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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莫误解中国宗教(五)
发布时间: 2018/3/9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中国宗教 政策  
 
 
六、正确分析、判断和估量当代中国宗教的整体价值和宗教整体形势,是提出正确宗教理论、制定正确宗教政策的前提。
 
实事证明,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对中国宗教整体价值观的错位判断,主要体现在对当时宗教形势以消极面、阴暗面作为中国宗教主流的错误的估量,是导致国人对中国宗教产生重大偏见和误解的主要原因。发端是从中央两位领导人对几件内参材料引起的,形成固定的宗教理论、宗教政策和方针,是由1990年12月5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随后发出的中发【1991】6号文件确定的。
 
在中发【1991】6号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将落实宗教中出现的个别消极面、阴暗面问题集中起来,作为中国宗教全局性问题突出提出来,势必引起宗教领袖们的关注。当中发【1991】6号文件(征求意见稿)征求宗教界的意见时,赵朴初先生代表宗教界发表了多次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是赵朴初终生从事宗教工作的经验体会和心血结晶。当时面对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征求意见稿,他以超人的胆略和智慧,对其中不符合中国宗教实际和党和宗教政策的部分,明确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不但在语言上的循循善诱和娓娓道来,而且对于我们今天正确分析、观察中国宗教形势和制定正确的宗教政策,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参考价值。
 
现将赵朴初先生对中发【1991】6号文件(征求意见稿)的三次修改意见和建议摘录如下,以飨读者。
 
(一)第一次修改意见。1990年6月23日上午,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由于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正处高潮,“征求意见稿”中把个别地区在落实宗教政策中出现的极其少数的消极面和阴暗面集中起来,作为中国宗教的全局问题写得特别突出,所提出的应对措施比较严厉。同时,召开中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时间已经确定,通知已经发出。如果这样的会议一经召开,文件一经下发,将会给全国宗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和损失。在这紧急时刻,赵朴初先生感到责任重大,他从爱国爱教的立场出发,首次发表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摘录如下:
 
 前几天曾经就《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稿征求了各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今天又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各宗教人士的意见,这表明了在同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方面,党中央、国务院新的领导班子是身体力行的。我认真地阅读了这个《通知》,反复做了思考,从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这个大局和对外影响出发,回顾了建国以来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经验教训,考虑了这个《通知》付诸实施的效果和影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求中央斟酌。
 
一、文件的标题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而不是宗教工作某一方面问题(例如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文件,尽管有“若干问题”一词,仍然使人理解为它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系宗教工作全局的文件。这个文件虽然提到贯彻宗教政策,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健全宗教工作机构,但是它的基调和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加强管理,打击违法,抵制渗透,乃至防范宗教影响。文件提出的一些问题客观上不是不存在的,提出的一些工作要求和措施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建国四十多年以后的今天,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宗教工作全局的文件中,对宗教方面形势的分析如此突出地把存在的消极面,阴暗面集中起来做为基本出发点,把防范、对付消极阴暗面做为基调和主体,这在建国以来中央制定的宗教工作全局的文件中是少见的。
 
二、写文件、下决心、订措施要基于对形势的正确估量。文件开头一大段讲的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宗教方面的形势,其中成绩和好的方面主要说的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效果,存在的严重问题和坏的方面全部是宗教的消极面,阴暗面,而且写得很严重、很突出。所以,首要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地,恰如其分地分析当前宗教方面的形势,这是决策的基础。
 
首先,必须充分肯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恢复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团结各民族广大宗教徒,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积极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恢复、开展各教教务活动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政治影响。所以,我们宗教界都有这样的共识,近十年来是我们国家宗教工作最好的时期之一。与此密切相关,形势好的另一方面,广大信教群众、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是爱国的,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并且在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政策,维护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参加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开展国际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特别是在“两乱”【88】的风波中,宗教界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政治上表现是平稳的,我看不比民主党派、其它人民团体、知识界,乃至一些党政机关的干部表现差。这是事实,这是宗教界的主流,是我们分析形势、做出决策不可忽视的一个基点。当然,在分析宗教方面的形势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一些部门和干部对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出现了一种扣紧的“左”的势头。某些地方的党政主管部门包办代替相当突出,有关部门侵犯宗教的合法权益,侮辱宗教徒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方面的问题在文件中只字未提。另一方面,在宗教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消极面、阴暗面和不安定的因素,应当引起注意和警惕,内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分裂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我们自身政策上、工作上的失误,伤了信教群众,给坏人以可乘之机;有思想教育工作没有跟上;有宗教界、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存在困难、不尽如人意,等等,要做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些现象通常表现出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宗教问题同政治问题相互交错的复杂情况,大量的、公开的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宗教信仰问题,个别的、暗中的是敌我矛盾,政治问题。越是这样,越要求我们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真解决信教群众关注的落实政策的遗留问题,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才能赢得工作上的主动,才能争取团结大多数,孤立、揭露和打击极少数的敌对分子。
 
总之,对形势的分析切忌主次不分,以偏概全。
 
三、基于以上对形势的分析,我以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涉及宗教工作全局性的文件应该是这样的文件:对内,切实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的合法权益,安定各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人心,以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增强各民族的团结;对港、澳、台、侨,对外,发挥宗教在海外联谊、国际友好、维护和平中的作用,以利于对外开放,促进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扩大我国对外影响。在充分阐述了这个大前提、着重点的情况下,制定解决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的有力措施和办法。
 
当前一个时期的宗教工作,我以为可以概括为这样几句话:贯彻政策,加强教育(既包括对宗教徒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又包括对干部的宗教政策的再教育),促进安定,调动服务,制止违法,抵制渗透。保证这些任务的实现,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完善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贯彻政策、加强教育、促进安定、调动服务应是当前宗教工作的主题和主旋律,制止违法、抵制渗透也是重要的,需要适当强调,但不能实际上成为宗教工作的主题和基调。
 
起草宗教工作的文件,要吸取宗教工作的历史经验教训,充分考虑到在实施中造成的客观效果和影响。建国以来,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所出的偏差主要是“左”的,即令思想偏右的干部也鲜有例外。文件中凡属限制、防范、打击的政策和措施,即令是必要和适当的,在执行中也会超额、超标地进行和完成的。而对于保护、尊重、支持这方面的政策、措施,即令再三强调,在贯彻实施中也是困难重重,大打折扣。一有风吹草动,往往是宗教首当其冲。过去的大跃进、社教运动、文化大革命且不说它,近年来例如清除精神污染、扫黄除“六害”,乃至与宗教毫不相干的整党(如浙江),宗教都受到冲击。总之,制定出的文件要收到鼓舞广大爱国宗教徒、震慑一小撮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分子的效果,收到指导广大干部正确认识和慎重对待宗教问题的效果,避免客观上增加宗教界的疑虑和不安,助长对待宗教问题的简单、急躁情绪。
 
当时党中央民主协商作风还是值得称赞的。在中央有关领导听取了赵朴初、丁光训的修改意见后,决定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无限期推迟,会议通知收回。集中力量修改好会议文件。这对于中央来说,是一件了不起的决定。
 
(二)第二次修改意见。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宗教领袖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于一九九〇年九月七日下午,再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赵朴初先生第二次发表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内容摘录如下:
 
首先,对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丁主教和我的建议,将已通知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推迟,并对原来拟定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作进一步修改,使我非常感动。可以说,这是真诚地进行民主协商,就宗教工作的大事让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提供决策咨询的一个生动范例。
 
我想,丁主教和我一样,我们直言不讳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仅仅是从维护宗教的权益出发的,更主要的是从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大局出发的,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当然,所提的意见不一定都那么确切。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宗教工作制定的文件,决定相当时期内宗教工作的大局,对国际国内都有重要影响,所以一定要改好,使之切合实际。这次修改稿我前天晚上才看到,觉得内中做了不少重要修改和补充,比原来的稿子稳当。在看到修改稿之前我已经做了准备,写了一些看法和意见,我愿意先讲一讲。当然,这是在看到修改稿之前写的,其中有些意见在修改稿中已有所反映和表述。
 
一、关于对宗教方面当前形势的估计问题。这是文件全篇的基点。文件提出的方针、政策、措施来源于对宗教方面当前形势的分析,只有对宗教方面的形势作出正确的、恰当的分析估量,才能制定出正确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方针、政策、措施。所以,首先要把这一段写好、改好。
 
最重要的要分清主流和支流,也就是毛主席常说的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主流要写够,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宗教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集中体现在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发〔1982〕19号文件;二是恢复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政策,基本消除了“文革”前特别是“文革”中在宗教问题上极“左”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也是很重要的,但常常被忽略,就是宗教界政治上的稳定和进步,特别是经受住了“两乱”【89】的考验;就是宗教(包括宗教徒、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十年来在维护社会安定、增强民族团结、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发展对外友好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和作出的贡献。以上两个方面紧密相连,因而造成这样的局面,在我们国家宗教与社会主义相协调成为主导方面。
 
支流问题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宗教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文件当中相当突出地提到了,问题是要提得恰如其分,在定性上要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定量上要有限制词,并要做具体分析,才不致以偏概全,失之偏颇。另一方面是在对待宗教上的问题,主要是落实政策还存在一些老大难问题有待着力解决,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包办代替、与教争利、干预宗教内部事务的现象比较普遍。
 
总之,对当前宗教方面的形势要全面分析,分清主次,实事求是,使宗教界受到鼓舞,增强信心,以利继续前进。
 
二、关于当前宗教工作的方针、任务问题。当前稳定压倒一切,宗教工作的方针、任务也必须围绕着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为中心,这已成为共识。问题是宗教工作如何来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呢?有两种指导思想,两种方针和办法。一种是防范、扣紧、堵塞法,一言以蔽之曰压,主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和行政命令的手段,强制其被动地稳定,这好比是鲧的治水方法。另一种是引导、疏导法,主要是靠政治导向、政策落实、教育跟上,使之自觉地维护稳定,成为稳定的因素和力量,这好比是大禹的治水方法。正象司马迁在《史记》中所说:“善者因之,其次顺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90】要紧的是因势利导。
 
第一种方法并非绝对不可取,但它只适用于对付个别的、突发的、紧急的事件上,只能收到一时的功效。从根本上来说它是治标的办法,只能一时奏效。如果不适时转向引导、疏导法的话,也会前功尽弃。后一种办法是面向大多数的,是需要经常采取的治本的办法。这后一种指导方针应成为宗教工作服务于稳定的基调,前一种只能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究竟是消极防范为主还是积极引导为主,这关系到文件的基调问题。
 
根据这样的设想,当前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任务是否可以考虑这样提:继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加强对宗教徒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海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调动宗教方面的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作贡献,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我认为这样表述体现了政治引导为主、行政防范为辅的基调,是得人心的,会收到积极的效果。下面就这个方针、任务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讲一点看法。
 
(一)关于继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问题,希望文件不要空泛地几笔带过,要有实际的内容和具体的工作要求。要解决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方便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问题。要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尤其是寺观的管理体制问题,即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宗教职业人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为此需要由国务院召开协调会议,分清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文物、城建(园林)、旅游等部门各自的职能、权限,理顺相互的关系。要将一些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观(如广州光孝寺、泉州承天寺、泰州光孝寺、大足圣寿寺、房山云居寺、扶风法门寺、银川承天寺等)补充列入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观名单,并制定少数民族地区全国重点寺庙名单。要解决好宗教房地产权属、财物清退及一些地方宗教职业人员生活困难等问题。还要对宗教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好宗教知识分子的学衔、职称、待遇问题。要说清楚加强教育、制止违法、抵制渗透等等决不能混同为宗教政策上的扣紧。要抓紧宗教法的起草工作。
 
(二)关于加强管理的问题,如有必要,可在行文中适当地提一提。鉴于不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包办代替、干预宗教内部事务的现象相当突出,加强管理的问题如果提得不适当,更会强化以政代教的现象。当然,国家行政部门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但必须把这种管理的含义和范围界说清楚。我认为它的含义应该是对宗教的政治领导和就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监督,而不是管理宗教自身的教务和行政事务。这种管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督有关法律、政策在宗教方面的贯彻实施,纠正和处理有关违犯法律和政策的事情;另一方面决不可避而不谈,就是要监督社会其它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对待宗教,纠正和处理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关于抵制海外宗教势力的渗透问题。首先要对渗透给以正确的界说并规定相应的政策界限。要把宗教问题同政治问题、人民内部矛盾同敌我矛盾严格区分开来,并分别加以正确对待。我们所强调应该防止和抵制的渗透是一个政治概念,是利用宗教进行的政治渗透,它包括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主权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非法在我境内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没有正确的界说,就容易把境内外宗教方面的联系和往来,把境外的纯宗教宣传都看成是渗透,一律加以抵制和禁止。前些时候有几件涉及同台湾佛教界交往的事情,例如台湾圣明法师要求上海龙华寺为他们举办水陆法会问题、台湾佛教界有人倡议在大陆举行斋僧活动问题,乃至中国艺术研究院举办中国佛教道教音乐周都被看作是超度“六四”亡灵的政治渗透活动。其实,除了有关部门所反映的一个台湾佛教刊物上的一篇关于斋僧的报道中有影射“六四”事件的字句外,余者都是捕风捉影、言过其实的。至于台湾个别佛教刊物发表两三篇文章,提出帮助大陆佛教事业的发展的一些设想,尽管其中有些不正确的提法,但不能由此得出这是台湾佛教界对大陆佛教有计划、有组织、有行动的渗透活动的结论。
 
关于境外宗教书刊入境(邮寄、托运、携带)问题,要修改海关把宗教书刊同反动、淫秽书刊并列的条文规定,以免混淆矛盾性质,伤害海内外宗教徒的宗教感情。在这个问题上,总的原则应该是既要防止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又要充分体现在宗教问题上的民主与法制和对外开放的方针。既要认识到错放的危害,又不可忽视错扣所造成的恶劣政治影响,做到不错放、不错扣。不可宁错扣勿错放。对送给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宗教团体及其负责人的宗教书刊,海关应一律放行,由上述宗教团体自行处理或供掌握动向、研究问题之用。凡传统的宗教典籍和没有反动政治内容的宗教书刊,应予放行,原则上不以数量多少作为扣放的依据。海关难以鉴别的,可由有关地方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协助抽样审查。对于入境的宗教音像制品,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和办法处理。
 
(三)第三次修改意见。中央有关部门对文件再次修改以后,又将第三次稿书面反馈,赵朴初先生于 一九九〇年十月十五日,第三次提出修改意见,内容摘录如下:
 
这一次文件修改的比较好,可以看出许多提法费了一番斟酌,花了不少功夫,吸收了宗教界的一些意见。总的看来,基本上接近成熟。这个稿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第二部分,现在我按前后的顺序提出一些具体意见。
 
第5页第1l行“防止和克服宗教活动中的各种混乱现象”这一句可删,理由是:
 
一、“混乱现象”是个模糊概念,没有确定的标准和界限,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实践中易发生问题。
二、在这句话之前有“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的话管着,故这句话可删。
 
第6页第8行“对来自境外违反政府规定的宗教书刊如宣传品、音像制品要依法收缴”。我已提过多次,政府的规定即海关的文件是把宗教书刊同反动书刊、淫诲书刊归为一类的。这样写的结果,只能是全部收缴。建议修改为:“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和宣传品、音像制品的管理,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具体办法。”
 
第6页第9行“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所谓“宗教津贴”、“传教经费”是沿用五十年代基督教、天主教工作中的用语。建国初期,中国基督教会、天主教会的主要经费来自外国差会、修会,所以这个用语的涵义当时是明确的。这两个用语用在中国基督教、天主教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今天,特别是用之于各个宗教,它的含义就含糊不清了。例如境外佛教界人士给国内寺庙、僧人、佛教事业的捐助、布施、供养,很容易混同为“传教经费”和“宗教津贴”而被禁止接受。建议改为:“任何人不得接受来自境外的附有损害我国宗教主权等政治条件的宗教经费和其它宗教捐助。”
 
第6页第l0行“境外宗教徒对我境内宗教团体如寺观教堂给予的大宗捐献、布施,要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批准。”这我也提过多次,一是何为大宗,不好掌握;二是捐献、布施常常是在接待中当时、当场发生的,不好当场拒收,再呈报批准。建议“大宗”定为十万元以上,根据不同情况或事先报请批准,或事后报告备案。
 
第7页第一段关于宗教立法工作的一段文字,问题也很大,基本意见我都提过了,我仍坚持:第一,首先要集中力量起草宗教法,没有宗教法而起草宗教的行政法规是舍本逐末。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依据,搞出的结果,保护宗教的权益徒有形式,宗教权益受损倒是实实在在的,前面我讲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就是一个例子。第二,在没有宗教法的情况下,尤其不能授权省一级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宗教行政法规,否则流弊太大。还是要保持过去毛主席、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要高度集中、请示报告的传统。这是因为宗教问题涉及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情况错综复杂,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必须集中大权于中央。这个精神在第六部分中也应该强调一下。 
 
(四)宗教界对中发【1991】6号文件部分内容是持有保留意见的。
 
赵朴初先生当时已经是八十三岁高龄,因长期从事宗教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发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谓语重心长。既对党和国家充满了热爱,对宗教的合法利益充满了深情,“爱国爱教”的思想在这里体现得非常圆融和完美。
 
针对征求意见稿存在的突出问题,他不辞辛苦,殚心竭虑,提出十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他从一个宗教信仰者的切身体会中感悟到:“建国以来,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所出的偏差主要是‘左’的,即令思想偏右的干部也鲜有例外。”“一有风吹草动,往往是宗教首当其冲”的历史教训;同时他又自信地提出,从解放以来,特别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整个宗教界的表现并“不比民主党派、其它人民团体、知识界乃至一些党政机关的干部表现差。这是事实,这是宗教界的主流。”这些意见和建议,是十分正确和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实际的。表现了一位伟大爱国者爱国爱教的拳拳之心和殷殷之情。
 
但是,很可惜,党中央和有关部门虽然作出推迟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重大决定,有关部门在文件中也大量采纳了宗教领袖们的意见和建议。但是,由于受当时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大环境影响,许多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被采纳。例如:文件中依然对宗教个别消极面、阴暗面做为宗教工作总的基调和工作主体;文件虽然提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但仍然坚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91】作为宗教工作的主要任务;文件虽然提出“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92】但是,却仍然提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应抓紧起草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93】这样不符合国家立法程序的的政策指令;文件虽然提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94】的要求,但仍然坚持要以“防范宗教影响”作为宗教工作的主要目标等等诸多互相矛盾的理论政策。
 
所以,1990年12月5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中发【1991】6号文件下发以后,宗教政策扣紧的势头开始显现。在这一政治氛围之下,文件虽然下发了,但是因为脱离中国的宗教实际,因此,以赵朴初、丁光训为领袖的中国宗教界,对这一缺乏斟酌、有失妥当的宗教政策是持有保留意见的。(待续)
注释:
【88】【89】是指在一九八九的春夏之交,在北京发生的以学潮为标志的政治风波,先是“动乱”,后来发展到“暴乱”,简称“两乱”
【90】见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意思是对于社会自发的活动,国家应该顺应自然,少加干预,最好的办法是顺其自然,其次是因势利导,再次是教育劝说,再次是法令整治约束,最差的是与民争利。
【9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第一版,第215页。
【92】同上书,第216页。
【93】同上书,第217页。
【94】同上书,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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