卜卦等不法行为。因此,适时通过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规范寺庙的宗教行为,这并不违背义务法定原则,反而有利于宗教法的改善,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3、建立健全宗教管理体制
 
在宗教活动管理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宗教活动的管理涉及到的部门较多,古建筑归文物部门管理、宗教人员归宗教部门管理、旅游开发归旅游部门管理、树木归林业部门管理、地方政府也要管理;经常出现三四个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多头管理。并且,宗教团体和相关管理部门还经常存在一定的矛盾。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对宗教及其相关问题认识不足,在决策时较少征求宗教部门的建议,忽视宗教团体的权益。而宗教团体则常常单纯从自身角度思考问题,不注重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引起其他部门的不满。因此,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前提就是要改变目前宗教活动管理主体多、管理制度混乱局面。建立健全宗教文化管理体制,打破旅游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各自为战的传统形式。旅游管理部门、宗教部门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权责,从地方经济发展的全局利益出发,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升旅游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职能,提高监管能力,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四、结论
 
宗教活动也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开始逐渐参杂着商业化的因素,过度的商业化对宗教活动不利而有害,因此在进行宗教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界定清楚宗教活动和纯盈利性质的商业经营活动,防止宗教活动过度商业化,同时在规制宗教活动商业化上,我们要通过立法和政策上加强宗教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还宗教活动一片净土,保持宗教活动的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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