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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国家亵渎宗教言论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 2018/3/23日    【字体:
作者:卢家银
关键词:  佛教 亵渎宗教言论 法律规制  
 
———基于对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三国的比较
 
[摘要] 与其他国家类似,佛教国家也主张对亵渎宗教的言论进行法律规制。在立法上,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三国普遍禁止侮辱宗教领袖、扭曲宗教教义和嘲弄宗教习俗的言论; 在司法上,这三个佛教国家均会对亵渎宗教的言论予以较轻的刑事制裁或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既能保护佛教免受亵渎,也能为其他宗教提供同等保护。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三个佛教国家对亵渎宗教言论日渐宽容,亵渎宗教类法律较少被动用,已呈现出一种轻罪化的趋势。
 
一、问题的提出
 
亵渎是一种宗教犯罪,是从教会的法例发展演变而来,有时也被称为亵渎诽谤( Blasphemous libel)。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亵渎宗教(Blasphemy) 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用轻蔑或不敬的言语嘲弄、指责基督教教义,发表或出版傲慢无礼的言论来谴责耶稣,无礼嘲笑《圣经》,肆意嘲弄或蔑视其中任何章节的行为。[1]从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活动和发展来看,所谓亵渎宗教就是指有意对自身和他人宗教信仰中的宗教人物、宗教教义、宗教器物、宗教习俗等进行攻击、扭曲等言语诽谤和冒犯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触犯宗教禁忌或是在言语上冒犯圣灵或圣典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亵渎犯罪。
 
与伊斯兰教国家一样,亵渎宗教问题同样困扰着佛教国家。在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等佛教国家,大众传媒和个人亵渎和冒犯宗教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规制亵渎宗教言论、怎样平衡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两种权利,已经成为许多佛教国家探讨的重要话题。本文即是立足于此,尝试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纬度,对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三国亵渎宗教言论的法律活动进行比较法学的考察。在这三个国家之中,泰国素有“黄袍佛国”之称,全国95% 的人口信仰佛教,佛教为国教; 在斯里兰卡,宪法规定给佛教以最优先的地位,信徒约占全国总人口的76. 7%; 在柬埔寨,佛教是国教,全国有93%以上的民众信奉佛教。
 
二、立法规制
() 泰国
 
在泰国,禁止侮辱佛教和其他宗教是言论表达的法律边界之一。泰国现有涉及禁止亵渎宗教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和《刑法》组成,《宪法》是基础和框架,《刑法》是主体。其中,1997 年通过的《泰王国宪法》第38 条第1款规定: “公民应享有信仰宗教、教派或教义的充分自由,公民还有按照自己的信念遵守宗教教义、进行祭祀活动的自由,但这种信仰不得与履行公民义务相抵触,不得危害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2]第39 条首先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著作、出版、宣传和进行其他舆论活动的自由,然后在第2 款中规定了限制事项。该款规定: “本条第一款中涉及的公民自由,不得对其强加限制,除非法律的具体制定,特别是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尊严、名誉、家庭或其他人的隐私权,维护社会治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防止思想的恶化或公众健康为目标的规定。”立足于《宪法》规定,《泰国刑法典》单列一章“关于宗教的犯罪”,对亵渎宗教犯罪的惩治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一章共有3 条,其中第206 条和第208 条与言论表达直接相关。第207 条主要是处罚扰乱宗教礼拜或宗教仪式行为的。其中,第206 条明确规定: “以任何方式对众人宗教礼拜的物或者处所,有足以侮辱该宗教的行为的,处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千至一万四千铢罚金。”第208条则规定: “非法穿着服饰或者使用标志,意图使他人误信其是佛教传教士或者其他宗教的修士、圣徒或者牧师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二千铢以下罚金。”[3]进入新世纪,针对亵渎宗教表达的频繁出现,泰国内阁会议于2009 年2 月补充立法,一致通过禁止放映包括亵渎宗教信仰等电影作品在内的影视条例增补法规,该增补法规规定: 禁止在国内放映的电影,包括亵渎宗教信仰、冒犯皇室、危及国家安全等内容。[4]
 
() 斯里兰卡
 
与泰国类似,在斯里兰卡,民众享有法定言论自由的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亵渎宗教。斯里兰卡现行的关于禁止亵渎宗教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和刑法组成。其中,斯里兰卡议会于1978 年8 月16 日通过的《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4 条第1 款在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包括出版自由在内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前提下,第15条第2 款专门规定了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事项。该款规定:“第14 条第1 款第1 项规定的基本权利的行使应遵守为维护民族和睦与宗教和睦或因涉及议会特权、藐视法庭、诽谤和教唆犯罪等而以法律规定的限制”[5]。立足于《宪法》,斯里兰卡2006 年修订通过的《刑法典》单列一章“关于宗教的犯罪”(共六条) 对于亵渎宗教表达的规制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291 (A) 条和第291 (B) 条最为息息相关。第291 (A) 条规定: “不论任何人,在他人听力所及的范围内说出任何故意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话和发出任何此类声音,或在他人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做出任何故意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动作,或放置任何故意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物品,都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二刑并罚。”第291 (B) 条规定: “不论任何人,使用口头表达或书面表述、或是通过视觉呈现,故意和恶意侮辱任何阶层民众的宗教感情,侮辱或试图侮辱该阶层的宗教信念或宗教信仰者,将被判处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二刑并处。”[6]其他几条则规定了禁止破坏或玷污宗教场所或宗教器物、禁止在宗教场所或宗教场所附近做出任何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行为和禁止扰乱合法的宗教集会等。
 
() 柬埔寨
 
柬埔寨法律在规定保障表达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将亵渎宗教作为限制条款之一。与斯里兰卡类似,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亵渎宗教的言论。柬埔寨惩治亵渎宗教的法律主要由柬埔寨王国《宪法》《刑法典》和《媒体法》组成,《宪法》规定是基础,《刑法典》和《媒体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主体。1993 年9 月24 日,柬埔寨国会通过了《柬埔寨王国宪法》,该法第41 条和第43 条在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新闻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的前提下,以但书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此损害他人名誉、社会习俗、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不得妨碍他人信仰或宗教自由、社会公德和社会安宁。”[7]在此框架之下,柬埔寨《刑法典》第61 条第1 款规定: “任何人,在公共场所或会议中通过说话、呼喊或威胁,或是通过写作、出版、绘画、雕刻、涂写、制作标识或拍摄电影或任何其他写作和演说形式,或是通过公共场所或会议中电影的销售、发行或放映,或是通过公开场合中符号或海报的展示及任何其他视听传播形式,激起包含歧视、敌对或暴力的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将被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一百万至一千万柬埔寨瑞尔的罚款,或二刑并罚。”[8]2010 年,经过修订的柬埔寨《刑法典》又进一步规定,针对他人出身、民族划分、种族、国籍或宗教信仰进行侮辱或诽谤者,无须自诉,将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柬埔寨于1995 年通过的《媒体法》第7 条第6 款还规定: “媒体应当避免公开任何激起和引起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信仰、宗教、观点或政治倾向、民族或社会出身、社会资源或其他社会地位歧视的任何信息。”[8]
 
三、司法规制
() 泰国
 
在泰国,现有的绝大多数司法判例基本是针对媒介的行政处罚。早在1988 年,一则电视广告就因涉嫌亵渎宗教而被停播。当时,日本索尼公司为了在泰国推销产品收录机,就用佛祖释迦牟尼的形象拍摄了一个广告片。在该广告片中,刚开始佛祖释迦牟尼法相庄严,闭目凝神,纹丝不动。然而,当佛祖戴上索尼收录机的耳机之后,竟然喜笑颜开,在佛堂上眉飞色舞、手舞足蹈,佛祖之威严和宗教之虔诚荡然无存。该广告在泰国播出之后,由于涉嫌亵渎佛教,遭到泰国民众的强烈抗议。泰国政府随后强令索尼公司立即停播该广告,同时规定,一年内任何大众媒体不得刊登有关索尼公司的任何信息。[9]与之类似,2004 年9月,美国影片《好莱坞佛陀》(Hollywood Buddha) 在美国本土使用了一个男子(男主角) 坐在释迦牟尼头像上的宣传海报,这张海报激怒了许多国家的佛教徒,包括泰国、柬埔寨、斯里兰卡、大马佛教徒在内的多国佛教组织抗议这种对佛祖的侮辱行为,他们认为这部好莱坞电影旨在诋毁佛教。为此,泰国政府编写发行了一本文化手册让外国人了解泰国的佛教文化,并决定把冒犯佛教违反泰国文化传统的外国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入境。[10]即使是一些媒介表达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引发宗教团体或民众抗议而招致外力干涉或自我审查。例如,2007 年底,泰国本土上映的争议性电影《纳迦的阴影》(Nak Prok) 引起了泰国本国佛教协会的不满,他们要求文化部禁映这部影片。因为这部影片中出现了手枪作为暴力武器直接指向寺庙院长以及假僧侣的镜头。该电影因此于当年底被禁止公映。直到2010 年2 月,该影片适用新的评级制度后,才被允许上映。[11]
 
() 斯里兰卡
 
在斯里兰卡,司法部门会对亵渎宗教的表达进行指控和处罚。即使是未构成犯罪,也会由于导致民众抗议而受到行政处罚。2012 年8 月,三名法国游客在斯里兰卡南部一家照相馆冲洗照片时,被照相馆老板发现他们的照片涉嫌亵渎佛教而报警,后被告上当地法庭。照片显示,这三名游客在佛像前面合影,并做出与一尊佛像接吻的动作。当月21 日,斯里兰卡一家法院根据《刑法典》290 (A)条禁止在宗教场所或宗教场所及器物附近做出任何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行为及相关规定认定这三人构成犯罪,判决三名法国游客监禁六年,缓期五年执行。[12]2006 年5 月,好莱坞大片《达芬奇密码》在全球上映不久,首先就在斯里兰卡被禁。介于片中所述关于耶稣的争议性内容,斯里兰卡天主教主教会议(Catholic Bishops Conference) 起诉该片亵渎宗教并强烈要求政府查禁该电影。应教会请求,斯里兰卡总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Mahinda Rajapaksa) 命令公众表演理事会( Public Performances Board) 禁止了《达芬奇密码》在当地电影院上映和当地电视频道播出。但是,可能是介于民众对禁令合法性的质疑,斯里兰卡并没有禁止《达芬奇密码》小说和DVD 碟片的销售以及来自国外的付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播出该影片。[13]
 
() 柬埔寨
 
柬埔寨司法部门很少动用亵渎宗教类法律,媒体和个人因此而被刑事制裁的很少。但是,媒体管理部门仍然会对亵渎宗教的言论进行处罚。2004 年11 月,柬埔寨禁播了一首名为《情困和尚》( Leaving The Monkhood For Love)(又名《为爱还俗》) 的音乐电视。该音乐电视描写了一个削发出家的年轻人在一个偶然的机会邂逅儿时的同村少女,两人一见钟情,之后感情飞速发展到难舍难分的地步。后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和尚毅然决定为爱还俗。然而,当他脱下袈裟走出寺庙后,却因为经济拮据而常常与情人发生感情冲突。不久,他惊讶地发现自己热恋着的情人与一个豪门子弟相拥在一起。还俗的和尚默默地接受了残酷的现实,他选择了祝福他们,并毅然再次剃度走进寺庙。其中较有争议的是该音乐剧以出家和尚为主角,特别是电视镜头中出现了一名光头“和尚”与情人在莲花池内谈情说爱的场面。面对部分民众的抗议和宗教团体的亵渎佛教指控,柬埔寨新闻部以该音乐电视有违佛教严谨的传统,并对青年僧侣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下令禁播该音乐电视。[14]2009 年初,柬埔寨历史上第一部摇滚歌剧《大象哭泣之地》(Where Elephants Weep) 在柬埔寨上演之后,引起巨大争议。因为该剧中,男主角萨姆披袈裟剃度出家的仪式竟然用唱歌、跳舞、拥抱等方式演绎,剧中对白出现了“和尚想女人”之类的亵渎之辞,甚至男主角萨姆还脱下袈裟与女子同眠等。柬埔寨佛教界强烈抗议,认为该剧是对佛教的践踏、侮辱和贬低,一致要求禁演此剧。[15]有鉴于此,2010 年1 月,柬埔寨信息部( Information Ministry)发布命令,要求全国所有的电视台和广播电台不要播出任何侮辱宗教信仰的评论。[16]
 
四、结论
 
在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三个佛教国家,法律普遍将亵渎宗教作为言论自由的限制条件,当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三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对亵渎宗教言论予以一定程度的规制。这是三个佛教国家亵渎宗教言论法律规制的共同点。这一点正好反映了佛教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共识。1966 年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 条规定: “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17]欧洲人权法院也已经表示,只要相关限制为法律所规定,并与其所追求的目标相适应,法院支持为保护宗教感情而对言论自由施加某些限制。[18]同时,由于受历史传统和宗教禁忌的影响,惩治亵渎宗教的法律在泰国、斯里兰卡和柬埔寨三个佛教国家普遍存在,亵渎佛像和宗教器物的言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一般是轻罪,不会被追究较重的刑事责任,比较常见的是对亵渎宗教者予以行政处罚。这种轻罪化的发展,与伊斯兰教国家法律的严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伊斯兰教国家,发表任何亵渎伊斯兰教的言论都会被认为是叛教,将遭遇较重的刑罚,有时甚至重至死刑。[19]
 
最后,受宗教多元化发展的影响,在佛教国家,虽然佛教在法律中处于优先地位,但是立法和司法能够对其他宗教提供同等保护,以免受他人亵渎。与此形成对照的是,2008 年之前的英国法律只保护安立甘宗(Anglican Church)(英国国教)[20]和1998 年之前意大利法律只保护天主教不受亵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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