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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法律文化解读———世界三大宗教法的价值论略
发布时间: 2018/2/24日    【字体:
作者:谢冬慧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价值 三大宗教法  
 
 
〔摘要〕世界三大宗教法———古印度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教法诞生于特定的土壤环境, 具有不同的内涵与价值。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三大宗教法对社会生活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对后世世俗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经历了改革浪潮的洗礼后, 逐步走上现代文明法制的轨道。
 
古印度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教法共同构成了世界三大宗教法, 是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社会, 法律以追求价值合理性为取向, 这种取向在三大宗教法那里得到充分体现。三大宗教法均通过宗教信仰的强化而社会化和内在化, 成为人们价值认知的纽带, 凝结为一种生活方式, 让人们去自觉遵守。这种价值取向顺应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 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 三大宗教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对后世世俗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当今世界法制史苑里, 三大宗教法独具魅力与风采, 特别是伊斯兰法至今仍被阿拉伯民族广泛使用着, 其价值可见一斑。
 
一、三大宗教法的理念权威之神圣
 
一个法律体系如果没有深入人心的共同意识与价值观, 是难以具有长久施行与广泛传播的活力的。这种共同意识与价值观成为宗教教义的源泉, 纵观三大宗教法的产生背景, 古印度法起源于古印度人———雅利安人的自然崇拜, 教会法的兴起与基督教有关, 伊斯兰法伴随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的形成而产生。不难发现:法律与宗教密切结合, 二者一体化成长的态势。宗教法一方面反映了人们的共同意识与价值观, 另一方面也带来宗教教义及以此为基础的法律的神圣性。
 
“人类是万物之灵, 但其成长过程却是一幅充满了艰辛与坎坷、苦难与死亡的历史长卷。不论是自然的压抑, 还是人为的动乱, 都会使人类产生一种生命无常的心态”。[ 1] 宗教法的产生反映人类社会在其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 对自然界的认识水平和社会环境的主观感受。例如, 印度河给人类造福, 但有时也泛滥成灾;当地的热带和亚热带气候, 常给印度人带来难熬的酷热。当人类无法抗拒这些自然的力量, 更无法去认识自然的变化时, 只能胆战心惊地祈祷它的保佑, 于是便产生了最初的自然崇拜。而当印度进入阶级社会以后, 统治阶级一方面剥削人民, 另一方面利用宗教麻痹人民。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下, 人民更加无法认识苦难生活的根源, 于是他们更加寄希望于神的保佑, 使自己的今生和来世有一个好的命运。而诞生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半岛也有类似的反映, 阿拉伯半岛地处沙漠地带, 自然环境恶劣, 在变幻莫测的大自然面前, 阿拉伯人常感到迷惑不解, 从而产生了万物有灵的信念。于是, 日月星辰、山川树木, 泉水石子等都成了崇拜的对象。[ 2] 基督教之所以诞生, 是源于巴勒斯坦地区倍受罗马奴隶制统治无法解脱的穷苦民众的呐喊。
 
统治阶级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主观心理, 将自己对社会管理的理想假付于神灵, 借助于神灵的力量去号召民众, 管理社会。此时的民众对统治阶级假借神灵所发布的命令即法非常容易接受, 并且能做到自觉遵守, 法律的神圣权威无形中突现出来。其实“任何一部神圣法律, 同时又都是一部人定法律。”[ 3]事实上, 人类早期, 法律被认为是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 4] 在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中, 曾用上帝发布的一些比较具体的命令来补充那种作为抽象原则体系的自然法。这种法律则是通过《圣经》而启示给人类的, 并记载于新旧约全书之中。也就是说, 宗教法先是源于对神灵的信仰, 转而对由神启示的法律的信仰, 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可视为对神灵信仰的延续。正如庞德所认为的, “权威观的最早形式表现为人们对由神定或神授的规则体的信奉。”[ 5] 《圣经》中, 大量使用法律的概念, 它是以权威形式并以上帝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此, 宗教规范更容易在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扎根, 从而固化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这种对法律的信仰精神将带来积极的意义。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 由于它在人们信仰中的地位, 其价值观念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 6]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精神文化现象, 它以独特的方式对人的价值观、人生观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调节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 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宗教法所体现的法律信仰精神, 对法学家及普通民众的心理因素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以野蛮的日尔曼民族为例, 在基督教教义的启发下, 古典文明的基因开始源源不断注入了日尔曼人的血液, 使之逐渐进入了文明行列。在教会法的约束下, 规则意识在他们大脑中形成, 同时法律正义、平等和权威等观念也逐渐被他们接受。这对法律意识严重匮乏的他们来说, 无疑是一次深刻的真正的法律制度和观念的启蒙。鉴于此, 有学者认为: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 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 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 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 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和教会法的这种恒稳的信仰, 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 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 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7] 可以说, 西方社会的法治建设从基督教的信仰中获得了内心的共鸣和支持, 促进了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三大宗教法的内容影响之广泛
 
三大宗教法的内容博大精深, 其中某些制度和规则不仅作用于教法仍然起决定作用的国家, 而且作用于世俗法占主导地位的国家, 成为后世法律制度的源泉, 深刻地影响了东西方世界的立法。首先, 就古印度法而言, 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古印度法是古代印度法制史中第一部正统的、权威性的法律大全。因此, 《摩奴法典》被后代统治者奉为圣典, 成为后代执政者的立法依据。“就立法成就方面看, 产生于《摩奴法典》之后的法律典籍诸如《雅若婆尔加法论》、《奈罗达法典》以及《婆罗斯巴蒂法典》等, 都是在参考借鉴《摩奴法典》基础之上作了一些改进而成的, 体现出极大的延续性。”[ 8]以《摩奴法典》为代表的古印度法对后世立法作用非常明显。公元1 -15 世纪, 在东南亚历史上曾出现了仿效印度文化的“印度化”时期。这一时期, 很多印度侨民移居到东南亚国家, 随之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也相继传入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地区, 加上东南亚各国的统治者都主动模仿印度社会制度以强化自己的统治等原因, 使得印度的宗教文化在东南亚一带广泛流传, 出现了诸多印度化王国, 他们模仿古印度法建立本国的法律制度, 从而形成“印度法系”, 这就是古印度法具有世界性影响的突出成果。至今, 《摩奴法典》仍在这些国家存在着深远的影响。尽管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的遗迹, 但是其影响尚在, 价值永存。
 
其次, 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体系, 对西欧法律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伯尔曼指出, 在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早期以前的阶段, 西欧各种法律秩序中被使用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在很大程度上与宗教制度并无大的差别。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组成部分。当时, 天主教会发展成了西欧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 教会法的管辖和适用范围超过了世俗法, 成了“权威法”。恩格斯认为:中世纪的欧洲, 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 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 成了神学的分支, 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 《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 9] 教会法倡导的合意婚姻、一夫一妻制、婚姻须举行宗教仪式、反对离婚等, 长期制约影响着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这些制度都“已进入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之中, 就如同生长原则本身已进入其中一样, 结果在事实上产生了西方法的通用语言, 一种能够有机发展的西方法律传统。”[ 10] 可见, 教会法对西欧法律发展影响之大。
 
再次, 伊斯兰法是国家管理的主要依据。无论是国家机构的活动, 还是居民的宗教生活及世俗事务, 均以伊斯兰法为基本准则。因为“从严格的法律观点来看, 在伊斯兰教里, 教会与国家是没有界限的。伊斯兰教认为自己不仅是一种宗教, 也是法律的源泉, 是治国的指南和它的教徒的社会行为的仲裁者。”伊斯兰法的范本《古兰经》不仅是广大穆斯林民众所遵循的最根本的一部经典, 而且是法律和秩序的象征, 它的法律价值很大部分在于它宣传了一系列关于民事、刑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确立了一套具体的法律制度。伊斯兰教徒基本义务中的“朝功”是伊斯兰教使人团结的力量, 朝拜将全世界穆斯林团结到共同的信仰里来, 朝拜同时也是一次世界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 具有很高的借鉴价值。“即使在当代, 伊斯兰法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它仍然是伊斯兰世界部分国家治国安邦、长治久安的根本大法,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无不规制着广大穆斯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11] 它至今仍成为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律渊源, 在结婚、离婚、继承、遗赠等领域内还占据统治地位。
 
宗教与法律自古以来一直是治国安邦的两种手段, 二者协调互补。伯尔曼认为, 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 否则, 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同样, 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 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言。[ 12] 事实上,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等的形成过程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也正因为宗教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才使得三大宗教法保持其强大的生命力, 产生广泛的影响。
 
三、三大宗教法的改革意义之深远
 
一种法律制度的兴衰, 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对社会潮流的适应性, 只有不断进行内部调整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律才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 13]纵观三大宗教法的发展历史, 发现它们基本上都经历了改革浪潮的洗礼, 从而走上现代法制文明的轨道, 这种改革引发世人诸多的思考, 留给我们深深的启迪。
 
首先, 古印度法适应了印度社会早期特定的生存状态和斗争需要, 特别是印度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统治的需要。自中世纪后期开始, 印度受到外来侵略, 有的侵略者将本国的法律强行推行到印度,对古印度法产生冲击, 其中对印度传统法冲击最大的当属伊斯兰法, 它几乎控制了印度全部的公法领域, 原传统印度法只在私法领域内有效。传入印度的伊斯兰教在与印度教经过长期的对立和征战后,逐渐走向交流融合, 并且成为影响印度立法不可避免的因素。后来, 印度又成了英国的殖民地, 印度法被进一步改革。可以说, 古印度法经过外在力量的冲击以后, 开始脱胎换骨, 走上了法制近代化乃至现代化的道路, 这也是印度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主要标志。尽管古印度法的传统犹存, 但是它已于现代法制的内涵相距甚远。
 
其次, 教会法自诞生以后, 由于它以比较合理的价值观适应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而发展较为顺利, 直到16世纪以后走向衰落。当然, 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与世俗法产生过摩擦, 主要是随着教会与世俗政权权力之争而此起彼伏。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 基督教经过改革而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 因而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扩张而以更大的规模向世界传播。20世纪以后, 现代基督教为了在新形势下生存发展, 对自身作了重大的调整。这也正是基督教在西方社会经久不衰的关键之所在, 教会法的一些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的进步而不断变革, 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但是教会法中所蕴涵的神圣理念一直荡漾在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中, 并在世界的广大地区适应当地的社会状况扎下根来, 影响其立法乃至司法的进程, 这也是教会法留给人类的宝贵遗产。
 
再次, 伊斯兰法是三大宗教法中产生最晚的一种法律体系, 但进入近代以后, 多数伊斯兰国家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国家的影响, 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与西方国家日益趋近。因为传统伊斯兰法是真主安拉对全体穆斯林所发布的命令, 穆斯林只有从内心到行动都严格遵从, 即从政府到个人的一切行为规范不能超越《古兰经》和圣训所允许的范围。但现代社会的发展早已超出经训所能调整的范围, 如果国家的立法权不能通过某种方式得到确认, 那么, 穆斯林世界将无法回应现代社会的挑战, 无法在现代社会立足。这是伊斯兰法接受近代改革的伊斯兰法总体背景。
 
当然, 伊斯兰法律改革与外国资本入侵不无关系, 18世纪的西方列强入侵奥斯曼帝国, 穆斯林世界意义深远的法律改革正式开始, 大规模引入西方法律, 结合伊斯兰实际进行深入改革, 使得伊斯兰法逐步让位于西方资产阶级世俗法律。自19 世纪后期开始, 随着欧洲列强对伊斯兰国家影响的增加, 伊斯兰法进一步改革, 到20世纪, 特别是二战后, 这种改革也不断加强。改革在许多事项上表现出法律的西方化特征, 在那些尚未西方化的事项上实行法典化。也正因为伊斯兰法在近现代的法律实践中, 不断结合社会实际而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才使得伊斯兰法的生命之树常青, 至今仍散发其光彩。世界三大宗教法改革的历史事实雄辩地证明一点, 就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取决于它对社会潮流的适应性, 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程度, 只有不断进行内部调整, 不断接受改革和创新, 法律才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随着近现代的法律改革, 三大宗教法逐步走上现代文明法制的轨道, 这种改革留给我们深深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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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何勤华, 李秀清.外国法制史[ 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
社, 2002.
(责任编辑:张建萍)
 
载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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