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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18/4/7日    【字体:
作者:张冉
关键词:  宗教 西方法律  
 
 
摘要宗教与法律是维系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这是无庸置疑的事实。西方法律在其思想,制度及其实践的某些方面(特别是中世纪时期)都表现出强烈的宗教色彩和宗教性质,特别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因而它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一)宗教的定义
 
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神灵的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此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一种精神上的慰藉。伯尔曼教授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如是写道:“宗教是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直觉知识以及对终极意义的个人信仰。
 
(二)法律的宗教渊源
 
当我们谈到今天的法律体系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追溯到西方法治主义之源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因为早在那个时期,法律和宗教就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博登海默说过,“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此外,伯尔曼教授也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与宗教共享有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不言而喻,脱胎于宗教的法律的血液里必然活跃着宗教的因子。宗教给与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神圣性。
 
1.首先是仪式,既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在西方法治社会建立的过程中,公法领域的程序和司法领域的契约一样起到了非常神奇的作用。法律向日常生活世界的渗透是通过法治主义实现的,法律的信仰与关于法律神圣的理解和体验首先是从能够看得见的司法程序意识中开始的,庄严的程序活动,严格的程序仪式会给人们带来灵魂的震撼,使人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畏惧和信心,从而独立法律在世俗社会的权威性。在西方的许多普通法系国家,法治的形式主义是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开庭是个很典型的例子,富有浓厚的宗教仪式的色彩。法官高居法庭正中,身着黑色法官袍,头戴披肩的假发,宛如教堂壁画里传教布道的上帝。法庭的布置,严格的出场顺序,尊敬的辞令,手按《圣经》念出发自肺腑的誓言,所有这一切使法律散发着神圣的光芒,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像被上帝写在了石板上一样,大家一目了然,于是大家共同遵守。正如英国谚语所说的,“正义不仅应当被伸张,而且应当被眼见着伸张”。“亲见”所带来的视觉冲击会激发人们将法律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的充满激情的信仰。像宗教仪式一样被戏剧化了的法律的各种仪式会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忠诚本质,这在本质上是对神圣事物、对人生终极目的的戏剧化回应,而后者正式宗教的根本特征。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
 
2.其次是传统和权威。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权威,即对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法律渊源的依赖,这些渊源本身就是决定性的,它们标志着法律的拘束力。所有的法律都宣称它们的效力部分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它们把这种延续性保留在法律用语——立法用语和诉讼用语,和法律实践里面。在西方法律制度中,正如在西方宗教制度中一样,衍续的历史意识相对较强,以致剧变也被有意识的解释成为保存和贯彻传自过去的观念、原则所必须的。当事人陷入纷争的时候,它们会诉诸于法律。法律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则是已经被权威者载入成文法的各项条款,或是前任法官在类似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以及其他的权威渊源。在诉讼被提起时,法律首先考虑的就是遵循先例,而先例的背后隐藏的就是权威。
 
3.最后是普遍性,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基本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合乎人性和社会秩序的要求。法律本身所固有的道德,蕴含在一般规则的概念之中的正义原则,都可以在不考虑宗教价值或宗教认识的情况下为道德哲学家们理解。例如:契约应当履行,损害应当赔偿,代理人应当善意行事,等等。宗教价值在这一点上和法律价值惊人的吻合。正如《摩西十诫》要求尊敬父母,禁止杀人、通奸、偷窃、作伪证和欺诈等诫条成为建立各个法律部门的基础。这是法律的宗教性的重要体现。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忠实于法律的强烈情感及其相关物,对非法行为的痛恨,等等。
 
二、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文明是基督教文明,同时西方社会人群的主体目前也是信奉基督教的,基督教对西方社会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影响不仅触及规范层面、制度层面,更渗透到价值层面和精神层面。它是唯一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可以说就是一个有关基督教对其影响的问题。
 
(一)早期基督教在罗马法中的地位
 
基督教对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真正产生影响是在公元4 世纪初,在此之前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只是受到各自原始宗教的影响,甚至在最初的时期,与影响它的宗教融为一体。古希腊法个古罗马法在其形成的早期阶段,不仅与各自的原始宗教融为一体,也与道德、习惯相混合。
 
基督教起源于公元1 世纪的巴勒斯坦。恩格斯曾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也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此后,基督教逐渐发展成罗马帝国统治者统治的支柱。早期基督教的圣人奥古斯丁在他的名著《上帝之城》中着重指出,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成功,就是千年禧国——上帝在世上为王的开始,罗马帝国的皇帝运用权力来推进基督教的发展,这样就使他们的权力直接运用于为上帝服务的目的之中,使他们也就成了上帝之城的公民,而不是万恶的罪人;他们在世间的统治是得到上帝认可的,世俗的法律必须遵守,因为世俗之城的状况是不能听之任之的,它需要法律和权威加以严厉的约束和管理。
 
基督教对罗马法影响最深刻莫过于法观念上的某些变化。在基督教成为国教并对罗马世界产生巨大的思想影响之前,传统的罗马世界和世俗社会都普遍认为,世上只有两种法:一种是永恒的自然法,它乃是自然理性和人类正义的体现;另一种是制定法,它是世俗社会的统治者制定和颁行的,体现和服从永恒的自然法。但是,一旦上帝的观念在人们心中扎下根来,传统的法观念便于无形中被动摇了,因为上帝是天地见一切万物的创造者,人类自身和人类的法并不稀奇,也不神秘,只不过是上帝的赐予而已。因此,在理性的自然法之外,还有体现神意的法,也即永恒的上帝之法,而世俗社会的制定法所要体现和服从的不只是理性的自然法,还有上帝的神法。伴随着法观念的转变,罗马人对“罪”的认识也有了变化:人的犯罪并不是受外力所迫而不得不造成的过失,而是人类本性的必然表现。此外,基督教徒为了加强对罗马法直接而又明显的影响,就不断地汇编各种教令教规集或借助皇帝的立法来扩大自己的势力。《查士丁尼法典》的诞生,标志着基督教在罗马法体系中已占有了一个不可动摇的位置。
 
(二)基督教的神圣化、法律化时代
 
信奉上帝的中世纪无疑是西方法律文明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基督教的兴起拯救了西方文明。造就学理完备私法的古罗马日益走向极端入世和物欲主义的泥潭,注定要自取灭亡。在罗马帝国发展到大有摧毁人类精神的一切辉煌成果之势的地步,基督天主教的世界观作为克制这种唯物主义的灵药,是必不可少的。从生存的物质基础上讲,法权制度是以物质主义为根系的。但是当这种物质主义滑向物欲主义时,被物欲激发的人类产生失去理智的疯狂,人的生命与自由权、契约的诚实信用、公平价格、权利的救济也无从保障。这一切都说明法律制度等要获得普遍的遵守来自于它的被信奉,成为社会的价值观念。所以法律有赖于宗教对人们心灵的呵护与关怀。基督教使人们从浮躁中恢复,得到了宁静与慰藉,让人们把繁重的精神之负交给了上帝。同时,作为基督教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教会法,一方面继承、吸收、传递并发展了罗马私法和日尔曼民俗法中的有关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为西方近现代法律特别是私权制度的成熟灌注了底气;另一方面,它从私人关系方面对“公共权力”构成了某种制约,为后世人们着重从公法领域限制国家权力起到历史参照作用。事实上,西方的法律制度正是得力于中世纪教会法注入的宗教信仰,才使其有了深厚的根基,才使法律深入到人们的心灵。
 
(三)教会法的衰落及其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14 至16 世纪,稳固的基督教世界日益摇晃和冲突起来,各种危机和打击纷至沓来。随着教皇和教会权势的衰落,在中世纪鼎盛的教会法也遭受了同样的命运。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了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但这并不意味着也终止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西方法的继续影响。被结束的是天主教会的政治的法律统治,而不是作为文化精神现象的基督教;被摧毁和被唾弃的是宗教裁判所,而不是教会法的全部。因此,基督教和教会法不仅对中世纪而且对近代以后的西方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纵观教会法的历史,参诸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制,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即教会法在本质上是反民主、反法治的,但它对基督教社会及其成员关于法律、道德和行为的观念却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它在向近代社会传递古希腊和罗马法思想、观念以及整个中世纪接受罗马法方面,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桥梁作用。教会法不仅仅在思想观念上,即使在实体法的许多方面,也为近代西方法所接受,特别是在婚姻、财产、继承、犯罪与刑罚、证言及证据等方面,强烈地影响了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会法和世俗法。教会法关于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准则,也都为近代国际公法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此外,教会法对市民社会的影响也是深刻的;至于一般意义上的基督教(不包括教会法)对近代以来西方法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一直是所有西方国家正式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经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基本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
 
三、结语
 
关于基督教和教会法对西方法的影响,正如沃克所说:“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不同的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儿童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伯尔曼教授指出:“法律与宗教都产生于人性的共同情感。它们代表人类生活的两个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 法律与宗教共同的精神形成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使宗教、法律与道德互相支撑。法律从基督教中获得了普遍性、神圣性和权威性。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在西方社会有至上的权威和宗教般的神圣,能够得到普遍遵守并深深扎根与社会的原因。同时,基督教为西方法律体系注入了神圣的信仰,从此,法律便与《圣经》一起共同维系、发育和支撑着权利与自由的观念。
 
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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